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不滴水冷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2
决定日:2009-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53065.X
申请日:2003-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田宇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威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雪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F24F 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仅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或常规手段的选择,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不滴水冷气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53065.X,申请日是2003年9月28日,专利权人是威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不滴水冷气机,它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蒸发器及风扇;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及蒸发器之间借由灌注有冷煤的冷煤管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凝器两侧分别设有散水电动机及散水风扇;蒸发器与散水电动机之间设有凝结水导管;冷凝器下侧设有集水盘,而散水电动机上设有延伸至集水盘处的散水扇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滴水冷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水扇叶为涡卷型离心扇叶。”
针对上述专利权,田宇(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94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57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2959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图1中散水风扇22和散水电动机21位于冷凝器11的前后方向不同侧,图2中二者为前后方向同一侧,与权利要求1中“冷凝器两侧分别设有”不能一致对应,因而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使用非本技术领域通用名称“冷煤”和“冷煤管”,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为公知常识;特征部分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均被附件1披露,因而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和2的特征部分被附件1披露,公知常识与附件1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披露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5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的证据,所述证据如下: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已经生效的第12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2、“冷煤”和“冷煤管”是本领域通用名称。3、附件1并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因而权利要求1和2具备新颖性。4、附件1至3没有披露本专利“散水扇叶伸入冷凝器中,并将冷凝器下方集水槽的冷凝水打至冷凝器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7日向请求人发送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2、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由于附件3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3的使用,并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3)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当庭答辩,并表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书面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认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和2,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仅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或常规手段的选择,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不滴水冷气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窗式空调器凝露水处理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实施例2和应用例2以及图3-11),包含压缩机107、冷凝器2、蒸发器101,贯流风扇108(对应本专利的散水风扇22,均起强制风冷作用)/置流风扇109,其按前后次序,在底盘底面11上固定甩水电机3(对应本专利的散水电动机)和冷凝器2,甩水电机轴31的轴端固定有甩水盘5(对应本专利的散水扇叶),甩水盘5的下沿与底盘底面11相距约5mm,甩水电机轴31从冷凝器2的下面通过,甩水盘5在冷凝器2的后侧(对应本专利的特征“散水电动机上设有延伸至……的散水扇叶”);在距底盘底面11一定距离处、甩水电机3的上方设置引水盘7,该引水盘设有一倾斜向下的引水槽71,引水槽71后部有一出水口72,该出水口贴在冷凝器2的前侧(对应本专利的特征“蒸发器与散水电动机之间设有凝结水导管”);同时,附件1所述窗式空调器必然包含膨胀阀以及连接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和蒸发器的冷媒管,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冷凝器下侧设有集水盘,(2)散水电动机和散水风扇在冷凝器的两侧,(3)本专利是凝结水导管一个封闭构件,而附件1采用引水槽、引水盘和出水口三个开放部件。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散水电动机、散水风扇、凝结水导管及集水盘在本专利中的实际功能分别是带动散水扇叶、吹出含水蒸气的气体以及引导和暂存冷凝水。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1公开了在冷凝器下侧有将原有底盘边框适当加高成为具有较高边框的底盘(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5),而上述结构起到了与本专利所述集水盘相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用集水盘代替附件1的上述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1的装置中包含与散水电动机对应的甩水电动机带动甩水盘、与散水风扇对应的贯流风扇108吹送含水蒸气的气体,尽管附件1中如图3-11所示甩水电动机3和贯流风扇108位于冷凝器的一侧,但是它们所实现的功能与在本专利中的功能相同,并且由本专利的图1和图2可知,所述功能并不随二者设置在同一侧或两侧而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散水电动机和散水风扇的相对位置;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本专利中虽然仅提及导管,但是为了实现引导凝结水的功能,其前后端应当对应包含收集凝结水部件和出水口,即与附件1公开的部件相对应,其次,敞开式的引水盘和密闭型的导管作为本领域引导凝结水的常规构件可以根据需要选用,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凝结水导管以代替附件1中的相应结构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本专利所包含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能对所述冷气机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上产生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所述散水扇叶为涡卷型离心扇叶。附件1中限定其甩水盘上条状曲线形凸起的形状是渐开线或阿基米德螺线(可比较本专利的图3和附件1的图7),并且附件1中上述形状的选择也用于实现将水溅起、雾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风冷和散水的实际需求选择扇叶类型,而选择涡卷型离心扇叶的散水扇叶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进一步认为:(1)与附件1相比,导管作为封闭的管路可以防止水被污染,保证水的流动,防止空调器内部电器元件被水破坏,提高安全性;(2)尽管从单个技术特征的角度来看,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可以说是常见,但这并不等于由常见技术手段组成的一个完整技术方案也是常见的,本专利重新设计了冷水机的排水结构以及部件关系,结构更为简单,性能更加优越,并且能够达到技术效果,实现其发明目的,应当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导管作为封闭的管路所具有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而选择导管作为冷凝水排出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利用导管公知的性能不会给所述冷气机的结构和形状带来实质改变;(2)对于“本专利冷气机的排水结构以及部件关系使得结构更为简单,性能更加优越”的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曾提及或说明,也不能由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描述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可。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5306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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