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式避雷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跌落式避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57
决定日:2009-12-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8207.9
申请日:2001-03-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固力发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立平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H 1/00, H02H 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名称为“跌落式避雷器”的01218207.9号实用新型(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张立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跌落式避雷器,包括有避雷器本体、故障脱扣器、绝缘支柱、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其特征在于: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雷器,其特征是回转装置由承托座、转块、触发锁钩、扭簧、支座构成,承托座与转块之间活动铰接,转块与支座通过轴铰接,支座与绝缘支柱下端固连,触发锁钩在故障脱扣器导线的牵引下卡扣支撑承托座,并压紧扭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固力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236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14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133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3354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3月1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US454634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及其相关译文共17页,其公开日为1985年10月8日。

其中新补充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但没有提出具体的意见陈述,其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2日出具的请求号为07-1222的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2008)陕民三终字第53号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01号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7号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共2页以及和解协议复印件共1页;

附件5:记录上述附件2-4相应电子文档的光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09年11月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1-4转送给请求人,其中在转文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所附附件5光盘中的内容为所附附件2-4的电子件,无效宣告请求人可在口审时当庭核实附件5的内容,同时还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表示无法按时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书面审理本案,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并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当庭进行答辩,并在口审之后不再陈述新的意见;(3)专利权人表示对合议组于2009年11月3日转送的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当庭进行答辩,并在口审之后不再陈述新的意见;(4)专利权人明确了其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附件1-5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供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4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6)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仅罗列了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相关内容,并没有结合对比文件4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2如何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中“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的规定,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及其相关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专利权人表示对此无异议;(7)本次口头审理的范围是: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并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8)专利权人当庭向合议组展示了本专利产品的实物。

合议组于2009年12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其合议组变更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关于证据以及审理范围

对比文件1-4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准确性的瑕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罗列了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相关内容,没有结合对比文件4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2如何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中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及其译文不予考虑。

本决定审理的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跌落式避雷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脱卸式避雷装置(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4页第1段至第5页第2段,附图1-2),其具有避雷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避雷器本体),瓷瓶支柱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支柱)瓷瓶支柱2上的上连杆31和下连杆41(根据其相关描述可以得知其必然存在连接导线的上下接线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故障脱扣器;(2)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避雷器上设置故障脱扣器,并在绝缘支柱下部设置回转装置,以及相应的触发锁钩与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牵引锁定,以在雷击过电严重时,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并在重力以及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以便对其发现和检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避雷器中设置故障脱扣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以上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连杆31、上静触头组件33、上连接头51、上动触头53、冷深冲压板制的上支撑板32、上管夹52、刚执扭簧35等部件,即为本专利的上弹性压板。下连杆41、下静触头组件43、下连接头61、下动触头组件63、下支撑座42、上管夹52、下管夹62,等部件等同于本专利的‘回转装置’和‘故障脱扣器’,对比文件1中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也与本专利相同”(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第1页最后一段和第2页第1段)。

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上连杆31、上静触头组件33、上连接头51、上动触头53、冷深冲压板制的上支撑板32、上管夹52、钢制扭簧35等部件”与本专利的弹性压板结构并不相同,并且其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在扭簧的作用下、使上动触头的上端卡在雨帽的下凹口与上静触头组件的阻挡片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仅起到了卡接作用,而本专利中“弹性导电压板2上装有压簧3,导电压板2与避雷器本体4上端的触头弹力压紧接触......避雷器本体4在自身重力及导电压板2的弹力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本专利中的弹性导电压板利用压簧靠其压力来保证避雷器与其的良好接触,并且本专利的弹性导电压板能保证避雷器在受到雷击时能够有足够的向下跌落的分离力,因此二者之间在功能和作用上也不相同。其次,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下连杆41、下静触头组件43、下连接头61、下动触头组件63、下支撑座42、上管夹52、下管夹62,等部件及其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回转装置”和“故障脱扣器”并不相同,并且其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使用时,下动触头组件通过其D形空心轴设置在下支撑座的连接槽中而与下支撑座转动连接;定期进行电气检查时......活动部件以D形空心轴为转轴转动至上动触头处于下方,再用操纵杆伸入下动触头的操纵杆槽向上移动活动部件,而使D形空心轴离开支撑座的连接槽,从而将活动部件取下来。安装活动部件时......使活动部件的D形空心轴落入固定部件的支撑座的连接槽中,而使活动部件可相对于固定部件转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即其所起到的作用仅为便于装置的旋转安装,而本专利的“回转装置”和“故障脱扣器”的作用是“在导线10的牵引连接下,触发锁钩7限制并锁定承托座6保持直立状态......一旦电网遭受雷......故障脱扣器8与避雷器本体4分离落下,与此同时,由故障脱扣器8牵引的导线10也跌落并失去对触发锁钩7的约束力,触发锁钩7在扭簧13的扭力作用下回转复位,触发锁钩7离开支承座6的缺口,从而解除对承托座6的锁定,避雷器本体4在自身重力及导电压板2的弹力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本专利的回转装置中具有触发锁钩来对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进行牵引锁定,在雷击而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分离时可通过其扭簧的弹力使避雷器顺利跌落,因此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也不相同。

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专利中设置弹性导电压板以及具有触发锁钩的回转装置,客观上保证了在雷击而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分离时可通过其二者的弹力保证避雷器顺利跌落,因此该区别特征(2)为本专利的跌落式避雷器带来了故障后避雷器可顺利自动脱落,易于被发现从而可进行更换和修复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合以上考虑,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跌落式避雷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2),其具有绝缘子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支柱)绝缘子24上的上触头座15和下触头14(根据其相关描述可以得知其必然存在连接导线的上下接线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

首先,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分别属于不同的细分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获得的效果是避免熔断件因为受热变形伸长或受操作力冲击拉长时接触不良的问题,并且高压跌落式熔断装置,主要用于空载或额定负载情况下,在电路电流过大的情况下,熔断丝因过热熔断而切断电源,来保护其他电路;而本专利的跌落式避雷器其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是,雷击时,产生强浪涌电流,避雷器在额定情况下,全部吸收浪涌电流,当多次雷击吸收雷电后,使避雷器的半导体阀片损坏,避雷器因功效发热,导致故障脱扣器脱离,避雷器因为其自身重力以及回转装置和弹性导电压板的弹力跌落,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应用领域不同,设计目的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故障脱扣器;(2)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避雷器上设置故障脱扣器,并在绝缘支柱下部设置回转装置,以及相应的触发锁钩与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牵引锁定,以在雷击过电严重时,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并在重力以及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以便对其发现和检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避雷器中设置故障脱扣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以上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灭弧管内置2构成的熔断件3,对应本专利的避雷器本体;上动触头1、支撑曲板20、推力弹簧片17、18,对应于本专利的弹性压板;活动关节4、弹簧9、弹线卡7、下触头10、销轴13、挂钩等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回转装置;弹线卡7,对应本专利的触发锁扣;熔断件2以及下端尾线,对应等同于故障脱扣器,对比文件2中的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也与本专利相同”(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3-4段)。

关于以上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

一、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灭弧管内置构成的熔断件与本专利的避雷器本体在其结构或功能方面并不相同,并非相同或相应的构件。同时,熔断件2以及下端尾线与故障脱扣器结构和功能也不一样,不能对应等同。

二、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2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可以看出:“上动触头1、支撑曲板20、推力弹簧片17、18”与本专利的弹性压板结构并不相同,并且其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二片推力板簧片提供静触片与触头之间的压力,所以能保证良好的电器接触性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即其仅提供了水平方向的作用力将上动触头卡接住,而本专利中“弹性导电压板2上装有压簧3,导电压板2与避雷器本体4上端的触头弹力压紧接触......避雷器本体4在自身重力及导电压板2的弹力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本专利中的弹性导电压板利用压簧来保证避雷器与其的良好接触,同时还保证了避雷器在受到雷击与故障脱扣器分离时能够有足够的向下跌落的分离弹力,并且其所提供的是垂直方向的力,因此其功能和作用也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不相同。

三、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2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可以看出“活动关节4、弹簧9、弹线卡7、下触头10、销轴13、挂钩”等部件及其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这一技术特征所体现的部件及其连接方式并不相同。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专利中设置弹性导电压板以及具有触发锁钩的回转装置,客观上保证了在雷击而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分离时可通过其二者的弹力保证避雷器顺利跌落,因此该区别特征(2)为该跌落式避雷器带来了故障后易于被发现从而可进行更换和修复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合以上考虑,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不一样,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2,从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转换到另一个技术领域中并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跌落式避雷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2),其具有绝缘子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支柱)绝缘子24上的上触头座15和下触头14(根据其相关描述可以得知其必然存在连接导线的上下接线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故障脱扣器;(2)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避雷器上设置故障脱扣器,并在绝缘支柱下部设置回转装置,以及相应的触发锁钩与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牵引锁定,以在雷击过电严重时,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并在重力以及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以便对其发现和检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避雷器脱离器,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

关于以上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首先,该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如请求人所述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具体理由参见本决定第3.2部分的相关评述。其次,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一种避雷器脱离器,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专利中设置弹性导电压板以及具有触发锁钩的回转装置,客观上保证了在雷击而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分离时可通过其二者的弹力保证避雷器顺利跌落,因此该区别特征(2)为该跌落式避雷器带来了故障后易于被发现从而可进行更换和修复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合以上考虑,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尤其没有给出有关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参见本决定第3.1部分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故障脱扣器;(2)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避雷器上设置故障脱扣器,并在绝缘支柱下部设置回转装置,以及相应的触发锁钩与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牵引锁定,以在雷击过电严重时,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并在重力以及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以便对其发现和检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避雷器中设置故障脱扣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以上区别特征(2),虽然请求人认为该区别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但是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此本决定第3.1和3.2部分已有详细评述,对此不再赘述。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本专利中设置弹性导电压板以及具有触发锁钩的回转装置,客观上保证了在雷击而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分离时可通过其二者的弹力保证避雷器顺利跌落,因此该区别特征(2)为该跌落式避雷器带来了故障后易于被发现从而可进行更换和修复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合以上考虑,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以及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第0121820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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