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凝结水回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6
决定日:2009-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9889.7
申请日:2008-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树生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2D 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凝结水回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820109889.7,申请日是2008年8月22日,专利权人是李树生。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凝结水回收系统,包括回收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进水射流泵、出水射流泵以及若干不同压力的进水管道,所述进水射流泵设有单一压力的吸入口或多个不同压力的吸入口,其射流出口连接所述回收罐,射流进口通过进水射流高压泵连接所述罐体的下部,所述若干进水管中的低压进水管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单一压力的吸入口或低压吸入口,所述若干进水管中的高压进水管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或连接回收罐、或分别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和所述回收罐,所述出水射流泵的吸入口连接所述罐体上部,射流进口通过出水射流高压泵连接所述罐体下部,射流出口连接用水管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不同压力的吸入口设置在所述进水射流泵轴线方向上的不同位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采用同一个进水管连接相同和相近压力的凝结水源。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顶部设有用于连接所述出水射流泵吸入口的排汽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底部设有分别连接所述进水射流高压泵进水管口和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进水管口的进水射流供水管和出水射流供水管,或者设有通过三通分别连接所述进水射流高压泵进水管口和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进水管口的共用射流供水管。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射流高压泵是一个或是相互并联的两至三个高压水泵,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也是一个或是相互并联的两至三个高压水泵。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设有水位检测装置,用于检测罐体内的水位并生成罐体内水位信号,所述出水射流泵射流进口同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之间的连接管道上设有电控阀,所述电控阀的控制电路连接所述水位检测装置的信号线路,所述水位检测装置通过罐体内水位信号控制所述电控阀以及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的工作状态。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射流泵射流进口同所述出水射流高压泵之间的连接管道上还设有所述电控阀的旁路管道,所述电控阀的旁路管道上设有旁路阀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顶部设有若干安全阀,其中包括一个或多个能够自动复位的泄压阀。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排汽管还通过管道直接连接用汽设备,所述罐体下部的侧面和底部分别设有排污口,所述排污口连接排污管道。”
针对本专利,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答辩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7265Y,专利号为0126430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5804Y,专利号为20052011481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04267C,专利号为200610112559.9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请求人称专利权人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程序中提交的专利对比文件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编号为09-308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5804Y,专利号为20052011481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同附件3)
附件8:公开日为2007年5月9日,公开号为CN1959322A,申请号为200610112559.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7页;
附件9: 2007年第5期(总第298期)《节能》的第3、35-37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0: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公开号为CN1217453A,申请号为97120127.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附件11:1998年第5期《北京节能》的第15-1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2: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7、8、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10、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单一压力的吸入口”、“低压”以及“高压”的描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未对本专利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对比分析,因此不认同请求人的主张。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9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7、8、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2)关于证据质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9和11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打印件,专利权人经核对,对于附件9、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请求人使用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本案当中的专利文献证据(附件7、8、10)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可以核实,要求专利权人自行核实,专利权人拒绝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了原件:
反证1: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1990年5月第2次印刷的《大气污染防治手册》版权页和第161页复印件;
反证2: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的封面页、版权页和第5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想用上述反证1和2说明文氏管和射流泵的不同。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作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9,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7、8是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拒绝核实。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7、8、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反证1和2,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凝结水回收系统,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公开了一种高温凝结水回收系统,包括封闭式回收器13(相当于回收罐),还包括用于进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16和用于排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3,优选采用文氏管,进汽增压输送装置16(文氏管)的喉管管口连接蒸汽加热管网15(相当于单一压力的吸入口及进水管道),其渐扩管口(相当于射流出口)连接封闭式回收器13(相当于回收罐),渐缩管口(相当于射流进口)通过进水射流高压泵11连接封闭式回收器13(相当于回收罐)的下部,排汽增压输送装置3(文氏管)的喉管管口(相当于出水射流泵的吸入口)通过排气管2连接封闭式回收器13(相当于回收罐)的上部,渐缩管口(相当于射流进口)通过出水射流高压泵11连接封闭式回收器13(相当于回收罐)的下部,渐扩管口(相当于射流出口)连接输出管网(相当于用水管道),其原理均为高压水管连接渐缩管口,形成射流,将喉管管口的介质引入文氏管形成射流增压(相当于进水和出水射流泵)。(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第15行,图1)
由此可见,附件8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发明构思(在封闭式回收系统中利用常用的流体增压输送装置进行液/汽回收)以及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附件8未明确公开进汽增压输送装置16(文氏管)连接的蒸汽加热管网15是否为不同压力的进水管道以及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即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对应的“所述若干进水管中的低压进水管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单一压力的吸入口或低压吸入口,所述若干进水管中的高压进水管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或连接回收罐、或分别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和所述回收罐”的技术特征。但合议组认为,首先进汽/水端外联的蒸汽源为不同的压力源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情况,附件8只是将这种实际工况简化为“外接蒸汽加热管网15”;其次对上述实际的工况利用各种已知的装置进行压力调节,从而解决回收多种压力的汽/水源也已经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如在附件7中公开了一种用于“乏汽、凝结水回收系统”中的“多路共网器”,其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由多个小射流泵串联而成的一个大射流泵,如其图1和3所示,多路共网器包括有高压冷凝水的进水口6、压力依次降低的两个冷凝水入口18、19、供高温冷凝水回收器输入冷凝水的进水口15和一个出水口7,冷凝水入口18、19上设置有拉瓦尔喷嘴20,以将各路冷凝水输出至出水口。多路共网器1适用于冷凝水压力等级不同的情况,可实现不同压力的冷凝水共用一台装置回收。由于高压冷凝水的高速喷射,形成相对的低压区,可以让压力较低的冷凝水进入。同时,低压区有利于正常的疏水,不影响生产正常换热(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4页第4段,图1和3)。因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低压进水管连接进水射流泵单一压力的吸入口或低压吸入口,高压进水管连接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的技术方案以及“用高压水引流低压水来实现回收多种压力的汽/水源”的发明构思实际上已经被附件7所公开。至于“高压进水管直接连接回收罐”的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当进水管的压力高到不需要增压输送装置时,自然就可以直接输入到回收罐中,这在附件9中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在其第37页的图2中可见,间接用汽设备、蒸汽凝结水都直接连接在集水罐上;在此基础上,“不同的高压进水管分别连接所述进水射流泵的高压吸入口和所述回收罐”的方案只是根据具体工况对前述两种方案的综合,显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7、9的结合来说并无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和反证2用以说明文氏管和射流泵的不同,欲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但是合议组认为,射流泵与文氏管一样,也具有渐缩部、混合部、渐扩部三部分,同时具有垂直于轴向的喉管入口,区别只是射流泵在文氏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喷嘴,但两者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装置,因此该理由不能改变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若干不同压力的吸入口设置在所述进水射流泵轴线方向上的不同位置”在附件7中有公开,附件7中压力依次降低的两个冷凝水入口18、19就是沿轴线方向设置在多路共网器(相当于进水射流泵)上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一个进水管连接相同和相近压力的凝结水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中被公开,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予以认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描述罐体底部与两组高压泵(分别用于进水射流和出水射流)之间的管路,采用两个管路分别连接或者用三通来分流,在附件8中也公开了使用两个高压泵分别连接进气增压装置和排汽增压装置(相当于分别用于进水射流和出水射流)的方案(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因此罐体与两组高压泵之间的连接是必然的,至于具体是采用两个管路分别连接或者用三通来分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也是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的,增设并联的高压水泵在技术上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描述采用水位检测装置、电控阀相互配合来控制罐体内的水位,这在本领域亦属惯用技术手段,在附件7中也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手段,通过液位传感器、控制装置5和电/气动调节阀12来控制高温冷凝水回收装置中的水位(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第6行);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被公开(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4页第1段和图2),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予以认可;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罐体顶部的安全阀,其包括泄压阀,显然上述阀门及其设置在本领域中为公知技术,附件7中就公开有安全阀22(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5页第5行);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罐体排汽管还通过管道直接连接用汽设备,所述罐体下部的侧面和底部分别设有排污口,所述排污口连接排污管道”,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采用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7、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10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0988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