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式风力干选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式风力干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90
决定日:2010-0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6651.1
申请日:2004-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任尚锦;孙鹤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07B4/08B07B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而其它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若结合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20016651.1、名称为“复合式风力干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专利权人为任尚锦、孙鹤。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式风力干选机,包括机架、分选床、振动器、吊挂装置、风室、进风筒、吸尘罩、排料板,该分选床和振动器通过吊挂装置悬挂在机架上,分选床面上铺有一层带有均匀分布风孔的橡胶床面,橡胶床面上压有一定高度和宽度的隔板,分选床下部设置有风室,风室下部与风筒联通,其特征在于:

a、该振动器为变频激振器,由双振动电机和变频器组成,其与分选床面中心夹角为22°,该变频激振器的可变冲次和冲程分别为300-960次/分和6-15mm;

b、每个大风室隔有几个小风室,风室与风筒结合部设置有调风量大小的调节风阀,进风筒的进风口装有可产生脉动风的脉动风阀;

c、吊挂装置设置有蜗轮调坡器;

d、接料槽设置有调节翻板;

e、给料器设置有给料控制闸门;

f、矸石排料板呈网板状结构。”

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9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4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48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81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CN871021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5年4月5日、公开号为CN11009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6月2日、公开号为CN15007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95年3月1日、公开号为CN10993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7:1983年12月25日出版的1983年第12期的《煤炭科学技术》的封面、目录页、第38-42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67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39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90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40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49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3:公开日为2001年6月6日、公开号为CN12980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38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5:公告日为1989年9月20日、公告号为CN20445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6;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60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7:1983年2月出版的1983年第1期的《选煤技术》封面、版权及目录页、封底、第2-7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18:在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到的关于“悬挂式四层摇床”的检索网页复印件及作者单位为冶金部矿冶研究总院和广西栗木锡矿、题目为悬挂式四层摇床的文章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9:1989年8月出版的1989年第4期的《选煤技术》封面、版权及目录页、第5-10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20: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78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79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90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99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4:公开日为1991年4月3日、公开号为CN10503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振动器与分选床面中心夹角为22°,(2)变频激振器的可变冲次和冲程分别为300-960次/分和6-15mm,(3)进风筒的进风口装有可产生脉动风的脉动风阀,(4)吊挂装置设置有蜗轮调坡器,(5)给料器设置有给料控制阀门,(6)接料槽设置有调节翻板,(7)矸石排料板呈网板状结构。但是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常用公知技术,此外关于“夹角”的特征可从证据3-5得到启示,关于“冲程”、“冲次”的特征可从证据4-7得到启示,关于“脉动风阀”的特征在证据8-15中公开,并且可从证据2得到启示,关于“蜗轮调坡器”的特征均在证据7、16-19中公开,关于“给料控制阀门”的特征在证据2、4、20-24中公开,关于“调节翻板”的特征可从证据2得到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证据1、2和其它任一证据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除证据4外均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不能作为对比文件相互结合使用,并对证据7、18、19的真实性持有异议。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除请求人主张的区别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关于振动器和风室、调节风阀的技术特征,证据1的振动器为单独的双振动电机直线振动器,其与变频调整器相互独立,分别设置在分选床上,而权利要求1的振动器为“双振动器和变频器”构成的整体,其结合及设置方式与证据1不同,权利要求1的“振动器与分选床面中心夹角”为固定角度,不可调节,而证据1调节的是分选床与水平面的夹角,两者不同;本专利的每个大风室内部隔成的小风室,可以根据大风室内不同位置的物料大小、比重的不同,提供不同的风量及风力,达到更好的分选效果,对此证据1没有公开。证据2的“电动阀门”是开关出口管道,控制是否鼓风、风量及风压,与权利要求1界定的“脉动风阀”功能不同,并且证据8-1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矸石排料板呈网板状结构使矸石更纯,且使整体设备不用单独加设分级筛结构及程序,整套设备紧凑,工艺简单。尽管证据4-7给出了一定的冲次、冲程的范围,但将其用于干选设备上,不可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配合方式。权利要求1中的“调坡器”、“调节翻板”、“给料控制阀门”虽在个别对比文件中公开,但其属于不同的结构及功能,不能结合使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7、19有原件,证据18属于中国期刊数据网(CNKI)中收录内容,有网络复印件为证,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得到该证据。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振动器的特征。对于大、小风室,证据1已给出调节风室中风量的技术启示,至于具体的调节手段,可采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技术手段,而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其它区别特征也已分别在证据2-20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26日将请求人200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请求人意见陈述书的意见陈述书,其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并且证据2-24均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7、17、19的原件,并表示证据18是从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网站下载的,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18的原件,故对证据18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17、19-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还就其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证据1-6、8-16、20-24是专利文献,证据7、17-19是期刊杂志。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出示了证据7、17、1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7、19-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证据1-17、19-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表示证据18是从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网站下载的,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18的原件,故对证据18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证据18是请求人从http://www.cnki.net?即中国知网上下载的期刊文献,中国知网属于中国知名的正规网站,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主办单位是清华大学,公众能够很容易地登陆该网站并通过这个网站获取相应的技术信息,并且证据18中的检索网页所记载的题目、作者和作者单位也均与所述文章的著录信息一致,而专利权人并未提供用于证明证据18为假的反证,因此,合议组经过核实,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证据1、2和证据3-24中任一证据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式风力干选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干法分选机,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4页,图1-5):该分选机包括机架8、进风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进风筒)、风室9、分选床4、吸尘罩25、吊挂装置、振动器3、卸料口26,机架8上通过吊挂装置吊挂振动器3和分选床4,分选床4的床面上有橡胶桌面,桌面上设置若干与物料运动方向一致的格条13(相当于本专利的隔板),床面上均匀布设若干风孔14,风孔14分别与三个可调风量的风室9连通,风室9通过软布袋2分别与进风管1相接,进风管另一端与风机相连,进风管1上设置有风门10,通过风门10(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风阀)调整进入风室9的风量。分选床4的排料端设有矸石排料口20,分选床4排料边上设置有可调节挡板15(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料板),振动器为双振动电机直线振动器,振动器3通过推力板5、背板8与分选床4联接在一起,溜槽16(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料槽)位于挡板15的下方,分选床上设置变频调速器,调节床面振动频率,双振动电机振动器3可调整分选床的振幅。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用于选煤的复合式风力干选机,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并且也公开了本专利的机架、分选床、振动器、吊挂装置、风室、进风筒、吸尘罩、排料板、调节风阀。此外,证据1公开了振动器是双振动电机直线振动器,其中该振动器调整分选床的振幅,变频调速器调整分选床的振动频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中的变频调速器必然通过控制振动器的振动频率来实现调整分选床的振动频率的目的,因此,证据1所公开的使分选床振动的装置也是一种变频激振器,由双振动电机和变频器组成。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如下技术特征:①振动器与分选床面中心夹角为22°;②该变频激振器的可变冲次和冲程分别为300-960次/分和6-15mm;③每个大风室隔有几个小风室,进风筒的进风口装有可产生脉动风的脉动风阀;④吊挂装置设置有蜗轮调坡器;⑤接料槽设置有调节翻板;⑥给料器设置有给料控制闸门;⑦矸石排料板呈网板状结构。

合议组认为:区别①限定了振动器与分选床面中心的夹角,由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振动器3与分选床4中心也形成有一定夹角,并且由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公开的“振动器通过推力板5、背板18与分选床4联接在一起”可以看出,证据1的振动器与分选床也是联接在一起,两者间形成的夹角也不随床面纵、横向角度的变化而改变。至于夹角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选效果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容易地得到的,并且可根据具体工况进行选择。

区别②限定了冲次、冲程的具体数值,但这些数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选效果在本领域的经验数值上做出的选择,因此,区别①和②的选择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区别③限定了大、小风室和脉动风阀,首先,证据1公开了在分选床4下设置三个可调节风量的风室9,该风室也起到控制精煤的质量和矸石的纯度,提高分选效果的作用,其作用与本专利设置小风室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已给出了设置多个风室的技术启示,至于小风室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床面上选取的,该位置的选取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本领域的干法选煤中,分选床下的风室是为了松散物料和提高分层效果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通过改变风量和风速来控制所需获得的效果,而设置风门是本领域常用的、也是比较简单、易于操作的改变风量、风速的技术手段,而脉动风阀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阀门,在进风口采用脉动风阀来调节风量是本领域很容易想到的,由此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区别④、⑤、⑥、⑦分别限定了蜗轮调坡器、调节翻板、给料控制闸门和矸石排料板。首先,证据1公开的吊挂装置可以改变分选床的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其作用与本专利的吊挂装置的作用相同,至于具体采用蜗轮传动的调坡方式,即上述的区别④仅是本领域的一种极其常规的传动方式,选择该方式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证据2公开的一种复合式干法选煤装置,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图1-3):该装置由原煤给料部分、供风除尘部分、分选部分组成,给料部分包括皮带输送机19、缓冲仓1、振动给料机6,分选部分包括机架8、分选机、吊挂装置16、排料装置,排料装置由精煤、中煤、矸石的排料溜槽11、矸石出口17、精煤出口21组成并位于分选床7的下部,排料溜槽中设有接料翻板;离心通风机5通过风管12、9分别与分选床下面的风室相连,离心通风机5的出口管道12上设有电动阀门13。由此可见,证据2的排料溜槽内也设有接料翻板,并且在本领域该翻板也起到调节精、中,中、矸的分界线的作用,因此,证据2对区别⑤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再次,在本领域通常设置有保证给料量均匀的机构,如证据2公开的振动给料机6,而区别⑥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用来控制物料的供给数量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⑦,利用筛网结构来提高矸石的纯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将该结构设置在矸石排料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采用区别⑦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的无效理由及相关事实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20042001665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