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族花帽(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维吾尔族花帽(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63
决定日:2009-11-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57570.2
申请日:2007-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库拉西?海力力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开力比努尔?吐尔汗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构成花帽的图案相同,上述相同点使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具有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仅有极细微的差异,所以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维吾尔族花帽(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25日,专利号为200730157570.2,专利权人为开力比努尔?吐尔汗。

针对上述专利权,库拉西?海力力(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说新疆民间工艺》的版权页、第20页至第24页、第216页、第217页的复印件共5页;该图书于2006年4月出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图案和形状与附件1中图片所示工匠所戴花帽的图案、形状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1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2日下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图说新疆民间工艺》一书的原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上述图书的插图披露的“巴旦木”花帽相同和相近似,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说新疆民间工艺》的版权页、第20页至第24页、第216页、第217页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该书的原件。该书刊版权页显示其为2006年4月第一次印刷,因此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2006年4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图说新疆民间工艺》一书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该书刊的第20页至24页记载了关于采访铜匠尼夏提?阿吉的纪实性报道,并附有23张照片。从报道可知,所述照片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尼夏提?阿吉拍摄的。照片中的尼夏提?阿吉佩戴了一顶花帽(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维吾尔族花帽属于同类产品。《图说新疆民间工艺》一书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告包括三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说明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均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如视图所示:本专利的维吾尔族花帽整体形状棱角突出,帽口四周有一圈黑色的底边,黑色的底边上面绕有一圈白色的细条带,白色的细条带上部绕有一黑色细条带,在黑色细条带的上面有一圈波浪形的白色图案,该花帽的上面至白色波浪图案之间均呈黑色,并均匀分布有四个棱,这四个棱成十字状均匀将该花帽上部分成四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呈倒“V”均匀分布的多个条纹,并在每一部分的中间位置有一白色实底的变形“巴旦木”图形,在该“巴旦木”图形中均匀分布有黑色的圆点和椭圆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吾尔族花帽整体形状棱角突出,帽口四周有一圈黑色的底边,黑色的底边上面绕有一圈白色的细条带,白色的细条带上部绕有一黑色细条带,在黑色细条带的上面有一圈波浪形的白色图案,该花帽的上面至白色波浪图案之间均呈黑色,该花帽上部分成四部分,在每一部分的中间位置有一白色实底的变形“巴旦木”图形,在该“巴旦木”图形中均匀分布数个黑色的圆点和椭圆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本专利和在先设计都是整体形状棱角突出的花帽,构成帽子的图案相同:帽口附近有一圈黑色底边,黑色的底边上面绕有一圈白色的细条带,白色的细条带上部绕有一黑色细条带,在黑色细条带的上面有一圈波浪形的白色图案,花帽的上面至白色波浪图案之间均呈黑色,花帽上部都分成四部分,并在每一部分的中间位置有一白色的变形“巴旦木”图形。记载在先设计的照片没有显示出本专利所具有的倒“V”均匀分布的多个条纹,合议组认为,所述条纹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构成花帽的图案相同,上述相同点使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具有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所以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上述在先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157570.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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