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层压包装材料,该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从该包装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层压包装材料,该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从该包装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77
决定日:2009-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1-10-09
申请(专利)号:02823159.7
申请日:2002-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万东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官墨蓝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D21H 27/10, B65D 65/40, B32B 29/06, C08K 3/34, C08K 3/36, C08K 7/20, C08L2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存在不规范和不统一的技术术语或表述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可以知晓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方案能够实施本专利,则认为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层压包装材料,该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从该包装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02823159.7,申请日是2002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是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压包装材料(10),包含一个芯层(11)和一个阻透层(14),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该阻透层还包含无定形SiO2的微粒,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是以胶体粒度存在于所述阻透层中的,其含量大于40wt%但小于80wt%,其中SiO2微粒的比表面积为80~170m2/g,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能团或羧基官能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

2. 按照权利要求1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45wt%以上但75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3. 按照权利要求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50wt%以上但70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4. 按照权利要求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55wt%以上但65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3nm但至多150nm的粒度。

6.按照权利要求5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4nm但至多100nm的粒度。

7.按照权利要求5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5nm但至多70nm的粒度。

8. 按照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顼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包含下列的一组中的一种聚合物为基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改性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苯乙烯共聚物,及其组合。

9. 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10g/m2的表面重量。

10. 按照权利要求9中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8g/m2的表面重量。

11. 按照权利要求9中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5g/m2的表面重量。

12. 按照以上权利要求l-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11)由一层纸或纸板组成。

13. 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11)由一层聚合物材料组成。

14. 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与所述芯层(11)直接接触的,并与其充分一体化,其表面实质上全都完全相互面对。

15. 按照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间接施用到所述芯层(11)上并与其充分一体化的,其表面实质上全都完全相互面对,并在它们之间配置一个聚合物材料中间层。

l6. 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它也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外液密性涂层(12,13)。

17. 一种包装容器,其特征在于它是从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中的层压包装材料(10)形成的。

18. 权利要求17的包装容器,其特征在于它用于食品。

19. 一种包含一个芯层(11)和一个阻透层(14)的层压包装材料(10)的生产方法,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该阻透层还包含无定形SiO2的微粒,其特征在于将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并按重量计以大于40wt%但小于80wt%的含量包括显示出胶体状粒度的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的液态组合物的阻透层施加到芯层(11)的一侧上,其中SiO2微粒的比表面积为80~170m2/g,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能团或羧基官能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

20. 按照权利要求19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45wt%以上但75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1. 按照权利要求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50wt%以上但70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2. 按照权利要求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55wt%以上但65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3. 按照权利要求19或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3nm、但至多150nm的粒度。

24. 按照权利要求23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4nm、但至多l00nm的粒度。

25.按照权利要求23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5nm、但至多70nm的粒度。

26.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球形或实质上球形的。

27.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包含下列的一组中的一种聚合物为基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改性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苯乙烯共聚物,及其组合。

28.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1~10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29. 按照权利要求28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l~8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30. 按照权利要求28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1~5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31.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形式借助于涂布工艺(15)施用的。

32.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形式在载体层的至少一侧上施用的(15),并在加热期间干燥(16),然后,将有所施用干燥阻透层(14)的载体层与芯层(11)的一侧合并并永久性结合。

33.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一步在8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17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4. 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一步在80~l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20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5. 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一步在14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l7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6. 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一步在l 4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20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7. 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给该包装层压体提供(17,18,19)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外液密性涂层(12,13)。”

针对本专利权,叶万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作为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3:

附件1: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版《化学辞典》前言页、版权页、第352、35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相应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27页;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相应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13页。

其中附件1是为了证明胶体的定义是本领域公知的,附件2~3是本专利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答复,用以证明请求人所提无效理由已经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被解决。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已经被解决,本专利应当维持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9月22日来专利复审委员会面取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4~8:

附件4:Introduction to Colloid and Surface Chemistry,第三版,1986年重印,封面页、版权页、第29页、域外公证页、使馆认证页、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5:Natural Silica,第202~215页、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5页;

附件6:Organic Chemistry 第四版,1988年出版,封面页、版权页、第86、87、352页、域外公证页、使馆认证页、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

附件7:Studies of The Mechanism of Polyvinyl Alcohol Adsorption on The Calcite/Water Interface in The Presence of Sodium Oleate,2008年出版,第147~161页、域外公证页、使馆认证页、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8页;

附件8:标题为Silanol的英文网页的打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和附件4~7的公证认证文件。专利权人明确附件1用以证明《化学辞典》中对于胶体的解释,附件2和3证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过程中解决,附件4证明胶体低于1纳米时就不适用了,附件5证明二氧化硅会存在硅醇,附件6为了解释氢键的常识,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附件7和8。请求人认可附件1~6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附件4~6的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认可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中“无定形”具体含义的陈述,并明确放弃了权利要求26所限定无定型胶体形状不清楚的理由。双方就无效理由充分进行辩论和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已经明确放弃附件7和8,合议组不再予以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6,其中附件4~6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对上述附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附件4~6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因此上述附件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4~6的公开内容,以附件中的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权利要求1、17~19、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不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或20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在实施例2中关于SiO2加入量的结论为“在80wt%时,根本没有达到任何氧气阻透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SiO2含量“大于40wt%但小于80wt%”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排除了80%这一个点值,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2的记载,阻透效果随着SiO2加入量的变化在50wt%~70wt%之间出现令人惊讶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在70 wt%~80wt%间的阻透效果应当是逐渐变化的,既然80wt%这个点已经根本达不到任何阻透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理由相信在无限逼近80%附近的点值也不能实施,即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大于40%但小于80%的范围内存在不能实施的点,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道理,权利要求17~18、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6,由于其并未用于上述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证明,因此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结论,对涉及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3. 关于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权利要求2~4将权利要求1中的无定形胶体状SiO2含量范围进行了缩小性的限定,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除无定形胶体状SiO2含量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0~22与权利要求2~4相同,也将权利要求19中无定形胶体状SiO2含量范围进行了缩小限定,并包含了权利要求19中除无定形胶体状SiO2含量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因此,接下来对权利要求2~4或20~22的评述中也包括了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或19相应特征提出的无效理由。基于同样的道理,对于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16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权利要求23~37的评述也包括了针对上述特征的无效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液态组合物”是指什么,是如何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以及“胶体粒度”的具体含义是不清楚的;②权利要求2记载了“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而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无定形SiO2的微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二者的关系,也不能清楚“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到底是什么形状。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①,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段第2行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液态组合物”就是聚合物分散在分散液或溶液中形成的一种混合物,结合说明书第4~5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胶体粒度”就是指微粒的粒径满足使胶体颗粒能存在于一种稳定的胶体状态溶胶中,而在“该芯层的一层上形成的”则是指上述的“液态组合物”涂布在芯层上形成层状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进行整体的理解,可以清楚上述含义。对于理由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权利要求2中的“无定形胶体状SiO2”对应的是权利要求1中的“该阻透层还包含无定形SiO2,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是以胶体粒度存在于所述阻透层中的”,而不会认为是对“无定形SiO2的微粒”的限定。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9~11,请求人认为:其中的“表面重量”是不清楚的,表面重量不是本领域常用词汇。表面是指平面,其不应该有重量。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已经记载了“表面重量”对应的单位为g/m2,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其含义为单位面积内阻透层的重量,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平面不应该有重量的理解。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1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阻透层与芯层一体化后,表面实质上完全相互面对,面对的面就不存在了,而应当为背对的表面,因此上述表述也是不清楚的。而且,附图2标记15复合于阻透层14,并不是如专利权人所述的复合重叠,所称表面已经不存在,一体化了。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技术领域和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可以知晓所述产品为一种多层材料,权利要求14中所述的一体化是指的各个层面紧密贴合形成一个整体,但层面两两之间仍然存在界面,上述表述是清楚的。附图2是一种生产如附图1所示产品的复合重叠工艺流程图,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理解所述一体化并没有造成界面完全融合并消失。结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15,请求人认为:①其与权利要求14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样为面对面,阻透层与芯层已经一体化了,不知道如何再配置一个中间层。②所述“施用”不属于本领域术语,因此不清楚。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①,参见权利要求14中对一体化的评述可知所述一体化后层面之间仍然存在界面,而由权利要求15中间接施用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知晓所述阻透层应当是施用在聚合物的中间层上,再施用到芯层后一体化的。对于理由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字面意思就可知其为施加使用,而具体选用的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的涂布等方式,含义是清楚的。结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16,请求人认为:其未清楚限定“外液密性涂层12,13”与“所述阻透层14”、“所述芯层11”的关系,而且上述特征也未出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中。合议组认为:“外液密性涂层12,13”的名称本身就已经表示了所述液密性涂层应当是在外,具体则是指 “所述阻透层14”和“所述芯层11”的外部,而且其是对在前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无需出现在在前的权利要求中,其记载也是清楚的。结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26,请求人认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中为“无定形SiO2微粒”而非“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二者的关系,也不清楚“无定形胶体”的形状。由于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20,因此存在同样的不清楚问题。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已经明确放弃了对所限定无定型胶体形状不清楚的理由,因此合议组不再评述。此外,参见对权利要求2中理由②以及权利要求20的评述可知,请求人对权利要求26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28,请求人认为:其中的“表面重量” 和“施用”均不是本领域技术术语,因此不清楚。参见对权利要求9~11和权利要求15中理由②的评述可知,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31,请求人认为:“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中没有出现,也未在说明书中说明,其含义是不清楚的;此外,其中的“施用”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术语。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可知就是一种起到阻透作用的膜,权利要求31的上述记载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中“阻透层”如何制备的进一步限定,是清楚的;此外,参见权利要求15中理由②的评述可知,所述“施用”也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与权利要求3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2中“液体阻透组合物”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此外,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2中的“载体层”也存在与“液体阻透组合物”同样的问题,“施用”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理解可知,所述载体层是不同于阻透层和芯层的另一层物质,位于阻透层和芯层中间,是增加的一层,而且说明书第6页第5~7段也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其含义也是清楚。参见权利要求15中理由②中对“施用”的评述,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33,请求人认为:“纤维网”没有出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和20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其与“阻透层14”、“芯层11”的关系。而且附图中前面都说11为芯层、而这里又为纤维网,也是不清楚的。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33的记载,可以知晓其是对权利要求19和20的进一步限定,所述“纤维网”是对“芯层”的限定,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阻透层施用在纤维网上,说明书第8页第6~8段也有相关说明,其含义与作用关系均是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4~36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37,请求人认为:①其中的“包装层压体”和“外液密性涂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中没出现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清楚其与“所述阻透层”和“所述芯层”的关系。②未清楚限定“外液密性涂层12,13”与“所述阻透层14”、“所述芯层11”的关系。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①,权利要求37中的“包装层压体”就是指权利要求19或20中的“包装层压体”,其虽然存在术语不统一的瑕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的整体进行理解,可以知晓和确定上述含义。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6中对“外液密性涂层”的评述,可知增加上述特征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其与其他各层的关系也是清楚的。

关于本条目下其他未提及的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其均是由于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基于前文的评述,该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依据的事实与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相同,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评述,合议组认为,所述记载内容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清楚的,请求人没有以翔实的理论分析或确凿的证据证明本专利不可实施,请求人基于上述事实而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对包装容器如何形成,以及如何用于食品进行说明,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8和27中聚合物与SiO2是如何混合以及聚合物及其组合未进行具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合议组认为:将层状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及将其用于食品包装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说明书无需对其进行详细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采用现有技术中常规方法实现。对于权利要求8和27中记载的聚合物与SiO2的混合以及聚合物及其组合的使用,首先,在撰写方式上,权利要求8和27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2和20,对于权利要求8和27的理解不能脱离权利要求2和20中的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2和20均已明确限定了聚合物是要显示出羟基或羧基官能团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对权利要求8和27中的聚合物进行选择时应当保证其中有羟基或羧基官能团;其次,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3段以及具体实施例的描述,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选择聚合物的关键在于聚合物单独或其组合中包含羟基或者羧基官能团,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实施本专利所述方案,解决阻透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而与SiO2的混合也就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而且说明书也给出了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其混合方式。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也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存在不规范和不统一的技术术语或表述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可以知晓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方案仍然能够实施本专利,则认为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存在如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理由:①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的,说明书仅描述了“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权利要求1中“液态组合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不同于说明书中公开的水与SiO2微粒及聚乙烯醇(PVOH)或乙烯-丙烯酸共聚物(EAA)的混合物;根据说明书中实施例中关于水与SiO2微粒及PVOH和EAA得混合物的记载和常识,SiO2微粒不会溶解于PVOH或EAA的水溶液中形成溶液,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分散液或溶液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仅公开了水这一种液态物质,权利要求1中将其概括为“液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记载阻透层是通过涂布在芯层一侧,然后干燥、固化形成的,而并没有说明还可以采取其它的方式,权利要求1中的概括方式还包括了“液态组合物”以液态形成在“芯层一侧”上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②说明书中定义了SiO2微粒为“球形”而非权利要求1的无定形,说明书也未描述“胶体粒度”,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无定形SiO2以胶体粒度存在于阻透层的记载中没有以说明书依据。③说明书中仅记载了SiO2比表面积为80、170和220m2/g三个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80~170m2/g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此外,根据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几个SiO2微粒为特定含量和特定比表面积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含量范围以及比表面积范围内所有点的任意组合均能够解决技术问题。④说明书实施例仅公开了一种特定的聚乙烯醇以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权利要求1中将其概括为“羟基官能团的聚合物”和“羧基官能团的聚合物”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①,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其所述实施例的记载,结合在前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本发明实际上是先形成以水作为分散液的分散体系,其中分散有聚合物和胶体状态的无定形SiO2,然后将上述分散体系在芯层上形成阻透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水或者根据所用聚合物选择其他液体作为分散液,而通过液态物质涂布于芯层表面形成阻透层则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按照说明书的记载,SiO2微粒可以形成胶体溶液。结合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评述,请求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理由②,无定形属于化学领域中一种基于物质微观结构的分类,而球形则是对其宏观结构形状的描述,微观为无定形的物质可以为球形或其他形状的宏观结构,说明书的记载与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矛盾。关于胶体粒度,参见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评述可知,其含义为SiO2微粒的粒径范围在形成胶体溶液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明确的。对于理由③,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例如在80m2/g和220m2/g均能实施本发明,通常在所述范围的边界点值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以预见到通常在所述边界点值所组成的范围也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请求人并未以令人信服的理论分析或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范围中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的可能,因此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理由④,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作为聚合物的聚乙烯醇以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SiO2混合使用达到阻透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所述聚合物与SiO2发生了相互作用,而聚乙烯醇中的羟基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中的羧基则是通常发生相互作用的官能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可以解决阻透的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此外,请求人也没有以详实的理论分析或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本发明羟基和羧基的聚合物包含不可实施的部分。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上述相同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2、20~25、27~30、33~37中概括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或中间值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必然要求说明书存在与权利要求的一致性记载;其次,说明书已经记载了一个大的范围,并且记载了几个端点值的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有理由相信其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更窄范围内的点均能够实施用以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请求人也没有进行理论分析或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范围内包含??可实施的部分。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6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基于与权利要求2~12、20~25、27~30、33~37同样的道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有理由相信其权利要求中概括或记载的方案均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也即,请求人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被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823159.7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17、18、19,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无效(不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或20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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