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捞式压裂桥塞-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捞式压裂桥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69
决定日:2009-11-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1386.5
申请日:1999-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磐石市长城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00-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E21B33/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不仅结构明显不同,而且由于结构的不同使得本专利具有操作更简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04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捞式压裂桥塞”的99211386.5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05月31日,专利权人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由送封工具和封隔工具组成的可捞式压裂桥塞,其特征在于:a.送封工具由内密封管2和外部封缸筒1组成环腔,主活塞6和内密封管2由主活塞定位锁块5锁定,副活塞3与主活塞6由定位剪钉4定位连接,互接套8左端的座封剪钉9连接内密封管2,右端安装内防阻锁块10和外防阻锁块11构成可动件主体;b.封隔工具由外环挂接结构和内挂接结构组成,外环挂接结构为外防阻锁块11锁止胶筒12和内密封胶筒管11,挂接左锥体19、卡瓦罩18、卡瓦21、右锥体22,连接的内封堵23,内挂接结构在内封堵23上安装内密封胶筒2,与内爪簧14挂接,外部环槽处安装步进锁簧16,由提解中心管13上的解封剪钉15锁定。”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磐石市长城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石油机械》1990年第18卷第3期封面、第50-52页的复印件;

证据2:《石油机械》1993年第21卷第11期封面、第53-54页的复印件

证据3:《石油机械》1994年第22卷第10期封面、第56-58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和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2和3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Y441系列高压防顶丢手封隔器,其中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可捞式压裂桥塞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3中的活塞为一个,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可捞式压裂桥塞具有两个活塞,而证据2中公开的Y341-114高压注水封隔器具有两个活塞,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Y441系列高压防顶丢手封隔器,其与本专利的可捞式压裂桥塞同属石油开采行业井下用封隔器领域,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封隔器具有上接头1、球座2、丢手接头3、打捞短节4、丢手锁块5、丢手锁套6、O形密封圈7、高温胶筒8、隔环9、锥体帽10、内中心管11、外中心管12、上锥体13、卡瓦14、下锥体15、卡瓦套16、坐封活塞17、解封锁块18、齿套19、锁套20、锁簧21、下接头22等部件。其工作原理是,当封隔器下到设计位置后,从油管加液压,压力通过内外中心管的夹层传到封隔器的坐封活塞上,当压力达到4MPa时,坐封活塞上的防坐剪钉被剪断,活塞上移,推动下锥体上行,带动卡瓦撑开,继续加液压至10MPa后下放管柱加载,使胶筒胀开,封隔油、套管环形空间。在加载的同时,锁簧上行,卡在齿套上,锁紧机构处于工作状态。当达到设计载荷后,继续从油管加液压至17-20MPa,丢手剪钉被剪断,丢手滑套上升,使丢手锁块滑落,封隔器丢手。丢手后上部结构随油管提出,露出打捞短节。采用油管捞矛或卡瓦打捞筒捞住打捞短节后直接上提,剪断解封剪钉,就可完成打捞和解封。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可捞式压裂桥塞的工作过程为,可捞式压裂桥塞内密封管2连接油管下井,当到达设定位置后,向工具内腔投入钢球7封隔内密封管2内腔底部,然后向座封工具注入高压液体,由送封工具内密封管2侧通孔,高压液流进入主活塞6与副活塞3内腔,推动副活塞3左移,剪切副活塞定位剪钉4打开主活塞定位锁块5,推动主活塞6右移,分别打开内防阻锁块10、外防阻锁块11,步进锁簧16进入工作状态,随着压力不断增大,推动胶筒总成右移,左锥体19右移与右锥体22挤压卡瓦21径向位移,锚卡在套管壁上,胶筒总成继续右移使外密封胶筒12挤压膨胀贴紧套管壁,内密封胶筒管17锥面楔入内密封胶筒20,当压力达到设定值时,护接套8处座封剪钉9剪切,送封工具与封隔工具脱开,在步进锁簧16的作用下保持状态不再改变,可捞式压裂桥塞进入工作状态。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可捞式压裂桥塞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至少存在如下区别:证据3中卡瓦位于胶筒的下方,胶筒的上方并没有用于对胶筒产生压缩力的部件;而本专利中胶筒的下方具有卡瓦,胶筒的上方具有用于对胶筒产生压缩力的部件??主活塞。正是由于这种结构上的明显不同,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可捞式压裂桥塞能够一次完成卡瓦、胶筒液压坐封,而证据3中的封隔器却需要先液压卡瓦坐封,再下压管柱胶筒坐封,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节省了液压之后再下放管柱压缩胶筒坐封的步骤,能带来操作更简单的技术效果。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Y341-114高压注水封隔器,其与本专利的可捞式压裂桥塞同属石油开采行业井下用封隔器领域,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封隔器具有上接头1、外中心管2、球座2、胶筒保护环3、隔环4、胶筒5、密封环6、O形圈7、14、16、防座销钉8、卡瓦9、卡瓦座10、内中心管11、锁套12、上活塞13、F4环15、17、下活塞18、下接头19等部件。其座封工作过程为:将封隔器下入到井中设计位置,座好井口后,从油管内加压,同时打开套管闸门,通过封隔器内中心管的小孔将液压作用到上下两个活塞上,活塞推动锁套一起上行,并通过密封环压缩胶筒贴紧套管壁,从而密封油套管环形空间,分隔上下注水段。同时,卡瓦和锁套啮合“锁死”,使套筒在泄压后无法弹回。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卡瓦9位于胶筒5的下方,胶筒5的上方也没有用于对胶筒产生压缩力的部件,而本专利中胶筒的下方具有卡瓦,胶筒的上方具有用于对胶筒产生压缩力的部件??主活塞。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所公开的封隔器也存在本质的不同。

由此可见,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921138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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