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65
决定日:2009-12-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0040.9
申请日:2008-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诚
授权公告日:2009-04-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士锋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F04D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可以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的200820040040.9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陈士锋。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包括电控柜(1)、调节器防护罩(2)、水泵基座(3)、油箱(5)、油缸(6),其特征是:在油箱(5)内装置有微型泵站系统和非接触式传感器(4),传感器固定在Z型支架(8)上,传感器(4)上置有电子仓(4-1)和保护杆(4-2),在保护杆(4-2)上套有探测磁环(4-3),探测磁环(4-3)装置在油缸的上活塞杆(6-1)上,在Z型支架(8)上还装置有液流阀(9),液流阀上置有液流孔(9-1)和压力调节杆(9-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其特征是:油箱(5)上置有油箱盖(5-1),在油箱盖上装置有五芯航空电缆插头(5-2),在油箱(5)的外部还装置有五层集电环(5-3),五层集电环上置有双触点电刷组(5-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其特征是:电控柜(1)面板上装有距离位移数显表(1-1)和角度位移数显表(1-2),升、降开关(1-3),遥控手柄(1-4),电控柜(1)内还装置有语音集成提示电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其特征是:油箱(5)通过油箱下法兰(12)、油缸上法兰(13)与油缸(6)连接,油缸通过油缸下法兰(14),油缸支架上法兰(15)与油缸支架(7)连接,油缸支架下法兰(16)与电机大轴法兰(11)连接,电机大轴法兰与水泵电机大轴(17)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其特征是:调节器防护罩(2)固定在水泵基座(3)上,电控柜(1)装置在调节器防护罩(2)的顶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微型泵站包括:单个电机、单个油泵,电磁换向阀及液压锁。”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黄诚(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272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新编传感器实用宝典?第57页-第60页的内容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提出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在口审前提交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新编传感器实用宝典?第57页-第60页的内容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新编传感器实用宝典?是一本工具书,且其印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中所涉及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大部分特征,唯一的区别在于,证据1使用的是接触式传感器,而本专利使用的是非接触式传感器,而非接触式传感器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免抬轴水泵叶片角度调节器,它是由油泵电机、泵油齿轮、泵油轮、油箱、油泵、高压油管、油缸、活塞、油封、底座、外罩、角度传感器、限压阀、活塞杆、控制阀、调节器轴及回油通道组成的内供油液压装置,并通过底座固定在主电机转子轴的上端部,置于主电机上盖上的外罩内;其中底座上端通过法兰盘连接有一个由活塞分隔成上油缸和下油缸的油缸,油缸上端通过法兰盘连接有一油箱,油箱内装有两个油泵;外罩内顶面上固定有一油泵电机,油泵电机通过活塞杆上部的泵油齿轮与两个油泵的泵油轮连接,两个油泵通过高压油管分别与上油缸及下油缸连通,活塞杆的下端通过法兰盘连接调节器轴,其上端顶部装有控制阀和角度传感器,上油缸与油箱的结合处装有限压阀,活塞及活塞杆的中心上制有一与油箱相通的回油通道,油缸与活塞杆的接合处装有油封。

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在油箱(5)内装置有微型泵站系统和非接触式传感器(4),传感器固定在Z型支架(8)上,传感器(4)上置有电子仓(4-1)和保护杆(4-2),在保护杆(4-2)上套有探测磁环(4-3),探测磁环(4-3)装置在油缸的上活塞杆(6-1)上,在Z型支架(8)上还装置有液流阀(9),液流阀上置有液流孔(9-1)和压力调节杆(9-2)”。

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油泵电机设置在油箱外部,所使用的角度传感器为接触式传感器,并且设置在油箱外部;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含油泵电机等部件的微型泵站系统设置在油箱内,所使用的传感器为非接触式传感器,且该非接触式传感器也设置在油箱内。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由于全部微型泵站系统和传感器都装在油箱内,因此使内置式水泵叶片调节器结构紧凑,易于制造,在使用过程中实现非接触测量,设备无损耗,延长了使用寿命。

虽然非接触式传感器的结构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如何将非接触式传感器应用到水泵叶片角度调节器中的具体方案,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非接触式传感器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可以与证据1相互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4004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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