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缓冲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33
决定日:2010-0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2936.0
申请日:2008-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要市金利科朗五金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9-0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戚志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E05F 3/06;E05F 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液压缓冲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042936.0,申请日是2008年1月16日,专利权人是戚志。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压缓冲铰链,包括有门盒(1)、连杆(12)、铰臂(10)、移位臂(8)、底座(4)、缓冲器(5)、扭簧(11)、4孔链接器(3)和杠杆驱动片(2),缓冲器(5)安装于底座(4)和移位臂(8)构成的空腔内,铰臂(10)通过机丝(7)和调节丝(9)套装于移位臂(8)上,连杆(12)的两端分别与门盒(1)和铰臂(10)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4孔链接器(3)为扇形结构,其有一圆心孔(31)和3个圆周孔,通过圆心孔(31)与铰臂(10)活动连接定位,通过1个圆周孔(32)与缓冲器(5)的活塞杆(51)端活动连接,其余2圆周孔(33)设有固定轴(34),杠杆驱动片(2)设有端孔(22)和中孔(21),与端孔(22)相对的另一端设有2个叉齿口(23),杠杆驱动片(2)通过中孔(21)活动连接于铰臂(10)上,使2个叉齿口(23)与4孔链接器(3)上的2个圆周孔(33)上的固定轴(34)啮合连接,杠杆驱动片(2)的另一端通过端孔(22)与门盒(1)活动连接,扭簧(11)安装于连杆(12)上,扭簧(11)将铰臂(10)和连杆(12)以及门盒(1)压紧并提供门盒(1)相对于铰臂(10)的开/合状态。
2.一种液压缓冲铰链,包括有门盒(1)、连杆(12)、铰臂(10)、移位臂(8)、底座(4)、缓冲器(5)、扭簧(11)、链接器(3)和杠杆驱动片(2),缓冲器(5)安装于底座(4)和移位臂(8)构成的空腔内,铰臂(10)通过机丝(7)和调节丝(9)套装于移位臂(8)上,连杆(12)的两端分别与门盒(1)和铰臂(10)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链接器(3)为扇形结构,其有一圆心孔(31)、1个圆周孔(32)和2个圆周齿(35),通过圆心孔(31)与铰臂(10)活动连接定位,通过圆周孔(32)与缓冲器(5)的活塞杆(51)端活动连接,杠杆驱动片(2)设有端孔(22)、中孔(21),与端孔(22)相对的另一端设有2个齿轴孔(24),齿轴孔(24)设有固定轴(25),杠杆驱动片(2)通过中孔(21) 活动连接于铰臂(10)上,使2个齿轴孔(24)上的固定轴(25)与链接器(3)上的2个圆周齿(35)啮合连接,杠杆驱动片(2)的另一端通过端孔(22)与门盒(1)活动连接,扭簧(11)安装于连杆(12)上,扭簧(11)将铰臂(10)和连杆(12)以及门盒(1)压紧并提供门盒(1)相对于铰臂(10)的开/合状态。”
针对本专利,高要市金利科朗五金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44356Y(专利号为200520056305.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2306Y(专利号为20062006285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3823Y(专利号为0324769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5555Y(专利号为20042004716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7339Y(专利号为20042010282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5足以证实各种液压铰链的整体技术方案均相同,本专利与附件1-5中的液压缓冲铰链的传动链节个数不同,而减少1个或增加1个传动链节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并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附件1或5相比存在区别,相对于附件所公开的“1个传动链节的液压缓冲铰链”和“3个传动链节的液压缓冲铰链”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请求人据以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说明该意见陈述书作为本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代理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于2009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仅作为口审当庭的代理词。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5或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请求人当庭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3)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没有具体的意见陈述,应该不予考虑,但专利权人当庭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辩。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对本案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庭后不再补充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5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一种液压缓冲铰链,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链节传动机构的液压缓冲铰链,主要由门盒1、连杆2、连接块3、二孔链节4、三孔链节5、缓冲器6、支座7、连接座8、中间连接座9、锁紧扣10、螺旋弹簧11、扭转弹簧12等部件组成,其中,连杆2的一端与门盒1铰接,另一端与连接座8铰接,在连杆2与连接座8的铰接处设有扭转弹簧12,连接块3上设有三个铰接孔,其中中间孔与连接座8铰接,另二个孔分别与门盒1和二孔链节4上的一个孔铰接,二孔链节4的另一个孔与三孔链节5的中间孔铰接,三孔链节5的另二个孔分别与连接座8和缓冲器6上的活塞杆61铰接,缓冲器6上远离活塞杆61的一端与连接座8铰接,中间连接座9套在缓冲器6与连接座8之间,中间连接座9与锁紧扣10组合扣在支座7上。在上述结构中,门盒1、连杆2、连接块3和连接座8构成一个四连杆机构,连接块3、二孔链节4和三孔链节5构成一个链节传动机构(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2页)。
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通过使杠杆驱动片上的2个叉齿口23与4孔链接器3上的2个圆周孔33上的固定轴34啮合连接来实现铰链的传动,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通过使杠杆驱动片上的2个齿轴孔24上的固定轴25与链接器3上的2个圆周齿35啮合连接来实现铰链的传动,而附件1是通过连接块3、二孔链节4和三孔链节5之间孔的铰接来实现铰链的传动,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与附件1的铰链构成及铰链传动方式均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上不同,而不是请求人所认为的这种不同仅是叫的法不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因为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主张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5的结合或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与附件1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铰链传动,而附件1并没有公开在铰链上使用叉齿口或圆周齿和固定轴作传动的技术手段,也未给出如此传动的启示。在没有证据证明在铰链上使用叉齿口或圆周齿和固定轴作传动是公知技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和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或附件1?5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5仅使用其公开的2个链节,其他附件仅使用其公开的链节个数,其中附件2公开了3个链节,附件3公开了1个链节,附件4公开了1个链节,用于证明传动链节个数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是1个链节,其双孔连接片31是垫片的作用没有实现传动作用。同意其他附件的链节的个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快速安装液压缓冲铰链,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由3个链节构成一链节传动机构即传动链8;附件3公开了一种液压缓冲铰链,由说明书第1页最后第1段结合附图1-3可知其由一个具有3个铰接孔的连接块4构成一链节传动机构;附件4公开了一种液压缓冲铰链,由说明书第2页最后第2段结合附图1-3可知其由一个具有3个铰接孔的弧形连接件3构成一链节传动机构;附件5公开了一种液压缓冲铰链,由说明书第2页最后第1段结合附图1-4可知其由一个具有弧形连接件3构成一链节传动机构,该弧形连接件3采用双孔连接片31和三孔连接片32组合而成。而上述附件中传动机构均没有涉及叉齿口或圆周齿结构,由此上述附件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保护的叉齿口或圆周齿和固定轴作传动的技术手段,且附件1-5均没有给出在铰链上使用叉齿口或圆周齿和轴作传动的启示,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附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或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或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4293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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