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换轴定位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09
决定日:2009-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8101.6
申请日:2003-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富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佳源机电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关山松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H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3278101.6、名称为“换轴定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佳源机电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换轴定位机构,是在分条复卷机中与其两相邻平行的卷取轴搭配,包括由此双卷取轴一端连动的盘件、可控制盘件转动的确动装置、及装设在双卷取轴另一端的支撑座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
盘件是被活固在自动复卷机机壳上,其一侧面将双卷取轴各一端活固在同一直径方向,另一侧面中间则向机壳内延伸有一中心轴;
确动装置至少包括一分度盘、一相啮合的齿轮与齿条、及可控制伸缩的插销与定位销;该分度盘及齿轮是先后分别与中心轴成为连固及活固的轴接关系,其中,分度盘面上开设有两两相对180度的分度孔与定位槽,且前述插销是设位于齿轮上,使该插销能随同齿轮的转动、及定位销则固制于分度盘侧,两者可分别对位于任一分度孔及定位槽,并以插合为常态;
支撑座组是设于双卷取轴上盘件的另一对侧,至少包括一支撑轴、依附于该支撑轴上的两撑臂,其中,支撑轴是与盘件同一轴心被固制于复卷机上,而两撑臂各包含一套孔而可与双卷取轴轴端活套,且其活套关系是将可因撑臂的旋摆而分离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轴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盘件与分度盘之间连接有一架体,以将其间隔一高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轴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条的另一齿背侧是通过一导轮加以靠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轴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条、插销、定位销上连接有气压缸。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轴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在支撑座组中,支撑轴与两撑臂是通过一固定块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轴定位机构,其特征在于:在支撑轴与盘件之间设有两组辅助轮杆。”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昆山富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以及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232309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及其公告本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日予以受理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9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强调具体理由与请求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换轴定位机构,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换轴定位机构,是在分条复卷机中与其两相邻平行的卷取轴搭配,包括由此双卷取轴一端连动的盘件、可控制盘件转动的确动装置、及装设在双卷取轴另一端的支撑座组所构成,盘件是被活固在自动复卷机机壳上,其一侧面将双卷取轴各一端活固在同一直径方向,另一侧面中间则向机壳内延伸有一中心轴;确动装置至少包括一分度盘、一相啮合的齿轮与齿条、及可控制伸缩的插销与定位销;该分度盘及齿轮是先后分别与中心轴成为连固及活固的轴接关系,其中,分度盘面上开设有两两相对180度的分度孔与定位槽,且前述插销是设位于齿轮上,使该插销能随同齿轮的转动、及定位销则固制于分度盘侧,两者可分别对位于任一分度孔及定位槽,并以插合为常态;支撑座组是设于双卷取轴上盘件的另一对侧,至少包括一支撑轴、依附于该支撑轴上的两撑臂,其中,支撑轴是与盘件同一轴心被固制于复卷机上,而两撑臂各包含一套孔而可与双卷取轴轴端活套,且其活套关系是将可因撑臂的旋摆而分离的”(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
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盘件与分度盘之间连接有一架体,以将其间隔一高度”,该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齿条的另一齿背侧是通过一导轮加以靠持”,该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3),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齿条、插销、定位销上连接有气压缸”,该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4),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支撑座组中,支撑轴与两撑臂是通过一固定块连接”,该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5),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支撑轴与盘件之间设有两组辅助轮杆”,该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6),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不具有新颖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7810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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