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1
决定日:2009-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9098.9
申请日:2007-10-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济钢设计院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C04B5/00,C21B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技术容易推知,且可以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实用新型的启示,该实用新型没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9098.9,申请日是2007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是济南济钢设计院。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壁(7),外壁(7)底部设置底座(19),外壁(7)内侧壁上安装内壁(5),底座(19)上安装内底座(20),外壁(7)与内壁(5)间设置空气隔热层(4),外壁(7)顶部安装闷渣盖(2),闷渣盖(2)下安装进水管(16)和喷淋管,喷淋管上安装喷头(15),进水管(16)与喷淋管相通,进水管(16)穿过闷渣盖(2)与水源相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外壁(7) 上开设蒸汽排放口(8)。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外壁(7) 与内壁(5)间通过螺栓(6)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下安装第一喷淋管(11)、第二喷淋管(12)和第三喷淋管(13),第一喷淋管(11)、第二喷淋管(12)和第三喷淋管(13)上各安装4个喷头(15)。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侧壁外侧上安装上固定架(21),上固定架(21)上安装卡梁(23),外壁(7)上部安装下固定架(22),下固定架(22)上安装挂钩(10)。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外侧底部设置密封条(17),密封条(17)上开设水封槽(3)。
7、根据权利要求6任一项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上部安装安全阀(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底座(19)为斜面,底座(19)较低部开设出水口(18),出水口(18)内侧安装支撑板(14),支撑板(14)上安装过滤网(9)。”
针对本专利,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29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82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1年1月9日,公开号为CN10483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在说明书中记载了采用密封条17以及通过密封条上的水封槽来实现闷渣盖与外壁之间的密封,但是在其附图5中,闷渣盖2与外壁7之间可造成蒸汽泄漏的接触面并未位于上述起到密封作用的水封槽3内,因此无法确定如何实现闷渣盖2与外壁之间的密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蒸汽排放口8和螺栓6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水封槽只有设置在闷渣盖与外壁之间的结合处才能达到密封的目的,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密封,因此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8日,公开号为CN21862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6:付学文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辞海》(2)的封面页、第743页、版权信息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3、附件2和3的结合、附件2和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说:(1)附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喷淋管上安装有喷头,但是附件3的旋转式洒水孔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另外,附件3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8的部分技术特征,而用螺栓将不同部件固定连接是公知常识,使用安全阀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公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2的混凝土池壁、壁板、混凝土内壁的底部、池盖、混凝土池壁与壁板的空腔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壁、内壁、底座、闷渣盖和空气隔热层,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底座上安装内底座;闷渣盖下安装进水管和喷淋管,进水管和喷淋管相通,进水管穿过闷渣盖与水源相通;喷淋管上安装喷头。其中前两者被附件3公开了,而喷头与附件3的旋转式洒水孔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另外,附件2还公开了固定混凝土池壁与壁板的结构和水封槽,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2和5的结合也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最迟在口头审理结束前进行答复。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的水封槽3内的水不是用于密封渣盖和外壁的密封,而是用于对密封条降温的;(2)蒸汽口和内、外壁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知的内容,蒸汽口的位置需要根据整体技术方案确定,而闷渣炉内、外壁的固定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结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渣盖和炉壁之间的密封结构在说明书及附图中都有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对比文件1中只是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5)附件2和3与本专利具有不同的用途、功能和结构,附件2和3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8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附件2和3的结合或附件2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0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水封槽3内的水是对密封条降温的”在说明书中没有依据,不可能实现,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要求在口头审理时进一步说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和合并式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当庭告知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并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审后2日内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并告知请求人在7日内可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补充意见。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用附件6证明“螺栓连接”为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1的使用以及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附件2-3、5、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中,(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按照专利权人的解释本专利的密封条和水封槽无法实施,也不能实现其密封闷渣盖和外壁的功能;对于下固定架的安装,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表述是安装在外壁的上部,与附图中相应的安装位置不同,因此也无法实施。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盖和外壁之间的密封是密封条实现的,密封条靠板压来实现密封,按压式密封,密封槽中的水是用来降低温度的,它能使密封条的密封效果更好。下固定架的安装位置在本专利附图中有误,以说明书的文字记载为准。(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认为,密封条、水封槽以及闷渣盖的固定无法实现,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权人的意见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3)关于专利法第22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洒水管上的孔和喷头的作用相同,使用螺栓使不同部件连接起来是公知常识,并用附件6证明,附件3钢罐盖8和钢罐1上的锁紧装置公开了本专利的上固定架、下固定架,而且本专利盖子和钢罐的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附件3的附图1中公开了支承板和过滤网,疏水层也起到过滤的作用,而且在支撑板上安装过滤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3中虽然没有明确洒水管和喷头的个数,但是管子的设置以及喷头的多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面积容易地确定。另外,正如请求书中所述,附件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的呼吸阀相当于本专利的安全阀,安装架与本专利的螺栓作用相同。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的答辩,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壁(7),外壁(7)底部设置底座(19),外壁(7)内侧壁上安装内壁(5),底座(19)上安装内底座(20),外壁(7)与内壁(5)间设置空气隔热层(4),外壁(7)顶部安装闷渣盖(2),闷渣盖(2)下安装进水管(16)和喷淋管,喷淋管上安装喷头(15),进水管(16)与喷淋管相通,进水管(16)穿过闷渣盖(2)与水源相通;外壁(7)上开设蒸汽排放口(8);外壁(7)与内壁(5)间通过螺栓(6)固定连接;闷渣盖(2)侧壁外侧上安装上固定架(21),上固定架(21)上安装卡梁(23),外壁(7)上部安装下固定架(22),下固定架(22)上安装挂钩(10);底座(19)为斜面,底座(19)较低部开设出水口(18),出水口(18)内侧安装支撑板(14),支撑板(14)上安装过滤网(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下安装第一喷淋管(11)、第二喷淋管(12)和第三喷淋管(13),第一喷淋管(11)、第二喷淋管(12)和第三喷淋管(13)上各安装4个喷头(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外侧底部设置密封条(17),密封条(17)上开设水封槽(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其特征在于:闷渣盖(2)上部安装安全阀(1)。”
口头审理后,请求人逾期未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提出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将原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5、8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剩余权利要求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逾期未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方式属于删除式和合并式修改,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对该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均无异议,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审查基础。
2、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由于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针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整,并在口头审理中最终确定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用附件6证明螺栓连接为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1的使用以及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请求人最终使用的证据为附件2、3和6,专利权人对附件2、3、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上述附件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密封槽有一个密封条,密封是密封条来完成,密封槽中的水是用来降低温度的,它能使密封条密封效果更好。本专利密封是按压式密封,在密封圈周围按压后进行密封,冲进水后就不再流动。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进一步限定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的闷渣盖(2)外侧底部设置密封条(17),密封条(17)上开设水封槽(3)。对于上述技术特征,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应描述是“为了更好的密封闷渣盖2,防止漏气,在闷渣盖2外侧底部设置密封条17,密封条上开设水封槽3,使用时将水灌入水封槽3内”,并在附图5中图示了在闷渣盖的下侧设置带有水封槽的密封条。根据本专利的上述内容,由于没有将闷渣盖与外壁接触部分封上,水封槽设置在本专利图示的位置上并不能实现密封闷渣盖、防止漏气的技术效果。其次,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水封槽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采用水封槽密封闷渣盖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比如附件3和2均采用了该手段。其是通过将渣盖底部置于水槽中达到密封的效果。但是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与附件2和3的水封槽结构和作用均不同,本专利的密封是靠装有水的密封条实现,水用来冷却密封条。但是这些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而且本专利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未记载这些技术如何实施。再次,闷渣盖本身很重,其与外壁的接触面面积较大,且不是很光滑,而炉渣的闷解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蒸汽,从而对闷渣盖产生较大的向上冲力,如果单单依靠普通的密封条,显然达不到密封闷渣盖、防止漏气的技术效果;而且,由于密封条材质的制约,槽内灌水的技术很难实现,闷渣炉工作温度很高,工作时密封槽中的水温升得也很快,主张其通过密封槽内的水用来降低密封条温度,从而保证密封条的工作性能也没有依据。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描述,还是按照专利权人的解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是不能实现的,也无法达到其更好的密封闷渣盖,防止漏气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技术可以容易推知,且可以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实用新型的启示,该实用新型没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炼钢高温炉渣闷渣炉,附件3公开了一种转炉炉渣处理设备(参见其说明书第2、3和附图1、2),其包括有钢罐(1)、钢罐盖(8)及装在钢罐盖(8)上的旋转式喷水装置所组成,钢罐(1)和钢罐盖(8)采用焊接结构,并在钢罐(1)的底部装有斜坡承受冲击层(2),在钢罐(1)的底侧装有排水口(4),钢罐(1)的上部侧面装有排气口(6),排气口(6)和带有调节阀的排气管相接,在钢罐(1)和钢罐盖(8)之间装有水封糟(7)和锁紧装置(12),钢罐盖(8)上的喷水装置的水管分别与外部进水管接通,在其旋转芯(21)轴部位开几个小孔排泄渗水,并在水的动力作用下,推动水管产生旋转均匀洒水。附件3的转炉炉渣设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3钢罐的外层、钢罐的底层、钢罐的内层、承受冲击层、钢罐内、外层之间的空腔、钢罐盖、进水管道、洒水管、排气口、排水口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壁、外壁底部的底座、内壁、内底座、空气隔热层、闷渣盖、进水管、喷淋管、蒸汽排放口和出水口,而且附件3的进水管道与洒水管相同,进水管道穿过钢罐盖与水源相同,钢罐的底层也是斜面,它们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1的喷淋管上安装喷头(15),而附件3中是在洒水管上开有小孔;② 权利要求1的外壁(7) 与内壁(5)间通过螺栓(6)固定连接,而附件3的钢罐内、外层是焊接;③ 权利要求1的闷渣盖(2)侧壁外侧上安装上固定架(21),上固定架(21)上安装卡梁(23),外壁(7)上部安装下固定架(22),下固定架(22)上安装挂钩(10),而附件3使用的是锁紧装置;④ 权利要求1的出水口(18)内侧安装支撑板(14),支撑板(14)上安装过滤网(9),而附件3只在附图1排水沟上方图示了挡渣的部件。
对于区别①,无论是安装喷头还是在管上开孔,均可以实现洒水的功能,而且两种方式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选择洒水的方式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②,采用螺栓将两个部件固定连接和螺栓连接实现的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附件3中由于内外两层均是钢材所以使用焊接效果较好、而且容易实现,但是本专利由于连接的是混凝土和钢材,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改变连接方式,而使用螺栓将混凝土和钢材连接是则是其选择之一,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③,附件3中使用了锁紧装置,从其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中也是通过盖子和钢罐壁上的部件相互配合实现了锁紧的功能,而本专利的上、下固定架、卡梁、挂钩的配合也是锁紧装置的一种,而且是本领域实现锁紧重量较大部件的常用装置,在附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零部件实现锁紧功能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④,附件3在附图1中在钢罐排水口的内侧也给出了图示(斜向直线),由于在对炉渣处理过程中,水和炉渣在进行热交换的过程中会产生大小不等的固态渣块,在排水过程中为了挡住渣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排水口附近安装可以过滤渣块的部件,而且,由于渣块温度高、重量大,显然该过滤部件应该有支撑的部件,因此,上述区别在附件3中公开了,而且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闷渣炉的喷水装置,但是附件3同样具有喷水装置,其具体包括多个洒水管,洒水管上开有多个小孔,两者虽然在结构上不完全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闷渣炉体积的大小和尺寸选择喷淋或洒水管和喷头或孔的个数以及喷水装置的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闷渣盖(2)上部安装安全阀(1),与附件3领域相同的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钢渣热闷设备,其槽盖1上同样装有呼吸阀1-2,其作用也是用于排汽,保证安全,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4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3和2的结合是否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3中没有内、外壁,钢管的外侧与内侧不是等高的,而且外壁内也没有设置底座;(2)附件3没有空气隔热层,其结构与本专利的空气隔热层也不同;(3)本专利是设置了上固定架、下固定架,它们是附件3锁紧装置的下位概念;(4)附件3与本专利排水结构不同,附件3是排水沟,本专利是支撑板和过滤网,附件3中并没有支撑板、过滤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公知常识;(6)本专利的喷水是间断性的,喷射面积和具体结构均与附件3不同;(7)附件3的设备不是处理高温炉渣用的,也没有公开安全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钢罐的外层、钢罐的内层、钢罐的底层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壁、内壁和底座,尽管附件3中的内、外层高度不同,但它们与本专利的内、外壁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而且本专利中也没限定内、外壁等高。钢渣处理装置中空气隔热层的作用在于减少热量对外壁的冲击,提高外壁的使用寿命,就此决定其不能与罐内的热空气相通,本专利和附件3的空气隔热层位置相同、结构一致、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至于上述的(3)、(4)、(5)、(6)在评述权利要求1、2和4的创造性时已经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再者,附件3虽然未公开安全阀,但是附件2中公开了呼吸阀,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在附件3和2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虽然声称其可以处理温度更高的炉渣,但其并未限定为了处理该高温炉渣需要具备的、且使其具备创造性的结构特征,因此,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290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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