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O型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15
决定日:2009-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8555.1
申请日:2007-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淑会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亮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G01F1/36;G01F1/40;G01F1/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证据所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容易选择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O型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88555.1,申请日是2007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是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亮。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O型流量计,在一段直管段中,接有一个多个孔的一块圆板,其特征是:在圆板上开有很多函数孔,在圆板的两侧取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O型流量计,其特征是:是以圆板的圆心为中心,对称分布的多组函数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O型流量计,其特征是:多个函数孔的分布为一个设置在圆板的中心,另有6个孔轴对称分布在圆板的板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O型流量计,其特征是:函数孔的前后一样大,没有斜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于淑会(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455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7年7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专利权人为刘建华、江寿南、陈于飞;
附件2(下称证据2):公开号为CN16468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7月27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公开了一种差压式流量测量节流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在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及附图1-2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标准孔板永久性压力损失大,系统能耗大,流出系数不稳,测量精度差的缺点,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2公开了一种差压式流量测量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在说明书第4页第6行至第5页及附图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给出了在圆板上设置多个函数孔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在圆板中心设一个函数孔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将孔板上的通孔设置为前后一样大,没有斜度的直通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11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9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O型流量计是在一直管段中接一多孔的圆板,并在圆板的两侧取压,其特点为在圆板上设有七个孔,其中中心一个圆孔,在其外周有对称分布的六个函数孔,而证据1中的图2为17个孔的圆板、图5为28个孔的方形板,多喉型孔板设计是多孔的圆板被法兰夹持安装在管道的截面上。因此,本专利的O型流量计与证据1的多喉型孔板存在区别。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李丰香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结合证据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意见与请求书中的完全一致,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了如下意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所谓函数孔是其尺寸和分布基于特定的公式和测试数据所定制的孔,其中的特定公式就是伯努利方程,证据1和2同样也是基于伯努利方程定制的孔,其孔的实际效果和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即证据1和2的孔就是本专利的函数孔,证据1中提到了多孔的设计,证据2也是在一个孔的基础上提出多个孔的概念。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第1-2行、第2页倒数第2段提到多孔设计,从附图1、2中可以看出函数孔的前后一样大、没有斜度。请求人表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庭后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是由他人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布的申请,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O型流量计。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5)一种差压式流量测量节流装置,与本专利同属于流量测量领域,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包括安装于被测管道直管段且可以是圆形件的多喉型孔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开有函数孔的圆板),其上设计有多个孔径(相当于本专利的函数孔),孔的数量、尺寸和布置形式根据工况不同而有不同设计,两片夹持法兰将该多喉孔板夹持住,且法兰上设有正负取压孔、取压嘴,由取出的正压、负压获取差压值(可见,在多喉孔板两侧的夹持法兰上设置取压孔和取压嘴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在圆板的两侧取压”),从而算出流量;相较于只有一个固定于中心轴部位的流体流通孔径的标准孔板而言,多孔的设计降低了涡流、振动和信号噪声,提高了流场稳定性和线性度,减小了永久性压力的损失。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1段,图2、2B)一种测量在管道内的流体流动的体积流率的平均孔板流体流量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该流量计包括平均孔板基本流量元件2,该元件2包括绕板2的中心对称地设置的多个孔22的圆形板(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开有函数孔的圆板),孔的数量例如但不限于图2、2B所示的4或6个,板的中心与流体输送管8(相当于本专利的直管段)的纵向中心线同轴地设置,当对流量进行测量时,在该板的上游和下游侧上获取静压测量值(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在圆板的两侧取压”)。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的降低涡流、振动和信号噪声,提高流场稳定性和线性度,减小永久性压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是以圆板的圆心为中心,对称分布的多组函数孔”。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1段,图2、2B)平均孔板基本流量元件2包括绕板2的中心对称地设置的多个孔22的圆形板,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多个函数孔的分布为一个设置在圆板的中心,另有6个孔轴对称分布在圆板的板面上”。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了在圆形板上对称分布有6个孔的技术方案。尽管证据2并未明确记载其在板中心还有一个孔的分布的技术方案,然而其已经给出了在圆板上设置多个函数孔的技术启示,并明确记载其孔的结构或数量不限于图2至2B中所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圆板的圆心处设置一个孔并不影响圆板上孔的对称性质,在圆板中心设置孔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基于给定的流体、流体分布和管道特征的需要而在具有6个对称分布的孔的圆板中心再设置一个孔,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本专利中也未记载任何有关该中心孔所能实现的其它特殊技术效果的内容,这种设计没有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函数孔的前后一样大,没有斜度”。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2)其多喉型孔板多孔对称设计且没有锐角边(即孔的前后一样大,没有斜度),减少了紊流剪切力和涡流的形成,降低了动能的损失。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合议组不再评述。
决定
宣告200720088555.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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