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被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76
决定日:2009-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1110.4
申请日:2005-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洪燕华
授权公告日:2006-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耿辉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A47G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被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11110.4,申请日为2005年3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耿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被套,由被里(4)、被面(1)和保温层(3)构成,所述保温层设在被里(4)、被面(1)之间;所述保温层(3)附着在所述被面(1)的内侧面上,所述被面(1)和保温层缝合固定在一起,固联保温层的所述被面(1)与所述被里其周边留有被套口(5)地缝合在一起构成可在其中容纳棉被芯的袋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被面(1)和保温层(3)的固联结构是在被面的整个平面内通过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线固联结构,或是只在保温层的周边设针脚缝合线与所述被面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被面(1)和保温层(3)之间还设置一无纺布层(2),所述无纺布层贴设在所述被面的内侧面上,所述保温层附着在所述无纺布层上,所述被面、无纺布层和纤维层缝合固定在一起,固联了无纺布层和保温层的所述被面与所述被里(4)其周边留有所述被套口(5)地缝合在一起构成可在其中容纳棉被芯的袋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被面(1)、无纺布层(2)和保温层(3)的固连结构是在被面的整个平面内通过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线使被面、无纺布层和保温层(3)固联在一起的固联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被面(1)、无纺布层(2)和保温层(3)的固连结构是使所述无纺布层和保温层在其整个平面内通过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线固联,而无纺布层和保温层的组合体只是其周边与所述被面固联。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被面(1)、无纺布层(2)和保温层(3)的固连结构是所述无纺布层与所述被面在被面的整个平面内通过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线缝合固联,而保温层只是其周边与被面联在一起的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被面(1)、无纺布层(2)和保温层(3)的固连结构是使所述无纺布层和保温层的周边与被面只是在其周边上缝合在一起的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被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层(3)为一纤维层。”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洪燕华(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21621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20日,共7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2864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22日,共4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CN25968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共5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告号为CN24118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27日,共5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告号为CN24426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15日,共5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公告号为CN23845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28日,共6页;
附件7:揭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揭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揭东工商检处字【2004】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照片复印件1页,棉被标识复印件1页,其上均盖有揭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骑缝章。
具体无效理由为:①由于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权利要求4?7所构成的各种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4-7也没有对应说明书清楚地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4?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8属于材料保护,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④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5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3、8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5、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⑤由于附件7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中记载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已经被大量销售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于2009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请求人提交的7篇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完整、清楚,说明书及其附图支持了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③附件7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所查处的空调被的结构和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该口审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2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揭东工商检处字【2004】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盖有红章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8处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①权利要求4?7中“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的连接关系在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权利要求4?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证据和无效理由。关于采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①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是没有被套口的被子,且本专利保温层附着在被面而对比文件2保温层没有公开具体与被面的连接方式;②对于权利要求2,四边缝合属于公知技术,而本专利是被面整个平面缝合;③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高分子材料层与本专利的无纺布材料不同,缝合方式也不同;④对于权利要求4&?7,本专利的技术改进在于上述具体的缝合方案,公知技术和本专利没有可比性;⑤对于权利要求8,纤维层附着在被面,加工方便,成本低,使用方便,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2是公告号为CN2286400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1998年7月2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3月25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被套,对比文件2要求保护一种保健羊毛绒被子(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9-12行,附图1),其由中间保暖厚层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层),上、下高分子材料层2、3和上、下保健薄层4、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被里和被面)组成,从附图1可见,中间保暖厚层的上、下面分别与上、下高分子材料层相连,上、下高分子材料层的外表面分别与上、下保健薄层4、5相连,它们为一整体。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保护主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被套,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被子;②权利要求1中保温层附着在所述被面的内侧面上,且缝合固定在一起,而对比文件2中的中间保暖厚层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层)附着在高分子材料层上,而高分子材料层又与上、下保健薄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被里和被面)附着相连在一起,且它们为一整体;③权利要求1中被面与被里其周边留有被套口地缝合在一起构成可在其中容纳棉被芯的袋子。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缝合最终形成一个可以容纳被芯的被套。
对于区别①,被子和被套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是日常生活领域通常联系在一起被使用的物品,众所周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很多被子本身外面就有一层套子,如果在这种被子的外套上开一个口,就可以在其中装入其他被芯,从而形成一个具有被套口的被套,因此上述区别①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②,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常规具有套子的被子都是由一层套子,一个被芯构成,因此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可以很容易想到省略对比文件2中的高分子材料层,将保暖厚层直接缝合在上、下保健薄层中,从而可以得到区别②的结构,而采用缝合方式固定是被子、被套中常规的固定方式;对于区别③,在日常生活中,被套通常都是一个被里与被面缝合在一起的袋子,其上留有可以容纳被芯的被套口,也就是说该区别③属于日常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被面和保温层的固联结构是采用一定的针脚缝合线方式固定的,但是该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整个平面内通过有规律排列的针脚缝合以及周边设针脚缝合这两种缝合方式都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日常生活领域中被子被套中常用的缝合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含有无纺布层的被套结构,其中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的附加特征为公知常ˉ?。对比文件2的被子(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9-12行,附图1)在中间保暖厚层1(相当于保温层)和上、下保健薄层4、5(相当于被里和被面)之间还设有上、下高分子材料层2、3(其中上高分子材料层相当于无纺布层),且它们为一整体。而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采用缝合方式固定被子、被套,以及被套是一个被里与被面缝合在一起的袋子,其上留有可以容纳被芯的被套口都是日常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7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被面、无纺布层和保温层的固联结构是采用一定的针脚缝合线方式固定的,但是权利要求4?7中所述的缝合方式都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日常生活领域中被子被套常用的缝合方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保温层为一纤维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中公开了上、下高分子材料层2、3(其中上高分子材料层相当于无纺布层)可以采用高压聚乙烯材料制成,由于纤维层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可以包括植物纤维层、化纤纤维层等,而高压聚乙烯材料可以做成化纤纤维是纺织化学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意见①?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2存在一定的区别特征,但由于这些区别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日常生活领域的公知技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上述多项公知技术简单叠加在一起也不足以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其不足以达到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
综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由此对于请求人其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一一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111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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