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13
决定日:2009-11-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12253.4
申请日:1999-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闵勇刚
授权公告日:2001-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A47J43/04,A23C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出发,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争议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112253.4、名称为“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王旭宁)。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包括有机头、下盖和杯体,机头扣装在下盖上端,下盖下端扣置在杯体口上,在机头上设置有电源插座,在下盖上部固定装有电机、变压器和控制线路板,电热器和防溢探头固定在下盖下部,刀片直接固定安装在外伸于下盖下方的电机长轴轴端,过滤网罩外套刀片和电机长轴旋装固定于下盖下部的过滤网罩安装体上,其特征在于,在下盖下端还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是在下盖下端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测定棒,在温度测定棒前端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头,该温度传感头与下盖上部的控制线路板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过滤网罩下端固定安装有支撑架。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上部设置有一个提手,在提手与机头连接的凹弧形侧壁上部设置有通气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闵勇刚(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77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47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99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54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9年1月27日、公开号为CN12058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机头扣装在下盖上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4、5中早已公开该特征,因此该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中隐含的、可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感热电极27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溢探头”与“温度传感器”的集成技术;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的区别在于其特征部分,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的温度传感棒822、液面传感件823所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交了答复意见,其认为:(1)对比文件1的感热电极27并不具有协调水温与电机工作配合的功能,也不是温度传感器,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也没有任何对本专利特征部分所能实现技术效果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设置温度传感器的需要,因此对比文件1、2或1、3存在结合的障碍,也没有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1、3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4、5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交的答复意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6日提交了针对上述转送文件的意见陈述书,主要意见如下: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中采用温度传感棒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2结合起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煮豆浆机,其包括:一电机座,由上盖及底盖将电路板、变压器、电机包容于其内,电路板上设插座、显示灯,上盖的一端延伸设立接点座,在底盖一缘设有感热电极,并在电机延伸的电机芯轴穿过底盖的端部设有切削刀片,其底盖底部连接有罩顶;一过滤纲罩,由罩顶、罩体及罩底螺合组成,将切削刀片包含于其内,其罩体及罩底上设有过滤纲;以及盛装容器装置,是由内杯及外杯组合而成;所述的盛装容器装置的内杯以杯缘跨置于外杯中,内、外杯间留有空间,且在空间呈悬吊状态,其外杯底端设有电热管,且通过电源线由把手内槽与上端的接点连接,该接点与电机座上的接点座嵌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及附图2、3、6)。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煮豆浆机,由锅体、锅盖、炉筒、搅动结构、燃气燃烧器及燃气控制器组成,其中温度传感棒自锅盖向锅体内延伸,液面传感件位于温度传感棒上,并靠近锅盖下方,由温度传感棒及液面传感件检测到的温度及液面高度的信号控制燃气流量,调节炉火大小,以煮沸豆浆、保温及防止溢出(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附图2)。

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1)电热器固定在下盖下部;(2)在下盖下端还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是在下盖下端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测定棒,在温度测定棒前端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头,该温度传感头与下盖上部的控制线路板连接。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下盖下端安装温度传感器,不断检测水温,从而实现了以水的温度信号来自动控制先加热水再打豆并加热煮熟的豆浆生产过程,使制备出的豆浆饮用口感稳定在较佳状态,并避免出现糊电热器现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燃气加热豆浆,并不具有电热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的温度传感器与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传感棒的工作原理虽然相同,但是,对比文件2作为一种将生浆煮沸的装置,不涉及磨浆过程,因此该对比文件中的温度传感棒仅用于检测豆浆是否煮熟,该对比文件既没有公开在整个豆浆生产过程(包括磨浆过程)中将水温作为控制信号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中“当煮沸时由于豆浆液体会有升溢现象……不会溢出”的记载可知,该对比文件中由感热电极感测到豆浆发生升溢现象时切断电源,并控制电源对豆浆进行数次煮沸,由此可知,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需要采用温度传感器检测豆浆是否煮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温度传感器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用温度传感器作为豆浆生产过程的控制信号的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1、2结合在一起,要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由于采用温度传感器不断检测水温,从而实现了以水的温度信号来自动控制豆浆生产过程,使制备出的豆浆饮用口感稳定在较佳状态,并避免出现糊电热器现象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感热电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是等同的技术特征,该感热电极也可解决糊电热器现象;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传感棒、液面传感件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及本领域技术常识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间接加热方式,不会产生糊电热器现象,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感热电极并不用于解决糊电热器现象,该感热电极的作用在于防溢,其在豆浆未沸腾前处于液面之上,仅在豆浆产生沸腾液面提升后电极才会接通,并切断电源,而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的传感头用于检测水温,始终处于液面之下,豆浆机根据该温度传感器测得的信号对整个豆浆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即控制电源启动或切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感热电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在作用效果、工作方式上均不相同,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同理,对比文件2中的液面传感件用于防溢,与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不能等同,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传感棒仅用于检测豆浆是否煮熟,并不根据该温度传感棒测得的水温信号对整个豆浆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传感棒与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的作用效果不同。

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家庭用的全自动豆浆机,由杯体、下座、上盖、通气盖、长轴电机、刀片、电热管、过滤网罩等构成,电热管9安装在下座5的底部,在密封筒的上部即上盖2的顶端设有两个通气孔14,上盖2顶部设有提手16(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3页第3行-第4页第5行,附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电热器固定在下盖下部;(2)在下盖下端还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是在下盖下端固定安装有一个温度测定棒,在温度测定棒前端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头,该温度传感头与下盖上部的控制线路板连接;(3)在提手与机头连接的凹弧形侧壁上部设置有通气孔。但是,对比文件3中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1、3结合起来,也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本专利采用温度传感器实现了以水的温度信号来自动控制豆浆生产过程,使制备出的豆浆饮用口感稳定在较佳状态,并避免出现糊电热器现象,同时,在侧壁上部设置通气孔,有利于机头内电器散热并防止冷凝水回流入机头内,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通气孔可防止冷凝水的产生,与本专利的通气孔作用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可知,其通气孔设在上盖凹弧形底壁上,是纵向开口,当密封筒内部产生热气冒出通气孔时,产生的冷凝水可回流至密封筒内,而本专利的通气孔设在凹弧形侧壁上部,是横向开口,因此当本专利的机头内部产生热气冒出通气孔时,产生的冷凝水不会横向回流至机头内,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通气孔与本专利的通气孔作用效果不同。

鉴于请求人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合议组不对本专利的其它权利要求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99112253.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