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对讲可视分机(AD-16FK)-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楼宇对讲可视分机(AD-16FK)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11
决定日:2009-11-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51365.3
申请日:2006-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区信汇塑料厂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仇又文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除正面字母及图标的区别外,其余部分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630051365.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楼宇对讲可视分机(AD-16FK)”,其申请日是2006年1月20日,专利权人是仇又文。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南海区信汇塑料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图片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慧聪商情广告(门禁对讲及智能停车场分册)》2005.06.20期封面及第42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3:《慧聪商情广告(门禁对讲及智能停车场分册)》2005.11.20期封面及第10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4:02379106.3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5:200430050929.2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如附件2至附件4所示,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没有明显区别,几乎完全相同,属于现有设计,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庭,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及附件3的原件,并对本专利与附件2至附件4所示外观设计进行了比较。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2005年11月20日出版的第78期《慧聪商情广告(门禁对讲及智能停车场分册)》杂志的封面及第10页复印件,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原件。经核实,《慧聪商情广告(门禁对讲及智能停车场分册)》杂志的原件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中的相应页一致。该杂志封面记载有:登记证号为京工商印广登字20050050号、分布单位为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及公开性予以确认。根据其封面记载的“2005.11.20”,得知其公开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月20日),因此附件3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3的第10页左上角公开了一款楼宇对讲可视门铃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产品用途相同,因此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比较。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包括正投影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如各视图所示,本专利由主体及话筒两部分组成。主体呈扁长方体状,正面面板略呈弧状向外凸起,左侧与话筒配合处中部内凹镂空,右侧上部为可视屏幕,下部右侧设置三个扁长条按钮,及两个小长方形框,下部左侧为内凹条;话筒设置在主体的左侧,下部有楔形凸起;后部为格栅孔、旋钮等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楼宇对讲可视门铃的立体图。从该图可知,在先设计由主体及话筒两部分组成。主体呈扁长方体状,左侧与话筒配合处中部内凹镂空,右侧上部为可视屏幕,下部设置“HAIDI”五个字母,右侧设置三个扁长条按钮,及两个小长方形框,在三个扁长条按钮的左侧各有一小图标,下部左侧为内凹条;话筒设置在主体的左侧,下部有楔形凸起。(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虽然在先设计只公开了一幅立体图,但该立体图,已示出整体形状,且与本专利基本相同。对于楼宇对讲可视门铃这类产品而言,产品正面在使用时相对于不容易看到其它面更容易被关注,因此产??正面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先设计未显示的其它面不易被关注,且本专利所对应的面无引人瞩目的设计,故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正面相比较,二者除字母及图标的区别外,其余部分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且如前述二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51365.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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