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开罐器头(08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05
决定日:2009-11-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42395.7
申请日:2008-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阳东县开源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春早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产品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视觉印象,虽然二者略有不同,但其区别应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外观设计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开罐器头(080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830042395.7 ,申请日是2008年2月29日,专利权人是刘春早。
针对本专利权,阳东县开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2217082.0号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7页;
附件2:US Des 403,217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及翻译件复印件5页;
附件3:US Des 558,011S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及翻译件复印件9页。
请求人将本专利分别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进行了比较,认为本专利与上述附件中公开的产品在手柄、手柄上的凸块齿轮、旋转手柄以及切割组件等形状相近似,区别点仅在于手柄外部轮廓线略有不同,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9 年7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9年8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2009年9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产品外观形状均不相同,产品顶端的形状以及旋转器的外观等形状二者差别较大,消费者在购买时完全不会混同。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02217082.0、产品名称为“一种开罐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内容属实。该专利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2月29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本专利为开罐器头,附件1说明书附图中的图1至图3公开了一款开罐器的图片(下称在先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的比较。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开罐器头产品的主、后视图,仰、俯视图以及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如图所示,本专利开罐器头由上、下刀板、旋转刀柄、切割刀片等部件组成,上下刀板形状近似长方形,上刀板的顶端为圆弧形;在上刀板的正面位置设有一近似长方形的旋转手柄,下刀板中间位置有一圆孔,刀板的背面中间有一个圆形切割刀片与圆形齿轮相交,刀板后部的上下手柄上各有两个圆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款开罐器产品的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开罐器由上、下刀板、旋转刀柄、切割刀片等部件组成,上下刀板近似长方形,上刀板的正面位置设有一长方形状旋转手柄,下刀板中间位置有一圆孔,刀板的背面中间有两个圆形切割刀片,下刀板边沿位置设有弯钩形状的瓶启,刀板后部上下手柄上装有管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开罐器头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旋转手柄、圆盘刀片设计的位置相同。主要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上刀板顶端为圆弧形状,而在先设计为直角;(2)本专利刀板上下手柄设有圆孔,而在先设计手柄上装有套管;(3)在先设计刀板沿有一弯钩形状的瓶启,而本专利没有。合议组认为,二者开罐器头的外观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虽然二者上刀板前端形状的有差别,以及在先设计边沿设计的瓶启,但相对于二者整体形状其差别应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外观设计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另外,本专利为开罐器头,手柄上未安装零配件,而在先设计为开罐器的完整产品,手柄上装有套管,因此,上述基于本专利的简化而导致的差别尚不足影响二者开罐器头相近似的结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5.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6.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04239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1立体图2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图1
图2
图3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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