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4
决定日:2009-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68545.6
申请日:200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城市同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请求人)孙萍(第二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2D5/58,B28B23/06,B28B23/10,B28B23/16,E02D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对于没有标明印刷日的出版物,确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需要其他有证明力的佐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决定中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68545.6,申请日是2007年5月11日。本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是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在2009年第25卷22号专利公报上公告将本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1),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2),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5)和张力孔(4);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7)上;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3),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桩心是与端板中央圆孔直径相同的圆筒形的中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7),当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7)时,端板(1)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4)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5);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中央的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张力孔(4)和穿线孔(5)总体上呈方形布局或呈圆形布局,穿线孔(5)是个沉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与混凝土桩身连接部设有套箍(6)。

5、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6、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合拢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震动成型模具,而后向该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时,对钢绞线主筋以每一组两根实施定值张拉;对钢棒主筋以整桩整体实施定值张拉。

8、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是将模具带桩放入密闭、高压的高压釜内,在高温170C。-185C。,压力1MPA下,4小时内即产成品。

9、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13),用以合模的锁扣(1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1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15),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具中设数个保护跑轮、保障生产安全、直径大于跑轮的假轮(12)。”

(一)关于盐城市同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一(4W02580)

针对本专利,盐城市同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共18页;

附件3:附件2中英国专利文献扉页及附图的中文译文,共4页;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第一请求人声称的苏G03-200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的封面页、第1、45页的复印件,共3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4、5能够证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编号为4W02580,并于2009年6月26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8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6: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63页、企业简介页、封底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附件6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2)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5的公开性有异议。对附件3中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属于超过举证时限的新证据,不应予以接受。(4)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5)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二)关于第一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二(4W02704)

针对本专利,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7、42、43、45、54、企业简介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共18页。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9:附件8中GB2257737A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0:阮起楠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9、51-60、64、65、79-88、109-111页、封底的复印件,共30页。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2:第一请求人声称的苏G03-200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的封面页、第1、4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3: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46页、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编号为4W02704,并于2009年8月20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案件编号为4W02580的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分别于2009年8月6日和2009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6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4:盖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15:盖有“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章的说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16:盖有“太仓市牌楼彩印厂”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4-16证明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09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4-16的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予以签收。

(2)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欲补强证明附件7、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附件17: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09]56号“关于批准《HKFZ/KFZ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发票编号为03161491、日期为09年8月20日、盖有“上海市徐汇区建科书店发票专用章”章的发票复印件1张。

(3)合议组当庭将附件17、18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

(4)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有两种评述方式,一是以附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常规技术选择;二是以附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8;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12、13公开,沉头孔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10和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属于简单替换,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5)专利权人对附件7-13、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13的公开性有异议,同时认为附件17、18无法证明附件7、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附件9中关于附件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6)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4-16的原件,第一请求人对附件14-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7)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明确表示不再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三)关于孙萍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4W02743)

针对本专利,孙萍(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9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9: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扉页、第1-4、8、10、11、43-49、封底的复印件,共18页;

附件20:标题为《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成套技术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第18、22、27、29-31、39-41、112、113、115页,以及第1行文字为“带钢剪切下料-电弧焊接头-辊压成形加强筋”的无页码页1页(该页共11行文字),其中,第18页共9行文字,第22页共18行文字,第29页共18行文字,共14页;

附件21:阮起楠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版权页、第1、3、4、25-29、54、79、86、87、109、110页的复印件,共16页;

附件2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5187Y(专利号为200720108981.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扉页、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23:公开日为1998年8月4日、公开号为US5788419A的美国专利文献,共8页;

附件24:公开日为2007年5月2日、公开号为CN1954982A(专利号为200510030859.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扉页、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2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10946Y(专利号为20052007109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4969Y(专利号为200720108978.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扉页、权利要求书,共2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编号为4W02743,并于2009年9月17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7:CNKI知识搜索网页的打印件1页;

附件28: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章的《住宅科技》2007年第9期第48、49、50页刊载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应用》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9: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章的美国专利文献US5788419A的复印件,以及盖有“江苏省工程技术翻译院有限公司”章的US5788419A的中文译文,共15页。

案件编号为4W02580的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6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0:盖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31:盖有“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章的说明的复印件1页;

附件32:盖有“太仓市牌楼彩印厂”章的证明的复印件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0-32证明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第二请求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09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30-32的副本转给第二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予以签收。

(2)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9公开,在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0、2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附件20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0、29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附件20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0和21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钢绞线被附件29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0、2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0、2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0、2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手段或被附件2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0、21公开,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25、19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附件2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9与附件26的权利要求2构成重复授权,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2、2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1-4、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以及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3)专利权人对附件19、21、24-26、28、2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9中US5788419A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9的公开性、公开日期是否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有异议;在合议组的主持下,第二请求人当庭在互联网上演示了附件20和27的获得过程。专利权人对附件20、2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0-32的原件,第二请求人对附件30-32的真实性有异议。

(5)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再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11月1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还明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和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4W02580、4W02704、4W02743三个无效请求案事实均已经清楚,可以合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关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1、2、4、8、10、11、17、18,专利权人对附件1、2、4、8、10、11、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4、8、10、11、17、18的真实性。同时,附件1、2、4、8、11均为专利文献,附件10为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2、4、8、10、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4、8、10、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中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8公开的内容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9中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20、21、24-29,专利权人对附件20、21、24-2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第二请求人主张附件27能够佐证附件20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第二请求人当庭在互联网上演示了附件20和27的获得过程,专利权人对附件20的公开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0、21、24-29的真实性。其中,附件20、21为公开出版物,附件24、25、29为专利文献,且附件20、21、24、25、2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0、21、24、25、29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9公开的内容以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本案的其他证据,在具体无效理由中进行评述。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没有标明印刷日的出版物,确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需要其他有证明力的佐证。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9公开,在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第二请求人还认为附件28能够证明附件19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经核查,附件19是图集号为2006沪G/T-502、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附件19的扉页是落款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关于批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该通知中记载有“沪建市管[2006]81号”、“该图集号为2006沪G/T-502,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009年11月”以及“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9的封面印有“2006”字样。

附件28中记载了“为更好地应用、推广空心方桩,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批准编制出版了产品的应用图集(2006沪G/T-502)”(参见附件28第50页右栏倒数第一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第二请求人主张附件19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但是,附件19中没有相关的版权标识和印刷日等信息,附件19扉页中“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不是附件19的印刷日,附件19封面的“2006”也不能被确定为附件19的印刷日。附件19扉页中的通知不足以证明附件19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印刷,也不足以证明附件19中所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公开出版物的方式被公开。同时,附件28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9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附件28并没有载明2006沪G/T-502图集何时被公开出版或印刷,因此,附件28并不能证明附件19中所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公开出版物的方式被公开。因此,无法确定附件19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根据现有的证据,附件19不能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由于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没有标明印刷日的出版物,确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需要其他有证明力的佐证。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

①第一请求人在4W02580无效请求案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a)附件1没有公开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b)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b)已被附件2的摘要和其说明书附图1、4公开,同时圆弧半径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附件6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a)、(b)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

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离心砼方桩,两头有方形端头板1,两端头板用钢筋笼2联结,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为离心法成型的砼。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钢筋笼2的砼形成桩身3。方形端头板1、桩段横越截面的中央内孔4是等径同心圆,外边是相同或相似的正方形。方形端头板1为厚12~20mm,外方内有圆孔的钢板,沿周边等距分布若干相互联通的大、小孔,大孔为联结张拉设备的螺栓孔,小孔为承托骨架墩头的受力孔。钢筋笼所用主筋可以是预应力钢筋或普通钢筋(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0-17行,图1、2)。

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心加固桩段,其由混凝土制成并具有一个纵向延伸通道12。图1、4示出了桩段的四边转角为圆弧形转角(参见附件2说明书摘要,图1、4)。

附件6是图集号为2006沪G/T-502、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附件6的扉页是落款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关于批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该通知中包括“沪建市管[2006]81号”、“该图集号为2006沪G/T-502,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009年11月”以及“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6的封面印有“2006”字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6属于第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并且,根据前文中关于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公开时间的评述(关于附件19评述中的部分理由)可知,附件6并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故附件6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合议组对附件6不予考虑。而且,权利要求1和附件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下称区别技术特征A),附件2示出的方桩桩身的横截面的四边转角为圆弧角,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也没有给出在采用圆弧角消除应力的同时又保证了桩的横截面积以保证单桩承载力的技术启示,即没有给出方桩四边转角的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公知常识,且区别技术特征A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桩在建筑施工中桩身四角较少出现损坏现象,使得在采用圆弧角消除应力的同时又保证了方桩的横截面积以保证单桩承载力,提高成桩率和成桩利用率。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由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无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4公开、是否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4、5公开、是否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4公开,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导致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②第一请求人在4W02704无效请求案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常规技术的结合,或者附件7和附件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还认为,附件17、18能够证明附件7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12、13公开,沉头孔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核查,附件7是图集号为2006沪G/T-502、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附件7的扉页是落款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关于批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的通知,该通知中包括“沪建市管[2006]81号”、“该图集号为2006沪G/T-502,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009年11月”以及“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7的封面印有 “2006”字样。

附件8公开了一种空心加固桩段,其由混凝土制成并具有一个纵向延伸通道12。图1、4示出了桩段的四边转角为圆弧形转角(参见附件8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页,图1、4)。

附件17是盖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章、落款日期为二??九年六月三十日的通知,其中记载了“原《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2006沪G/T-502)同时废止”。

附件18是盖有“上海市徐汇区建科书店发票专用章”章的、开票日期为09年8月20日、品名规格为“图集06沪G/T-502”的发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第一请求人主张附件7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但是,附件7中没有相关的版权标识和印刷日等信息,附件7扉页中“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不是附件7的印刷日,附件7封面的“2006”也不能确定是附件7的印刷日。附件7扉页中的通知不足以证明附件7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印刷,也不足以证明附件7中所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公开出版物的方式被公开。同时,附件17仅能证明附件7中的图集在2009年6月30日废止,并不能证明附件7中所有的技术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公开出版物的方式被公开。附件18能够证明附件7在2009年8月20日向公众公开,并不能证明附件7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此外,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是江苏省结构构件标准图集,其批准文号为苏建科(2002)276号,实行日期为2002年8月30日,然而在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12的原件中,其版权信息页中明确记载了其印刷时间为2005年5月,由此可见,并不能通过标准图集的实行日期、批准文号来确定标准图集的出版印刷日。因此,无法确定附件7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根据现有的证据,附件7不能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常规技术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7、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由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常规技术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7、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无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1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11、12、13公开,沉头孔是否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11公开,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导致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③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0和21公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钢绞线被附件29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理由,无法确定附件19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附件19不能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由于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无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20和21公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钢绞线是否被附件29公开,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0、21、29公开导致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8

①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10和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属于简单替换,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0公开了预应力管桩生产工艺,公开了PHC桩的生产工艺,包括制作混凝土、准备模具、制作钢筋笼,然后布料、合模、纵向张拉,再离心成型、蒸养池预养、拆模、初检、蒸压釜二次压蒸后检查入库;还公开了PC桩的生产工艺,包括制作混凝土、准备模具、制作钢筋笼,然后布料、合模、纵向张拉,再离心成型、蒸养池预养、拆模、初检、水养池养护后入库(参见附件10第29页图3-1)。还具体公开了钢筋加工、钢筋骨架制作及预应力张拉、喂料方式、离心成型、养护方式以及桩端板及裙板加工的具体工艺,在离心混凝土的抗渗性和强度一节公开了将离心制管用的混凝土混合物分别在离心机和振动台上成型(参见附件10第51-60、64、65、79-88、109-111页)。

关于权利要求5,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在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之前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参见权利要求5的步骤4、5,下称区别技术特征B),附件10没有公开该特征。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脱模前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参见权利要求5的步骤6、7,下称区别技术特征C)。附件1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养护方式。区别技术特征B的存在使得便于检查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效果,区别技术特征C的存在提高了生产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性效果。此外,并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B、C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6,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在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之前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参见权利要求6的步骤4、5,下称区别技术特征D),附件10没有公开该特征。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脱模前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参见权利要求6的步骤6、7,下称区别技术特征E),附件1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养护方式。区别技术特征D的存在使得便于检查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效果,区别技术特征E的存在提高了生产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性效果。此外,并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D、E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进一步地,权利要求7、8择一引用了权利要求5、6,由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无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10公开、是否属于简单替换,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要否被附件10公开,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8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或属于简单替换导致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②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20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要求5的步骤6,但是附件24给出了经离心成型的方桩采用高压蒸汽养护成型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20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要求6的步骤6、7,但是附件24给出了震动成型和高压蒸汽养护成型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0、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二请求人还明确表示附件24仅用于评述一次性高压蒸养养护和震动成型。

附件20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生产工艺,包括装、合模,布料,张拉预应力钢筋,离心成型,常压蒸汽养护,脱模,压蒸养护,自然养护(参见附件20第39-41页)。附件20第113页公开了端板及焊接连接构造图,示出端板具有焊接坡口、穿线孔和张力孔,端板的四边转角为直角(参见附件20第113页图5.3.6-2)。

附件2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生产工艺中的离心-振动复合工艺,记载了“单一成型工艺的效果总没有复合成型工艺效果好,离心-辊压,离心-振动-辊压,离心-振动这是制造预应力管常用的复合工艺”(参见附件21第79页)。

附件24公开了制造预应力钢强度桩材的方法,公开了在离心成型后按混凝土不同的强度等级要求采用普通蒸汽养护成型或高压蒸汽养护成型后脱模(参见附件24权利要求4步骤f、g),还公开了在震动方式成型后按混凝土不同的强度等级要求采用普通蒸汽养护成型或高压蒸汽养护成型后脱模(参见附件24权利要求3步骤e、f、g)。

关于权利要求5,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0并没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由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的各个具体步骤所构成的制造方法,附件20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5步骤1中的“铣出应力消除圆弧”、步骤2中的“以钢绞线为主筋”、“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附件20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在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之前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参见权利要求5的步骤4、5,下称区别技术特征F),以及脱模前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无论附件24是否公开一次性高压蒸养养护,第二请求人都没有证明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第二请求人没有使用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F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且区别技术特征F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5限定的方法便于检查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效果,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6,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0并没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由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的各个具体步骤所构成的制造方法,附件20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6步骤1中的“铣出应力消除圆弧”、步骤2中的“以钢绞线为主筋”、“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附件20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的下述技术特征:在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之前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参见权利要求6的步骤4、5,下称区别技术特征H),养护前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参见权利要求6步骤6、7,下称区别技术特征I),以及脱模前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参见权利要求6的步骤7、8,下称区别技术特征J)。无论附件24是否公开了一次性高压蒸养养护和震动成型,第二请求人都没有证明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第二请求人没有使用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H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且区别技术特征H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6限定的方法便于检查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效果。同??,附件21也没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由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的各个具体步骤所构成的制造方法,尤其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H、J,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0和2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综上,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0、24的结合,或20、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二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手段或被附件2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0、21公开,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7、8择一引用了权利要求5、6,由于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无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常用手段或是否被附件2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20、21公开,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8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或属于常用手段导致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附件25的区别在于“圆弧角90度、圆弧半径分别为25-30MM和5-10MM;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附件19公开了圆弧角90度、圆弧半径分别为25-30MM和5-10MM,附件21第79页公开了跑轮,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5公开了一种离心砼方桩模,外形基本呈两端密闭的筒状,它由两块形状相同、对扣并连接的槽形模具及连接于对扣后形成的管模轴向两端的端板组成,每块槽形模具均由一个等腰直角三角形槽、固定连接于每个槽的径向槽口两侧的企口板、固定连接于每个槽外侧的加强纵筋及加强环筋、固定连接于每个槽外侧的多个半圆形的跑轮组成,所述两个槽形模具通过螺栓连接企口板为一体,两端与端板固定相连接,从而形成外形基本呈两端密闭、其上有多个等距的等直径的环状跑轮、并有多个纵向分布的加强纵筋及加强环筋、内腔为横截面呈正方形的柱状体空腔的筒状体,上述两等腰直角三角形所构成的正方形的四角为倒角,所述跑轮的内圈与等腰直角三角形槽两腰外侧的加强纵筋的外侧、等腰直角三角形槽槽底的加强纵筋的外侧及企口板的外侧相焊接,等腰直角三角形槽的外壁及跑轮的内圈间连接有加强板。

附件21第79页公开了离心-振动复合工艺,具体公开了托轮刻槽振动离心复合工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附件25的区别在于:“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下称区别技术特征K)、“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下称区别技术特征L)以及“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下称区别技术特征M)。附件2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K、L、M,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如前所述理由,附件19不能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第二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K、L、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如果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则应当认为它们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26权利要求2相比区别仅在于密封圈的设置,但密封圈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附件26的权利要求1、2内容如下:

“1、一种混凝土方桩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3),用以合模的锁扣(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5);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9),其圆弧角90°圆弧半径为25-3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方桩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模(1、1’)扣合后内腔截面四边转角的应力消除圆弧是,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为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为5-10MM。”

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26的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26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基于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26的权利要求2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26的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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