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95
决定日:2009-12-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68773.9
申请日:2000-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钦州市创华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G01N27/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是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但该对比文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即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对比文件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其无法破坏该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0268773.9、名称为“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原为钦州市华成自控设备厂,后于2008年7月11日变更为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1、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由A、B二组电极组成,并用固定板12连接在主机箱21的支架20上而成为一个整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组电极分别由电机16、小齿轮15、齿条13、上下导管19和电极25等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组电极通过齿轮、齿条上下传动而带动电极上下移动。并由上磁性霍尔开关17、下磁性霍尔开关22及磁铁18控制其上下行程;用方向控制杆05上的拔叉07和转向滑板09上的螺旋滑槽08控制挡酸板29和喷酸咀28对正电极的方向。并用挡酸板挡住托盘04上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以防止酸液往下流进采样槽0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方向控制杆05上进酸管06以下的中心开孔,并连通挡酸板29的中心孔至喷酸咀28;用托盘04、玻璃防护罩23和主机箱21组成一个密封的空腔,以防清洗时的酸液往外泄漏。”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针对案件编号为5W11008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删除,以原权利要求3-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由A、B二组电极组成,并用固定板12连接在主机箱21的支架20上而成为一个整体,每组电极分别由电机16、小齿轮15、齿条13、上下导管19和电极25等组成;每组电极通过齿轮、齿条上下传动而带动电极上下移动,并由上磁性霍尔开关17、下磁性霍尔开关22及磁铁18控制其上下行程;用方向控制杆05上的拔叉07和转向滑板09上的螺旋滑槽08控制挡酸板29和喷酸咀28对正电极的方向,并用挡酸板挡住托盘04上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以防止酸液往下流进采样槽0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方向控制杆05上进酸管06以下的中心开孔,并连通挡酸板29的中心孔至喷酸咀28;用托盘04、玻璃防护罩23和主机箱21组成一个密封的空腔,以防清洗时的酸液往外泄漏。”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31日针对案件编号为5W11008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了第13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经生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钦州市创华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1374),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024046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第1页和第7页(共3页),其申请日为2000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为华南理工大学;
附件2:轻工业出版社于1989年5月出版印刷的《甘蔗制糖工业手册(下册)》一书的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第254页、第255页的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与附件1进行对比可见,两者结构相同,工作原理相同,零件的名称都基本一致,而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并且与本专利申请人不同,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2)附件2中已经详细描述了“采用两组电极,一组工作,一组备用,用程序控制定期自动酸洗。清洗程序为:排糖液,注酸(0.1N盐酸)、排酸、注水、关水、等待工作”,该工作原理与权利要求3的工作原理一致,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29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将于2009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详细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提供的两份对比文件只是说明双玻璃电极的工作原理而没有给出具体部件结构,这些具体结构和部件使得本专利能够应用于酸碱度的测量和控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在收到该意见陈述书后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何伟忠、李进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来光业参加了口头审理。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1)在编号为5W11008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删除,保留原权利要求3-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2。在前的第13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新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了本专利有效,该决定已经生效,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2)附件1是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创造性评述。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请求人表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理由为准,不再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
请求人表示附件1是一份专利文献,只使用其提交的3页,即首页、说明书第1页和说明书第7页,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甘蔗制糖工业手册(下册)》一书,同时表示只使用该书的第254-255页。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原件相关页与复印件一致,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
关于新颖性问题,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电极工作状况与本专利相同,附件1的机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支架20;附件1的电机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机16;附件1的电极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极25;附件1的霍尔单极磁敏开关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开关17和22,附件1中虽然统称为霍尔单极磁敏开关,但其应该包含有上、下开关的含义;附件1的镍磁钢相当于本专利的磁钢18;附件1的喷酸头相当于本专利的喷酸咀;附件1的伸缩孔相当于本专利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附件1的保护套相当于本专利的上下导管19;附件1所公开的检测机构也是由两组电极组成,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甚至有些零件的叫法都一样,虽然附件1文字中没有具体到齿轮、齿条,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附件1必然会想到要移动电极可以采用齿轮、齿条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到附件1中的拔叉机构就能理解其可以包含方向杆、拔叉,拔叉机构,效果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均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在附件1中没有文字记载,但是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13行的相关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结构图,而且权利要求2中的玻璃罩只是起密封作用,用其它材料制造效果都一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新颖性评述就要每个部件都要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齿轮15、齿条、电极16等结构都没有被附件1公开,附件1没有公开“用方向控制杆上的拔叉和转向滑板……对正电极的方向,很多部件都是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出来的,附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公开玻璃防护罩、托盘等特征,因此附件1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附件2描述了一种采用两组电极,一组工作而另一组备用,用程序控制定期自动酸洗的技术,附件2在1989年就出版了,现在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技术,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的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2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所述的步骤是完整的机构,本专利是经过大量的实践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附件2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来,这就是本专利突出的表现。因此附件2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范围
在针对本专利而提出的编号为5W11008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删除,以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复审委员第13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此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经生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权利要求书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文本为准。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明确了其无效理由、范围和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明确表示以当庭明确的内容为准,不再涉及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范围以上述请求人当庭明确的内容为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ZL00240466.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首页、说明书第1页及说明书第7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疑义,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真实性可以确认。附件1是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创造性评述,只能做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甘蔗制糖工业手册(下册)》一书的出版信息页、前言页、第254页及第255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该书籍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关页相符,并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并且,该书籍的出版日期为1989年5月,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酸洗控制的双玻璃电极智能酸碱度在线检测报警仪,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3-21行):电极工作的工作情况是下位测量及待命、上位喷酸清洗及等待;它的位置状态由电极清洗双电机位置行程霍尔单极磁敏开关接口电路44检测得到,霍尔单极磁敏开关安装在机架上,镍磁钢随电极一道移动,当电极上移时,可使拨叉机构转动,并使喷酸头对准电极,同时覆盖在伸缩孔上;当电极下移时,随电极一道移动的保护套压在伸缩孔上的橡胶垫上面,使清洗室密封,以免漏酸,当两电极都在下位时,喷酸头位于两伸缩孔中间。即,附件1中的报警仪也是由双电极组成,该报警仪还具有机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保护电极的保护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导管)、电极清洗双电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霍尔单极磁敏开关、镍磁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铁)、拨叉机构、喷酸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酸嘴)、伸缩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橡胶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托盘)。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了“用固定板12连接在主机箱(21)的支架(20)上而成为一个整体”,附件1中没有关于固定板、主机箱以及成为一个整体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每组电极分别由电机16、小齿轮15、齿条13、上下导管(19)和电极(25)等组成,其中,每组电极通过齿轮、齿条上下传动而带动电极上下移动”,附件1中虽然公开了双电极、电极清洗双电机和保护套,但并未有将电极分成两组的记载,也没有记载利用小齿轮和齿条进行传动的具体方式;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上磁性霍尔开关”和“下磁性霍尔开关”,而附件1中没有将霍尔单极磁性开关分为“上”和“下”开关;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用方向控制杆(05)上的拨叉(07)和转向滑板(09)上的螺旋滑槽(08)控制挡酸板(29)和喷酸咀(28)对正电极的方向,并用挡酸板挡住托盘(04)上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以防止酸液往下流进采样槽(02)”,而附件1中虽然公开了拨叉机构,但并未具体公开方向控制杆、转向滑板、螺旋滑槽等具体结构,也没有公开挡酸板。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霍尔单极磁敏开关相当于本专利磁性开关17和22,附件1中虽然统称为霍尔单极磁敏开关,但其应该包含有上、下开关的含义;附件1文字中没有具体到齿轮、齿条,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附件1必然会想到要移动电极可以采用齿轮、齿条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到附件1中的拔叉机构就能理解其可以包含方向杆、拔叉,转向滑板等,附件1所公开的检测机构也是由两组电极组成,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甚至有些零件的叫法都一样,其效果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文字及附图中没有明确公开有关电极分组、固定板、主机箱、小齿轮、齿条、上磁性霍尔开关、下磁性霍尔开关、方向控制杆、拨叉、转向滑板、螺旋滑槽以及挡酸板等特征,虽然请求人主张根据附件1中公开的霍尔单极磁敏开关、移动电极以及拨叉机构必然能想到上述特征,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给出所要实现的功能或是位置控制目标,但并未公开实现上述功能或位置控制的具体手段,而要实现电极的移动也不是只有齿轮-齿条这一种方式,能完成相似功能的拨叉机构也可以有多种结构,电极的固定也不是只有依靠固定板,也就是说基于附件1公开内容并不能唯一地确定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霍尔单极磁敏开关必然分为了上、下两个开关,也不能唯一地确定附件1中电极的移动必然是因为其具有小齿轮和齿条,还不能唯一地确定其拨叉机构必然是由方向控制杆、拨叉、转向滑板、螺旋滑槽等组成,更不能唯一地确定附件1中检测报警仪必然有挡酸板、固定板且机架也必然在主机箱上。实际上,附件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所限定的具体传动、控制部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部件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已经具备了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附件2中记载了一种清洗型酸度发送器防垢、除垢的方法,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该附件2说明书第255页表格):玻璃电极组,采用两组电极,一组工作,一组备用,用程序控制定期自动酸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装置的具体结构包括“该装置由A、B二组电极组成,并用固定板12连接在主机箱(21)的支架(20)上而成为一个整体,每组电极分别由电机16、小齿轮15、齿条13、上下导管(19)和电极(25)等组成,其中,每组电极通过齿轮、齿条上下传动而带动电极上下移动,并由上磁性霍尔开关(17)、下磁性霍尔开关(22)及磁铁(18)控制其上下行程;用方向控制杆(05)上的拔叉(07)和转向滑板(09)上的螺旋滑槽(08)控制挡酸板(29)和喷酸咀(28)对正电极的方向,并用挡酸板挡住托盘(04)上为电极上下所开的孔;以防止酸液往下流进采样槽(02)”,附件2并未公开涉及其方法所使用的装置的具体结构。
请求人认为,附件2在1989年就出版了,现在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技术,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的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2是1989年就出版了,其已经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且实现附件2中的方法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适应于该方法的具体设备结构,同时请求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装置的具体结构的设计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存在上述区别,而在请求人没有提供其它公知常识类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仅根据附件2中所述的方法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就可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可设计出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装置,因此,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已经具备了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 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一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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