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流螺旋卸料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稳流螺旋卸料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54
决定日:2009-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68736.2
申请日:2003-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文亮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G 65/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3268736.2、名称为“稳流螺旋卸料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7月7日,专利权人为李文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稳流螺旋卸料器,它包括圆形螺旋给料器壳体(2),螺旋给料器壳体(2)右端的进料口与料仓(1)的出料口相连接,在螺旋给料器壳体(2)内安装有一个螺旋轴(3),螺旋轴(3)上带有输送物料的螺旋形叶片,螺旋轴(3)的外端经联轴器(6)与动力装置(4)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螺旋给料器出料口对应的螺旋轴部分下侧是一个与螺旋给料器壳体为一体的U形槽,外侧固定安装有一个溢流箱体(5),其出料口所对应的螺旋轴部分,以出料口的中心为界,左、右的螺旋形叶片的旋向相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流螺旋卸料器,其特征在于: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的螺距逐渐变大。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稳流螺旋卸料器,其特征在于: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螺旋叶片的直径逐渐变大。”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76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262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05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立窑水泥厂工艺设计手册》的版权页和第188页的复印件,印刷日为1992年3月,共2页;

证据5:1989年第12期(总第149期),12月10日出版的《水泥》的扉页、第39-4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2003年第4期(总第310期),4月10日出版的《水泥》月刊的扉页、第48-4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螺旋下料器包括入料口1、螺旋体2、壳体4和出料部分,出料部分位于壳体中部,出料部分两端的螺旋叶片旋向相反,将物料向中部出料部分推进,出料部分具有内外两个腔室,内腔室7与物料推进腔体相通且同心,上部设置溢流口6,外腔室8下部开设有出料口。因此,证据1公开的内容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在卸料端将螺旋叶片设置成正、反向,因此结合证据1和证据4,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还认为,证据2、3、5、6分别公开了螺旋轴的螺径、螺距由小变大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上述证据2、3、5、6中公开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6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2删除,保留权利要求3,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稳流螺旋卸料器,它包括圆形螺旋给料器壳体(2),螺旋给料器壳体(2)右端的进料口与料仓(1)的出料口相连接,在螺旋给料器壳体(2)内安装有一个螺旋轴(3),螺旋轴(3)上带有输送物料的螺旋形叶片,螺旋轴(3)的外端经联轴器(6)与动力装置(4)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螺旋给料器出料口对应的螺旋轴部分下侧是一个与螺旋给料器壳体为一体的U形槽,外侧固定安装有一个溢流箱体(5),其出料口所对应的螺旋轴部分,以出料口的中心为界,左、右的螺旋形叶片的旋向相反,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的螺距逐渐变大,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螺旋叶片的直径逐渐变大。”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的科技成果鉴定资料《锁风定量给煤机在氧化铝熟料窑上的应用》复印件,完成日期为2005年11月,共53页;

反证2:出卖人潍坊天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0344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签订地点为贵阳市白云区,签订时间为2005年7月28日,共2页;

反证3:供方潍坊天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需方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700-的机械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为2007年10月14日,共2页;

反证4:中色协科(鉴)字【2005】13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日期为2005年12月24日,共16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防止仓内物料结拱,并且锁料效果好的粉粒状物料仓螺旋卸料器,它同时具备防止物料结拱和形成密实料封,防止物料自流两种功能。证据1将螺旋轴分成两部分,两部分的叶片旋向相反,而本专利是仅在出料口对应的部分的叶片旋向相反;证据2进料口内螺旋推进器只是直径逐渐增大而呈锥形,螺距并没有变化;证据3公开的螺距和螺径沿物料输送方向是逐渐变小的,其目的是为了挤压物料,因此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证据4仅公开了出料口端最后半个螺旋叶片应做成反向的螺旋,这不同于本专利的以出料口中心为界,左、右的螺旋叶片旋向相反;证据5、6公开的由库壁向库内逐步均匀增大的变径变螺距的螺旋输送器并没有安装在螺旋壳体内,因此不具有锁料防自流效果。专利权人还认为上述反证说明本专利在技术上十分先进,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2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书面答复或在口头审理时当庭答复。

口头审理因故推迟至2009年10月28日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放弃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3)请求人当庭出具了证据4-6的原件;(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2的结合或证据1、4、5的结合或证据1、4、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审查文本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仅保留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故本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3,因此合议组仅对证据1-2,4-6给出质证意见。证据1-2为专利文献;证据4为设计手册,证据5-6为期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示了证据4-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它们属于公开出版物,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物料以溢流方式排出的溢流箱体结构,证据4公开了出料端的螺旋叶片反向的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进料端螺旋叶片朝物料输送方向变径变螺距的技术特征,因此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粉料螺旋下料器,其主要包括有入料口1、螺旋推进体2、壳体4和出料部分,出料部分设计为双层腔室(相当于本专利的形成了带U形槽的溢流箱体),与物料推进腔体相通且同心的内腔室7具有向上的物料溢出口6,外腔室8具有向下的出料口3(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附图1-2)。

将新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1没有公开下列技术特征:(1)溢流箱体出料口所对应的螺旋轴部分,以出料口的中心为界,左、右的螺旋形叶片的旋向相反,(2)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的螺距逐渐变大,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叶片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螺旋叶片的直径逐渐变大。

证据4公开的生料配煤系统设计要点指出:带稳流箱的螺旋输送机的输送量要大些,转速要慢些,出料端的最后半个螺旋叶片应作成反向的螺旋,避免物料挤压于端部而影响卸料(参见证据4第188页)。

证据5公开了一种卸料器,它包括不等距不等径的螺旋,螺旋的分段输送能力朝出料端越来越大(参见证据5第39页倒数第2段、图2)。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证据4公开的出料端的螺旋叶片不是如本专利那样以出料口的中心为界,左右螺旋叶片旋向相反,但证据4给出了末端螺旋叶片反向设计的技术启示,且其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将物料挤压于出料口端部,以使得物料能从溢流口更好地排出;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物料在进料口处产生结拱。另外,证据1、4、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且上述证据通过简单叠加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5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的设计要点是:仅仅是出料口所对应的螺旋轴部分“左、右螺旋形叶片的旋向相反”;仅仅是螺旋给料器进料口所对应的螺旋轴部分“沿粉粒状物料被输送的方向上的螺距逐渐变大,螺旋叶片的直径逐渐变大”;而出料口和进料口之间的螺旋轴叶片的旋向、螺距、叶片的直径可以是一致的,由于进料口和出料口都是尺寸相对较小的部分,而出料口和进料口之间的螺旋轴占据了整个螺旋轴的绝大部分,因此,本专利的这种设计方式可以将整个螺旋轴的绝大部分采用形同的设计,而仅仅需要在螺旋轴的两头较小的局部采用不同的设计,这大大降低了螺旋轴的制造难度和成本。合议组认为,在通过螺旋轴输送物料的过程中,进料口远端的叶片受物料的挤压力要大于近端的叶片受力,如果远端的螺旋叶片直径和近端的叶片直径一样,则物料的重力和被输送来的越来越多的物料将使得物料在出料口处形成拱,不利于均匀出料。另外,如果输送轴的长度很大的话,在整个长度上都设计成变径变螺距则会增加整个设备的尺寸。因此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仅将进料口的螺旋叶片设计成变径、变螺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鉴于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的结合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它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26873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受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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