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V形件及其连接的轻钢桁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00
决定日:2009-11-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201531.2
申请日:2007-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加拿大英特兰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筑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别一阁钢结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E04C 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多篇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多篇对比文件中均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上述对比文件不足以破坏该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金属V形件及其连接的轻钢桁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201531.2,申请日是2007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筑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是北京别一阁钢结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它是由钢板冲压而成的V形整体连接件,其两肢腹杆(1)的外边部有外翼缘翻边(7),两肢腹杆的内边部有内翼缘翻边(8),两肢腹杆的横截面为C形;其两肢的上端形成两个上节点平面(3),上节点平面(3)开有上螺丝孔(4),其两肢的下端交汇成整体的下节点平面(5),下节点平面5开有下螺丝孔(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钢板是厚度0.6-6.0mm的冷轧或热轧薄钢板或钢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两肢腹杆中间有左右对称的压痕(2),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5)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压痕(2)的上下端头在弯曲处有圆弧形平滑过渡。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外翼缘翻边(7)和内翼缘翻边(8)的上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上节点平面(3)的侧边,外翼缘翻边(7)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下节点平面(5)的外侧边,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与另一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交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上节点平面(3)和下节点平面(5)的角部呈直角或圆弧角。
7.一种用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述金属V形件的两个上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上弦杆相连,上述金属V形件的下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下弦杆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弦杆(9)和下弦杆(10)为冷弯或热轧成型的矩形、C形或帽形截面。”
针对本专利权,加拿大英特兰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2年12月30日、公开号为CN1067469A(专利申请号为92103422.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8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3年8月10日的GB2113740A号英国专利文献,共8页;
附件3:授权日期为1985年10月22日,专利号为US4548014的美国专利文献,共7页;
附件4: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6月,第28卷第6期第57-61页的《新型轻钢龙骨体系桁架梁承载力试验研究》一文,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直角”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圆角”的技术方案是“直角”的简单变形,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矩形截面被附件4公开,C形、帽形截面的型钢是本领域常见的型钢截面,而冷弯或热轧成型是本领域型钢制品常见的成型方式,故权利要求2-6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同时提交的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它是由钢板冲压而成的V形整体连接件,其两肢腹杆(1)的外边部有外翼缘翻边(7),两肢腹杆的内边部有内翼缘翻边(8),两肢腹杆的横截面为C形;其两肢的上端形成两个上节点平面(3),上节点平面(3)开有上螺丝孔(4),其两肢的下端交汇成整体的下节点平面(5),下节点平面5开有下螺丝孔(6);上述两肢腹杆中间有左右对称的压痕(2),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5)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钢板是厚度0.6-6.0mm的冷轧或热轧薄钢板或钢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压痕(2)的上下端头在弯曲处有圆弧形平滑过渡。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外翼缘翻边(7)和内翼缘翻边(8)的上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上节点平面(3)的侧边,外翼缘翻边(7)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下节点平面(5)的外侧边,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与另一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交汇。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上节点平面(3)和下节点平面(5)的角部呈直角或圆弧角。
6.一种用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述金属V形件的两个上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上弦杆相连,上述金属V形件的下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下弦杆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弦杆(9)和下弦杆(10)为冷弯或热轧成型的矩形、C形或帽形截面。”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压痕,且压痕为凸出来的,且延伸至上、下节点平面内,而附件1中没有公开这个技术特征且没有技术启示,附件2-4和现有技术中均没有将压痕延伸至端板平面内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当庭核实签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的上述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当庭陈述的意见及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V形件,它是由钢板冲压而成的V形整体连接件,其两肢腹杆(1)的外边部有外翼缘翻边(7),两肢腹杆的内边部有内翼缘翻边(8),两肢腹杆的横截面为C形;其两肢的上端形成两个上节点平面(3),上节点平面(3)开有上螺丝孔(4),其两肢的下端交汇成整体的下节点平面(5),下节点平面5开有下螺丝孔(6);上述钢板是厚度0.6-6.0mm的冷轧或热轧薄钢板或钢带;其特征是:上述两肢腹杆中间有左右对称的压痕(2),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5)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压痕(2)的上下端头在弯曲处有圆弧形平滑过渡。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外翼缘翻边(7)和内翼缘翻边(8)的上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上节点平面(3)的侧边,外翼缘翻边(7)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至下节点平面(5)的外侧边,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呈圆弧形平滑延伸与另一内翼缘翻边(8)的下端交汇。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V形件,其特征是:上述上节点平面(3)和下节点平面(5)的角部呈直角或圆弧角。
5.一种用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述金属V形件的两个上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上弦杆相连,上述金属V形件的下节点平面由自攻螺丝或螺栓与桁架下弦杆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特征是:上弦杆(9)和下弦杆(10)为冷弯或热轧成型的矩形、C形或帽形截面。”
合议组经核对后,当庭宣布: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了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所作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6项。
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5-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5:《冲压工艺学》封面页、版权页、第2-3、129-13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0年5月第一版,共7页;
附件6:《冲压工艺及冲模设计》封面页、版权页、第5-7、214-21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共9页;
附件7:《材料力学》封面页、版权页、第306-307页,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共4页;
附件8:《结构疲劳强度设计与失效分析》封面页、版权页、第201-202页,兵器工业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共4页。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5-8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签收。请求人同时出示了附件4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馆文献情报中心”红章的复印件,以及附件5-8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了核实。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附件1与公知常识与附件4或附件3或附件2相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相对于附件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评述方式相同。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1和3中的公知常识用附件5、6进行证明,权利要求2、3、4中的公知常识用附件7、8进行证明。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认可附件5-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3没有中文译文,应当视为未提交。请求人明确表示仅使用附件2、3的附图部分,所以不需提交中文译文。在此基础上,双方针对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请求审查的基础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文本是以删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的方式修改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予以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上述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和3为外国专利文献,但未提交中文译文,请求人明确仅使用附件2和3的附图不使用文字部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故附件2和附件3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接受附件2和3中的附图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8,专利权人对附件1-8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8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8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4-8及附件2和3的附图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多篇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多篇对比文件中均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上述对比文件不足以破坏该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V形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结构框架中的组装梁,并在说明书第12页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每根腹杆44具有互成90°角的两肢48,沿每肢48的边缘方向有凸缘50,在肢48端部有螺丝46,凹纹肢的凹槽62增加了肢的抗弯强度,所述实施例中的腹杆为ASTM A446Gr.A16Ga的镀锌薄钢板件;根据附件1附图1-5可知,在两肢48的上端分别形成上连接端部,在两肢48下端交汇形成下连接端部,在上、下连接端部处分别开有螺丝孔70,肢48的截面为C形,凹槽62呈直线形。
附件2的附图2显示了由两肢组成的V形件,两肢的一端分别形成端部,另一端交汇成另一端部,两肢中存在压痕样结构28,压痕样结构28呈直线形。
附件3的附图10显示了由四肢组成的“W”形件,其中第一肢(从左端数,下同)的上端形成端部,另一端与第二肢在下端交汇成端部,第二肢与第三肢在上端交汇成端部,第三肢与第四肢在下端交汇成端部,四肢上均有压痕样结构80。附件3中的附图1显示了两个V形件连接平行的两个弦杆的使用状态,两肢分别通过上下端形成的端部与弦杆连接,两肢上均有呈直线形的压痕样结构;附件3的附图4显示了一个由两肢组成的V形件,两肢的下端分别形成端部,上端交汇形成端部,两肢上均有直线形压痕样结构24。
附件4记载了无比轻钢龙骨体系桁架梁的承载力试验,并在第58页第1、2段、第60页倒数第3段及图1和8中公开了如下内容:“这种小桁架是由冷弯薄壁方(矩)形管和三角形的V型连接件通过自攻螺丝连接而成”,以及“桁架梁的上下弦杆为镀锌冷弯方钢管或矩形管,截面尺寸包括40mm×40mm、40mm×60mm和40mm×80mm3种,厚度一般为1.5mm左右;V型连接件分大、中、小3种,C型截面,厚度为1.2mm”,“当受压肢轴力较大时,肢两头没有翼缘、仅有腹板的一小段就会发生局部凸起(见图8),失去承载力,有翼缘的部分马上与管状弦杆发生接触,桁架梁可以继续承担外载”。
附件5涉及冲压工艺学,其中第3页第3栏显示了名称为“起伏”的工序、简图和特点及应用范围;第129页最后1段记载了“板料在模具作用下,通过局部胀形而产生凸起或凹下的冲压加工方法叫做起伏成形(图5-8)。起伏成形主要用来增强零件的刚度和强度。常见的起伏成形有压加强筋、压凸包、压字和压花等”,第130页记载了“压加强筋”。
附件6涉及冲压工艺及冲模设计,其中第7页表格第1栏显示了名称为“起伏”的工序、工序简图和特点及应用范围;第214页第一节第2段记载了如下内容“胀形主要用于平板毛坯的局部成形(或称起伏成形),如压制凹坑、加强肋、起伏形的花纹图案及标记等”;第215页记载了胀形方法。
附件7涉及材料力学,其中第307页图15-41中公开了构件提高疲劳强度的各种方法。
附件8涉及结构疲劳强度设计与失效分析,其中第202页第9-10行记载“对于承受交变载荷和冲击载荷的构件,在结构形状设计时应特别注意采取减小应力集中的措施,如:减荷槽、较大的圆角及较小的截面尺寸比等。以使结构形状设计更趋合理”。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记载“要解决传统金属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太薄弱、冷弯薄壁型钢截面的腹板和翼缘容易过早发生局部屈曲而降低构件承载力,截面局部承压能力和稳定承载力较低,且适用跨度较小的技术问题”、说明书第2页第21-23行记载“把腹杆中间的压痕延伸到弦杆处”和说明书第3页第6-8行记载 “把金属V形件两肢中间的1-3道压痕直接伸到螺丝连接处,且压痕向外突出,这样一方面不妨碍金属V形件两端平板与弦杆表面的紧贴,更重要的是更增强了平板部分的抗压承载力”,结合上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技术特征“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传统金属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太薄弱的技术问题,从而提高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的承载力,由此可知,“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是指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金属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内,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金属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内,这样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且专利权人也认为“节点平面是深入到弦杆的部分”、“节点平面是V形体与弦杆的连接”。因此,将权利要求1与上述附件相比可知,上述附件1-8至少都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由于如下的原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i)附件5和附件6的“起伏成形”已经给出了提供压痕来增加钢板的刚度和强度的启示;(ii)附件2的附图2和附件3的附图10公开了压痕的延伸,至于向上弯曲、向下弯曲属于常规选择;(iii)附件4给出了在节点平面处提高刚度和强度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i)根据附件5和附件6的内容,仅能确定在钢板上提供压痕从而增加钢板的刚度和强度,但并无法得出“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压痕的上端头(2a)进行向上弯曲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 从而提高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的承载力的技术启示;(ii)由附件2的附图2和附件3的附图10仅能确定肢上存在直线形压痕样结构,无法得出“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的技术特征;(iii)附件4第60页第3.4节及图8破坏现象中记载“由于桁架梁两端剪力较大,梁两端的V型连接件易发生这种屈曲。实际工程中,可通过增加桁架梁两端V型连接件的数量解决这一问题”,第61页第4节结论部分记载了“无比钢桁架梁的破坏一般经历局部破坏和整体失稳2个阶段。前者包括V型连接件局部屈曲和自攻螺丝被剪坏2种情况,可分别通过增加V型连接件的数量和自攻螺丝的直径或数量加以避免”,结合上述内容可知,附件4公开了V型连接件端部会发生屈曲破坏,也提出了解决方案;然而并没有公开“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技术特征从而提高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的承载力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综上,附件1?4及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5-8均没有公开“压痕的上端头(2a)向上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上端的上节点平面(3)内,上述压痕的下端头(2b)向下弯曲并延伸到两肢腹杆下端的下节点平面内”这一技术特征,也均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附件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除附件5-8之外的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特征或启示。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金属V形件与弦杆连接处的承载力,从而提高桁架的整体承载能力,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虽然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或公知常识公开,但是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其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还主张采用与权利要求1评述方式相同的结合方式评述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由于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是“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属V形件连接的轻钢桁架”,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中金属V形件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附件1-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1日的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20072020153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