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52
决定日:2009-11-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7046.2
申请日:2001-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晓亮
授权公告日:2003-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望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E02D 3/046 E02D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27046.2,申请日是2001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徐士龙,后变更为徐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
针对本专利权,李晓亮(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998年《浙江地质》第14卷第2期“降水强夯结构填石处理大面积软弱粉土地基试验研究”第85-91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2:1991年11月《岩土工程师》第3卷第4期“降水强夯法的工程实践”第37-42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3:1998年6月《地基处理》第9卷第2期(总31)“降水强夯处理软弱粉土地基试验研究”第29-34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4:1993年12月《地基处理》第4卷第4期(总13)“水射泵井点降水对强夯加固地基的辅助作用”第29-3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2000年1月《岩土工程学报》第22卷第1期“强夯加固软粘土地基的理论与工艺研究”第18-22页,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井点降水结合强夯”来处理软弱地基的技术方案;证据2分别公开了“大口井降水”和“强夯施工”,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井点降水结合强夯”的技术方案;证据3中“降水强夯设计”部分公开了“强夯前先进行降水,原设计降水采用管井方案,(后)改管井降水为井点降水”,可见证据3也公开了“井点降水结合强夯”的技术方案;证据4摘要部分以及第30页“结论和讨论”部分公开了“井点降水结合强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4相比,只是表述上略有差别,实质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塑料排水板降水结合强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仅在于“高真空井点降水”,而本专利采用“塑料排水板降水”,但两者都属于人工降水,且属于相同的领域、解决相同的问题,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分别于2009年4月3日和2009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证书,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形式问题进行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提交了教科书、施工手册、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等11份反证,另外,在反证后面附带了施工反馈表、电视节目截图等8份附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适用的地质对象、处理水的对象、技术方案与证据1-5有根本的不同,而且突破了常规技术规范,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本发明与证据1-5的比较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2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5日、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单独对比没有创造性,并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明确表示用反证1-11说明现有技术中相关概念,用反证后附的附件1-8用于说明本专利的效果。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5,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因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证据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该方法中采用了“高真空井点降水”,即在深层土体的一侧形成高真空环境,通过大气压力将土体中的水从该侧排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一种实现高真空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1段内容以及附图1),在需处理软地基扦入数排真空管,各真空管连接井点设备总集水管,井点设备总集水管连接一自动动态平衡筒,然后通过与真空泵、排水泵相连,真空抽水;真空泵和井点设备的排水泵动态平衡同步工作。工作时:当真空泵抽轻型井点存贮量太大时,平衡筒水位升高,在活动浮筒浮力的作用下,活浮筒上升,将真空泵顶部抽吸孔关闭,真空泵停止工作,排水泵加快排水;当平衡筒内水位降低至一定水位时,活浮筒自行下落,真空泵继续工作,这样不断循环,使真空泵和井点设备的高压泵间隙连续动态平衡工作。由此可见,本专利方法中的“高真空井点降水”指的是通过使待处理土壤处于高真空状态从而在大气压的作用下使土体中的水流入管井中并被排水泵排走的过程。
证据1中公开了轻型井点降水方法,设计两排平行井点,井点采用水冲成孔埋管,设有总管,分四组抽水;证据2中公开了大口井降水,采用潜水电钻成孔,成孔后下无砂混凝土滤水管,每井内设前水泵一台,每个井竣工后都要及时抽水;证据3公开了井点降水,设计两排平行井点降水,降水后强夯再起拔井点管的施工方法;证据4的摘要部分中公开了“采用JS45型水射泵井点降水辅助降低地下水”,在第30页“结论和讨论”中公开了“用井点降水配合,在吹填土上强夯取得成效”;证据5公开了采用插设塑料排水板的排水方法,竖向排水板排向地表、夯坑中的水及时用泵抽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证据1-5所述的降水方式中,水是由土体中自行流出,或结合夯击加压流出,然后由相应的机械装置将流出的水排走,而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那样水是在真空压力的作用下与土体分离流出的,由此可见,证据1-5中的施工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差异,同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关于上述差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5中不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解决了高功率快速处理土体中含水量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单独对比均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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