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31
决定日:2009-12-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5479.5
申请日:2004-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娟
授权公告日:2006-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嵩霖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商业群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41F 1/10(2006.01), A63F1/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全部公开,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所对应的说明书部分未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所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的200420115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4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是嵩霖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商业群。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含欲隐藏的影像资料的欲隐藏资料层、一辅助模糊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的模糊层、一有助于模糊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使其被隐藏的基板、一使欲隐藏资料层上被隐藏的影像资料显现出来的光显示单元;欲隐藏资料层以一第一颜色所形成;模糊层层迭于欲隐藏资料层的一面上,且该模糊层以一第一颜色形成有一影像;基板层迭于欲隐藏资料层的另一面上,且基板以一第二颜色形成有一影像;光显示单元对应所述模糊层或基板的一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一面上可设置有一保护层。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影像与模糊层的影像可为相同的文字。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文字可成一直线排列。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文字可成波浪状排列。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模糊层的文字以使各文字间的空白间隔减到最少。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该基板的文字以使各文字间的空白间隔减到最少。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文字字型可为san serif。

9、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文字字型可为serif。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所使用的字型在点的大小上大于所述模糊层的影像所使用的字型。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所使用的字型为具有透明内部的外框字。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与模糊层的影像相同但彼此呈偏移状态。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的偏移在水平方向上为1?字宽。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的偏移在垂直方向上为1?列高。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颜色与第一颜色不同。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与第二颜色可为蓝绿色、黄色、红紫色。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可为黄色。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颜色可为蓝绿色。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可为文字。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可为一透明状。

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可为一不透明状。

2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显示单元可为一由外部照射至基板上的光源。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光谱可穿透基板。

2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显示单元可为一与模糊层对应的光板。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板的光谱可穿透模糊层。

2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收集指定资料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一显示机构、一游戏卡片、一指定资料,显示机构为一电子式形成的影像;游戏卡片的影像印刷在一透明的或半透明的基板上;指定资料可输入于显示机构中以显示出一根据所输入的指定资料而定的信息。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附加光源。

28、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藏着影像的游戏卡片。

29、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网际网络上的一网站。

30、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网站且在一第一网页使用一表格收集指定资料,该收受者在收集该指定资料后获得对包含该电子形式影像的一第二网页的存取权。

31、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且在该收受者提供该讯息后收集指定资料,该收受者方取得制造该电子形式影像的方法的存取权。

32、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该游戏卡片包含一已隐藏影像,且提供该收受者对该电子形式影像的存取权的步骤系藉由给予该收受者对正确颜色附加光源的资源的存取权以译码该游戏卡片上的该已隐藏影像。

3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提供显示资料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一显示机构、一游戏卡片;该显示机构为一电子式形成的可供显示资料的影像;游戏卡片的影像印刷在一透明的或半透明的基板上,通过游戏卡片导引进入显示机构中而提供的一显示资料达到存取该电子形式影像。

34、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附加光源。

35、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藏着影像的游戏卡片。

36、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网际网络上的一网站。

37、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网站且在一第一网页使用一表格收集指定资料,该收受者在收集指定资料后获得对包含该电子形式影像的一第二网页的存取权。

38、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且该收集指定资料的步骤藉由在该零售店展现该显示资料使该收受者接触该显示资料。

39、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该游戏卡片包含一已隐藏影像,且提供该收受者对该电子形式影像的存取权的步骤系藉由给予该收受者对正确颜色附加光源的资源的存取权以译码该游戏卡片上的该已隐藏影像。

40、一种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可被显示在一计算机屏幕上,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含欲隐藏的影像资料的欲隐藏资料层、一辅助模糊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的模糊层、一使欲隐藏资料层上被隐藏的影像资料显现出来的光显示单元;欲隐藏资料层以一第一颜色所形成;模糊层层迭于欲隐藏资料层的一面上,模糊层以一第一颜色形成有一影像;光显示单元对应模糊层的一面。

41、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一面上可设置有一保护层。

42、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影像的文字字型可为sanserif。

43、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影像的文字字型可为serif。

44、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所使用的字型在点的大小上大于模糊层的影像所使用的字型。

45、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所使用的字型为具有透明内部的外框字。

46、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糊层的影像相同但彼此呈偏移状态。

47、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的偏移在水平方向上为1字宽。

48、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的偏移在垂直方向上为1列高。

49、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颜色与第一颜色不同。

50、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与第二颜色为蓝绿色、黄色、红紫色。

51、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颜色可为黄色。

52、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颜色可为蓝绿色。

53、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可为文字。

54、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显示单元可为一外部照射的光源。

55、如申权利要求54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光谱可穿透基板。

56、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显示单元可为一与模糊层对应的光板。

57、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板的光谱可穿透模糊层。

58、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收集指定资料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一显示机构、一游戏卡片、一指定资料,显示机构为一电子式形成的影像;游戏卡片的影像印刷在一透明的或半透明的基板上;指定资料可供输入于显示机构中以显示出一根据所输入的指定资料而定的信息。

59、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附加光源。

60、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藏着影像的游戏卡片。

61、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网际网络上的一网站。

62、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网站并且在一第一网页使用一表格收集指定资料,收受者在收集指定资料后获得对包含该电子形式影像的一第二网页的存取权。

63、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且在收受者提供讯息后进行收集指定资料,收受者方取得制造该电子形式影像的方法的存取权。

64、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该游戏卡片包含一已隐藏影像,且提供该收受者对该电子形式影像的存取权的步骤系藉由给予该收受者对正确颜色附加光源的资源的存取权以译码该游戏卡片上的该已隐藏影像。

65、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提供显示资料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一可供显示资料的显示机构、一游戏卡片,显示机构为一电子式形成的影像;游戏卡片的影像印刷在一透明的或半透明的基板上,通过游戏卡片导引进入显示机构中而提供的一显示资料达到存取该电子形式影像。

66、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一附加光源。

67、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式形成的影像为藏着影像的游戏卡片。

68、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网际网络上的一网站。

69、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网站,且在一第一网页使用一表格收集指定资料,收受者且在收集指定资料后获得对包含该电子形式影像的一第二网页的存取权。

70、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且该收集指定资料的步骤系藉由在该零售店展现该显示资料使该收受者接触该显示资料。

71、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机构为一零售店,游戏卡片包含一已隐藏影像,且提供该收受者对该电子形式影像的存取权的步骤系藉由给予该收受者对正确颜色附加光源的资源的存取权以译码该游戏卡片上的该已隐藏影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宋娟(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26-40、55、56、58-7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0-7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40-71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6406062B1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18日;

证据2:美国专利US5984367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0中的“对应”看不出光显单元和模糊层以及基板的相对位置关系,权利要求24中的“对应”看不出模糊层与光板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26-39对显示机构的定义相矛盾,含义模糊不清,权利要求56、58-71也存在类似问题,并且权利要求55中的基板未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0中出现,因此这些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0-71记载的技术方案只有两个同种颜色层来实现卡片结构,将基板层去掉,而没有另外颜色的基板层,因此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这些技术方案如何实现发明目的做具体说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0-7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9、13、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0月2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4中的“对应”能够清楚表达光显单元与模糊层和基板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模糊层与光板的对应关系;而权利要求中的“显示机构”为广义含义,既包含电子式的影像,也包含输入接收功能,例如网络上的网站、手机等,并且权利要求55是对光源的光谱作进一步限定,而不是对基板作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24、26-40、55、56、58-7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中的光显示单元为外来光,只能单面照射卡片,本专利的光显示单元既可以是外来光也可以是卡片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光板,因此本专利的卡片可以在较低强度外来光下显现隐形图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1具备新颖性;证据1、2均未公开卡片的光显示单元以及光显示单元的设置位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另外,基板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省去,例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7-11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0-7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9、13、1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4、26-40、55、56、58-7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0-7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就相关事实和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权利要求40-71所要求保护的只有两层结构的卡片在去掉基板层后如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做具体说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使欲隐藏的影像资料藉由光显示单元显示出来的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因此该卡片结构在常规状态下应看不到欲隐藏资料,只有通过光显示单元才能使欲隐藏资料显现。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对有基板的卡片结构以及其如何实现发明目的作出了详细描述,即,卡片结构在常规状态下其欲隐藏的资料是藉由分别覆盖于资料层的正反面的且具有两种不同颜色的模糊层和基板层而被隐藏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0所要求保护的卡片结构仅仅包括一含欲隐藏的影像资料的欲隐藏资料层、一辅助模糊欲隐藏资料层的影像资料的模糊层、一使欲隐藏资料层上被隐藏的影像资料显现出来的光显示单元;欲隐藏资料层以一第一颜色所形成;模糊层层迭于欲隐藏资料层的一面上,模糊层以一第一颜色形成有一影像;光显示单元对应模糊层的一面。因此该卡片结构不具有以第二颜色形成影像的基板,其从属权利要求41-71也未限定基板结构。本专利说明书与权利要求40-71对应之处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基本相同,此外没有相关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在缺少基板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隐藏资料显现的原理和显示过程,无法无法得知在缺少基板的情况下其卡片结构如何实现在常规状态下看不到欲隐藏资料,实现只有通过光显单元才能将欲隐藏资料显现的发明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权利要求40-7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与权利要求40-71对应的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隐藏图像游戏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有第二可见层(相当于本专利的欲隐藏资料层),包括需隐形的图像,第二层的颜色为第一种颜色,第一可见层(相当于本专利的模糊层),包括以第一种颜色形成的图像,该第一层的形成应使需要隐形的图像模糊,第三可见层(相当于本专利的基板),包括以第二种颜色形成的图像,第二种颜色与第一种颜色不同,该第三层的形成应使需隐形图像模糊,需隐形的图像处于第二层(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能提供一种外来光(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显示单元)激活隐形图像游戏板,当其暴露在较低强度外来光下时,如电脑显示器,隐形图像就会显现(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9页第20-21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光显示单元是卡片结构的一部分,而且对应模糊层或基板的一面,而证据1只有外来光源而没有作为卡片结构本身一部分的光显示单元,该光源只照射卡片的一面。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明确记载:光显示单元可为外部照射至基板上的光源,可为与模糊层对应的光板,而且作为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2、24分别对光显示单元作了两种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包括光显示单元为外部照射至基板上的光源以及为与模糊层对应的光板这两种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的光显示单元选择性照射模糊层或基板的一面,证据1的外来光源也是根据卡片各层的具体情况选择性照射模糊层或基板的一面。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证据1与本专利都属于隐形图像板领域,都解决了在较低强度光照下可显示隐形图像的问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无光泽涂层涂在印刷图像20、22顶上方,最好是在整个基片12的上方,它可以使印刷图像不脏,从而改善游戏板的质量(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2页第11-18行);游戏板中的图像在第一层(相当于本专利的模糊层)和第三层(相当于本专利的基板层),包含相同的文本(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5);所述文字成一直线排列(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7);所述文字成波浪状排列(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9);第一层上的波浪形文本偏移,从而使空白间隔最小化(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0);第三层上的波浪形文本偏移,从而使空白间隔最小化(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1);第一层上的文本字体为san serif(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6);第二层上的文本的字体为serif(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7);隐形文本的字体比第一层的字体要大一些(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8);隐形文本的字体为内部透明的外框字(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9);第一层和第三层是相同的,但相互偏移(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4);水平偏移大约为1/2字符,垂直偏移大约为1/2行(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20、21,与本专利的水平偏移1以及垂直偏移1列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属等同替换);第一种颜色是黄色,第二种颜色是蓝绿色(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8);第一种颜色从蓝绿色、黄色和红紫色中挑选,第二种颜色从蓝绿色、黄色和红紫色中挑选(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6);第二层上的隐形图像是文本(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5);基片可以是透明、半透明或不透明(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4页第19行);隐形图像可以将基片暴露在与掩盖标记、图案或图像颜色相似的色光下就可以看见隐形图像(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7页第10-11行);外来光源可以由电脑显示器的屏幕提供(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2页第6-7行,外来光源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板,其可照射第一层或第三层,当其照射模糊层时既然能够看到隐形图像,则必然会穿透模糊层);具有用于显示游戏网站的网页以及显示电子图像的电脑显示器,电子游戏板大小可选,可以印在纸或合适的透明或半透明的基片上,隐形游戏板能驱使隐形图像游戏板的接受者去登陆网络,因为游戏板可能包括关于竞赛、折扣或其他让接受者感兴趣的信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9页第10-11行、14-19行、第20页第17-22行、第22页第6、8、9、16-19行、第23页第2、3行以及权利要求23);显现光源是由电脑显示器产生的(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0页第5-7行、17行、19-21行以及第21页第5、6行);photoshop图像可以“整平”,图像的模式可以切换至RGB,整平的图像可以选大小,并以.jpg文件保存,RGB“.jpg”文件可以作为软件的一部分直接显示在电脑屏幕上,或作为网络服务器安排的图像(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9页第16-19行);为了要进入指定网页,接受者可能必须在一个或多个先前的网页中输入统计信息,或看到某些广告,这样可使接受者登陆游戏板供应者的网站(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0页第21行-21页第1行);在一个网站网页上的信息收集表,用户在进入游戏网页之前此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或浏览一些广告(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2页第8、9行);使用游戏板的另一个方法是让接受者去由游戏板供应者经营的零售站去查看自己拿的是可以在商场打折的游戏板或是否中了其他奖励,这可以由多种方式完成,例如零售商可以设置一台电脑,游戏板持有人在用电脑显示器光线显示隐形信息之前被要求填写一些信息,游戏板的接受者无需登陆互联网或自己的电脑,同样,商场可以放置一台象电脑显示器的屏幕即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文第21页第2-6行);用于显示游戏网站的网页的电脑显示器以及零售店提供的电脑显示器即为显示机构,电子游戏板大小可选,可以印在纸或合适的透明或半透明的基片上,用于电脑显示器产生的显现光源是拥有正确颜色的唯一外来光源,使用游戏板的另一个方法就是让接受者去由游戏板供应者经营的零售站去查看自己拿的是可以在商场打折的游戏板或是否中了其他奖励,这可以由多种方式完成,例如零售商可以设置一台电脑,游戏板持有人在用电脑显示器光线显示隐形信息之前被要求填写一些信息,游戏板接受者无需登陆互联网或自己的电脑,同样,在商场可以放置一台像电脑显示器即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文第21页第2-7行,第19页第10-11行,第20页第19-21行,第21页第16-18行)。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这些特征在证据1中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隐藏资料的卡片结构的具体结构特征,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0-71其相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决定

宣告200420115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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