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酒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96
决定日:2009-12-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5785.1
申请日:2004-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三水区酒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赐奇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王美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根据附件2中文章报道的内容、附件3对有关鉴评会的拍摄内容以及行业相关常识可知,上述鉴评会可以被公开采访或报道,是对已上市的相关酒类产品进行鉴评和宣传;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正面图案相同、整体形状相近似,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已具有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对其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30045785.1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酒包装盒”,申请日为2004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董赐奇。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三水区酒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第3期《广东酒业》的封面、目录页及相关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2004第4期《广东酒业》的封面、目录页及相关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3:声称是三水电视台的《三水新闻》的截屏图片打印件,共1页;
附件4:声称是广东电视台的新闻截屏图片的打印件,共1页;
附件5:佛山市帝一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6:有关第669227号注册商标详细信息的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发行日期为2004年6月,其中公开的酒瓶瓶贴的图案与本专利主视图的设计要部基本一致,附件2的发行日期为2004年8月,其中刊登了一则“帝一酒广东省酒类专家鉴评会”的新闻报道,该鉴评会的举办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同时附件3也对该鉴评会进行了报道,其中附件2的附图及附件3的报道中公开的酒包装盒即是本专利,因此,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在国内已被公开发表和使用。附件4是对2004年8月5日的“第二届珠江食博会暨首届华南名酒会”的新闻报道,时间与本专利申请日十分接近,结合其他附件可进一步印证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1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庭,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2的原件、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电视台封存的附件3的新闻光盘原件以及附件4的新闻翻刻光盘,并出示了附件5和附件6的原件。请求人明确以附件1单独证明在先公开发表和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以附件2至附件6结合证明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的刊物由广东酒类协会印制,在该协会可以购买到;附件1中相关广告页公开的瓶贴与本专利相近似;附件2中所指的“帝一酒广东省酒类专家鉴评会”由广东省酒类协会组织,属于具有宣传性质的公开会议,其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附件3即是相关电视台针对该鉴评会所作的新闻报道,上述鉴评会中的“帝一酒”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通过附件4所报道的新闻可进一步印证附件2和附件3中所指的产品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使用了,附件5和附件6可进一步印证本专利的图样即请求人公开使用的产品图样。
2009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其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时距离口头审理的时间不足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程序不合法,请求另外安排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本案口头审理的时间安排存在程序不合法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2.1的规定,可推定专利权人收到该通知书的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其与口头审理的时间2009年10月28日相距16天,不存在违反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的情形,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按照口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行口头审理符合相关规定。
3.证据及事实的认定
附件2是2004第4期《广东酒业》的封面、目录页及相关页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该附件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该附件的整本原件,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根据附件2中《广东酒业》的目录页公开内容可知,该杂志由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主办,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该杂志的第40页刊登了一篇名称为《“帝一酒”通过鉴定》的文章,其中记载“2004年7月30日上午,由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鉴评专家委员会组织,在广州召开了‘禾花雀’牌帝一酒产品鉴评会”、“该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欢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附件3声称是三水电视台的《三水新闻》的截屏图片打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该附件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电视台封存的有关新闻的光盘原件,该光盘内容为电视台对“三水酒厂‘帝一’酒荣膺‘首届中国经济财富论坛指定用酒’”的报道,其中包含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鉴评会的相关信息。经核实,附件3中的截图与光盘原件一致,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求人主张与本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在附件2和附件3所述的鉴评会中已公开使用。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2中文章报道的内容、附件3对上述鉴评会的拍摄内容以及行业相关常识可知,上述鉴评会可以被公开采访或报道,是对已上市的相关酒类产品进行的鉴评和宣传,因此,根据附件2中文章的内容及附图和附件3中的新闻截图可知,在上述鉴评会中所使用的有关酒类产品的包装盒已在该鉴评会的召开时间(2004年7月30日)被公开使用,其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8月2日),即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可证明“帝一酒”产品的包装盒(下称在先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公开使用过。
4.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所示的包装盒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因而可以对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仰视图与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其所示包装盒整体呈长方体形,正面从顶端至下部有一边框为纵向长方形的图案,该图案中下部为含“帝一”字样的纵向长方形框,该框上方为一椭圆形商标图案,左右两侧各有一列文字;侧面中部有一含多排文字的长方形框,顶面中部有中央为方形图案的长方形框。(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的图片为产品打开状态的立体图,其所示包装盒分为底座和盒盖两部分,两部分整体均呈长方体形,盒盖正面从顶端至低端有一边框为纵向长方形的图案,该图案中下部为含“帝一”字样的纵向长方形框,该框上方为一椭圆形商标图案,左右两侧各有一列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正面的图案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在先设计的图片为盒盖打开状态的包装盒,且除产品正面外其他面均未显示。合议组认为,虽然在先设计的图片显示的包装盒为其打开状态,但从其底座和盒盖的形状观察可以得知该包装盒的整体形状呈长方体形,与本专利的整体形状相近似。就包装盒而言,其正面的外观设计反映了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是一般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对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正面图案相同、整体形状相近似,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已具有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上述不同点对其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578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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