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玉米脱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49
决定日:2009-11-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3-06-17
申请(专利)号:03208278.9
申请日:2003-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卢光军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易文军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A01F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记载,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的03208278.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玉米脱粒机”,申请日为2003年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6月17日,专利权人是易文军。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玉米脱粒机,分卧式和立式两种,卧式机包括机架、动力、进料斗、脱粒管、出料斗,脱粒管上有一个开口和一组出粒孔,其特征是:脱粒管在进料斗出口的前方;脱粒管的出口即为玉米棒芯的出口;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在脱粒管的下面有部分可以进入脱粒管开口之内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
2、一种玉米脱粒机,分卧式和立式两种,立式机包括机架、动力、进料斗、脱粒管、出料斗,脱粒管上有一个开口和一组出粒孔,其特征是进料斗的下面是脱粒管和部分可以进入脱粒管开口之内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脱粒管和脱粒筒的下面有筛网;筛网的上面有玉米棒芯的出口;筛网的下面是出料斗。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脱粒管有两根或三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脱粒管为四根或多于四根。
5、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脱粒管内有脱粒筋,脱粒筋相对于脱粒管是横向布置的。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脱粒管内有脱粒筋,脱粒筋相对于脱粒管是纵向布置的。
7、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脱粒管内有可以使脱粒管的内径发生伸缩变化的管片。
8、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一种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脱粒筒上的螺旋状凸条分送料、脱粒、出料三段,其中送料段、出料段与脱粒筒的轴线成10度-25度夹角,脱粒段与脱粒筒的轴线成40度-60度的夹角。”
针对上述专利权,卢光军(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6783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206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086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403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1日;
附件5:甲方陈跃华与乙方卢光军签署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2页;
附件6: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1页;
附件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9页;
附件8:京九司鉴中心[2007]知鉴字第74号《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2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由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致使无效宣告请求人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双方有技术转让合同?附件5),居然被一、二审法院以“玉米脱粒功能是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玉米脱粒机的核心技术。该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在于:其玉米脱粒机采用了脱粒筒与脱粒管相配合以达到脱粒目的……”(附件7第7页第7-13行),判决用在先专利技术(附件2)制造的没有自动进料装置的产品,居然落入了在后专利(附件1)的权利保护范围(附件6、7)。该判决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根源却在本案主题词不确切把现有技术部分作了扩大化的保护。认为自动进料装置不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而附件8则给出了正确答案,可以验证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同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此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9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2日收到请求人的口审回执,请求人明确表示参加口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是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5-8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附件5-8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附件5-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5-8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无关,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8不予评述。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玉米脱粒机中的脱粒管和脱粒筒是现有技术,本专利的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玉米脱粒机能够自动进料的问题,而权利要求中主题词并没有体现发明内容应限定为玉米脱粒机自动进料装置,而不是包括现有脱粒技术全部的玉米脱粒机。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均有记载(见说明书第1页第10-14行,第1页倒数第6行至第2页第3行,附图1-4),因此请求人的关于权利要求1“主题词”没有体现发明内容,应限定为玉米脱粒机的自动进料装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脱粒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1页第4段、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到第2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4中均有明确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以上内容中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并且,一项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是否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中记载有发明点并无直接关系。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脱粒机,其进一步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该玉米脱粒机分卧式和立式两种;(2)卧式机包括机架、动力、进料斗、脱粒管、出料斗,脱粒管上有一个开口和一组出粒孔;(3)脱粒管在进料斗出口的前方,脱粒管的出口即为玉米棒芯的出口;(4)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5)在脱粒管的下面有部分可以进入脱粒管开口之内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6)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
(1)关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玉米花生脱粒机,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玉米花生脱粒机包括机架、动力、卸料斗,在机架上有一个通过轴承固定在机架上的外层为塑性材料的轧滚,在机架上轧滚的前方固定有一输料器,所述的输料器为玉米输料器,由输料管和料斗共同组成;输料管为一半开口状的圆筒,被固定在机架上轧滚的前方;输料管下部有一组卸粒孔;轧滚的一部分从输料管的开口处进入输料管内并可以在其间转动;料斗被置于输料管开口处前端的上方,轧滚2可以是实心的,也可以是空心的,为了防止花生破壳和玉米破碎,其外层应用塑性材料包裹,最好是橡胶,橡胶上最好带有外齿。轧滚2可以是圆柱状,也可以是如图2所示的圆锥柱状,带动轧滚2工作的动力可以是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等,也可以用人力,在机架1内设有卸料斗3,被脱粒的花生或玉米从卸料斗3中卸出,输料器8分花生输料器和玉米输料器两种,花生输料器由三角支架5和被固定在三角支架5上的塑性板材4共同组成,三角支架5被固定在机架1上轧滚的前方,塑性板材4与轧滚2之间的距离从前部至尾部应逐步缩小,玉米输料器由输料管6和料斗7共同组成,输料管6为一半开口的圆筒,被固定在机架1上轧滚的前方,其下部有一组卸粒孔9,轧滚2的一部分可以从输料的开口处进入输料管6内并可以在期间转动,料斗7被置于输料管6开口处前端的上方;料斗7最好固定在机架上(参见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4)。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1)对比文件1中的机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对比文件1中的动力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对比文件1中的料斗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斗,对比文件1中的卸料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料斗,对比文件1中的输料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粒管,该输料管输料管下部有一组卸粒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粒孔;(2)对比文件1中的料斗被置于输料管开口处前端的上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粒管在进料斗出口的前方;(3)对比文件1中带有外齿的橡胶包裹的轧滚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玉米脱粒机中进一步包含有如下技术特征:(a1)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b1)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1)、(b1),没有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能直接唯一地从对比文件1中导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玉米脱粒机自动进料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玉米脱粒机包括一个固定在机架1上的外筒7,外筒为圆柱形壳体,外筒上有一个轴向的杂质排出口5和一个开在外筒壁上的进料口18,该进料口连有一个进料斗19,在外筒7下半部分的圆柱面上开有一系列其孔径大于玉米粒尺寸的通孔4,外筒7内有一个与外筒同轴的内筒6,该内筒的内壁上固连有两块分隔一定距离的连接板11,16,每块连接板的轴线位置上开有一个腰形定位孔12,一个其横截面与腰形定位孔形状、大小相应的传动轴13的轴段置于该腰形定位孔中,并在传动轴13的一端上用开槽螺母9和开口销10将它们锁定,该传动轴13通过档板上的H形轴座24向外伸出,伸出的轴端部位装有一个从动皮带盘26,该从动皮带盘与一个动力装置33采用皮带传动连接,动力装置可以是柴油机,也可以是交流电动机,内筒6的圆柱外表面上焊有许多对玉米棒脱粒用的凸块14,这此凸块沿圆柱表面的一条螺旋线32分布,并具有间隔相等的四列与轴平面成同一倾角的位置结构,该倾角为0.5-1°,每个凸块为直立焊在内筒圆柱面上的正四棱柱,其与外筒7内表面相对的顶面一边与内筒6的轴平面倾斜,倾斜角度亦为0.5-1°,正四棱柱顶面的边长与上述凸块在内筒圆柱面上分布的螺旋线32导程的四分之一相同,所有凸块顶面的包络面与外筒内表面之间有一个间隔与玉米棒直径相当可使其内玉米棒滚动的环形空道15,在靠近外筒排出口5的内筒6圆柱表面上有一个绞砻8,玉米棒脱粒后,玉米粒从外筒7下圆柱面上的通孔4中漏下,在漏下的玉米粒中混有大量的苞衣碎屑、玉米须及玉米碎芯,为此,在玉米脱粒机外筒7下部设有一个对从通孔漏下的玉米粒进行净化装置,该净化装置包括一个装在档板21向下延伸部位对着玉米下落区间30进行横向吹风的轴流式风机29,风机的叶轮轴27通过机架上的一对轴座,在轴端上装有一个与上述从动皮带盘传动连接的皮带盘28,一个与风机29出风口相对可装在机架上的集风罩2及一个开在集风罩上将飘浮在气流中的杂质向外排出的排风口3构成。当风机对玉米下落区的玉米粒和杂质进行吹风时,下落的玉米质量大,表面光滑,气流阻力小,下落至玉米料斗31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至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说明书附图1-3)。
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1)对比文件2中的机架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对比文件2中的动力装置3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对比文件2中的进料斗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斗,对比文件1中的玉米料斗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料斗,对比文件1中的外筒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粒管,对比文件2中的通孔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粒孔;(2)对比文件2中的进料斗19被置于外筒7开口处前端的上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粒管在进料斗出口的前方;(3)对比文件2中的内筒6上布设有凸块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玉米脱粒机中进一步包含有如下技术特征:(a2)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b2)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2)、(b2),没有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能直接唯一地从对比文件2中导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玉米脱粒机由密封罩1、滚筒2、三角皮带3、进口4、轴5、轴承6、皮带轮7、支架8、铁丝筛9组成。梯形支架(8)的上面框条上固定一均匀斜绕着若干道三角皮带(3)的滚筒(2),滚筒(2)两端均有轴(5)和轴承(6),并在一端固定接动力源的皮带轮(7),在滚筒(2)上方及两侧活动盖有一密封罩(1),密封罩可用三块木板钉成,密封罩(1)近皮带轮一头上方开有玉米棒进口(4),另一头下方有出口,支架(8)的四个脚呈倾斜状固定一铁丝筛(9),该机用3~15匹柴油机作动力,用皮带套上柴油机和本机皮带轮,带动滚筒旋转(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至第2页第3行、说明书附图1)。
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1)对比文件3中的支架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对比文件3中的柴油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对比文件3中的进口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斗;(2)对比文件3中的滚筒2上布设有三角皮带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面上固定有一根螺旋状凸条的脱粒筒。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玉米脱粒机中进一步包含有如下技术特征:(a3)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玉米脱粒机具有出料斗,并且玉米脱粒机具有带有出粒孔的脱粒管;(b3)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3)、(b3),没有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能直接唯一地从对比文件3中导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上一点评述中可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1)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b1)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从进料斗尾部到脱粒管出口有一个向下的斜度和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玉米脱粒机具有自动进料的功能。
根据上一点评述中对比文件2、3具体公开的内容可知,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2、3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b1)“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并且对比文件2、3中也未给出可以将区别技术特征(b1)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20827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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