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73
决定日:2009-1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50492.6
申请日:2003-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G01R13/00H04N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认定一项涉及电路结构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时,不但要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电路模块,而且要考虑各电路模块的连接关系是否相同,这两个方面均会造成电路结构整体上的区别,并应以此为基础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的ZL03250492.6号、名称为“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原为李维森、王铁军、王悦,后于2005年6月14日变更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3年4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
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
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发生器的第二输入端;
电平比较器,其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器,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时间调整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滤波器之间,或者连接在所述所述滤波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调整送给所述增益放大器的视频误差信号的相位,以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和时间调整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以及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缓冲驱动器,连接在所述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之间,以缓冲并驱动所述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保证输入到行场信号分离器的视频信号满足行场信号分离器输入信号的需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峰值检波器为二极管峰值检波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电平发生器为稳压管。”
本专利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的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0517号决定”)中被宣告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目前,该决定已经生效。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0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6份附件:
附件1:登载于《电光与控制》2000年第2期(2000年5月)的“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的设计及其在自动调光系统的应用”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2365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2498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5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060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
附件5:《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5-17页、第221-223页的复印件共8页,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003年2月第5次印刷;
附件6:第10517号决定的复印件。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参见附件6的第10517号决定。(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参见附件5,因此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7和附件8两份附件,用附件7和附件8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两份附件如下:
附件7:《实用电源及其保护电路》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34页的复印件共5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附件8:《模拟电子技术》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07页的复印件共3页,石油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0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5份附件,结合所附的5份附件,专利权人表示实际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日期较晚,请求延期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09年10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7和8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0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用附件6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无法律依据。(2)请求人用附件1、2、3对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的评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且即便用附件1、2、3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3也仍然具备创造性。(3)请求人用附件1、2、4对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的评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且即便用附件1、2、4评价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1、2、4也仍然具备创造性。(4)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阐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6相对于所述附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吴平,专利权人委托了公民代理人张鹏、毛唯鸣、王吉斌、刘馨阳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该意见陈述书由于已经超过提交期限,因此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其意见以口头审理当庭陈述内容为准。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以及专利权人之前提交的上述两份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已经被第10517号决定宣告无效,因此本案只在权利要求3-8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附件1-5、7-8作为证据,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或者附件1、3的结合,或者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证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5、7、8证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各自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8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针对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视频信号处理电路,附件2是增益控制电路,附件3是用于电视接收的视频信号增益电路,附件1-3都是与本专利直接相关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中的电路模块在附件1-3中都已公开,权利要求3只是附件1-3的结合,其技术效果是原有技术效果之和。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附件1和3结合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是当庭新提出的组合方式,不予认可;请求人用附件1-4对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附件1-4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都与本专利不同,其中电路模块的功能及其连接关系都与本专利中的不同,不能用附件1、2、3或者附件1、2、4的简单组合来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体地,附件1中幅值提取电路位于行场分离电路之后,处理的是剥离了行场同步信号的视频信号中的图像信号,本专利中峰值检波器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即行场分离器之前,处理的是视频信号;附件1中放大电路的放大倍数是4,不能随意调节;附件1和2都没有公开滤波器,附件3中滤波器26位于放大器30之前,处理的信号与本专利不同,附件4中滤波器是为了恢复数字序列,没有反馈作用。针对权利要求4-6,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对应的电路部件,对应本专利中的时间调整器的数字信号再生电路是连接在电压比较器之后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电路部件的作用和连接关系与本专利不同,不是在反馈回路上有时间调整器,且附件4中调整的是数字信号,本专利中调整的是模拟信号。针对权利要求7-8,请求人认为:附件5、7、8可以证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具备创造性。经过口头审理当庭的辩论,双方均表示意见陈述充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范围
由于第10517号决定已经宣告权利要求1-2无效并已生效,因此本决定以第10517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8作为审查的范围。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8份附件,附件1是一份期刊上的文章,附件2-4是专利文献,附件5、附件7和附件8是教科书,附件6是第10517号决定。请求人以附件1-5、7-8作为证据来评述权利要求3-8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1-8的真实性,附件1-5、7-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8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认定一项涉及电路结构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时,不但要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电路模块,而且要考虑各电路模块的连接关系是否相同,这两个方面均会造成电路结构整体上的区别,并应以此为基础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具体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3或附件4都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或者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数字示波器视频触发信号不稳定的缺点,提供一种触发信号幅度稳定程度较高的§?频触发装置,该装置能够自动适应输入信号幅度的变化,从而提供幅度稳定的触发信号。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发生器的第二输入端;电平比较器,其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在该技术方案中,视频信号在经过增益放大之后且在经过行场信号分离之前被输入到反馈电路上的峰值检波器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该信号经过与基准电平比较之后得到差值信号,差值信号被放大且滤出噪声信号后再输入到主电路上的增益放大器用于调整增益放大。
附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机自动调光系统的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摄像机输出视频信号受外部光线影响而变化导致显示器图像闪烁的缺点,利用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组成摄像机自动调光控制系统,调整射入摄像机靶面的光强度,使摄像机输出的视频信号保持稳定(参见附件1第45页第2段)。附件1公开了该幅值提取电路主要由视频信号输入放大电路、同步分离电路、行场分离电路、行与场脉宽形成电路、复位控制电路、采样控制电路和测量窗七部分组成(参见“幅值提取电路的设计原理”部分),还公开了将该幅值提取电路应用于摄像机的自动调光系统中,以测出摄像机输出的视频信号幅值大小,然后与基准电路设定的幅值相比较,经误差运算电路求出偏差值,该偏差信号作用于伺服系统带动密度盘作相应的转动,改变光学透过率,调整进入摄像机靶面的光强度,使摄像机输出的图像保持在设定的幅值上(参见附件1“幅值提取电路在自动调光系统中应用”部分)。
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11行-第4页第8行,附图1)一种例如用于硬盘驱动器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个改进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用于放大输入信号使得该放大信号对一个参考值有特定的响应。其中该自动增益控制电路包括可变增益放大器、峰值检测器、比较器、积分器等装置,可变增益放大器根据增益控制信号放大所述输入信号,峰值检测器用于检测所述放大信号的峰值,比较器将峰值检测器的输出信号与参考电平即所述参考值相比较以得到误差信号,积分器用于积分误差信号以得到所述增益控制信号。
附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9行,第2页第17行-第3页第8行,附图1)一种电视接收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轻易而精确地自动调整调谐器的增益的电视接收机,对调谐器增益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避免调谐器的输出信噪比恶化或者出现交叉调制畸变。其中电视接收机10包括调谐器14、视频中频放大电路16、视频检波电路18、视频放大电路20、AGC检波电路24、滤波器26、AGC放大电路28、微型计算机36、RF-AGC32、运算放大器30,输入信号作为射频信号输入调谐器14,在主电路上经视频中频放大电路16、视频检波电路18、视频放大电路20后输出,通过视频放大电路20的视频信号在反馈电路上经AGC检波电路24检波,再经滤波器26去除该检波信号中的高频成分,滤波器26的输出一方面通过AGC放大电路28控制视频中频放大电路16上的增益,另一方面输入到运算放大器30的+输入端,与-输入端上的差动电压Vref进行比较,用所得差值控制调谐器14的增益。
附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第3页第25行,附图1、3)一种线缆信号再生中继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的线缆中继设备将信号功率和噪声功率同时放大,没有信号再生功能,只适合于调制信号传输,不适合于数字信号传输的缺点,提供一种线缆信号再生中继器,能够实现基带上行数字传输和下行调制信号传输,保证上下行信号的可靠传输。该线缆信号再生中继器包括低通滤波器I、电压比较器、数字信号再生电路、低通滤波器II、发送驱动电路、电压耦合放大器。低通滤波器I主要是为了滤除噪声对电压比较器的影响,使得电压比较结果和发送端的发送数字序列保持一致,数字信号再生电路主要是对电压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进行采样,以恢复正确的发送数字序列,同时客观上补偿线路传输所引起的相位失真,低通滤波器II是滤除由数字再生电路所产生的矩形数字序列的高频分量,使得输出信号的频带在一定范围内,从而不会对下行信号产生干扰。
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附件1的技术方案,二者都存在一个对信号的幅值/峰值的提取/检测,且将获得的幅值/峰值信号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对待调整参数进行调整的处理过程,但是二者在具体的电路结构上和采用的电路模块上存在较大区别: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电路模块的连接关系与附件1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电路结构整体上与附件1不同:(1)本专利包括主电路和反馈电路两个回路,信号在主电路上经过行场信号分离器后被输出,并且在反馈电路上被峰值检波器检出,附件1中由幅值提取电路和误差运放电路等组成一个回路,信号经过幅值提取电路中的行场分离电路后直接输入到误差运放电路中;(2)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电平比较器和峰值检波器的输入端连接在行场信号分离器之前,视频信号在经过增益放大之后且在行场信号分离之前与基准电平进行比较,是未剥离行场同步信号的视频信号,而附件1中误差运放电路(相当于电平比较器)的输入端连接在幅值提取电路中的行场信号分离电路之后,视频信号是在经过增益放大以及行场信号分离之后用于与基准电平进行比较,输入到误差运放电路中用于比较的该视频信号(即幅值提取电路的输出信号)是剥离了行场同步信号的图像信号。第二,本专利中增益的调整是通过将比较得到的差值信号反馈到增益放大器中来进行的,故增益放大器是可调的,而附件1中增益的调整是通过伺服系统利用比较得到的差值信号带动密度盘的转动来进行的,视频信号输入放大电路是为了使其输出信号满足后级幅值提取的需要,其放大倍数为固定值4。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包括滤波器,连接在误差信号放大器和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附件1中不包括滤波器。第四,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包括视频极性选择器,用于根据实际的测试需要选择所需极性的视频信号,附件1中不包括视频极性选择器。
附件3涉及的是对电视接收机中视频信号增益的控制,不是对数字示波器视频信号峰值的稳定进行控制,其电路结构中不包括峰值检波器、行场信号分离器,因此未公开视频信号在被行场信号分离之前将其输入到峰值检波器中检测其峰值的内容;并且其中的滤波器26是设在运算比较器30之前、AGC检波电路24之后,用于去除该检波信号中的高频成分,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述滤波器设在电平比较器之后,用于滤出经过比较之后得到的差值信号中可能产生的噪声信号,因此虽然附件3中包括一个滤波器,但是该滤波器在电路结构中与其它电路模块的连接关系及其在该电路结构中起到的作用都与本专利中的滤波器不同。综上所述,附件3既未公开上述“第一”点区别,未给出对附件1的电路结构作出改变,即,将峰值检波器的输入端设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之间以检测出未经行场信号分离的视频信号、且在电平比较器之后设置滤波器以滤出经比较后得到的差值信号中的噪声信号的技术启示,又未给出如本专利中滤波器的设置方式一样设置滤波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附件1和附件3结合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2不涉及视频信号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在峰值检测器后没有行场信号分离器,并且附件2中的峰值检测器是位于主电路上,其电路结构与本专利的电路结构不同,因此附件2也未公开上述“第一”点区别,未给出对附件1的电路结构作出改变的技术启示,同时如上所述,附件3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结合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4的电路结构与本专利的电路结构不同,也不包括峰值检波器、行场信号分离器,因此附件4也未公开视频信号在被行场信号分离之前将其输入到峰值检波器中检测其峰值的内容,未给出对附件1的电路结构作出改变的技术启示;且附件4中的电路是针对数字信号的,电平比较器主要是用于复现数字序列,滤波器也是为了滤除数字信号中的噪声信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不包括模拟-数字转换电路,滤波器是滤出模拟信号中的噪声信号,滤波器在附件4和本专利中处理的信号类型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未给出如本专利中滤波器的设置方式一样设置滤波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附件1、2、4简单地叠加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附件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上述附件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又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权利要求5用滤波和时间调整器代替了权利要求3中的滤波器。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基于上面论述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或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附件5可知其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附件5、7、8可知其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附件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3-8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在第10517号决定宣告ZL032504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8有效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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