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耕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中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93
决定日:2009-12-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21179.X
申请日:2006-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利艳
授权公告日:2007-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桑成军
主审员:张 华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删除了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权利要求,此时,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实质上认可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应当据此宣告所述已删除的权利要求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未删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该未删除权利要求继续有效。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中耕机”的200620021179.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5日,专利权人为桑成军。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中耕机,它包括牵引梁(1)和犁总成(4),犁总成(4)包括犁(2)和犁架(3),犁总成(4)可为两个或三个,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包括固定架(5)、铰接架(6)、导向杆(7)、导向套(8)和别销(29),固定架(5)和铰接架(6)的前端铰接,导向套(8)设置在固定架(5)的后端,导向杆(7)的上端穿过导向套(8)且所述导向杆(7)的下端与铰接架(6)的后端铰接,别销(29)固定在导向套(8)上导向杆(7)上;所述犁总成(4)的固定架(5)固定在牵引梁(1)上;所述犁(2)包括的犁梁(2-1)和固定在犁梁(2-1)下端的铧(2-2),犁梁(2-1)与铰接架(6)的中后部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犁(2)还包括犁底(2-3),犁底(2-3)固定在铧(2-2)下方的犁梁(2-1)上且所述铧(2-2)与犁底(2-3)之间通过螺栓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还包括压缩弹簧(9)和两个第一紧定螺钉(10),压缩弹簧(9)套装在固定架(5)与铰接架(6)之间的导向杆(7)上;所述导向套(8)两侧的外表面上分别开有紧定盲孔(8-1)且导向套(8)两侧的固定架(5)上分别固设有紧定螺钉固定板(30),两个第一紧定螺钉(10)分别与两个紧定螺钉固定板(30)螺纹连接且其端头置于导向套(8)两侧开设的紧定盲孔(8-1)内。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还包括第二紧定螺钉(21),所述犁架(3)的铰接架(6)的中后部开有犁梁(2-1)安装槽(6-1),犁梁(2-1)的上端穿过安装槽(6-1);第二紧定螺钉(21)与安装槽(6-1)侧壁上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犁梁(2-1)接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第一附梁(11)、第二附梁(12)和两个犁总成(4),两个犁总成(4)的犁梁(2-1)分别固定在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中部;所述牵引梁(1)的两端分别固定有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与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铰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两个定位销(13),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铰接端分别开设有定位孔且两个定位销(13)分别置于两个定位孔中,当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处于水平位置时,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上与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上的定位孔的相对应处分别开有第一水平定位孔(14-1)和第二水平定位孔(15-1),当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处于垂直位置时,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上与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上的定位孔的相对应处分别开有第一垂直定位孔(14-2)和第二垂直定位孔(15-2)。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护苗装置(16),所述护苗装置(16)包括支架(17)和两个弧形护苗盘(18),两个弧形护苗盘(18)的中心分别与支架(17)的两端转动连接;所述支架(17)固定设置在铧(2-2)上方的犁梁(2-1)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苗装置(16)还包括第三紧定螺钉(20)和第四紧定螺钉(21),所述支架(17)的中部开设有套装在犁梁(2-1)上的第一调整槽(17-1),第三紧定螺钉(20)与第一调整槽(17-1)侧壁上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犁梁(2-1)接触;所述支架(17)的两端头分别开设有第二调整槽(17-2),第四紧定螺钉(21)与第二调整槽(17-2)的侧壁上开设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弧形护苗盘(18)的盘轴接触。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两个支撑轮总成(19),每个支撑轮总成(19)包括支撑轮(22)和轮支架(23),支撑轮(22)的轮轴(24)与轮支架(23)的支杆(25)下端固定连接,两个轮支架(23)的上端分别固定在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外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轮总成(19)还包括第二支杆(26)和第五紧定螺钉(27),所述轮支架(23)的支杆(25)的下端增开有支杆槽(28),第二支杆(26)的上端置于支杆(25)下端的支杆槽(28)内,所述第五紧定螺钉(27)与支杆槽(28)的侧壁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第二支杆(26)接触。”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张利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以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154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2份,每份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0日;

附件2(以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261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2份,每份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1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8526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2份,每份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日。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概括如下:(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8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2。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解决了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及的问题,因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维持并公告。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同时对合议组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由于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引用关系错误,因此,专利权人代理人当庭重新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其中,专利权人代理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中耕机,它包括牵引梁(1)和犁总成(4),犁总成(4)包括犁(2)和犁架(3),犁总成(4)可为两个或三个,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包括固定架(5)、铰接架(6)、导向杆(7)、导向套(8)和别销(29),固定架(5)和铰接架(6)的前端铰接,导向套(8)设置在固定架(5)的后端,导向杆(7)的上端穿过导向套(8)且所述导向杆(7)的下端与铰接架(6)的后端铰接,别销(29)固定在导向套(8)上导向杆(7)上;所述犁总成(4)的固定架(5)固定在牵引梁(1)上;所述犁(2)包括的犁梁(2-1)和固定在犁 梁(2-1)下端的铧(2-2),犁梁(2-1)与铰接架(6)的中后部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还包括压缩弹簧(9)和两个第一紧定螺钉(10),压缩弹簧(9)套装在固定架(5)与铰接架(6)之间的导向杆(7)上;所述导向套(8)两侧的外表面上分别开有紧定盲孔(8-1)且导向套(8)两侧的固定架(5)上分别固设有紧定螺钉固定板(30),两个第一紧定螺钉(10)分别与两个紧定螺钉固定板(30)螺纹连接且其端头置于导向套(8)两侧开设的紧定盲孔(8-1)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犁架(3)还包括第二紧定螺钉(21),所述犁架(3)的铰接架(6)的中后部开有犁梁(2-1)安装槽(6-1),犁梁(2-1)的上端穿过安装槽(6-1);第二紧定螺钉(21)与安装槽(6-1)侧壁上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犁梁(2-1)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第一附梁(11)、第二附梁(12)和两个犁总成(4),两个犁总成(4)的犁梁(2-1)分别固定在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中部;所述牵引梁(1)的两端分别固定有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与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铰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两个定位销(13),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铰接端分别开设有定位孔且两个定位销(13)分别置于两个定位孔中,当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处于水平位置时,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上与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上的定位孔的相对应处分别开有第一水平定位孔(14-1)和第二水平定位孔(15-1),当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分别处于垂直位置时,第一铰接板(14)和第二铰接板(15)上与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上的定位孔的相对应处分别开有第一垂直定位孔(14-2)和第二垂直定位孔(15-2)。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护苗装置(16),所述护苗装置(16)包括支架(17)和两个弧形护苗盘(18),两个弧形护苗盘(18)的中心分别与支架(17)的两端转动连接;所述支架(17)固定设置在铧(2-2)上方的犁梁(2-1)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苗装置(16)还包括第三紧定螺钉(20)和第四紧定螺钉(21),所述支架(17)的中部开设有套装在犁梁(2-1)上的第一调整槽(17-1),第三紧定螺钉(20)与第一调整槽(17-1)侧壁上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犁梁(2-1)接触;所述支架(17)的两端头分别开设有第二调整槽(17-2),第四紧定螺钉(21)与第二调整槽(17-2)的侧壁上开设的螺纹孔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弧形护苗盘(18)的盘轴接触。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两个支撑轮总成(19),每个支撑轮总成(19)包括支撑轮(22)和轮支架(23),支撑轮(22)的轮轴(24)与轮支架(23)的支杆(25)下端固定连接,两个轮支架(23)的上端分别固定在第一附梁(11)和第二附梁(12)的外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轮总成(19)还包括第二支杆(26)和第五紧定螺钉(27),所述轮支架(23)的支杆(25)的下端增开有支杆槽(28),第二支杆(26)的上端置于支杆(25)下端的支杆槽(28)内,所述第五紧定螺钉(27)与支杆槽(28)的侧壁螺纹连接且其内端与第二支杆(26)接触。”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代理人:由于其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其实质上认可了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然而,专利权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公民代理,其认可请求人的无效请求需要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专利权人代理人需要在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专利权人签名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其签名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专利权人代理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第4.6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于审查决定作出之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2。经审查,专利权人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文本予以接受。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而专利权人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部分技术方案视为自始无效,专利权人实质上认可了请求人的无效请求。合议组据此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授权文本的基础上宣告20062002117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10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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