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58
决定日:2009-12-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5463.5
申请日:2007-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郑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外商独资大树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65B57/02(2006.01)G01N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45463.5、名称为“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3日,专利权人为外商独资大树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包括上盖板(1)、下盖板(2)和真空发生器(3),上盖板(1)和下盖板(2)之间形成香烟条烟检测通道(4),其特征是在上盖板(1)中设有与真空发生器(3)相连的上盖板气室(5),上盖板(1)与检测通道(4)相对的一面上设有一个以上的分别贯通大气与上盖板气室(5)的上进气孔(6),同样在下盖板(2)中也设有与真空发生器(3)相连的下盖板气室(7),下盖板(2)与检测通道(4)相对的一面上设有一个以上的分别贯通大气与下盖板气室(7)的下进气孔(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其特征是上盖板(1)上至少设有一排上进气孔(6),每排孔数至少为5个,下盖板(2)上也至少设有一排下进气孔(8),每排孔数也至少为5个。”

郑州郑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38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5月19日、公开号为CN14969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本专利利用负压对香烟制品进行缺少烟包的在线检测,而证据1用正压对烟支的透气性进行在线检测;本专利烟包置于由上盖板、下盖板构成的检测通道(气室)内,而证据1烟支置于密封腔室(相当于气室)内;本专利检测通道的上盖板、下盖板开有进气孔。其中上述第1点和第2点区别特征相对证据1采用负压或正压对置于密封腔(相当于气室)烟支的透气性在线检测,是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和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而第3点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2也公开了利用进气孔将烟包吸住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和2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涉及的对象、技术原理与证据1完全不同,本专利的目的、作用对象与证据2也完全不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基础和技术方案与证据1、2也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不再针对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证据的认定

证据1、2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利用负压对香烟制品进行缺少烟包的在线检测,证据1将负压改为正压对烟支的透气性进行在线检测;本专利烟包置于由上盖板、下盖板构成的检测通道(气室)内,而证据1烟支置于密封腔室(相当于气室)内;本专利检测通道的上盖板、下盖板开有进气孔。其中上述第1点和第2点区别特征相对证据1采用负压或正压对置于密封腔(相当于气室)烟支的透气性在线检测,是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和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而第3点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2也公开了利用进气孔将烟包吸住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卷烟包装机用负压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支检测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页至第4页,图1、2):原用于检测烟支是否空头、缺嘴、漏气的装置是采用只留烟丝端头通大气,然后在密封腔施以负压,用压力传感器来测量通过烟支包裹纸的吸气量与通过滤嘴的总进气量,进而检测烟支的透气性,证据1所要求保护的烟支检测装置将正压气源的气体引入罩住烟丝端头的检测橡皮头4,而使气体穿过置于检测鼓槽中的烟支5,此时,烟支的滤嘴端朝下,然后利用压力传感器8检测从烟支流出的气体压力,由此来发现坏烟。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是条烟缺包检测装置,而证据1公开的是烟支检测装置;②本专利还包括上盖板、下盖板,上盖板和下盖板之间形成香烟条烟检测通道,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③本专利还限定:上盖板中设有与真空发生器相连的上盖板气室、下盖设有与真空发生器相连的下盖板气室,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④本专利还限定:上盖板与检测通道相对的一面设有一个以上的分别贯通大气与上盖板气室的上进气孔,下盖板与检测通道相对的一面上设有一个以上的分别贯通大气与下盖板气室的下进气孔,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上述区别特征使通过检测通道的条烟能在上、下盖板气室中的负压作用下吸附于上、下盖板,堵塞上、下进气孔,由此来检测上、下盖板气室中的气体的压力变化,判断是否缺包。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仅解决了检测条烟缺包问题,而且解决了现有的电容式条烟缺包检测装置无法适应新型包装材料变化所带来的无法检测的问题。

证据2公开了烟草加工业中制品的输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3页、图1、2、4):输送滚筒10在其圆周面上具有孔11、12、13,孔11、13是吸风孔,施加新鲜空气。香烟15在输送滚筒10上利用一个在吸孔12上的吸持负压于运输过程中被保持着。接受香烟制品的输送滚筒20也有孔21、22、23,在递送时刻内输送滚筒10的吹风孔11、13、吸孔12以新鲜空气加荷,使香烟15从输送滚筒10被冲向输送滚筒20,当香烟15被接受在输送滚筒20的容纳凹槽中之后,才在通道27上施加以吸持负压。

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的是烟支输送装置,本专利涉及条烟缺包检测装置,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而且证据2中在输送滚筒10、20间形成的输送的空间与本专利的检测通道不同,其是将烟支从一个滚筒输送给另一个滚筒,并非像本专利的是供条烟从上下盖板间通过;尽管证据2的输送滚筒10、20上也有孔,并且通过通道27使孔12处有负压,但设置孔12和负压的目的是吸持住烟支,而本专利设置进气孔和气室是为了使烟包在负压的作用下堵塞进气孔,进而通过检测上、下盖板气室内压力变化,来判断条烟是否缺包,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不同,因此,证据2并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④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

另外,尽管证据1也利用了负压,但其是利用负压来检测烟支的透气性,本专利是利用负压来检测条烟是否缺包,其目的与本专利不同,并且从证据1公开的原检测装置“烟丝端通大气”,“在密封腔施以负压”,可以获知,该烟支并不是完全处于密封腔内,而本专利的香烟条烟是处于检测通道内,检测通道是贯通大气的,因此,证据1中的密封腔与本专利的检测通道并无对应关系,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可以看出,本专利并不像请求人所称的是检测检测通道内的压力变化,而检测的是上、下盖板气室的压力变化,因而,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可以通过直接将证据1中的烟支替换为烟包得到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证据2并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能适应各种包装材料的条烟烟包的缺包检测,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应地,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72004546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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