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烟道防火止回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10
决定日:2009-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3663.0
申请日:2007-06-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志新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震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F16K 15/03(2006.1), F16K 17/00(2006.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相同,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两篇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烟道防火止回阀”的200720023663.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6月15日,专利权人为王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烟道防火止回阀,它包括壳体,壳体中间位置设有内腔通孔,内腔通孔内设有风门,风门的两侧通过转轴连接在内腔通孔上,其特征在于壳体背面上还设有固定座与逆止挡条,逆止挡条的一端通过固定座铰接,另一端通过熔断片与支撑片连接,支撑片与固定座固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逆止挡条的位置高于转轴的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逆止挡条为细长型的条状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内腔通孔的内周边设有挡片。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挡片设置在转轴的上方或转轴的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转轴的上方和下方都设有挡片,上方和下方的挡片相对于风门的前后位置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防火止回阀,其特征在于转轴设置在内腔通孔中心的上方。”
针对本专利,李志新(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7006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18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 28458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
证据3: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5月第4版、2007年5月第1次印刷的《机械知识》封面、版权页、目录1-2页、正文第62页的复印件;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基础》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页、正文第8-10页的复印件;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新简明电工手册》封面、版权页、目录1-5页、正文第315-316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1和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证据1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用于评价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1和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证据1中公开或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强调上述公知常识均在证据3、4或5中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逆止挡条、固定座和支撑片的联接关系使得逆止挡条在熔断片断开后会沿着内腔通孔的径向下落,这与证据1中的压条沿轴向下落不同,并且由于逆止挡条的径向下落而在轴向上被铰接轴限位,故其结构与证据1不同。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2日提交了关于口审代理词的书面意见陈述。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证据1中公开或在证据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住宅厨卫用排烟气防火阀门,包括阀壳1(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连接板2,阀壳1的二端分别连接有进气端3和出气端4,连接板2安装在墙体排气通道壁5上,出气端4穿过连接板2的通孔位于墙体排气通道壁5中,阀壳1与连接板2通过螺钉相连,与阀壳1相连的进气端3与厨卫通风设备的通风管6相连,在阀壳1中插装有可拆卸式防粘油污过滤网7,在防粘油污过滤网7的下端位置处设有插装式接油盒8;在出气端管壁9上安装有阀片轴10(对应于本专利的转轴),阀片轴10上枢装有平板式阀片11(对应于本专利的风门),平板式阀片11可绕阀片轴10转动,在出气端管壁9上设有二个相对的定位凸台或凸边12、13,二个相对的定位凸台或凸边12、13分别位于阀片11的二面;在阀片11的外侧、出气端管壁9的上端安装有熔断器14(对应于本专利的熔断片),熔断器14的一端与压杆15(对应于本专利的逆止挡条)的下端相连,压杆15的另一端铰装在出气端管壁9上并位于阀片11的外侧;压杆15的下端连接一个压块16,当熔断器14断开时,压杆15在重力作用下下落,下块16与阀片轴10下部的阀片相抵,阀片11在压块16及定位凸台或定位凸边12、13的作用下将出气端密封,防止墙体排气通道17内的明火从出进端进入室内(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说明书第4页第6行以及附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在证据1所公开的方案中,熔断器安装在出气端管壁的上端,熔断器的一端与压杆的下端相连,压杆的另一端铰装在出气端管壁上;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壳体背面上还设有固定座与逆止挡条,逆止挡条的一端通过固定座铰接,另一端通过熔断片与支撑片连接,支撑片与固定座固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防火阀式排气管,其包括排气道、导向弯、阀片(对应于本专利的逆止挡条)、易熔片,其特征是:带防火阀式排气管上的进气口内有导向弯,导向弯上方出气口边沿有一组压缩弹簧装置,阀片下端的轴套与一组压缩弹簧内的固定轴连接,支架上的易熔片钩住阀片(参见说明书及图1)。其中公开了一种易熔片、阀片与固定部分的连接结构,其中阀片的一端铰接在压缩弹簧内的固定轴上,阀片的另一端通过易熔片与支架连接。可以看出,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易熔片、阀片与固定部分的连接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逆止挡条、熔断片与固定部分的连接结构基本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即都是将起逆止挡条作用的部件的一端铰接在固定部分上,其另一端通过熔断片与另一固定部分连接,以便在熔断片熔断后能够使得起逆止挡条作用的部件能够围绕固定部分转动而下落。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所公开的易熔片、阀片与固定部分的连接结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逆止挡条、固定座和支撑片的联接关系使得逆止挡条在熔断片断开后会沿着内腔通孔的径向下落,这与证据1中的压条沿轴向下落不同,并且由于逆止挡条的径向下落而在轴向上被铰接轴限位,故其结构与证据1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若要使得逆止挡条在熔断片断开后会沿着内腔通孔的径向下落,那么必须在内腔通孔的两侧分别设置一个固定座,逆止挡条铰接在其中一个固定座上,而支撑片固定在另一个固定座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这样的结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上述的观点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逆止挡条的位置高于转轴的位置”,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逆止挡条为细长型的条状体”,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内腔通孔的内周边设有挡片”,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挡片设置在转轴的上方或转轴的下方”,该附加技术特征与在证据1中公开的在转轴的上方和转轴的下方都设有挡片的结构的差别仅于挡片数量不同,这种挡片数量的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轴的上方和下方都设有挡片,上方和下方的挡片相对于风门的前后位置不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轴设置在内腔通孔中心的上方”,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366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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