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取暖炉(LH2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5
决定日:2009-12-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310475.1
申请日:2007-09-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威尔莱炉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任建华;杨经武
主审员:沙柏青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四棱锥体和三棱锥体均是常见的几何形状,并且取暖炉每一个侧面的形状基本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四棱锥体还是三棱锥体的区别对于该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取暖炉(LH200)”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30310475.1,申请日是2007年9月13日,专利权人是任建华、杨经武。 ????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市威尔莱炉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 附件1:本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6页;
附件2:欧共体外观设计000760095-0001公报打印件及翻译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类别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2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9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欧共体外观设计000760095-0001公报的中文译文,表示该证据的中文译文以此次提交的为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及资格没有异议,均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对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翻译件与原文的一致性没有质疑,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欧共体外观设计000760095-0001公报打印件及翻译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为2007年7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9月13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对比????附件2公开了一种加热炉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是取暖炉,包含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1.本专利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2.本产品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整体呈平截式四棱锥体,侧面为拉长的梯形,由四根竖立的支柱支撑;取暖炉下半部为基体部,每两根支柱之间设有平面板;取暖炉上半部为加热区域,每两根支柱间设有梯形状烤架,烤架的外框架之间设有若干水平横杆,加热区域内设有圆柱状加热体,自取暖炉基体部延伸到上端的顶盖;顶端部设有顶盖,顶盖为平截式四棱锥体,侧面为扁的梯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也是加热炉,整体呈平截式三棱锥体,侧面为拉长的梯形,由三根竖立的支柱支撑;取暖炉下半部为基体部,每两根支柱之间设有平面板;取暖炉上半部为加热区域,每两根支柱间设有梯形状烤架,烤架的外框架之间设有若干水平横杆,加热区域内设有圆柱状加热体,自取暖炉基体部延伸到上端的顶盖;顶端部设有顶盖,顶盖为平截式三棱锥体,侧面为扁的梯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和比例均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整体呈四棱锥体,其顶盖也是四棱锥体;在先设计整体呈三棱锥体,其顶盖也是三棱锥体。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有区别,但是四棱锥体和三棱锥体均是常见的几何形状,并且取暖炉每一个侧面的形状基本相同,故二者是四棱锥体还是三棱锥体的区别对于该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 宣告20073031047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