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泡茶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06
决定日:2009-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10845.6
申请日:2007-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惠宜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耿豪
主审员:隋 璐
合议组组长:齐宏涛
参审员:瞿晓峰
国际分类号:A47G 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该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泡茶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310845.6,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是张耿豪。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泡茶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杯体,该杯体于底部形成一凹弧形状的杯底,于该杯底的中央穿设一流孔,于该杯底的周缘朝下延伸形成一延伸凸垣,于该杯底的底面周围朝下伸设三个以上的导引件,各导引件分别设有一由该杯底朝下延伸的杆部,于各杆部的底端形成一卡制头,于各卡制头的底部开设一剖槽;
一滤网,该滤网嵌放于该杯体内的底部;
一止水球,该止水球设置于该杯底内并嵌放于该流孔的顶端,藉此封闭该流孔;
一底座,该底座为壳体并且以顶部套设结合于该杯体的延伸凸垣周围,该底座的底部朝下延伸并且于底端形成复数个环绕设置的脚板;以及
一顶撑盘,该顶撑盘为镂空的盘体并设置于该底座内,该顶撑盘设有一底盘,于该底盘对应该延伸凸垣所围的范围朝上延伸形成一延伸盘,该延伸盘的周围配合各导引件穿设对应数量的导孔,以各导孔套设于各杆部,各导孔的底缘并抵靠于配合的卡制头,于该延伸盘的中央对应该流孔朝上伸设一顶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杯,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延伸凸垣周围以环绕的方式穿设复数个扣孔,所述底座的顶部配合该延伸凸垣的周围形成一套环,以该套环套设于该延伸凸垣的周围,于该套环的内周配合各扣孔凸设复数个扣点,以各扣点卡扣于各扣孔,于该套环底缘朝外水平伸设一环状的延伸片,于该延伸片的外缘朝下伸设一环状的侧片,所述各脚板是由该侧片的底缘朝下伸设。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件设有四个并且分别于所述杯底的底面等间隔朝下伸设;所述顶撑盘的底盘设置于所述侧片的内侧,所述延伸盘是由该底盘的中间部分朝上延伸形成,所述各导孔为顶端直径较大的锥孔,且于该延伸盘的周围穿设有四个导孔。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脚板设有三个,设有一置放盘,该置放盘为盘体并以顶面供所述底座的三个脚板抵靠摆放,藉此供所述杯体放置。”
针对本专利权,陈惠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专利的公告资料复印件,共15页;
附件2:2000年10月21日公开的公告号为第409542号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8页(对比文件1);
附件3:2001年08月21日公开的公告号为第451676号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6页(对比文件2);
附件4:1999年08月11日公开的公告号为第366768号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5页(对比文件3);
附件5:1998年10月11日公开的公告号为第342680号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共20页(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8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7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9年9月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或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表示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的使用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是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审查后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泡茶杯。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第6页倒数第1行、说明书附图1、2、4、5)公开了一种隐藏控水装置之子母咖啡冲泡构造,能够冲泡咖啡等饮品。该冲泡构造包括:一母杯10(对应于本专利杯体10),该母杯10于底部形成一凹弧形状的杯底13(对应于本专利杯底13),于该杯底13 的中央穿设一通孔131(对应于本专利流孔111);一滤网30(对应于本专利滤网20)嵌放于该母杯10 内的底部;杯底13 的周缘朝下延伸形成一开有数个成对称状之卡孔141的环状突垣14(对应于本专利延伸凸垣12);环状突垣14内设一可上下滑移且可供水流通过之套环40,套环40由内环41、外环42构成,内外环间以交叉状固定肋43作连接,固定肋43间形成空间可供水流通过;与母杯10组装的一种组装方式是将外环42周缘所设的卡柱421穿设突垣14的卡孔141中形成挂持,套环40能沿该突垣14上下移动,另一种与母杯10的组装方式是套环40固定肋43可开设数个穿孔431供数个固定钉44穿设,而母杯10杯底13设有数个孔座132供固定钉44深入锁固,因此可将套环40结合于母杯10下方,且可形成上下自由滑移之挂持状;套环40中央设一止水体50(对应于本专利止水球30),止水体50穿设通孔131 而伸入母杯10中,藉此封闭该通孔131。该冲泡构造能实现当母杯置放在平面时,套环因重力作用而下降,使止水体堵塞通孔形成止水作用,而当母杯置于咖啡杯(纸杯)上方则套环及止水体上升,使止水体脱离通孔,母杯闷泡后的咖啡能直接流入到母杯内。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底座40套设结合于杯体的延伸凸垣12周围,而对比文件未公开相应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底座底部朝下延伸并于底端形成复数个环绕套设的脚板4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此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中限定导引件卡制头的底部开设一剖槽,而对比文件1的固定钉44并没有公开剖槽。 ④权利要求1的止水球30设置于该杯底11内嵌放于该流孔111的顶端,而对比文件1的止水体50是设在套环40的中央,穿设通孔131而伸入母杯10内。即权利要求1的止水球30和顶杆522是分离的,而对比文件1中止水体50和套环40的顶杆是一体的。
合议组认为:a. 对比文件2(参见图1-5、说明书第2-5页、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
运用水压及垂体重力原理之自动出水、止水控制构造。该构造中公开了突垣31具有一向外扩展之延展部32,能将套环40、卡止盘41包覆隐藏,当杯体30放置在容器开口边缘时,卡止盘41能受顶推上移至杯体出水且底缘与延展部32底缘平齐,卡止盘41中央设一直径略小于突垣12的套环40,套环40中央为一中空状并设有交叉状的固定肋44,固定肋44中央设一突柱43。因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延展部32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延展部32与突垣31设置成两个部件。b.对比文件2(参见图2-4、权利要求1)已经公开了突垣向下延伸数个对称状脚板,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c.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固定钉设有剖槽,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容易安装,将固定钉设有剖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设置剖槽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d. 对比文件2(参见图2)已经公开了止水球体50设置于杯体30的底端并嵌放于通孔34的顶端,其与套环40的突柱43是分离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④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了底座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2的突垣31具有一向外扩展的延展部32,由对比文件2图中可看出该延展部32设有环状的延伸片,于该延伸片的外缘朝下伸设一环状的侧片,以将套环40、卡止盘41包覆隐藏,该突垣31向下延伸数个脚板36。至于延伸凸垣的扣孔与底座套环的扣点所形成的卡扣结合构造,属一般塑料产品组接时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 说明书第4-6 页,及第1 图、第2 图)套环40 与母杯10 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 (参见对比文件2 说明书第3-5 页,及第1 图、第2 图)套环40 与杯体30的结合也公开有与本专利相同的扣孔、扣点卡扣结合构造。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6 页,及第4 图、第5 图)公开有:固定钉44设有四个并且分别于母杯10杯底13的底面朝下伸设,于套环40的周围穿设有四个穿孔431;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5 页,及第1 图、第2 图)公开有卡止盘41设置于延展部32的侧片(图中未标号)的内侧,套环40系由该卡止盘41 的中间部分朝上延伸形成。而为了导引件容易穿设,将导孔设计为顶端直径较大的锥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说明书也未记载将导孔设计为顶端直径较大的锥孔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5页,附图1-6)公开:内杯2可藉底部之承座22而平稳置放在外翻状的上盖3上。而承座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31084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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