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龙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12
决定日:2009-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7641.2
申请日:2008-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堂光
授权公告日:2009-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普乐美厨卫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京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娅
国际分类号:F16K 11/02 F16K 11/074 F16K27/00 F16K 3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并不涉及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使现有技术彼此之间相互结合得出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水龙头”的20082004764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5月12日,专利权人为珠海普乐美厨卫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水龙头,包括

阀体,其上一端设有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另一端设有第一阀芯孔、第二阀芯孔和出水孔;第一阀芯孔与所述冷入水孔连通,第二阀芯孔与所述热入水孔连通; 

阀芯,其安装于所述阀体上,其通过旋转控制所述第一阀芯孔和第二阀芯孔的开启幅度; 

控制手柄,其安装在所述阀芯侧部,并带动所述阀芯旋转; 

出水管,其连接所述阀体的出水口;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的连线与所述阀芯平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龙头,

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入水孔或热入水孔其中之一直接连通与之相应的所述第一阀芯孔或第二阀芯孔;

另一所述热水孔或冷水孔通过两根相互垂直的直管连通与之对应的所述第二阀芯孔或第一阀芯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龙头,

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水管的出水端设有网咀套和网咀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龙头,

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手柄包括手柄座和手柄杆。”

针对上述专利权,何堂光(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802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846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3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324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

证据4:“名宝阀芯系列2005通用版目录”及第209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由于证据1,2已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所述的“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与阀芯垂直”不清楚,说明书没有对“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连线垂直”作清楚说明,即没有写明“其阀体为一带有侧管的阀体,阀芯设置于阀体的测管中”这一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没有写明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记载的“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与阀新垂直”并缺少“阀体为一带有侧管的阀体,阀芯设置于阀体的侧管中”,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不清楚不完整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用两根相互垂直的直管将其连通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在出水管的出水端设有网嘴套和网嘴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在证据2的附图8中披露了控制手柄包括手柄座和手柄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7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所涉及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本案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声明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无效范围为全部无效;(2)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控制手柄,其安装在所述阀芯侧部”未被公开;(4)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附图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的连线与阀芯平行”这一技术特征,并还提到水龙头具有阀芯、把手、阀体为公知常识,水龙头行业均是采用左边为热水、右边为冷水的布置形式,从本专利附图5可以看出底座两个螺母不好安装,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的附图4可看出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的连线与阀芯平行;(5)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在本次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故证据1~2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中“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与阀芯垂直”不清楚,说明书没有对“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连线垂直”作清楚说明,即没有写有“其阀体为一带有侧管的阀体,阀芯设置于阀体的测管中”这一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中“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与阀芯垂直”仅出现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而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另外,其已清楚地描述了“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和阀芯分别呈径向和轴向布置方式,故“第一阀芯孔与第二阀芯孔的连线与阀芯垂直”并没有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阀芯安装于所述阀体上,其通过旋转控制所述第一阀芯孔和第二阀芯孔的开启幅度”,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阀芯式水龙头;根据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阀体一端设有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控制手柄安装在阀芯侧部,并带动所述阀芯旋转;冷入水孔和热入水孔的连线与阀芯平行”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双阀芯式水龙头的阀芯安装在阀体侧部。本专利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阀体上的两个入水口的位置,即使冷水入水口和热水入水口均位于台面外侧,以便水龙头的安装更为方便。

证据1披露了一种阀芯位于阀体顶部的双阀芯式水龙头(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4页以及附图1和2),其由水龙头主体及设在主体内上部的阀芯、阀芯调节手柄构成,主体由不锈钢管体和设在管体内的隔水导流装置构成,隔水导流装置由不锈钢棒芯体制成,棒芯体上部的管体内设有阀芯,其上部设有阀芯调节手柄,棒芯体上顶面还设有出水孔及阀芯定位脚孔,其位置与阀芯孔相对应,棒芯体另设有进水孔、出水孔,并与进出水管相接,其出水孔与棒芯体顶面出水孔相通。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结构、方便加工。降低成本。

证据2披露的是一种阀芯位于阀体侧部的单阀芯式水龙头(参见其说明书以及附图1,7~8),其包括水龙头主体和设置在主体内阀芯及与主体连接的出水管,主体上还设置有调节手柄,主体下部设置有底座,主体内部为设置有冷热进水导管的空心结构,冷热进水导管下端延伸至主体底部与底座连接处,底座上设置有两孔连接冷热进水导管。证据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将内管接口设置在底座处并与冷热进水管连接,从而使加工、安装以及拆装更为简单、方便;通过水龙头主体的内部空心结构能够减轻重量、降低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证据1和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均存在差异,并且,证据1和2均不涉及通过调整阀体的冷热入水口的位置来简化水龙头安装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结合证据1和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任何相关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使冷水入水口和热水入水口位于台面外侧能够使水龙头的安装更为方便。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在证据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鉴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4764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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