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67
决定日:2009-11-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69696.X
申请日:2001-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F04D29/44;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1269696.X、名称为“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2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风扇,使用于一散热系统中并由一转动轴所驱动而旋转,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外框,具有一底座及一上盖;以及一扇叶结构,组装于该底座上,该扇叶结构还包括:一基盘,它连接于该转动轴并受该转动轴带动旋转;数个叶片,环设排列于该基盘周围并受该基盘旋转的带动而将气流朝该转动轴的径向离心排出;以及一上环部,形成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上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外缘。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基盘的盘径内缩而小于该数个叶片的盘径。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与该基盘的外缘对齐。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上盖具有一入风口,其直径略大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上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内缘。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上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肋条呈涡流状或放射状排列。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基盘的底部具有一下环部,该数个叶片连接且环设排列于该上环部与该下环部之间。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下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该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

11.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上盖的入风口直径比该数个叶片外径小。

12.如权利要求1至11任一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的每片叶片的截面形状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的边缘角落各具一内缩缺口。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上盖的入风口直径比该数个叶片外径大。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底座具有数个开孔,当该风扇运转时,外在气流可自该底座的数个开孔和该上盖的入风口上下入气。

16.一种风扇,使用于一散热系统中并由一转动轴所驱动而旋转,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底座;以及一扇叶结构,组装于该底座上,该扇叶结构还包括:一基盘,它连接于该转动轴并由该转动轴驱动旋转;数个叶片,环设排列于该基盘周围并受该基盘旋转的带动而使气流朝该转动轴的径向离心排出;以及一第一环部,环设于该基盘周围并与该数个叶片连接。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外缘。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基盘的盘径是内缩而小于该数个叶片的盘径。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与该基盘的外缘对齐。

20.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内缘。

21.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肋条呈涡流状排列。

23.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的底部还具有一第二环部,该数个叶片连接并环设排列于该第一环部与该第二环部之间。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该第一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

25.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底座具有数个开孔,当该风扇运转时,外在气流可自该底座的数个开孔和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空隙上下入气。

26.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内侧中央部份。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之间。

2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基盘的底部为一圆环,而该圆环连接于该数个叶片的内侧中央部份。

29.如权利要求16至28任一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的每片叶片的截面形状可以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

30.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的边缘角落各具一内缩缺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4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以及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864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US555183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3日;

证据3:公开号为JP昭53-126510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78年11月4日;

证据4:专利公告号为00378799的台湾发明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的复印件,其公告日为2000年1月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US597954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9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US453189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30日;

证据7:公开号为JP平2-146298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以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0年6月5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3631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4388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11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4388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11日。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是:(1)证据1-10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9、10、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9月13日予以受理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19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6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10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且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合议组于2006年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异议,认为其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将原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5合并,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认为,原权利要求5引用原权利要求2,而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方式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也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修改方式是不允许。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放弃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10,放弃证据6、7、8、9。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5和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2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2、15、16、17、25、26、27、29、权利要求12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9中引用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不具有新颖性;(2)证据1和4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3、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5、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0中公开,权利要求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2中公开,权利要求7、8、9、21、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10、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11、13、3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5中公开,权利要求12、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15、25、26、27、2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和17-3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口审过程中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2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06年11月28日将该意见陈述书的副本当面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28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4年10月1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专利权人将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方式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也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修改方式是不允许。本案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3、4、5、10的真实性和其中所涉及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3、4??5、10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予以认可。证据1、2、3、4、5、10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转动轴驱动而转动的散热器风扇,其具有底座、上盖、扇叶结构,扇叶结构设置于底座上,该扇叶结构包括磁环、中空圆板以及数个弯弧状叶片,其底部(对应于本专利的基板)中央设有固定轴,数个叶片环设排列于底部周围,叶片的一侧连接环状平板。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需要气体流通场合的导流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风扇),其包括叶轮结构和导流结构,叶轮结构包括多个叶片,导流结构连接于叶轮结构内侧,导流结构可为曲面形、斜面形、弧面形或者平面形。

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上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外缘”,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基盘的盘径内缩而小于该数个叶片的盘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5、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与该基盘的外缘对齐”,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上盖具有一入风口,其直径略大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证据1中公开了上盖具有入风口这一结构特征,但未对入风口的直径大小进行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入风口的直径设计成略大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这是常规的设计,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上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内缘”,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5),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上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肋条呈涡流状或放射状排列”,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基盘的底部具有一下环部,该数个叶片连接且环设排列于该上环部与该下环部之间”,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1),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下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该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证据4中图1示出的结构是,下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外缘对齐,证据1中图5示出的结构是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上盖的入风口直径比该数个叶片外径小”,证据1中公开了上盖具有入风口这一结构特征,但未对入风口的直径大小进行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入风口的直径设计成小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这是常规的设计,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1-11中任何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的每片叶片的截面形状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证据1中公开的叶片截面形状为弧形,证据4中公开的叶片截面形状为长条形,叶片的截面形状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的边缘角落各具一内缩缺口”,叶片边缘具有内缩缺口的结构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结构,在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上盖具有一入风口,其直径略大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证据1中公开了上盖具有入风口这一结构特征,但未对入风口的直径大小进行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入风口的直径设计成略大于该数个叶片的外径,这是常规的设计,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底座具有数个开孔,当该风扇运转时,外在气流可自该底座的数个开孔和该上盖的入风口上下入气”,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9、图10),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7是独立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外缘”,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基盘的盘径内缩而小于该数个叶片的盘径”,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5、图6),在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与该基盘的外缘对齐”,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顶部内缘”,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5),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肋条呈涡流状排列”,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扇叶结构的底部还具有一第二环部,该数个叶片连接并环设排列于该第一环部与该第二环部之间”,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1),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第二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该第一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证据4中图1示出的结构是,下环部与各叶片底部外缘对齐,而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外缘对齐,证据1中图5示出的结构是上环部与各叶片顶部内缘对齐,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底座具有数个开孔,当该风扇运转时,外在气流可自该底座的数个开孔和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顶部之间空隙上下入气”,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9、图10),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第一环部环设于该数个叶片的内侧中央部份”,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扇叶结构还包括数个肋条连接于该第一环部与该基盘之间”,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3),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基盘的底部为一圆环,而该圆环连接于该数个叶片的内侧中央部份”,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图2),证据4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涉及散热器风扇的扇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扇叶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引用权利要求16-28中任何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的每片叶片的截面形状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证据1中公开的叶片截面形状为弧形,证据4中公开的叶片截面形状为长条形,叶片的截面形状呈弧状、长条状或波浪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2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0是权利要求2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数个叶片的边缘角落各具一内缩缺口”,叶片边缘具有内缩缺口的结构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结构,在权利要求2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0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6969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