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蛋糕切割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83
决定日:2009-11-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2479.7
申请日:2005-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嘉松
授权公告日:2006-06-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仁乡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左萌
国际分类号:A21D13/08 B26D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蛋糕切割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5月16日,专利号为200520012479.7,专利权人为戴仁乡。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座,该机座上设有立柱,该立柱的顶部设有顶盖,该顶盖上设有控制器;
工作台,其设置在该机座上;
转动机构,其包括:设置在该工作台上且底部设有第一齿轮的转盘、与该第一齿轮啮合的第二齿轮、以及驱动该第二齿轮转动的马达,以便根据该控制器的设定使转盘做定格的角度旋转;
凵型架体,其左右两侧板上设有与位于该机座两侧的滑轨滑动套接的滑槽;
升降机构,其设置于该凵型架体的底板上的,该升降机构包括设置在该机座上的压缸、以及设置在该凵型架体上的压杆,该压缸及该压杆与设置在该机座的感应器配合来控制该凵型架体沿着该滑轨上升及下降;
具有锯片的切割机构,其设置在该凵型架体顶部,并横跨于该工作台上方;
连杆机构,其包括位于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两端的两连杆、以及连接在所述两连杆的底端之间的连接杆,该连杆的中间与该凵型架体的左右两侧板枢接;
凸轮机构,其包括位于该凵型架体的底板上的马达、由该马达驱动的凸轮、以及由该凸轮带动的摆臂,该摆臂的一端连接于该凸轮的凸轮座,该摆臂的另一端与所述连杆中的一个连杆枢接;
清洁机构,其设置在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上方,该清洁机构设有横跨该机座的压缸,该压缸上设有沿着该压缸横向移动的滑座及滑臂,该滑臂下方连接有夹在该锯片的两侧、且对该锯片上附着的蛋糕屑进行擦拭动作的夹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位于该机座与该工作台之间的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包括:设于该机座的顶面上的滑槽及滑轮;位于该工作台的底部上且与该滑槽对应的滑轨,其与该滑槽滑动套接;设置在该机座上的马达、传动元件;由该马达和该传动元件驱动旋转的螺杆,该螺杆与在工作台底部对应设置的螺孔座啮合,以便根据该控制器的设定使该工作台沿着该螺杆平移。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加热机构,该加热机构包括设置在锯片旁且供预热该锯片的加热器及电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转盘上设有可供蛋糕放置的板面,该转盘与该板面的中心及圆周处分别设有使该转盘与该板面互相结合成一体的结合轴与结合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切割机构包括两片平行的锯片。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杆机构的连接杆设有可供调整锯片的松紧程度的长度调整螺栓。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工作台设有前后两个定位杆。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蛋糕切割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机座的顶盖设有透明的安全护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嘉松(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证书编号为M255660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7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1月21日;
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与附件1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上虽然存在有少部份构造上的不同,但权利要求2与附件1均是利用马达为动力来源,所产生的动力在本专利中为驱动螺杆35转动使与其啮合的螺孔座36移动,进而使工作台移位,而在附件1所公开揭露的技术为将所产生的动力驱动-传动齿轮34转动,使与其啮合传动排齿112移动进而使工作台移动,因此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附件3-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由于权利要求1-8没有新颖性,也就没有创造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规定;退一步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2驱动螺杆35转动使与其啮合的螺孔座36移动,进而使工作台移位,相较于附件1所公开的将所产生的动力驱动-传动齿轮34转动,使与其啮合传动排齿112移动进而使工作台移动,在构造上存有不同,但是两者所运用的技术手段为现有技术,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为可预知的结果,亦即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以轻易的获得,而为一显而易见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4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1原件。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清洁机构与附件1中的清洁机构结构不同,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2的传动机构与附件1中的传动机构结构不同,也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也就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是证书编号为M255660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1原件,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21日,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且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蛋糕切割机装置,包括如下特征:
A:机座,该机座上设有立柱,该立柱的顶部设有顶盖,该顶盖上设有控制器;
B:工作台,其设置在该机座上;
C:转动机构,其包括:设置在该工作台上且底部设有第一齿轮的转盘、与该第一齿轮啮合的第二齿轮、以及驱动该第二齿轮转动的马达,以便根据该控制器的设定使转盘做定格的角度旋转;
D:凵型架体,其左右两侧板上设有与位于该机座两侧的滑轨滑动套接的滑槽;
E:升降机构,其设置于该凵型架体的底板上的,该升降机构包括设置在该机座上的压缸、以及设置在该凵型架体上的压杆,该压缸及该压杆与设置在该机座的感应器配合来控制该凵型架体沿着该滑轨上升及下降;
F:具有锯片的切割机构,其设置在该凵型架体顶部,并横跨于该工作台上方;
G:连杆机构,其包括位于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两端的两连杆、以及连接在所述两连杆的底端之间的连接杆,该连杆的中间与该凵型架体的左右两侧板枢接;
H:凸轮机构,其包括位于该凵型架体的底板上的马达、由该马达驱动的凸轮、以及由该凸轮带动的摆臂,该摆臂的一端连接于该凸轮的凸轮座,该摆臂的另一端与所述连杆中的一个连杆枢接;
I:清洁机构,其设置在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上方,该清洁机构设有横跨该机座的压缸,该压缸上设有沿着该压缸横向移动的滑座及滑臂,该滑臂下方连接有夹在该锯片的两侧、且对该锯片上附着的蛋糕屑进行擦拭动作的夹片。
附件1公开了一种蛋糕切割机装置,其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附图1-3):一种蛋糕切割机装置,该蛋糕切割机至少是由工作台、转动机构、升降机构、切割机构、凸轮机构、连杆机构清洁机构组成;该机座设有工作台,该机座四边设有立柱,以及在立柱顶部设有顶盖,该顶盖设有控制器以及控制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B);该机座与工作台中央设有轮盘与转动机构,该轮盘底部设有大齿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齿轮),而该转动机构设有马达及小齿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齿轮),藉以与大齿轮啮合转动,由控制器设定轮盘做定格的角度旋转(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该机座两侧设有可供凵型架体设置的滑轨,该凵型架体两侧板设有可以滑套于上述滑轨的滑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该凵型架体的底板设有升降机构,该升降机构包括设置在机座上的压缸、以及设置在凵型架体上的压杆,配合感应器由该压缸及压杆控制凵型架体上升及下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该机座在凵型架体顶部设由横跨于工作台的切割机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F);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两端设有连杆机构,该连杆机构包括左右两边的连杆以及连接在连杆底端的连接杆,该连杆的中间系枢结设置于凵型架体左右两侧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该机座在凵型架体的底板设有凸轮机构,该凸轮机构包括马达及凸轮,该凸轮设有凸轮座,该凸轮座系设置于摆臂的一端,该摆臂的另一端系枢结设置于连杆(虽然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该马达驱动该凸轮,但是该凸轮结构包括马达及凸轮,所以肯定是由该马达驱动凸轮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H);该机座在锯片上方设置有清洁机构,该清洁机构设有横跨于机座的压缸,该滑臂下方的中心及圆周处设有枢结孔及弧形孔,由枢结元件及定位枢结设有二夹片,该枢结元件外端设有弹性元件,让二夹片夹在锯片的两侧,利用压缸带动滑座与滑臂的夹片横向移动,对该锯片上附着的蛋糕屑进行擦拭动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比较可知,其区别在于两者的清洁机构的结构不同,本专利的清洁机构是:设置在该切割机构的锯片上方,该清洁机构设有横跨该机座的压缸,该压缸上设有沿着该压缸横向移动的滑座及滑臂,该滑臂下方连接有夹在该锯片的两侧、且对该锯片上附着的蛋糕屑进行擦拭动作的夹片;而附件1的清洁结构是:机座在锯片上方设置有清洁机构,该清洁机构设有横跨于机座的压缸,该滑臂下方的中心及圆周处设有枢结孔及弧形孔,由枢结元件及定位枢结设有二夹片,该枢结元件外端设有弹性元件,让二夹片夹在锯片的两侧,利用压缸带动滑座与滑臂的夹片横向移动,对该锯片上附着的蛋糕屑进行擦拭动作。但是上述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装置还包括位于该机座与该工作台之间的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包括:设于该机座的顶面上的滑槽及滑轮;位于该工作台的底部上且与该滑槽对应的滑轨,其与该滑槽滑动套接;设置在该机座上的马达、传动元件;由该马达和该传动元件驱动旋转的螺杆,该螺杆与在工作台底部对应设置的螺孔座啮合,以便根据该控制器的设定使该工作台沿着该螺杆平移”。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2,附图3):该机座设有前后向滑槽及滑轮,该工作台底部对应处设有可供滑套的滑轨,该机座与工作台之间设有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在机座上设有马达座、马达及传动齿轮,该传动齿轮在工作台底部设有对应的排齿,由该传动齿轮啮合传动排齿,由控制器设定工作台做定格的位置进给。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公开的传动机构与附件1所公开的传动结构在结构上不同,但是上述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加热机构包括设置在锯片旁且供预热该锯片的加热器及电极”。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3,附图3):其中该机座的切割机构设有加热机构,该加热机构系在锯片设有加热器及电极,可供预热锯片。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转盘上设有可供蛋糕放置的板面,该转盘与该板面的中心及圆周处分别设有使该转盘与该板面互相结合成一体的结合轴与结合孔”。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4,附图3):该转盘上设有可供蛋糕放置的板面,该转盘与板面的中心及圆周处分别设有使该转盘结合轴与结合孔,便于互相结合成一体。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切割机构包括两片平行的锯片”。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5,附图3):该切割机构包括两片平行的锯片。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连杆机构的连接杆设有可供调整锯片的松紧程度的长度调整螺栓”。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6,附图3):其中该连接机构的连接杆设有长度调整螺栓,可供调整锯片的松紧程度。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工作台设有前后两个定位杆”。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7,附图3):其中该工作台设有前后二定位杆。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机座的顶盖设有透明的安全护罩”。而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8,附图3):其中该机座的顶盖设有透明的安全护罩。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247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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