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风扇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59
决定日:2009-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5006.2
申请日:2004-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世昌
授权公告日:2005-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F04D29/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也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420045006.2、名称为“组合式风扇框”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式风扇框,其包括一框体、连接于框体的固定架及连接于固定架的轴承座,其特征在于:框体与固定架的连接及固定架与轴承座的连接至少其中之一为可拆卸地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框体与固定架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
3.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框体及固定架其中之一设有卡孔和凹陷,框体及固定架另一设有与所述卡孔和凹陷配合的卡持部。
4.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设有一底座,所述固定架包括一底盘及与底盘相连的若干肋条,所述卡孔和凹陷设于框体底座上,所述卡持部设于固定架肋条端部。
5.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持部包括一对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
6.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持部包括一收容于所述凹陷的卡块,该框体底座设置一与所述卡块抵靠的挡壁。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固定架与轴承座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该凹室表面设有一沟道,所述凸块设有与该沟道配合的凸条。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包括一底盘,所述凹陷设于该底盘上,所述轴承座包括一基座,所述凸块设于该基座上。”
黄世昌(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5月25日、公告号为437991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3月1日、公告号为578860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8月1日、公告号为545625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1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9月18日、公开号为CN1369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38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2、7相对于证据1、2或5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4、6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5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3、5或前四者任意组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4与证据1、3、5的任意组合或证据2结合证据4没有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项权利要求,修改方式如下:将原权利要求1、2、3、5的技术特征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7、8的技术特征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原从属权利要求4、6变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3,原从属权利要求9、10变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6。专利权人认为: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自称相关技术内容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下称证据6),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6:公开日为2004年1月1日、公告号为570496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8页。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重新提交了合格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新的权利要求书包括5项权利要求,全文如下:
“1.一种组合式风扇框,其包括一框体、连接于框体的固定架及连接于固定架的轴承座,其特征在于:框体与固定架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框体及固定架其中之一设有卡孔和凹陷,框体及固定架另一设有与所述卡孔和凹陷配合的卡持部,所述框体设有一底座,所述固定架包括一底盘及与底盘相连的若干肋条,所述卡孔和凹陷设于框体底座上,所述卡持部设于固定架肋条端部,所述卡持部包括一对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持部包括一收容于所述凹陷的卡块,该框体底座设置一与所述卡块抵靠的挡壁。
3.一种组合式风扇框,其包括一框体、连接于框体的固定架及连接于固定架的轴承座,固定架与轴承座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其特征在于: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该凹室表面设有一沟道,所述凸块设有与该沟道配合的凸条。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式风扇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包括一底盘,所述凹陷设于该底盘上,所述轴承座包括一基座,所述凸块设于该基座上。”
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文本无异议,并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当庭明确如下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针对权利要求1-2的证据使用方式为:单独使用证据1、单独使用证据5、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6、证据5结合证据2、证据5结合证据6。(3)针对权利要求3-5的证据使用方式为:单独使用证据2、单独使用证据4、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4结合证据1、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4结合证据5。(4)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2日当庭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规定,请求人对该文本无异议,本案合议组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该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无异议,同时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5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6是一份专利文献,然而用一份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4节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证据6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针对一体成型的风扇框材料浪费、可回收性差的缺陷,提供了一种组合式的风扇框,将框体和固定架、固定架和轴承座之间设计成可拆卸的连接,从而克服了上述缺陷。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框体和固定架之间可拆卸连接的组合式风扇框,其中框体和固定架之间的可拆卸连接是由第一卡扣装置实现的,第一卡扣装置由固定架的卡持部和框体底座的卡孔、凹陷共同构成。独立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固定架和轴承座之间可拆卸连接的组合式风扇框,其中固定架和轴承座之间的可拆卸连接是由第二卡扣装置实现的,第二卡扣装置由固定架的凹室和轴承座的凸块构成。由框体、固定架、轴承座三部分构成的组合式风扇,可以根据需要对各部分采用不同的材料制造,且当某一部分损坏时可以很方便地拆卸更换。
3.1权利要求1-2
请求人认为:单独使用证据1、单独使用证据5、证据1结??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6、证据5结合证据2、证据5结合证据6可以证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使用实施例1,证据5使用实施例1或实施例2,证据2使用图5所示实施例。
3.1.1关于证据1
经查,证据1的实施例1(参见证据1图1-2,说明书第7-8页)公开了一种风扇结构,包括外壳座10(相当于本专利的框体)、电路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架)、轴承14等部件。外壳座10底面凹设有数定位槽102,定位槽102中设有一凸柱103。电路板11之外周缘延设有数分别对应外壳座10定位槽102之定位片111(相当于本专利的肋条),定位片111末端形成一供凸柱103贯设之定位孔112。电路板11中央设有一中空的轴管113(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座),籍以供轴承14等组件组设定位。组设时,电路板11之定位片111对应置设于外壳座10底面之定位槽102中,定位槽102中之凸柱103贯穿定位片111之定位孔112,其次以加压热溶方式施于凸柱103外端部,使电路板11与外壳座10团结一体。
由此可见,证据1的外壳座10与电路板11之间通过加压热溶方式形成了一种不可拆的连接。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于框体底座上的卡孔”和“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
3.1.2关于证据5
经查,证据5的实施例1(参见证据5图1,说明书第3-4页)公开了一种散热器组合装置,包括风扇座及散热板,风扇座由各自独立的面板10(相当于本专利的框体)及脚架14(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架)所构成,组装于散热板20上。其中,面板10中形成缺口11,底端适当处布设数卡钩12。脚架14中间形成底板144(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盘),底板144周缘延伸出数肋板141(相当于本专利的肋条),且肋板141末端向上弯折并向外延伸出翼片142、14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持部),而于脚架14的底板144上方设置电路板131,电路板131上设置具有线圈的定子132,而风扇13的心轴即穿设于定子132当中加以枢接。散热板20的板体21上方中间处形成凹陷部22,可供脚架14容置其间,而于凹陷部22周缘的板体21上则布设若干鳍片23,并于鳍片23的间隙中形成卡合槽24可供翼片142处的肋板141卡掣其中,散热板20上的鳍片23中对应于面板10卡钩12位置处设置锯齿型卡钩板26,以此设计,而可将脚架14置入散热板20的凹陷部22,且将面板10盖合于脚架14上方,使得卡钩12可与锯齿型卡钩板26互为卡合,而形成面板10、脚架14及散热板20组成散热器装置。
由此可见,证据5实施例1的脚架14固定在散热板20上,而不是固定在面板10上。面板10上既无卡孔、凹陷,脚架14上也无卡耳。因此证据5的实施例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于框体底座上的卡孔”和“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
证据5的实施例2(参见证据5图2-3,说明书第3-4页)公开了另一种形式的散热器组合装置,其是由脚架30(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架)及散热板20所构成。其中,脚架30的底板34周缘向外延伸出数肋板31(相当于本专利的肋条),肋板31末端向上弯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32、3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持部),脚架30上方设置风扇13,又,两翼片33底端设置对应于锯齿型卡钩板26的卡钩331,且翼片32两侧设置卡钩321,散热板20的卡合槽24两侧设置对应朝上的卡钩板241,而可直接将脚架30置入散热板20的凹陷部22,且令肋板31的翼片32卡掣于卡合槽24,并且,可将卡钩331与锯齿型卡钩板26互为卡合,且卡钩321与卡钩板241相互卡掣,使得散热器的组合可由脚架30及散热板20加以构成。
由此可见,证据5实施例2中的风扇没有框体,脚架14也是固定在散热器20上。因此同样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于框体底座上的卡孔”和“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
3.1.3关于证据2
经查,证据2图5所示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电源供应器的风扇组件,图5显示风扇罩盖42的四个角有四个圆孔,但从附图和说明书文字中都无法确定该圆孔即为螺纹孔。即使推定其为螺纹孔,也是用来连接罩盖和电源供应器的壳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孔、卡耳的弹性卡合连接相比,具体结构和所起作用均不相同。因此证据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卡孔、卡耳构成的弹性卡合结构。
综上所述,证据1、2、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于框体底座上的卡孔”和“与所述卡孔弹性卡合的卡耳”,也无证据表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节约材料、方便更换回收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相对于证据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2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3.2权利要求3-5
请求人认为:单独使用证据2、单独使用证据4、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4结合证据1、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4结合证据5可以证明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3.2.1关于证据2
经查,证据2(参见证据2图2-4,说明书第6-11页)公开了一种风扇壳体组件,其为了使壳体不同部分选用不同材料,将壳体由固定座和轴承两部分组合而成,固定座为风扇的框座。扇框座中央具有一贯穿孔26,轴承14套入贯穿孔26中,轴承14与扇框座12的结合方式可为超音波熔接、螺接、卡合或粘合等方式。其中螺接方式是将贯穿孔26形成螺纹,卡合方式是将贯穿孔26形成一扣孔。
由此可见,虽然证据2中的轴承和扇框座之间采用了卡合式的可拆卸连接,但具体的连接结构与本专利并不相同。证据2并未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如下特征“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3.2.2关于证据4
经查,证据4(参见证据4图2-4,说明书第1-4页)公开了一种串联式风扇,其为了快速方便地将两个风扇串联安装在一个扇框内,提供了两个承置部。第一承置部22用于承接第一动叶部26,第二承置部24用以承接第二动叶部28。所述第一承置部22通过多个肋条或导轮叶片与所述扇框21相连接。所述第一承置部22、所述多个肋条或导轮叶片23以及所述扇框21最好是整体成形。第二承置部24以可分离的方式与所述第一承置部相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承置部的底部具有多个扣合槽222,而所述第二承置部的底部具有多个卡钩241,其位置对应于所述第一承置部的多个扣合槽的位置,当所述第二承置部套接于所述第一承置部时,所述第一承置部与所述第二承置部通过所述扣合槽222和所述卡钩241的咬合而紧紧卡合在一起。
由此可见,证据4所述的风扇框是一体成型的风扇框,仅在第一承置部与第二承置部之间采用了可拆卸的连接,且证据4中的可拆卸的连接结构与本专利并不相同。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如下特征“固定架与轴承座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3.2.3关于证据1、3、5
如前所述,证据1并未记载轴管113与电路板11之间是可拆卸的连接,证据5中也未记载脚架14与轴承座的连接方式。因此证据1和证据5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如下特征“固定架与轴承座的连接为可拆卸地连接,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证据3(参见证据3图1、3,说明书第6-8页)公开了一种风扇组合结构,包括上座体和下底板组成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框体)、马达座(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架)、电路板、马达组、轴承、扇叶组等。扇叶组的心轴穿设于马达组内之轴承,并以扣环扣接该心轴。
由此可见,证据3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如下特征“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
综上所述,证据1、2、3、4、5都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如下特征“固定架及轴承座其中之一设有凹室及与该凹室相通的缺口,固定架及轴承座另一设有可穿过所述缺口并与所述凹室配合的凸块”,也无证据表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特征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有节约材料、方便更换回收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相对于证据4、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1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5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4500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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