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94
决定日:2009-12-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9189.2
申请日:2006-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群英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新军;宋优德
主审员:熊 婷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R 13/639;H01R 13/633;H01R 1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6年7月20日、名称为“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的200610029189.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原专利权人为上海武消汽车修理厂、宋优德(2009年1月19日变更为张新军、宋优德)。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用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包括插头、车辆点火开关启动档、与外接电源相连接的插座,所述插座由防水盖、防脱扣、导电触头、接线端组成,所述插座的防水盖与插座的外壳由弹簧铰链连接,其特征是:所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还包括设有工作触头的电磁铁,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接线端之间、插座外壳的内圈分别设有弹簧;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插头的导电柱的接触方式为点触式;电磁铁线圈与车辆点火开关启动档连接;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能使其工作触头顶开防脱扣的位置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其特征是: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防脱扣扣住插头底座上底面,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使其工作触头位于防脱扣下方的位置上,防脱扣与电磁铁工作触头相隔距离在电磁铁工作触头工作行程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其特征是: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插座的防脱扣与弹簧铰链在同一水平线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为银触头,所述插头的导电柱镀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群英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6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德国专利文件DE10139955 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3月13日,共8页;

附件5:(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无效请求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简单推理即可得知,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能使其工作触头顶开防脱扣的位置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4也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3)权利要求1未记载“防脱扣如何将插头和插座接合在一起”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4也存在上述问题,因此1、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2):美国专利文件US3853376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4年12月10日,共27页;

其补充的无效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上述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认为:(1)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结构更简单,更具实用性,安装和使用也更为简便,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产品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不具备可比性;(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合议组于2009年6月16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2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和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使得外接电源在车辆启动时能自动脱落,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包括插头、车辆点火开关启动档、与外接电源相连接的插座;

B、所述插座由防水盖、防脱扣、导电触头、接线端组成;

C、所述插座的防水盖与插座的外壳由弹簧铰链连接;

D、所述自动脱落式电源插接装置还包括设有工作触头的电磁铁;

E、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接线端之间、插座外壳的内圈分别设有弹簧;

F、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插头的导电柱的接触方式为点触式;

G、电磁铁线圈与车辆点火开关启动档连接;

H、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能使其工作触头顶开防脱扣的位置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备嵌入式插头和电弹射机构的救护车嵌入式壳体,(参照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4】段)其优点在于无需考虑插接设备的手动插拔,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照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6】段)在启动过程,一个起重电磁铁(即本专利的电磁铁)被通电,压到接合器插座的释放钩(即本专利的防脱扣)上。该接合器插座配备标准化的压力弹簧接触点(即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插头的导电柱的接触方式为点触式),通过这种方式,插座从嵌入式插头(即本专利的插头)(嵌入式壳体)中被弹射出来。同时,滑动盖在重力的作用下关闭。(参照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8】段)壳体由金属制造,由一个箱体连同框架和移动式滑动盖组成。在内部有一个安装板,用来插接电气元件。(参照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10】段)起重磁铁通过电缆与点火系统/点火开关(即本专利的车辆点火开关启动档)进行连接。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提供无需手动插拔即自动的插接装置,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插座还包括防水盖,且其防水盖与插座的外壳由弹簧铰链连接,而对比文件1的插座上无防水盖,但其嵌入式插头(嵌入式壳体)有一个箱体连同框架和移动式滑动盖组成;(2)权利要求1的插座的导电触头与接线端之间、外壳的内圈设有弹簧,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插座配备标准化的压力弹簧接触点,但未明确何处设有弹簧;(3)权利要求1的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能使其工作触头顶开防脱扣的位置上,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起重电磁铁与释放钩的安装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插头插座脱离之后,利用防水盖保护插座;(2)在防脱扣被顶开时,插座与插头能完全分离;(3)顶开防脱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插接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照对比文件2附图1,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说明书第7页第12-18行、第8页第12-13行):电插接装置基本上是由2个部分组成,也就是以数字21表示的静止的部分(下称插座)(即本专利的插座),和以数字22表示的可动的部分(下称插头)(即本专利的插头)。插座本身包括一个外壳16,外壳16中有绝缘支持物4,绝缘支持物中有四个可回弹的接点,如接点5(称为插座接点)和中央触底接点6,插头包括一个外壳7,当插头和插座分离时,盖子11(即本专利的防水盖)能绕枢轴销15旋转,向下与弹簧12反方向移动到插座21上,并通过被弹簧14拉住的搭扣13锁住。外围凹口被弹簧28向轴转片的方向压着,弹簧28环绕在插座的绝缘支撑物4的周围。另外,附图1显示在插座接点5末端设有弹簧。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明确了通过插座配备标准化的压力弹簧接触点的方式使得插座从插头中被弹射出来,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插座接点5末端设有弹簧以及在插座的绝缘支撑物4的周围环绕弹簧28,尽管对比文件2的两种弹簧的作用与本专利不完全相同,但也涉及到对其所接触部件的挤压弹射作用,因此要使得插座更好地从插头中被弹射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两种弹簧设置方式实现对比文件1的压力弹簧接触点从而使得插座与插头的完全分离;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通过起重电磁铁压到释放钩上从而使得插头插座初步分离,则起重电磁铁安装位置应该是在不通电时不压到释放钩上??在通电时能压到释放钩上,即起重电磁铁的安装位置在能使其压到释放钩的位置上,虽然本专利采用电磁铁工作触头顶开防脱扣来实现初步分离,但其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相同,均是通过挤压作用来实现分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很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防脱扣、电磁铁工作触头的位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防脱扣的作用就是通过扣合使得插座与插头更好地插合,且对比文件1中的释放钩也起到使插头插座更好地插合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2脱扣/释放钩的具体扣合位置可以根据插接装置加工的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在插头底座上底面;另外,结合对比文件1对所公开的起重电磁铁和释放钩,要想使得本专利的电磁铁工作触头能够顶开防脱扣,则其应该位于防脱扣的下方,且其不通电时与防脱扣保持距离,通电时能运动到顶到防脱扣的位置,即电磁铁工作触头与防脱扣的相隔距离必须在其工作行程范围内。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所述插座与插头插合时,所述插座的防脱扣与弹簧铰链在同一水平线上。如何确定插座与插头插合时防脱扣与弹簧铰链的位置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防脱扣扣住插头的效果,二是防脱扣被顶开时随防水盖绕弹簧铰链旋转归位的效果,根据以上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插合时防脱扣与弹簧铰链在同一水平线上。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插座的导电触头为银触头,所述插头的导电柱镀银;银是优良的导电材料,常用于导电触头和导电柱,即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据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1002918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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