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膜增压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隔膜增压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68
决定日:2009-11-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8160.3
申请日:2007-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角洲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文庆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F04B 43/06 , F04B 45/0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出某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所使用的证据与在先针对同一专利权作出并已生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相同,那么根据审查指南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合议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不再审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隔膜增压泵”的200720078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7年1月11日,专利权人为刘文庆。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隔膜增压泵,包括其内具有高压腔(11)、进水腔(13)的泵头(10),出水管(12)延伸入高压腔(11)内,进水腔(13)与进水口(14)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的内口外设置有其前、后端面分别受高压腔(11)、进水腔(13)水压作用的感压膜片(21),该感压膜片(21)的前端面具有与出水管(12)内口相对密封头(20),而其后端面与泵头(10)之间设置有弹性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进水管(14)的轴线重合,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由进水口(14)内与之螺纹连接的压帽(22)压紧于高压腔(11)的侧壁上,该压帽(22)具有与进水管(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构件为设置在压帽(22)内的弹簧(2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的尾段向上弯折,泵头(10)上设置有与之可拆卸连接的顶盖(26),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该密封环筒(27)的侧壁上开设有与进水腔(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构件为设置在密封环筒(27)内的弹簧(23)。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头(20)与感压膜片(21)为一体结构。”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彭哗庭于2008年1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一份对比文件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该对比文件为:公告编号为465678的台湾专利公报及其公告本。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2-5中任何一项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4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第13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面简称第1328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引用权利要求2-5的权利要求6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顺德区三角洲电器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告编号为465678的台湾专利公报及其公告本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328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9年5月20日进行了意见陈述,增加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实用性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合议组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当庭放弃以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实用性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第13282号决定中已被无效,故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1进行审查;另外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与在第13282号决定中所涉及的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相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合议组不再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审查。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第13282号决定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无效,并且该决定已生效。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及引用权利要求2-5的权利要求6。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和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即,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由于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与在第13282号决定中所涉及的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相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合议组不再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审查。



下面合议组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4-6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权利要求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出水管(12)的尾段向上弯折,泵头(10)上设置有与之可拆卸连接的顶盖(26),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该密封环筒(27)的侧壁上开设有与进水腔(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断水的压力泵上盖结构(说明书第5页第7行至第7页第2行,附图1-3),包括内部具有流道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高压腔)的上盖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泵头),参见附图2、3,其中该上盖10还包括位于上盖底部、未设附图标记的进水腔;通口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水管)延伸入流道50内,进水腔与进水管座11连通;膜片30和抵压片33构成的叠置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压膜片),该叠置体设置于通口21的内口外,其前、后端面分别受流道50、进水腔的水压作用,该叠置体的前端面具有与通口21内口相对的膜片底板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头),而其后端面与上盖10之间设置有弹簧37,并且证据1中的通口21向上弯折;上盖10上设置有封板42及盖板40(封板及盖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盖)依次盖合于容置室20之上加以密封;封板42底端设置环壁44,环壁44上设置缺口45,使进入容置室20中的水可由缺口45进入抵压片33上方至封板42底端的容置空间中;(参见附图2、3)环壁44与膜片30或内环壁22与膜片30之间留有空隙而并未沿周边压紧膜片30。

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这技术特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止水结构的隔膜式加压泵,其中的止水结构由阀体、阀盖及止水阀组构成,止水阀组夹设于阀盖和阀体之间,止水阀组包括阀塞、套设于阀塞外缘的紧迫上座和紧迫下座,紧迫上座和紧迫下座之间设有一对止水垫(对应于本专利的感压膜片)。其中阀塞、紧迫上座和紧迫下座组成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封环筒,在证据2所公开的止水结构中,阀盖通过阀体将阀塞、紧迫上座、紧迫下座和止水垫压紧在泵上盖的容置槽中,其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通过密封环筒将感压膜片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侧壁上的结构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所公开的止水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弹性构件为设置在密封环筒(27)内的弹簧(23)”,该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密封头(20)与感压膜片(21)为一体结构”,该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4或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请求人于2009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涉及的内容是,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实用性的具体无效理由,而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已放弃以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实用性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该意见陈述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已与本案无关,因此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4或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78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5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4或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2或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200720078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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