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绕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卷绕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92
决定日:2009-12-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89109429.6
申请日:1989-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3-08-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
主审员:邓巍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65H54/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且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3年8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卷绕机构”的89109429.6号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是1989年12月2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1988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经两次变更后现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连续供纱卷绕机构,由一个装有两个络筒轴5.1和5.2的转动盘式换筒器18以及一个纱线横动机构和一个接触辊构成,该横动机构和接触辊设置在纱线通道中的盘式换筒器18之前,接触辊与在一个络筒轴(工作络筒轴)上正在形成的卷装的圆周相接触,并且由于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接触辊和工作络筒轴的轴间距离在一个络纱周期内也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而变化,其特征在于,接触辊11安装在一个支架上,该支架的移动方式可以使接触辊完成一个带有相对工作络筒轴5.1的径向分量的行程动作,一个预定的作用力以支架的运动方向作用在接触辊11上;换筒器与一个转动传动装置相连,该转动传动装置可以驱动换筒器18,使接触辊11和工作络筒轴5.1的轴间距离增大,该转动传动装置33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52和转动控制装置54的控制系统,传感器52检测接触辊11的行程动作,转动传动装置33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盘式换筒器18可由转动传动装置33驱动以与络筒轴旋转方向相同的方向转动,纱线从最初的方向开始在接触辊上绕过一个大于60°的角度,纱线按一个相反的方向绕过靠在接触辊上的卷装,相对于盘式换筒器和接触辊的轴线之间的接触平面,工作络筒轴5.1位于从接触辊向前送进的纱线所在的一侧,接触辊和装有络筒轴的盘式换筒器的相对位置安排应使最初的力的作用线为络筒轴回转圆周的割线,最初的力的作用线即接触辊和位于其起始位置的工作络筒辊5.1的轴线之间的连线。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装有接触辊的支架与装有络筒轴的盘式换筒器之间的相对位置安排应使最初的力的作用线和最终的力的作用线之间的α角小于20°,最好小于15°,最终的力的作用线是通过接触辊的轴线到络筒轴回转圆周的切线。

4、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带有一个重力分力的接触辊靠在络筒轴上,并且接触辊的支架与一个压力释放装置21相连,压力释放装置21最好为可控压力释放装置,该装置作用在支架上是为了至少部分地补偿所说的重力。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压力释放装置可由程序进行控制,以这种方式使卷装上接触辊所产生的接触压力符合一个预定的程序,例如,使其在一个络纱周期的过程中保持基本恒定不变。

6、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支架的压力释放装置可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控制,即可使得接触辊本身从工作络筒辊上抬起一个较小的间隙。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接触辊11的支架为一个摆臂48,该摆臂48可装动地挂置在机架上并在其自由端装有接触辊。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摆臂48以一个弹性地绕轴转动的方式安装在机架内的橡胶座上。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纱线横动机构安装在它自己的支架49上,该支架在作用在接触辊上的作用力的方向上可靠地与接触辊11的支架相连,而支架49可以独立地向与作用在接触辊上的作用力相反的方向运动。

10、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纱线横动机构的支架49为一个摆臂,这个摆臂可绕轴转动地安装在接触辊的支架48上。

11、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纱线横动机构的支架49为一个摆臂,这个摆臂可绕轴转动地安装在机架中,并基本上与接触辊的摆臂48同轴线安装。

12、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纱线横动机构的支架可独立于接触辊运动,一个传动装置作用于纱线横动机构的支架上,从而允许改变纱线横动机构和接触辊之间的间距。

13、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卷绕机,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在一个络纱周期的过程中,可按照一个预定的程序进行控制。

14、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可按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控制,即在一个络纱周期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个络纱周期的最初阶段,增加纱线横动机构和接触辊之间的间距。

15、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可按这样一咱方式进行控制,即在一个络纱周期的过程中,使纱线横动机构和接触辊之间的间距按照周期性的时间间隔增加和减小。

16、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可以控制纱线横动机构相对于络筒轴的相对位置,以这种方式,横动机构可在两个方向按照周期性的时间间隔进行轴向位移。

1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机构配有一块板39,可以转动,具体地是作为纱线的偏转导板转动插入已在工作位置上装有空筒管10.2的空置络筒轴5.2和装有满卷装6的还在被驱动的工作络筒轴5.1之间的空隙,该板有一个从它们前部边缘42开始延伸的纱线保持导槽43,该导槽43处于板的底部并在满纱卷装的一个垂直平面上;在空置络筒轴和工作络筒轴的远离纱线的一侧,还配有一个保护板60,可转动地转动到空置络筒轴和工作络筒轴之间的区域,此时,空置络筒轴已经移动到工作位置,而工作络筒轴已经移动到空置位置,以这种方式,在纱线被空筒抓住之前,保护板60与纱线偏转导纱器26上的板39一起将空筒10.2和满纱卷装隔开。

1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接触辊11与一个辅助传动装置相连,该辅助传动装置在接触辊11与络筒轴中断接触时起作用。

1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转动传动装置可由传感器以这样的方式进行控制,即当接触辊的位置的预定数值和实际数值出现非允许偏移量时转动传动装置起动,当接触辊的位置的预定数值和实际数值相同和呈现出许可偏移量时,转动传动装置处于制动状态。

2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绕机构,其特征在于,由传感器控制转动传动装置连续转动,其控制方法可使接触辊的位置的预定数值和实际数值之间的偏移量被调整到一个允许的、较小的数值。”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

证据1:US3999715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公开日为1976年12月28日。

证据2:US4505436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公开日为1985年3月19日。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该转动传动装置33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52和转动控制装置54的控制系统,传感器52检测接触辊11的行程动作,转动传动装置33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然而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教导,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9月1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证据及无效理由如下:

证据3:US4552313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公开日为1985年11月12日;

证据4:US4602747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公开日为1986年7月29日;

证据5:US4106710号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2页),公开日为1978年8月15日。

请求人在其补充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4、5、6、7和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传感器与转动控制装置的控制系统,证据5提供了一种具有检测接触辊位移的传感器的转盘式自动卷绕机随动系统的实例,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而权利要求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9月14日请求人再次补充提交了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专利权作出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的结论部分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但权利要求1、7-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其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由于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接触辊和工作络筒轴的轴间距离在一个络纱周期内也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而变化”、“该转动传动装置33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52和转动控制装置54的控制系统,传感器52检测接触辊11的行程动作”、“转动传动装置33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而证据2中也并没有采用传感器作为信号采集和输出的手段,并且证据2中的接触辊的位置随着纱锭直径的增大而变化,而本专利中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中是基本保持不变的。由此,即便证据1、2结合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2009年9月1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10月12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将请求人分别于2009年9月10及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所属附件转送专利权人,并同时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延期至2009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日,合议组再次将口头审理延期至2009年12月8日举行。



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就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来看,是就本专利与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鉴定,其已超出了技术鉴定应当仅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做出评价的范围,实际上是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评判,已超出其法定职权,因此该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不能作为补充证据;②本专利中,相当于证据3中转盘的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中是可以转动的,而证据3中的转盘在一个络纱周期中并不是转动的,而是固定的,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由于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接触辊和工作络筒轴的轴间距离在一个络纱周期内也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而变化”、“该转动传动装置33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52和转动控制装置54的控制系统,传感器52检测接触辊11的行程动作”、“转动传动装置33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证据5中没有涉及“用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作为控制参数,对驱动装置实施控制”,且证据5中的接触辊的位置会随着纱锭直径的增大而变化,而本专利中的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中基本保持不变,综上,证据3、5没有公开本发明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009年12月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中文译文第10页右列倒数第18行至第11页左列第8行,第12页倒数第9-4行,图1、2)、证据5(中文译文第15页倒数第2行至第16页第22行,译文第17页倒数第9-8行,图7、9-12、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由此,权利要求4-7、18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当庭表示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放弃其于2009年9月15日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由此,权利要求4-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⑴关于权利要求1、4、5、6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转盘式卷绕机内跳纱方法和跳纱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装有两个纱筒座18、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络筒轴)的转盘1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动盘式换筒器)、具有横动导向块6的横向移动箱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纱线横动机构)、摩擦辊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触辊),具有横动导向块的横向移动箱和摩擦辊设置在纱线通道中的转盘16之前,摩擦辊9与一个转盘上正在形成卷装的圆周相接触,摩擦辊9可在滑动轴2上的滑动块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架)的导引下上下移动,动力缸14可上下移动摩擦辊调节待绕筒子纱上摩擦辊的接触压力,由此摩擦头和络纱座的轴间距离在一个络纱周期内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而变化,该滑动块4的移动方式可以使摩擦头完成一个带有相对纱筒座的径向分量的行程动作;转盘16由电机21通过链22和链轮20驱动,完成络纱座的更换动作(证据3中文译文第10页右栏第25行至第11页右栏第27行,附图1、2、6)。

经对比,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①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②该转动传动装置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和转动控制装置的控制系统,传感器检测接触辊的行程动作;③转动传动装置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文译文第12页左栏倒数第8行至第4行中的如下表述“压力控制装置已经结合具有可上下移动的摩擦头的卷绕机实施例说明的,但是,该实施例可以轻易地变换,以应用于其它类型的卷绕机,如摩擦头基本上沿着水平移动或摩擦头静止不动,而纱筒座随着筒子纱直径的增加而发生位置移动的卷绕机”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 “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 的技术特征。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上述表述仅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摩擦头静止,纱筒座随着筒子纱直径的增加而发生位置移动”的卷绕机,其没有明确记载“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由此推知现有技术中存在“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的卷绕机。事实上“摩擦头静止,纱筒座可移动”的卷绕机在现有技术中确有存在,例如证据5的一具体实施方式(中文译文第13页第6-23行、图1)中所公开的一种卷绕机,该卷绕机包括安装于托架2上的一只卡盘轴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络筒轴),托架2可沿导卫装置3水平滑动,一摩擦驱动辊1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触辊)安装在框架上,由此形成了“摩擦头静止,而络筒座可移动”,然而该证据5中的上述实施方式所公开的卷绕机并无转动盘式换筒器,由此,由证据3中关于“摩擦头静止,而络筒座可移动”的技术特征不能必然推出“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综上,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可以转动”的技术特征。

证据5(中文译文第15页第 5段至第17页第5段、附图7、9-12、15)的另一具体实施方式中还公开了一种带有转盘的卷绕机,包括丝线横动机构、一个用于将卷绕筒管固定在卷绕位置的可旋转的卡盘(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动盘式换筒器),该可旋转的卡盘当卷装操作时被停止机构以众所周知的方式停在某一位置;与卷装保持摩擦接触的压丝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触辊),该压丝辊通过支承构件安装在托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架)中;用于将托架安装在卷绕机上以垂直线性移动该托架和压丝辊的机构;用于在压丝辊和卷装之间保持实质性恒定压力的气动控制系统,该气动控制系统用于在卷装直径增大后向上移动托架和压丝辊;以及用于将压丝辊支承构件安装在托架上的蓄能机构;上述气动控制系统还包括用于监控压丝辊支承装置的相对位置的传感装置。

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方案,首先,由于证据5中所公开的带有可旋转卡盘的卷绕机中,压丝辊和卷绕筒管轴间距离的变换并不是由于卡盘的旋转,而是卡盘停在工作位置,通过托架带动压丝辊的向上移动来实现,因此证据5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5中虽然采用了传感器装置作为信号采集和输出的手段,但上述传感器装置仅用于监控压丝辊支撑装置的相对位置,而未涉及本专利中“用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作为控制参数以对驱动装置实施控制,从而实现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中基本保持不变”的技术手段,由此,证据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③。并且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中卷绕机构的接触辊和络筒轴的轴心间距不是由两者之间的接触压力决定,而是由一个转动传动装置按照轴间距的监测数据主动地转动盘式换筒器来决定,并由此使得本专利中的卷装即便是在“直径比”较小时仍然可以保持接触压力的变化量较小,并且当卷装直径增大时在接触辊上的环绕角度也增大。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证据3、5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6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⑵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证据2(中文译文第12页倒数第1段至第13页第1段、附图10)公开了一种卷绕机构,该机构包括支柱41,支架42可通过驱动装置沿支柱移动,支架42上安装有横动机构和摆臂51,导向辊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触辊)安装在摆臂51上;导向辊11通过偏压元件,例如弹簧53,压在锭子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络筒轴)上并与之保持接触;通过例如一节流阀和折流板之类的系统监控摆臂51相对于支架42的位置。

对比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2中仅有一个锭子,而没有设置转动盘式换筒器,导向辊与锭子的轴间距离的变化不是由于换筒器的旋转,而是通过支架的移动实现,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2没有公开采用传感器作为信号采集和实现控制的手段,更没有涉及“用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作为控制参数以对驱动装置实施控制”,由此,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③。综上,即便结合证据3、5、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5、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⑶关于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证据4(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2段至第9页第1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络纱设备,包括一个装有两个络纱轴2.1和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络筒轴)的转台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盘式换筒器),接触辊10、111支撑在一个可沿导杆21上进行垂直运动的滑动壳体16上;纱卷由接触辊11驱动旋转,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滑动壳体16会沿导杆21向上移动。

对比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4中尽管设置有转台,但接触辊与络纱轴轴间距离的变化不是由于转台的旋转,而是通过壳体带动接触辊沿导杆的移动实现,由此证据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4没有公开采用传感器作为信号采集和实现控制的手段,更没有涉及“用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作为控制参数以对驱动装置实施控制”,由此,证据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③。综上,即便结合证据3、5、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3、5、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89109429.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