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对封闭空间内空气进行处理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43
决定日:2009-1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05542.2
申请日:1998-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捷盛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索切尔意大利股份公司
主审员:瑜佳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高栋
国际分类号:A23L3/341;A23B7/148;B01D53/0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反之,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8805542.2、名称为“对封闭空间内空气进行处理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5月8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5月28日、公开日为2000年6月28日、专利权人为伊索切尔意大利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通过吸收封闭空间内的氧气和二氧化碳对封闭空间内的空气进行处理的装置,该装置至少包含一个带有分子筛(5)的储存器(3,103,203)、入口(7,107,207),出口(9,109,209),以及真空装置(21、121),它与所说入口相连接,用于在所说的储存器中产生真空;所说的入口利用换气装置(17、117)与需要除去所说的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封闭空间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换气装置包括换气扇(17、117),通过入口阀装置(13、113)与所说的封闭空间相连通;所说的入口通过用于对外连接的阀装置(19、119)与外部大气连通;所说的出口通过出口阀装置(11、111)与所说的封闭空间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含第一储存器(103)和第二储存器(203),每个储存器分别具有入口(107,207)和出口(109、209),所说的入口通过各自的换向阀装置(133、233)与所说的换气装置(117)相连接,从而可以选择与所说换气装置(117)相连接的储存器。
3.一种从包装容器中吸收氧气和二氧化碳的方法,包含:
再生步骤,在包含分子筛(5)的储存器(3)中产生真空;
吸收步骤,在该过程中将空气从包装容器中抽出并送入储存器,在这一过程中,使在储存器内的分子筛的作用下而氧气和二氧化碳含量减少的空气离开储存器回到包装容器内;
补偿步骤,在该过程中将空气从外部吸入首先送入储存器,再将至少除去了部分氧气的空气送入包装容器内,以便重新补入在前一步骤过程当中从系统中除去的空气。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吸收步骤和补偿步骤中,空气是利用换气扇抽取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从包装容器中吸收氧气和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
――第一步骤,包含第一储存器(103)的再生步骤,其中,在包含有分子筛的第一储存器中产生真空;同时包含在第二储存器(203)中的吸收步骤,其中,从包装容器中除去的空气送入第二储存器,以及其中离开第二储存器的、由于在第二储存器内的分子筛的作用下使得氧气和二氧化碳含量减少的空气回到包装容器内;
――第二步骤,包含所说的第一储存器的再生步骤和同时发生在第二储存器的补偿步骤,在该过程中,从外部吸入的空气首先送入第二储存器,然后再送入至少除去了部分氧气的包装容器内,以便重新补入在第二储存器吸收步骤的过程中从第二储存器系统中除去的空气;
――第三步骤,包含:第二储存器的再生步骤,在该过程中,在包含有分子筛的第二储存器内产生真空;同时在第一储存器中进行的吸收步骤,在该过程中,从包装容器中抽出的空气送入第一储存器,以及离开第一储存器的、由于在第一储存器内的分子筛的作用而使氧气和二氧化碳含量减少的空气回到包装容器内;
――第四步骤,包含所说的第二储存器的再生步骤和同时发生在第一储存器的补偿步骤,在该过程中,从外部吸入的空气首先送入第一储存器,然后再送入至少除去了部分氧气的包装容器内,以便重新补入在第一储存器吸收步骤的过程中从第一储存器系统中除去的空气。”
针对上述专利权,天津市捷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DE2922145A1的德国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80年3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专利号为US5451248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9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2)。
其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换气扇来抽取气体,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已经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发出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的部分译文给予了改正,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泵工作方式完全不同于本专利,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相去甚远,二者不能结合,即使结合也仅仅得到不同类型的机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面转交给请求人,并于2009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除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改正部分之外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译文改正部分的准确性无异议,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为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专利权人提交了对于对比文件1部分译文的改正部分,并对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译文除提交的改正部分之外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译文改正部分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的译文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译文的改正部分及请求人提交的其他部分为准,对比文件2的译文将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吸收封闭空间内的氧气和二氧化碳对封闭空间内的空气进行处理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将气体组分中的氮气吸附在分子筛或者将氧气吸附在碳、活性碳等固体材料上的而进行分馏的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34行至第6页第4行,附图2)以下技术特征:可以从密闭储藏间如地窖、集装箱或者其他贮存容器内抽取氧气-氮气的混合气体,然后通过气体分馏装置分离出氧气,再将剩余气体回流。该装置包括第一吸收室20,含有孔径在200pm的分子筛,以及第二吸收室30,吸收室均包括有气体入口及气体出口;以及真空泵22,可以使第一或第二吸收室排空并产生真空;还包括有压??机18,吸收室的入口通过压缩机18与贮藏室33连通,压缩机18通过阀门26与贮藏室33连通;吸收室的入口通过阀门17与外界新鲜空气连通,吸收室的出口通过阀门24与贮藏室33连通。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贮藏室33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封闭空间,第一或第二吸收室相当于储存器,不论真空装置或真空泵连接于储存器或吸收室的出口或者入口,其均是用于在储存器或吸收室中产生真空,且当其连接于所述的入口时,真空装置工作时气体同样是从入口排出,实际入口此时即出口,因此对比文件1的真空泵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真空装置,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吸收封闭空间内的氧气和二氧化碳从而分离出氮气,对比文件1中是分离氧气和氮气;2、权利要求1中的换气装置是换气扇,对比文件1中的换气装置是压缩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封闭环境中气氛含量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12行至第14行、第7页第16行至21行)以下技术特征:特别适合用于第二基床20中的氧吸附剂也可以从该系统中除去二氧化碳;关于气氛在系统中的流动,可以通过多个不同的方式完成,包括:使用与容器制冷装置相连的换气扇;使用主要以增加基床气氛进料压力的压缩机,使用存在于该系统中的任何其他风扇或者鼓风机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吸收氧气和二氧化碳从而得到含氮比较高的气体,并使用换气扇来促进气氛在系统中的流动等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风扇仅用于TSA变温吸附,压缩机用于变压吸附,二者不能替换。合议组认为:压缩机确实用于变压吸附,但当系统不需要在容器内达到一定压力而仅仅需要促进气氛的流动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使用换气扇来促进气氛在系统中的流动这一技术特征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34行至第6页第4行,附图2):该装置包括第一吸收室20,以及第二吸收室30,两个吸收室分别具有入口和出口,两个吸收室的入口分别通过阀门19、28与换气装置连接,从而可以选择与换气装置相连接的吸收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从包装容器中吸收氧气等气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将气体组分中的氮气吸附在分子筛或者将氧气吸附在碳、活性碳等固体材料上的而进行分馏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6行至第7页第1行,附图3、6)以下技术特征:两个吸收室53、54均被同样的孔径小于200pm的分子筛填充,包括t2到t3时刻,使用真空泵50对包含分子筛的第二吸收室54产生真空的步骤以及t5到t6时刻,真空泵50对包含分子筛的第一吸收室53产生真空的步骤(相当于再生步骤);包括t1到t2时刻,通过鼓风机62的作用,封闭室中64的空气被泵入吸收室53中,以及t4到t5时刻,通过鼓风机的作用,封闭室64中的空气被送入到第二吸收室54中,t2到t3时刻通过分子筛的作用而含氧量少的混合气体从吸收室54被泵入封闭室64中(相当于吸收步骤);包括t0到t1时刻,使用鼓风机62,新鲜空气进入到吸收室53中,并在t5到t6时刻,就将含氧量少的混合气体通过真空泵50从吸收室53被泵入封闭室中(相当于补偿步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封闭室64相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包装容器,第一或第二吸收室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储存器,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吸收封闭空间内的氧气和二氧化碳从而分离出氮气,对比文件1中是分离氧气和氮气;2、权利要求1中的换气装置是换气扇,对比文件1中的换气装置是压缩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封闭环境中气氛含量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12行至第14行、第7页第16行至21行)以下技术特征:特别适合用于第二基床20中的氧吸附剂也可以从该系统中除去二氧化碳;关于气氛在系统中的流动,可以通过多个不同的方式完成,包括:使用与容器制冷装置相连的换气扇;使用主要以增加基床气氛进料压力的压缩机,使用存在于该系统中的任何其他风扇或者鼓风机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吸收氧气和二氧化碳从而得到含氮比较高的气体,并使用换气扇来促进气氛在系统中的流动等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3的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将气体组分中的氮气吸附在分子筛或者将氧气吸附在碳、活性碳等固体材料上的而进行分馏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6行至第7页第1行,附图3、6),由于真空泵是连接于吸收室与封闭室之间,当真空泵将第一吸收室产生真空,即再生之时,该第一吸收室中被去除了氧气的气体必然是通过真空泵送入封闭室之中,并非第二吸收室的气体通过真空泵送入封闭室;同理,当真空泵将第二吸收室产生真空,即再生之时,该第二吸收室中被去除了氧气的气体必然是通过真空泵送入封闭室之中,并非第一吸收室的气体通过真空泵送入封闭室。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第一储存器再生之时,同时将包装容器内的空气送入第二储存器,并将第二储存器中氧气和二氧化碳含量减少的空气回到包装容器内这一技术特征;相应的,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第一储存器再生之时,将外部的空气先送入第二储存器,然后再送入包装容器之内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两个吸收室(相当于第一、第二储存器)、封闭室(相当于包装容器),但其双储存器的工作流程与本专利的双储存器的工作流程存在区别,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2中一种控制封闭环境中气氛含量的装置也没有公开上述工作流程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使得装置可连续的工作,在一个储存器中进行再生循环操作的同时,能够在另一个储存器中进行吸收步骤和补偿步骤,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8805542.2号专利权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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