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浆印花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浆印花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50
决定日:2009-12-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3301.5
申请日:2007-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华兴印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钟惠根
主审员:潘 剑
合议组组长:刘 亚
参审员:蔡雷
国际分类号:D06N7/00,D06P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金浆印花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03301.5,申请日为2007年2月6日,专利权人为钟惠根。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布料(1)为绒类面料或家纺面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高弹浆。”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 杭州华兴印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520)。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的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请求人于2009年4月1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100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以及下述证据1-3:

证据1:《涂料印染技术》,余一鹗编,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国纺织出版社,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4、100-102、118-125、156-161页,复印件17页;

证据2:第02157333.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418996A,公开日为2003年5月21日,复印件5页;

证据3:第03241478.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61870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日,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证据1第五章第三节公开了金银粉印花技术,其中第118页第一段记载的内容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包括了金粉印花浆印制在布料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比较,两者的唯一区别是:在布料(1)与金奖花色层(3)之间设置有底层(2)。

证据2公开了一种立体印花毛巾布的生长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在印花时用胶浆印花型或图案的细条底线,再用涂料对花型、图案或背景进行印色”,结合证据2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从证据2看出布料和印色层之间设置有胶浆底层,证据2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由印花涂层(1)、混合夜明层(2)、白底衬布层(3)复合构成。结合该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印花夜明布”具有三层结构。其中白底衬布层(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混合夜明层(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印花涂层(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且混合夜明层(2)位于白底衬布层(3)上,印花涂层(1)位于混合夜明层(2)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层”为上位概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只是限定了印花涂层为“金浆花色层”,而证据1中已经对此予以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布料(1)进一步限定为绒类面料或家纺面料。证据1公开了金粉印花可以印制在各类纺织品上,其范围可以从华贵的真丝绸到多种家用纺织装饰织物上,几乎涵盖所有纺织品。因此,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底层(2)具体限定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底层”为“高弹浆”。证据1第156-161页的弹性胶浆印花部分公开了关于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第157页第二段公开了以下内容:“由于市场的需要,人们进行了研究,自然而然地推出了不同于传统涂料罩印(仿拔染)浆的弹性胶浆系列商品,……,以免针织品在人们穿着过程中,发生皮膜开裂,花型变样并且露底的问题”。证据1公开了在纺织品上采用弹性胶浆印花(相当于印制弹性胶浆层)的技术方案,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4技术特征的上位概念,由此,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在纺织品上使用弹性胶浆印花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和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也承认“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如为高弹浆层且采用高分子材料制作,具有弹性和柔软层的高分子材料系现有技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证据4和5:

证据4:第88108673.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043472A,公开日为1990年7月4日,复印件5页;

证据5:第00219536.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421311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复印件5页。

请求人又增加了如下无效理由:

①证据4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纺织品基体上以软性粘胶为基料制出所需的图案,然后将电光铝粉均匀地铺撒在上述已绘有图案的纺织品基体上,……软性粘胶受热将电光铝牢固地粘在纺织品基体上。可见,证据4同样公开了三层结构,其中纺织品基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软性粘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电光铝图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且两者作用相同,证据4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②证据5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在基布上面涂有面胶层(其说明书实施例又称粘结层),在面胶层上涂有银粉胶层。证据5同样公开了三层结构,其中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面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银粉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已被证据5公开,且两者作用相同,证据5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第118页和第123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底层(2)具体限定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底层”为“高弹浆”。证据1第156-161页的弹性胶浆印花部分公开了关于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其中由第157页第二段、第160页、第122-124页、第122页和第124页的内容可以看出弹性胶浆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即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同功能。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4的上位概念,由此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此外,证据4公开了在纺织品基体上设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底层的软性粘胶层的技术特征,“软性粘胶层”与“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只是文字表达方式不同,实质内容完全一致,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特征。另外,证据5说明书第1页第20行公开了以下内容:粘结层2(即前述的面胶层)与基布结合力强,使涂层不易脱落,且柔软,抗水性强。可见,证据5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

④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二段记载:为了实现上述设计目的。1、在布料的印花位置上设置一层不易裂开的底层,是本实用新型的特征之一。……,尤如在该位置上设置一个能够克服布料径向和韦向力的底层,也就是说,布料的径向和韦向力对复合在其上的底层基本上不产生破坏力,确保了底层本身不会被损坏……。根据这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能够克服布料径向和韦向力的底层”具体使用何种材料才能做到“布料的径向和韦向力对复合在其上的底层基本上不产生破坏力”。即使本专利实施例中将底层进一步限定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和“高弹浆”同样不是一个清楚的技术概念。“高弹浆”如果是材料特征,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如果是物理性能特征,那么没有对“浆”的特征进行说明,无法确定“高”的具体物理性能指标,以实现“能够克服布料径向和韦向力”。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6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3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7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在先的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修改的权利要求1-2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4,内容如下:

“1、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浆印花布,其特征是:底层(2)为高弹浆。”

故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1-2,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对于请求人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调查。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和证据4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5结合评价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单独使用评价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上述涉及证据1时使用的内容是证据1第118-124页、第156-161页,且使用证据1第五章第三节,其中第五章的第1段、第一、第二和第三小节,第123页YL即用型金粉印花浆中公开的内容与上述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高弹浆用证据1评述。此外,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和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在口头审理中还确认并记录了如下观点:请求人认为,证据1第161页第2-5行的应用方法部分公开了弹性胶浆印花后的织物自然晾干后可叠印。弹性胶浆与金粉印花浆的区别就是其未添加铜粉,本专利实质上就是第一层未添加铜粉的叠印,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高弹浆底层结构的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透明胶浆只是对深颜色的透视,并不是作为中间层和柔软层。证据4与本专利不是一个技术领域,证据4形成的产品的中间层没有弹性;证据5的面胶层没有弹性且不柔软,均与本专利的底层不同。

二、决定的理由

1、决定文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并于2009年5月6日发出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2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

2、无效理由和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证据2-5是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2和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1、4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4和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4和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和5均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和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审理的针对本专利权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修改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金浆印花布,它包括布料(1),其特征是:布料(1)中的印花位置由布料(1)、底层(2)和金浆花色层(3)构成,底层(2)为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且位于布料(1)的印花位置上,金浆花色层(3)位于底层(2)上。修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底层(2)为高弹浆。

3.1、上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第五章第三节公开了金银粉印花技术,其中第五章第1段、第一、第二和第三小节,第123页YL即用型金粉印花浆中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的结构,证据4公开了在纺织品基体上以软性粘胶为基料制出所需图案,然后将电光铝粉均匀地铺撒在上述已会有图案的纺织品基体上,……软性粘胶受热将电光铝粉牢固地粘在纺织品基体上。其中,软性粘胶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两者位置相同,作用都是为了粘结牢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第156-161页公开了关于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不是一个技术领域,证据4最终形成的产品的中间层没有弹性,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查实,证据1的上述部分涉及使用金粉印花浆在织物上进行金粉印花的技术方案,证据1公开的金粉印花织物具有双层结构,其中金粉印花浆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金浆花色层(3),织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布料(1),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2)的弹性柔软层。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所述,现有技术的金浆印花布存在的技术问题是花色图案不具有防裂功能,不可水洗,不耐高温,本专利通过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设置底层且以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

证据4公开了一种图案烫金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上以软性粘胶为基料制出所需图案,然后将电光铝粉铺撒在上述纺织品上,加热该纺织品,软性粘胶受热将电光铝粉牢固地粘在纺织品上(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1页第4段),由此形成的烫金纺织品的图案部分将具有三层结构,即:纺织品、软性粘胶层和电光铝粉层。但是,如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2、3段所述,现有的烫金工艺直接在纺织品上电镀,由于纺织品的热电性能差而使图案牢固性差,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4提供了一种加热时能够产生良好的粘结性而将图案牢固粘结在纺织品基体上的软性粘胶。由此可见,证据4的软性粘胶的作用是在图案烫金过程中经过加热使其和电光铝粉牢固粘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设置在布料和金浆印花层之间,使得金浆印花布具有防裂、耐高温、可水洗的功能,因此,证据4中的软性粘胶层和权利要求1的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用不同,而且证据4中电光铝粉通过加热固定在软性粘胶层,而权利要求1中的金浆花色层是通过金浆印花的方式固定在柔软层上,两者与印花层(烫金图层)间的作用方式也不同。因此,证据4未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和证据4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3.2、上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作为底层的弹性柔软层的结构,证据5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在基布上面涂有面胶层(实施例中又称粘接层),在面胶层上涂有银粉胶层,其中面胶层相当于具有弹性的柔软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与上述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的面胶层没有弹性且不柔软,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作为底层(2)的弹性柔软层。

合议组查实,证据5公开了一种飞机盖布的特种涂层涤纶布,其中权利要求1公开其特征在于在基布上面涂有面胶层,在面胶层上涂有银粉胶层。进一步地,如证据5权利要求2、3以及说明书第1页第10-11行所述,其在基布与面胶层之间的基布上涂有粘接层,在银粉胶层外表涂有硅油层。证据5说明书第1页实施例描述了各层的作用,基布采用涤纶布作骨架材料;粘接层使涂层不易脱落,且柔软,抗水性能强;面胶层成膜后抗水性能强,耐磨性大大增强;银粉胶层具有抗静电性、防辐射和反射光热的老化作用;有机硅油层使表面光滑,不发粘和提高柔软性。各层相互作用最终使所得的涂层涤纶布相对于传统的粗平布具有更好的防水性能,更轻的重量,几乎不缩水,抗静电、防辐射和耐光、热老化,较大撕破强力的效果。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各层的作用是使所得涂层涤纶布具有以上的优点,而具体到面胶层,其作用是增强所得涤纶布的抗水性,耐磨性。由此可见,证据5中的面胶层和权利要求1的具有弹性的柔软层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5未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具有弹性的柔软层作为底层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和证据5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3.3、上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高弹浆底层结构。但是证据1第156-161页公开了关于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可以看出,弹性胶浆与权利要求2的高弹浆功能相同。其中第161页第2-5行的应用方法部分公开了弹性胶浆印花后的织物自然晾干后可叠印。弹性胶浆与金粉印花浆的区别就是其未添加铜粉,本专利实质上就是第一层未添加铜粉的叠印,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高弹浆底层结构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透明胶浆只是对深颜色的透视,并不是作为中间层和柔软层。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高弹浆底层结构。合议组查明,证据1第156-161页公开了弹性胶浆的品种、组成和性能,所述的弹性胶浆是用来印制表面图案的印花浆,第161页第2-5行的应用方法部分公开了印花后的织物自然晾干后可叠印。对于印花领域的叠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其是将一个色块压印在另一个色块上,从而得到其它的色相。由此可知,证据1的以上部分内容仅公开了一种常规的弹性胶浆印花工艺,其中所述弹性胶浆的叠印后的印花布虽然具有多层结构,但是各印花层的叠加仅是为了得到所需的色相,其和如前所述的本专利中所述的底层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1的上述部分未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双层金粉印花织物中增加高弹浆底层结构并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第13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第20072000330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即,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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