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温凝结水回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7
决定日:2009-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12559.9
申请日:2006-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树生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8B 9/08,F22B 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温凝结水回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10112559.9,申请日是2006年8月23日,专利权人是李树生。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温凝结水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封闭式回收器,所述封闭式回收器设有进汽管和排汽管,所述进汽管设有用于进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所述排汽管设有用于排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所述排汽管上还设有逆止阀,所述用于进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采用文氏管,该文氏管的喉管管口连接蒸汽管网,渐扩管口连接所述封闭式回收器的进汽管,渐缩管口连接高压水管,所述用于排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也采用文氏管,该文氏管的喉管管口连接所述封闭式回收器排汽管口,渐扩管口连接输出管网,渐缩管口连接高压水管,所述封闭式回收器下部连接有高压泵,所述高压水管连接所述封闭式回收器的高压泵的输出管道,所述高压泵的输出管上设有逆止阀,所述高压泵的数量是2个,所述高压泵并联于一个分别连接用于进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和用于排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的共同输出管道上或者所述高压泵分别连接用于进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和用于排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所述高压泵输出管道同用于排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的连接管道上设有电控阀,所述电控阀设有用于控制其动作的液位传感器,所述液位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封闭式回收器上,所述高压泵位于封闭式回收器下方,与所述封闭式回收器安装在同一个底座上。”
针对本专利,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答辩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5804Y,专利号为20052011481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编号为09-307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公开号为CN1217453A,申请号为97120127.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0846Y,专利号为0223800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8492Y,专利号为99216581.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6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7265Y,专利号为0126430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5、6以及附件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未对本专利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对比分析,因此不认同请求人的主张。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9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关于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5、6、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证据质证: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的附件4、5、6、8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上述专利文献证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可以核实,要求专利权人自行核实,专利权人拒绝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了原件:
反证1: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1990年5月第2次印刷的《大气污染防治手册》的版权页和第161页复印件;
反证2: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的封面页、版权页和其中内容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使用上述反证用以说明文氏管和射流泵的不同。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作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4、5、6、8是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虽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拒绝核实。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4、5、6、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反证1和2,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温凝结水回收系统,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射流式凝结水闭式回收循环再利用装置,包括封闭式水箱5(相当于封闭式回收器)、液-气射流器9(相当于进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与文氏管同属于常规的增压输送装置)、吸气射流器10(相当于排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与文氏管同属于常规的增压输送装置),工作情况为:热水循环泵11抽吸封闭式水箱5中温度较低的软化水加压后输送给液-气射流器9,具有一定压力、速度的水由液-气射流器9的喷射管高速喷射出来,在喷射管出口处形成一定的负压区,使射流器9吸引室产生一定的真空,抽吸由吸引室进口管引入的蒸汽供热系统产生的高温汽-水混合物-凝结水,进入吸引室后与低温工作介质水进行混合,凝结水中所含的泄漏蒸汽及闪蒸汽迅速凝结,混合水一同进入射流器的混合室,在混合室内温度、速度、压力进行混合,并使之均衡,同时进行热传递,具有一定温度、速度的混合流体进入射流器的扩压管降速、增压之后流出射流器进入封闭式水箱5中;该装置还包括吸气射流器10,同时从图1中可见,其工作原理与射流器9相似,热水循环泵1抽吸的封闭式水箱5中温度较低的软化水加压后也输送给吸气射流器10,并抽吸由射流器吸引室进口管引入的水箱5上部的蒸汽,在射流器混合室混合后增压射入水箱5中。上述内容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封闭式回收器设有进汽管和排汽管,所述进汽管设有用于进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所述排汽管设有用于排汽增压的增压输送装置”的技术特征,同时附件4的水箱5与吸气射流器10之间的排汽管路上也设有阀门;用于进汽增压的液-气射流器9的吸引室进口管(相当于文氏管的喉管管口)连接蒸汽供热系统3、4(相当于蒸汽管网),扩压管(相当于文氏管的渐扩管口)连接封闭式水箱5上的进汽管,喷射管(相当于文氏管的渐缩管口)连接热水循环泵11上的高压出水管;同理,用于排汽增压的吸气射流器10的喉管管口连接水箱5的排气管口,渐扩管口连接水箱5的中部,渐缩管口连接热水循环泵11上的高压水管;水箱5下部连接具有加压功能的热水循环泵11(即高压泵),热水循环泵11与液-气射流器9或吸气射流器10相连的输出管道即为高压水管,该管道上设有阀门;热水循环泵11(即高压泵)连接于一个用于进汽增压的液-气射流器9和用于排汽增压的吸气射流器10的共同输出管道上(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4页,图1)。
由此可见,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发明构思(在封闭式回收系统中利用常用的流体增压输送装置进行液/汽回收)以及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附件4中用于排汽增压的吸气射流器10的渐扩管口连接回水箱5,而本专利是连接输出管网;②附件4中只有一个用于加压的热水循环泵11,而本专利中采用的是两个并联的高压泵;③附件4中没有液位传感器和电控阀的设置,即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特征“所述高压泵输出管道同用于排汽增压的所述文氏管的连接管道上设有电控阀,所述电控阀设有用于控制其动作的液位传感器,所述液位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封闭式回收器上”;④附件4没有公开热水循环泵11的安装位置,即本专利中“所述高压泵位于封闭式回收器下方,与所述封闭式回收器安装在同一个底座上”的特征;⑤附件4没有具体公开文氏管、逆止阀以及高压泵分别连接两个文氏管的特征。
但上述五个区别特征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①来说,无论将排汽增压管道的出口连接回本级回收器设备,还是直接连接输出管网进入下一级回收器或者送至用汽设施,都是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常规选择,这一点在附件5的高温凝结水闭式回收装置中,也公开了“汽-汽热泵6引出的闪蒸汽可直接升压输送到使用设备处加以利用”(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区别特征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②而言,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设置备用泵并联于常用泵(即一备一用),或者为了提高泵送的容量,设置两台以上并联的常用泵,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对于区别特征③来说,该特征是为了控制封闭式回收器中的液位,但是采用液位传感器和电控阀的设置在本领域中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如在附件6的“高温凝结水闭式回收装置”中就采用了液位传感器 21、22和控制器29及电磁阀23、24相互配合控制压力罐20(相当于封闭式回收器)中液位的方式(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第4页第5段,图1);对于区别特征④而言,高压泵的安装位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如在附件5和8中均公开了“高压泵位于封闭式回收器下方,与所述封闭式回收器安装在同一个底座上”(参见附件5的图1,附件8的图1-2);关于区别特征⑤,文氏管加喷嘴形成射流泵这样的增压装置,根据管路需要设置逆止阀以及将泵与相关设备分别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由上述分析可知,上述五个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有启示去采用,是显而易见就可以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提及的附件4、5、6、8来说并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和反证2用以说明文氏管和射流泵的不同,欲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但是合议组认为,射流器(或射流泵)与文氏管一样,也具有渐缩部、混合部、渐扩部三部分,同时具有垂直于轴向的喉管入口,作用都是利用渐缩部入口的高压流体来引流喉管入口的低压流体,区别只是射流器(或射流泵)在文氏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喷嘴,但两者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增压的需要能够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112559.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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