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式散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成式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23
决定日:2009-12-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06560.4
申请日:2003-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龙安
国际分类号:H01L23/427,H05K7/20,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对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名称为“集成式散热装置”、专利号为03206560.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散热体;

一第二散热体;

一导热基座,具有接合面、以及在所述接合面相对位置处的导热面,所述第一散热体设置在所述导热面上,在所述接合面上固定安装有导热系数恒大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及

至少一热管,具有两个端部,其中一个端部与所述第二散热体串接,另一个端部则延伸至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并与该导热体相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接合面上设置有凹入部,所述凹入部与所述导热体相配合,使所述导热体容置在所述凹入部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面上设置至少一凹槽,所述热管的另一端埋入所述凹槽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接合面上设置有凹入部,所述凹入部与所述导热体相配合以使导热体容置在其中,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面上设置至少一凹槽,所述热管的另一端埋入凹槽内,所述凹槽通过所述凹入部上方,使凹槽与凹入部彼此相通,使所述热管与所述导热面相接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体包括两个散热鳍片组,所述两个散热鳍片组分别位于所述热管两侧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的两个端部之间进一步具有一弯曲部,分别连接所述两个端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风力装置,所述风力装置安装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所述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

2008年8月18日,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该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附件1:公告号为472919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共15页,公告日为2002年1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专利号为ZL0122504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8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专利号为ZL98202990.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专利号为US602104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7页及部分中文译文2页,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专利号为US6304445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15页及部分中文译文3页,共1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专利号为ZL98209037.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7:公开号为US2003/0037433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6页及部分中文译文1页,共7页,公开日为2003年2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都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5、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6、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3、7或对比文件2、4、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5、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2、5、6、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8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7、8、9,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0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风力装置安装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2)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所述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3)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有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4)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未给出解决通过风罩来引导气流提高散热的效果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4)对比文件6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结构紧凑的集成效果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个散热体;(2’)导热基座的结合面上固定安装有导热系数恒大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3’)热管的连接方式;(4’)风力装置安装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5’)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所述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6’)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有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7’) 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5’),未给出解决通过风罩来引导气流提高散热的效果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7’)对比文件6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结构紧凑的集成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5、、6、7均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引用3篇甚至4篇对比文件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已经足以说明书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以及其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散热体;

一第二散热体;

一导热基座,具有接合面、以及在所述接合面相对位置处的导热面,所述第一散热体设置在所述导热面上,在所述接合面上固定安装有导热系数恒大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

至少一热管,具有两个端部,其中一个端部与所述第二散热体串接另一个端部则延伸至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并与该导热体相连接。

一风力装置,所述风力装置安装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所述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所述导热基座的一侧,所述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

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及

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接合面上设置有凹入部,所述凹入部与所述导热体相配合,使所述导热体容置在所述凹入部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面上设置至少一凹槽,所述热管的另一端埋入所述凹槽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基座的接合面上设置有凹入部,所述凹入部与所述导热体相配合以使导热体容置在其中,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面上设置至少一凹槽,所述热管的另一端埋入凹槽内,所述凹槽通过所述凹入部上方,使凹槽与凹入部彼此相通,使所述热管与所述导热面相接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体包括两个散热鳍片组,所述两个散热鳍片组分别位于所述热管两侧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的两个端部之间进一步具有一弯曲部,分别连接所述两个端部。”

2008年12月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文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1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无效请求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权利要求1-6。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台湾专利应有认证的盖章,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应在口头审理之后7日内提交证明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文件,专利权人表示如果请求人能够提交证明文件则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5、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7、5、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分别在对比文件3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对比文件1或2或3或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表示不再口头审理之后提交新的无效理由和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7日内提交意见陈述,逾期视为不提交。

2009年1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7、8、9,将原权利要求10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0分别与原权利要求2、3、4、5、6合并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无效理由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中国台湾专利公报,请求人已提交盖有“国家知识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的副本,合议组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3、6是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4、5、7是美国专利文献,真实性均可被认定,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4、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对对比文件4、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7的公开日期皆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3年7月28日,因此对比文件1-7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4.1.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成式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披露了一种电脑处理晶片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6页,附图1-3):该散热装置包括:散热片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散热体),散热鳍片3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散热体),铝合金制成的吸热板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基座),所述吸热板20的上板面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面)往上延伸设置所述散热片24,铜片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体)通过焊接层70与所述吸热板20的下板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合面)固接在一起,由于所述吸热板20由铝合金制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所述铜片40的导热系数恒大于所述吸热板20,热管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热管),其一端32嵌入吸热板下板面所设的凹槽28内,所述热管的另一端34侧向延伸至周围空间,其上可套设所述散热鳍片36,所述散热片24的顶端加设一风扇8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设置在导热基座的一侧与第一、二散热体相对,对比文件1的风扇设置在所述散热片24的顶端,而散热鳍片36处没有设置风扇;(2)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导热基座的一侧,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风扇80具有风罩;(3)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具有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散热装置具有扣具;(4)权利要求1具有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散热装置具有支撑件。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用散热器的风扇(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2-31行、说明书第7栏第6-60行、第10栏第28-67行的中文译文,附图2、3、4A、4B、15):该风扇2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固定在风扇固定架300A(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罩)上,该风扇设置在散热器的一侧,该风扇通过风扇固定件固定在所述散热器上。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脑芯片散热装置(见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5页第6行,附图1-8):该散热装置具有扣合装置30、风扇9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散热鳍片14,所述扣合装置包括本体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罩)、卡合体50、顶制体60,所述散热鳍片上形成一对槽沟22以收纳所述卡合体以及顶制体,所述风扇通过所述本体水平放置在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上,并没有设置在散热鳍片的侧面。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虽然公开了将风扇设置在散热器的侧面,但其没有使用扣具将风扇与散热器固定,而是通过使用螺栓、螺钉等将风扇固定架固定在散热器上从而使风扇固定架上的风扇固定在散热器上,同时,对比文件5公开的风扇是给一整体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不是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其风罩与一整体散热器而不是二组散热器相对,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4);对比文件6的风扇设置在散热器顶部,所述卡合体和顶制件都设置在所述沟槽内部,所述卡合体不穿过所述沟槽,相应的所述本体上不需要设置用于供卡合体穿过的凹陷缺口,对比文件6公开的使用所述卡合体和顶制件与本体配合固定风扇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使用扣具并在散热体和风罩上设置相应结构从而固定风力装置的结构不同,同时对比文件6公开的风扇也是对一整体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不是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因此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

对比文件5、6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由于对比文件5、6设置风扇的位置以及固定风扇的方式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将对比文件5、6结合从而得到类似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固定结构的风罩的风力装置的结构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5、6都是使用风扇对整体式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也均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给出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的技术启示,而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使散热装置的散热效果提高,并使得散热装置的集成结构更加紧凑,并且其安装方式在固定风扇及风罩的同时能避免鳍片成为扣具的压力点而被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1.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6、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成式散热装置,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种电子产品内的散热模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3):该散热模组包括:风道管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散热体),底座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基座),导热块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体),导热管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热管),其一端通过导热胶与所述导热块121相粘结,另一端嵌入所述风道管体20,所述风道管体20的顶端加设一风扇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设置在导热基座上的与导热面相对的接合面上的第一散热体,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设置在导热基座接合面上的散热体;(2’)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设置在导热基座的一侧与第一、二散热体相对,对比文件2的风扇设置在所述风道管体20的顶端;(3’)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外围设有风罩,所述风罩跨接在导热基座的一侧,第一散热体则位于导热基座的另一侧,并使所述风罩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相对,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风扇30具有风罩;(4’)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具有一扣具,所述第二散热体形成有置入空间,在所述风罩靠近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处设置一凹陷缺口,所述缺口与所述置入空间相对,使所述扣具穿入该缺口与该置入空间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散热装置具有扣具;(5’)权利要求1具有一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一侧固定安装在所述风罩相对应的内壁面上,使所述扣具触压在所述支撑件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散热装置具有支撑件;(6’)权利要求1在所述接合面上固定安装有导热系数恒大于所述导热基座的导热体,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构成底座的材料与构成导热块的材料之间的导热系数的关系。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用散热器的风扇(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2-31行、说明书第7栏第6-60行、第10栏第28-67行的中文译文,附图2、3、4A、4B、15):该风扇2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固定在风扇固定架300A(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罩)上,该风扇设置在散热器的一侧,该风扇通过风扇固定件固定在所述散热器上。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脑芯片散热装置(见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5页第6行,附图1-8):该散热装置具有扣合装置30、风扇9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力装置)、散热鳍片14,所述扣合装置包括本体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风罩)、卡合体50、顶制体60,所述散热鳍片上形成一对槽沟22以收纳所述卡合体以及顶制体,所述风扇通过所述本体水平放置在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上,并没有设置在散热鳍片的侧面。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基座(参见说明书第1页的中文译文,附图1-3):该基座10包括一本体11和一芯体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体),所述芯体12由导热率高于所述本体11导热率的材料制成,鳍片20安装到所述本体11的顶面,所述芯体12由导热率高于本体11导热率的材料制成。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虽然公开了将风扇设置在散热器的侧面,但其没有使用扣具将风扇与散热器固定,而是通过使用螺栓、螺钉等将风扇固定架固定在散热器上从而使风扇固定架上的风扇固定在散热器上,同时,对比文件5公开的风扇是给一整体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不是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4’)、(5’);对比文件6的风扇设置在散热器顶部,所述卡合体和顶制件都设置在所述沟槽内部,所述卡合体不穿过所述沟槽,相应的所述本体上不需要设置用于供卡合体穿过的凹陷缺口,对比文件6公开的使用所述卡合体和顶制件与本体配合固定风扇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使用扣具并在散热体和风罩上设置相应结构从而固定风力装置的结构不同,同时对比文件6公开的风扇也是对一整体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不是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因此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5’);对比文件7只公开了所述芯体12由导热率高于所述本体11导热率的材料制成,其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5’)。

对比文件5、6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5’),并且由于对比文件5、6设置风扇的位置以及固定风扇的方式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将对比文件5、6结合从而得到类似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固定结构的风罩的风力装置的结构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5、6都是使用风扇对整体式散热器进行散热,其也均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给出同时对两组散热器进行散热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7也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而没有公开如何设置风扇、风罩以及扣具等技术特征,而其上述没有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使散热装置的散热效果提高,并使得散热装置的集成结构更加紧凑,并且其安装方式可以在固定风扇及风罩的同时能避免鳍片成为扣具的压力点而被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6、7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2权利要求2-6是否具备创造性

4.2.1权利要求2-4、6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2中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因为权利要求2-4、6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6’) (参见4.1.2的评述),进而其没有公开4.1.1的评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4),因而权利要求2-4、6相对于对比文件1、2、5、6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5、6、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参见4.1.1的评述),从而可知其没有公开4.1.2的评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5’),因而权利要求2-4、6相对于对比文件1、2、5、6、7具备创造性。

4.2.2权利要求5、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散热体包括两个散热鳍片组,所述两个散热鳍片组分别位于所述热管两侧处。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热管的两个端部之间进一步具有一弯曲部,分别连接所述两个端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央处理器散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至第3页,附图1-4):该散热装置包括散热机构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基座)、热管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热管)、散热结构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散热体)、散热片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散热体),所述散热片10分别位于所述热管22的两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6行至第5栏第3行,附图1-6):该散热器具有一本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热基座)、第一薄、长散热鳍片组65-1及第二、长散热鳍片组65-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散热体)、热管5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热管),所述第一薄、长散热鳍片组65-1及第二、长散热鳍片组65-2分别位于所述热管55的两侧。

对比文件3、4虽然都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5、6是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4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设置风扇、风罩以及扣具等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6或对比文件2、5、6、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不到将对比文件3、4结合到对比文件1、5、6或对比文件2、5、6、7得到权利要求5、6保护的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5、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20656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