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重复请求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自动重复请求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37
决定日:2009-1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08706.7
申请日:2000-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敏莉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邢欣欣
国际分类号:H04L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获得其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在自动重复请求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808706.7,申请日为2000年4月7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和

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所述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和内容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字段。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消息字段包括一个位图消息。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一个序列号,说明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任意序列号。

5.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所述内容字段的长度值。

6.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内容字段包括一个位图。

7.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8.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的或者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9.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长度字段的长度等于零,并且使用预先确定的位图长度。

10.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说明位图中的一个最终序列号。

11.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零值。

1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序列号字段的长度等于0。

1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消息字段。

1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15.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和

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这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长度字段、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跟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相应的一个相关联。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消息字段包括一个清单消息。

17.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值等于0。

18.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0值。

19.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奇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是一个应答。

20.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偶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不是一个应答。

21.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22.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的或者错误的所述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23.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消息字段。

24.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25.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和

响应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多个消息字段,所述多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至少一个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多个错误的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都跟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一个相关联。

26.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消息字段还包括一个应答消息。

27.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消息字段中的最后一个包括,没有被所述第二个数据单元中所有其它的多个消息字段表明为错误的所有序列号的一个应答。

28.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字段还包括一个没有更多消息。

29.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位图消息。

30.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一个序列号,说明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一个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

31.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所述内容字段的一个长度值。

32.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内容字段包括一个位图。

33.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34.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第二个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或者错误的所述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35.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长度字段的长度等于零,并且一个预先确定的位图长度被使用。

36.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说明位图中的最后一个序列号。

37.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0值。

38.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长度等于零。

39.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包括一个清单消息。

40.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的至少一个值等于0。

41.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奇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是一个应答。

42.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偶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不是一个应答。

43.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44.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多个消息字段。”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罗敏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

附件2(下称证据1):欧洲专利局针对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申请00923044.2-2415做出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下称证据2):欧洲专利局针对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申请00923044.2-2415做出的驳回决定复印件,共7页;

附件4(下称证据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19页;

附件5: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6: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5页。

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

①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第7页第4段中强调图4所示的S-PDU中的序列号字段FSN的实现方式不限于第一个未被正确接收的D-PDU的序列号,而是可以使用任意一个错误的序列号,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当FSN不是第一个未被正确接收的D-PDU的序列号时应该如何构造位图,从而使得其与FSN的结合能够清楚地表示所有100个D-PDU的接收情况。

②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段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现有LIST方法所形成的清单长度主要取决于差错的分布,而本专利所提供的单个错误SN LIST方案由于“只列出单个错误”,因而其形成的清单长度主要取决于差错的个数,现有LIST方法和本专利所提供的单个错误SN LIST相结合时,其清单长度则与差错个数以及差错分布均有关,但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公开如何在上述的位图方案、单个错误SN LIST方案、单个错误SN LIST与现有LIST相结合的方案以及组合的方案这四者之间进行适当的选择。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的“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第二个数据单元”、“内容字段”含义不清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要做到使“反馈响应”最小,必须要依据差错的分布和/或数量来选择图4-6甚至图8中的一种情形来执行差错控制,当差错分布和/或数量变化较大时,前次使用图4所示的方案能够使得反馈响应最小,下次也许就要使用图6所示的方案才能使反馈响应最小,而权利要求1、15、25中任一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无法做到在任何时候使“反馈响应最小”,因此缺少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此外各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存在的其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如下:

①权利要求1实际包括了7种类型字段组合的消息字段,即:

1.3.1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序列号字段;

1.3.2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长度字段;

1.3.3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内容字段;

1.3.4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

1.3.5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序列号字段+内容字段;

1.3.6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长度字段+内容字段;

1.3.7所述消息字段包括类型标识符字段 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

针对情形1.3.7,无论将其中限定的内容字段解释为位图或是清单,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三者之间都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当解释为位图时,长度字段指示内容字段(位图)的长度、序列号字段指示内容字段的起始位置等,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内容字段是用来指示是否正确接收到D-PDU,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特征就无法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1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基于位图的消息字段进行一定的限定”、“多个序列号满足特定条件”也属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情形1.3.6,除了1.3.7情形下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问题,其还缺少“从远端说明备位图覆盖的序号”是对等实体所在系统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针对情形1.3.5,基于对情形1.3.7的论述,进一步认为缺少限定省略长度字段的前提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将其中的内容字段解释为清单,则由于图5实施例中长度字段不能省略,因此在此情况下权利要求1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情形1.3.4,如果将其中的序列号字段解释为清单,则情形1.3.4与情形1.3.5的情况类似,由于图5所示实施例中长度字段不能省略,因此在此情况下权利要求1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如果将其中的序列号字段解释为基于位图的消息字段中的如图4所示的FSN,则在此情况下权利要求1缺少位图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至于权利要求1的其它情形,由于其中限定的特征过少,在情形1.3.4-1.3.7不同程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显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②权利要求15同样存在7种情形,其中缺少要素之间关系、各个特征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必需具有的关联性或某些特征所必需具有的特性、对错误序列号字段的限定、长度字段等技术特征。

③权利要求25除了存在与权利要求1或15相同的理由而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其还未提及其中的各个字段的作用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5)权利要求1、2、4-9、12、14-16、19、21、22、24、25、29、31-35、38、39、41、43相对于证据3即本专利授权文本的发明背景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且基于其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3、13、15、17、23、30、4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发明背景部分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并且实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仅补充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证据1和2的公证书原件,共3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于2009年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六条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1)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①说明书第7页第4段只是描述了当使用位图时,在所构造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可以指示来自序列号集合中的任意(不是必须为第一个)错误D-PDU的序列号。如果序列号不是第一个错误的D-PDU,则位图包含在所构造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的状态(0或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对这种情况构造位图是简单的过程;②关于说明书第5页第1段背景技术部分的理解,专利权人的LIST方法和现有的LIST方法没有被结合,表1中说明了LIST的长度更取决于错误的分布而不是更取决于错误的数量;2) 本专利权利要求1-44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4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请求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断言各种“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合适的,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ARQ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已经记载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4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专利权人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对本专利的对应欧洲专利申请做出的审查意见,但是EPO审查员是基于将类型标识符字段错误地解释为PDU的类型或格式而不是将其解释为在S-PDU中使用的编码类型,以表示错误接收的D-PDU的序列号。基于上述理解权利要求1-4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且本专利在PCT国际阶段期间已经由国际初审单位,以及美国专利局等多国专利局授予了相同的专利权。

口头审理于2009年2月17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其附录1和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4、5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证书原件、公知常识性证据1、2,并提出如下意见: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2、3、4-9、12、14-16、19、20、21、22、24、25、29、31-35、38、39、41、43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6)权利要求1-9、12-17、19、20、21-25、29-35、38、39、41-4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发明背景部分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并且实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录1中列举了4种错误序列情况下的比特列表(图A1-图A4),请求人以附录1和附录2来举例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8(即证据4): ITU-T于1994年7月颁布的SSCOP协议6页;

附件9(即证据5): ETSI于1998年11月颁布的TS101 351 V6.2.0-GPRS LLC协议8页;

附件10:证据4的部分内容中文译文5页;

附件11:证据5的部分内容中文译文6页;

附件12:(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36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证据4的真实性;

附件13:(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50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

附件14(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计算机网络》(第三版)首页、版权页、第152-165页的复印件,印刷日为1998年7月;

附件15(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计算机网络原理与网络技术》首页、版权页、第84-93页的复印件,印刷日为1996年9月。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9、12、14-16、19、21、22、24、25、29、31-35、38、39、41、43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17、19、21-25、29-35、38、39、41、43、44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4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25缺少“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内容字段的作用、何种情况选择何种方案时的反馈响应最小等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4、15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5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对于附件10、11的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可,至于证据4、5的部分内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将在口审后进行书面答复。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其当庭增加的权利要求3、20不符合新颖性以及公知常识证据相互结合评价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因此对其不予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庭审辩论中,请求人认为由于差错分布是必然变化的,不同差错的分布应当对应不同的字段构建方式,才能够使得反馈响应最小,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25也具有类似的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合议组当庭还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克服这些缺陷进行了审查。请求人认为即使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仍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述的最小是表示长度最小,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是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本发明不强调如何选择,对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有不同的协议适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协议作出选择。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录1中构造的4种错误序列情况下的比特列表,即图A1-图A4,不能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没有任何内容提到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在附录2中提到的不知如何构造位图的问题已经在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4段充分公开了;另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引入了公知常识作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而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中仅以说明书背景内容作为证据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3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在口审当庭依职权对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同样由于缺乏独立权利要求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因此,以下将对权利要求1-44是否符合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背景部分介绍了现有的自动重复请求(ARQ)协议中包括两个互相通信的对等实体,在这两个对等实体之间传输的信息单元(PDU)特别包括:用户数据和至少一个序列号的数据-PDU(D-PDU),和进行差错控制/恢复所需要的控制数据的状态-PDU(S-PDU)(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2页第14行)。现有技术主要用两种方法对S-PDU中的序列号进行编码,一种方法是用要重新发送的一个序列号清单,第二种方法是用一个位图来代表要重新发送序列号(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9行)。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在于上述两种方法对于高效率地为差错情形构建很小的S-PDU都有问题,清单的长度并不很依赖于错误D-PDU的个数,而是很大程度地依赖于所用窗口内差错的分布(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4行)。

为此,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采用一种方法来构造S-PDU,该S-PDU可以有效地说明错误的D-PDU(将上述问题换作一般性描述就是确定如何在一个S-PDU消息中有效地表示一组M个数字中N个数字的任意分布的状态,即发送的D-PDU数据中的出错序列号的分布性质),这种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缩短ARQ协议中S-PDU的长度(也就是使其反馈响应最小),如果不可能将所有的潜在序列号放进单独一个S-PDU中的话,则要使长度有限的该S-PDU中序列号的个数最多。(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5-21行)。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根据出错的D-PDU采用不同的机制来说明错误的D-PDU以及构造S-PDU(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要求使构造的S-PDU按照某种判据使系统性能最佳,上述判据之一是使S-PDU的长度最小,判据之二是使长度有限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个数最多。

由于实际环境下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D-PDU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出错情况(即请求人所说的差错性质),本专利就是要针对各种D-PDU差错分布性质采用合理的组合方式构造一种合适的S-PDU,使其按照某种判据使系统性能最佳,尤其是在保证指出D-PDU的所有出错序列号的情况下使S-PDU的长度最小。必须在构造S-PDU消息字段的时候选择用哪种方式来标识出错的序列号,例如,确定在标识哪些出错序列号的时候采用位图方法,在哪些时候需要采用清单方法,进一步来说,以清单方式为例,还需要根据差错的分布情况确定采用具体列出出错序列号的方式,还是列出起始出错序列号和出错序列号长度的方式等。对于每一种 D-PDU数据传输差错分布情况,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来构造反馈响应S-PDU,而构造的反馈响应S-PDU长度会由于组合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如果选择的组合方式不是最优化的,则会导致最终生成的S-PDU长度不是最小,从而使反馈响应不是最小。也就是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是随便构造一个反馈响应消息字段,而是通过合理的组合方式构造出最短的消息字段,其可以使反馈响应最小。本专利实施例部分通过图9-13具体说明了五种D-PDU数据差错分布情况下,采用五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具体构造S-PDU。基于上述分析,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案主要在于合理选择组合方式来构造消息字段,因此,基于每次不同的D-PDU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S-PDU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是本专利区别于其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并保证其在ARQ协议中反馈响应S-PDU长度最小的必要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该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和内容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字段,上述构成消息字段的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仅仅表示字段的类型。并未基于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清单方式,什么情形下选择位图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选择其组合方式等)。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性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笼统地描述消息字段的构成字段类型,而没有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即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15中仅记载了该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长度字段、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跟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相应的一个相关联。并未基于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清单方式,什么情形下选择位图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选择其组合方式等)。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性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缺乏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5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类似地,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25中仅记载了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至少一个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多个错误的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都跟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一个相关联。权利要求25并未基于每次不同的差错分布情况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情况,而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缺乏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5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由于合议组在口审当庭还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克服这些缺陷进行了依职权审查,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无效时,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14、16-24、26-44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合议组以下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由于权利要求2-14、16-24、25-4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记载基于每次不同的D-PDU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14、16-24、25-44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在ARQ协议中传输的D-PDU数据出错分布情况不断变化的情形下,构造出长度最短的消息字段使反馈响应最小。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5、25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4、16-24、25-44也不能克服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故权利要求2-14、16-24、25-4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1条第2款的规定。

3.针对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关于缺乏“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合议组将其总结为如下几点:

专利权人认为:①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断言各种“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合适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ARQ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已经记载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②本发明所述的最小是表示长度最小,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是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本发明不强调如何选择,对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有不同的协议适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协议作出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借助证据证明,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的方法中,仅列举了反馈响应消息字段的字段类型构成,并没有具体的构成方法,而对于具有这样字段类型的反馈响应消息字段可以用不同的组合方法构成不同的消息字段,这些消息字段的长度会由于构成方法不同而不同,这就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15、25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所构成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不能实现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②合议组也认为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因为S-PDU就是反馈的消息字段,这个字段的长度最小才能使反馈响应最小。但是从本专利说明书可见,在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D-PDU)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情况,对于不同的差错分布情况选择不同方式的构造S-PDU,采用不同的组合方式就会产生长度不同的S-PDU,例如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表1第4行的情况,如果采用清单的方式构造的消息字段S-PDU的长度就会比用位图的方式构造的消息字段S-PDU的长度要长很多,因此,如何选择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是本专利的发明技术方案的重点所在,而构造的方式从根本来看是根据差错分布的情况,因此为了解决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的技术问题,必须根据差错分布性质选择构造反馈响应消息字段的具体组合方式,这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不论在哪种协议下,都存在清单方式和位图方式等多种构造反馈响应消息字段S-PDU的方式,因此为了使反馈响应最小,都不能随便采用一种的方式构造消息字段,而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的构造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15、25均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且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成立被无效时,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14、16-24、26-44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1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4应该被宣告全部无效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808706.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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