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防盗分体出水口-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防盗分体出水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11
决定日:2009-12-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0917.4
申请日:2007-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田县月红塑料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彦国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姚卫华
国际分类号:F16L 47/00, A01G 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之处都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塑料防盗分体出水口”的200720100917.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2日,专利权人为张彦国。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塑料防盗分体出水口,包括出水弯头(2)、上套管(6)、下套管(8)、三通阀(9),其特征在于:出水弯头(2)内部设有丝杠(1),丝杠(1)与出水弯头(2)顶部的丝扣配合,丝杠(1)的下面设置有封水压盖(5),封水压盖(5)上设置有压盖密封圈(3);出水弯头(2)的下端与上套管(6)的上端焊接在一起,出水弯头(2)与上套管(6)结合处设置有挡圈(4),封水压盖(5)上的压盖密封圈(3)与挡圈(4)相配合;上套管(6)的下端与下套管(8)的上端通过螺纹连接,上套管(6)与下套管(8)的连接处设置有密封圈(7);下套管(8)的下端与输水管的三通阀(9)焊接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防盗分体出水口,其特征在于下套管(8)的顶部还配置一当不工作时防止土壤堵塞水管的下套管封盖(11)。”



针对本专利,玉田县月红塑料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5544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 25266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 2851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2和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 22831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3日(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 28308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 27237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共7页);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 28308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共9页);

证据8: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2007年2月第1次印刷的《节水灌溉技术》封面、版权页、120-129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证据1、4结合证据5或6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4)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5)证据1、2、7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6)证据4、5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7)证据4、5、6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8)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5、7中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0日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证据1、2、3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以及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用于评价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证据1、4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4)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5、7、8中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强调上述公知常识均在证据8中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8的原件,并当庭放弃证据6。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1日提交了关于口审代理词的书面意见陈述。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7、8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7、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8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5或7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灌溉用给水栓,包括阀体2(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水弯头)、阀座8(对应于本专利的下套管)、手柄1、和压盖装置,阀体2的进水口与阀座8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压盖装置位于阀座8内腔的出水端,主要由压盖6和螺杆5组成,压盖6固定在螺杆5上端,螺杆5顶端径向固定有圆柱销4,螺杆5的螺纹部分与阀座8内腔中的螺孔相配合。压盖6的底平面装有密封垫,关闭时与阀座8的出水端端面相??合。阀座8的进水端制有与外接进水管道9相配合的内孔,阀座8套在进水管道9外,阀体2和阀座8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垫7(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不同之处在于:(1)在证据1中没有上套管这一部件,但明确记载了阀体2的进水口与阀座8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出水弯头的下端与上套管的上端焊接在一起,上套管(6)的下端与下套管(8)的上端通过螺纹连接;(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丝杠与出水弯头顶部的丝扣配合,而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螺杆与阀座内腔中的螺孔配合;(3)在证据1中,阀座8套在进水管道9外并粘接在一起,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下套管的下端与输水管的三通阀焊接在一起;(4)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ˉ方案中,该出水口是由塑料材料制成的,而在证据1未公开给水栓的材料性质;(5)本专利单独设有挡圈4,而在证据1中是利用阀座8上部的台阶起到挡圈的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出水弯头的下端与上套管的上端焊接在一起,即出水弯头与上套管成为一体,证据1中虽然没有设置单独的上套管,但其阀体与阀座连接的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套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套管和出水弯头焊接在一起的结构与证据1中的阀体结构实质上是相同,尽管证据1中所公开的阀体与阀座之间的可拆卸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套管与下套管之间的螺纹连接不同,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螺纹连接是一种常规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它们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对于区别(2)、(3)、(4)和(5),合议组认为,丝杠与出水弯头顶部的丝扣配合、三通阀的设置、利用塑料材料制造给水栓以及单独设置挡圈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下套管(8)的顶部还配置一当不工作时防止土壤堵塞水管的下套管封盖(11)”。证据7公开了一种全塑防盗出水阀,其中公开一种设置能够在给水栓不工作时防止土壤堵塞水管的给水栓护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091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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