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盆(ZJ-S)-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手盆(ZJ-S)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45
决定日:2009-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76683.5
申请日:2006-10-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潮州市枫溪区正皇卫浴陶瓷厂
授权公告日:200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惠庆
主审员:瑜佳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雷连虹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整体形状相近似,其不同点对二者整体形状所形成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30076683.5、名称为“洗手盆(ZJ-S)”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为苏惠庆。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潮州市枫溪区正皇卫浴陶瓷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1300443.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26日;

附件2:专利号为01324477.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

请求人所提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为:1、被比外观设计专利有4幅图形,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的附件1比较:(1)洗手盆与浴室柜是用途相近的同一种类产品;(2)被比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和立体图与附件1的俯视图图形相同,被比外观设计专利的仰视图与附件1的主视图、后视图相同,被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右视图与附件1的右视图图形相同。2、被比外观设计专利有4幅图形,与在先设计外观专利的附件2比较:(1)洗手盆与洗面盆是用途相同的同一种类产品;(2)被比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立体图和仰视图与附件2的外观专利图形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6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的01324477.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名称为“洗面盆(玻璃、英皇028型)”,主分类号为23-02。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所示内容属实,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2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附件2(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以和本专利进行对比。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有4幅视图,即主视图、右视图、仰视图、立体图。所示洗手盆具有一个长方形的台面,其中间部分嵌套设有一椭圆形水池,水池的底部设有一圆形排水孔,该椭圆形水池的较长的轴平行于长方形台面较长的边,台面较长的两边其中一侧以与椭圆形水池的弧度一致地向外凸出,另一侧与椭圆形水池之间具有一圆形小孔,椭圆形水池上部靠近该圆形小孔处设有一圆形溢水孔,从右视图可见,在该椭圆形水池的凸面外侧沿溢水孔至水池底部有一略凸出的溢水管路(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具有5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后视图、立体图,从俯视图及立体图可见,在先设计的洗面盆具有一个长方形的台面,其中间部分嵌套设有一椭圆形水池,水池的底部设有一圆形排水孔,该椭圆形水池的较长的轴平行于长方形台面较长的边,台面较长的两边其中一侧以与椭圆形水池的弧度一致地向外凸出,另一侧与椭圆形水池之间具有一圆形小孔,椭圆形水池上部靠近该圆形小孔处设有一圆形溢水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用于盥洗的盆,两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两者的外形一致,均具有一个长方形的台面,其中间部分均嵌套设有一椭圆形水池,水池的底部均设有一圆形排水孔,该椭圆形水池的较长的轴均平行于长方形台面较长的边,台面较长的两边其中一侧均以与椭圆形水池弧度一致地向外凸出,另一侧与椭圆形水池之间具有一圆形小孔,椭圆形水池上部靠近该圆形小孔处设有一圆形溢水孔。区别在于本专利在该椭圆形水池的凸面外侧沿溢水孔至水池底部有一略凸出的溢水管路。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的变化极小,由此所形成的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也是细微变化,并且由于该洗手盆安装后在使用状态下相应部位不易见,其对二者整体形状所形成的相近似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7668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右视图



本专利















主视图



俯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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