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70
决定日:2010-0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01734.4
申请日:2002-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毕艳红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H04Q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专利文件在申请过程中对术语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基于它们分别在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和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具体含义进行判断。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知晓的和能够获知的相关现有技术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已充分公开。判断权利要求中一个技术特征或术语是否清楚,不是孤立地判断其本身的一般含义是否清楚,还应当结合该权利要求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判断是否对其构成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 年 5 月25日授权公告的02101734.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申请日为2002 年 1 月 15 日,其专利权人为华立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c)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连接器引脚定义和数量为:
a)串行线(12C总线),为主CPU(5)和通信模块(2)中从CPU(16)间的通信总线,引脚数为4,
b)电压输入,引脚数0或1,
c)模块检测,用于检测是否有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引脚数0或1,
d)电池电量检测,用于检测电池剩余电量,引脚数1,
e)麦克风,引脚数2,
f)扬声器,引脚数2,
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的I/O口相连,引脚数0或3,
i)电源,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j)电压,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k)天线接头,用于两个模块公用的天线信号输入,引脚数1。
4、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其特征是:a)若主通信模块(2)是GSM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CDMA模式;b)若主通信模块(2)是CDMA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GSM模式(2);c)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只有一个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
5、一种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设备,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其特征是: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 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a)“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5)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b)“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连接器引脚定义和引脚数量为:
a)串行线(12C总线),为主CPU(5)和通信模块(2)中从CPU(16)间的通信总线,引脚数为4,
b)电压输入,引脚数0或1,
c)模块检测,用于检测是否有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引脚数0或1,
d)电池电量检测,用于检测电池剩余电量,引脚数1,
e)麦克风,引脚数2,
f)扬声器,引脚数2,
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的I/O口相连,引脚数0或3,
i)电源,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j)电压,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
K)天线接头,用于两个模块公用的天线信号输入,引脚数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a)若主通信模块(2)是GSM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CDMA模式;b)若主通信模块(2)是CDMA模式,则辅助通信模块(3)是GSM模式;c)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只有一个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 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是:UIM/SIM卡转换模块(17)自动识别用户卡的模式是UIM/SIM卡,并将用户信息输送给主CPU(5)由设备给出提示,辅助通信模块(3)的附加与否不影响主通信模块(2)及主系统进行CDMA或GSM的正常工作。”
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5535430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6年7月9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CN1195259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7日;
附件3:CN1122994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6年5月22日;
附件4:WO9731434A1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8月28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5:CN1220564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6月23日;
附件6:特开2001-268645号日本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1年9月28日,及其中文;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可概括为:
(1)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说明书未具体公开主CPU如何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②说明书附图4中连接器未与主通信模块相连接,无法实现连接器参与主CPU与主通信模块之间的数据交换;③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除非天线切换开关和连接器是普通的开关,否则无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④说明书中“硬件检测”、“射频天线部分”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硬件检测的对象和手段,不能确定射频天线部分对应于说明书附图4所示的哪个结构部件;⑤说明书中对引脚的描述是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引脚数可以为0或其它值,含义不清楚,引脚为0如何实现相应的功能,没有具体描述辅助音频输入输出引脚的连接关系,其次“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区别不清楚。
(2)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②说明书中未公开两个模块都通信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2和3采用了大量的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限定,权利要求5~8是产品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6~8采用了方法、工作状态特征进行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8不清楚;②权利要求1中关于“硬件检测”的特征不清楚,硬件为何物不清楚;③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有关“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特征,不能确定CPU自动提示用户是否具有特定含义,另外说明书中也没??具体描述有关权利要求1中“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的特征,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④在工作模块关闭时不需要音频切换开关就可以实现对音频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中“音频切换开关”是否具有其它特定功能不清楚,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的结构和功能,导致其含义不清楚;⑤权利要求1中特征“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表明主CPU只能与一个通信模块通信,而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个技术特征“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表明主CPU与两个通信模块通信,二者相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⑥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导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⑦权利要求3中连接器的“模块检测”引脚可以为0,此时主CPU如何得知辅助模块的插入,以及权利要求3中“若辅助模块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含义不清楚;⑧与上述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5~8限定的方案也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采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导致不清楚,同时未清楚限定连接器的连接关系,说明书未具体描述射频天线,导致其具体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具体含义不清楚,“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区别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5不清楚。
(4)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插入UIM/SIM卡的步骤,否则无法实现在两种模式下互换通信的目的;②权利要求5中缺少连接器与主CPU、主辅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
(5)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组合:①在附件1的基础上,分别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附件3和公知常识、附件4和公知常识、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②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③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及转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2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4.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补充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以下附件(编号续前)作为证据:
附件8:本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附件9:US4989230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1年1月29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0:EP0762791A2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3月12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1:CN1274511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2日;
附件12:CN1191659A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8月26日;
附件13:WO0059247号专利文献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0年10月5日,及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件CN1354959A复印件,请求人主张其作为WO0059247号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
附件1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复印件1页,及其所附《电话机、寻呼机和手机维修实训教程》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26、127、134、159、160页的复印件共10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3月第1次印刷,上述文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
附件15: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复印件1页,及其所附《双频手机维修手册》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24~126、141、143、289页复印件共11页,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第1次印刷,上述文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
附件16: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复印件1页,及其所附《移动电话 无绳电话寻呼机集成电路手册》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58、59、61页复印件共7页,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年1月第1次印刷,上述文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
附件17: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复印件1页,及其所附《普及型手机使用手册》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02~105、118~119、180~181、184~185、248~249页复印件共11页,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次印刷,上述文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
附件18:第10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9页;
附件19: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诉戴钢、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代理词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对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进一步说明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可概括为:
(1)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有关“若…则…”的表述,减少了设备中不存在辅助通信模块的可能性,以及减少了辅助通信块插入设备的必然性;②由于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只能共同作用,而不能相互配合,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相互配合”的内容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同时说明书中对应增加的上述内容也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
(2)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具体事实为:CDMA、GSM的工作频率相邻近,GSM发射机对CDMA接收干扰巨大影响CDMA的接收机性能,以及GSM和CDMA模块的公用天线,同时使用时会导致严重干扰,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两个模块同时使用时如何克服该问题,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参见附件19,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主、辅通信模块既可能分别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②参见附件19,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的含义可以为“电路导通”,与辅助通信模块是否为一个可分离的部件无关,导致权利要求1中“插入”本身的含义不清楚;③权利要求4中使用了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a)、b)、c)标号,导致权利要求4的特征逻辑混乱,权利要求4和6中的a)和b)两种情况为相互排斥的两种情况,导致权利要求4和6的特征逻辑混乱。
(4)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组合:①在附件3的基础上,分别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附件9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公知常识、附件4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②在附件2的基础上,分别结合附件11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③在附件1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5.关于口头审理通知及转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由于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证据,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推迟到2009年6月18日。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6.关于专利权人答复及转文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以下意见:
(1)本专利说明书中主CPU如何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强调的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辅助音频输入输出引脚用于和外接设备I/O口相连、通过开关切换实现数据交换属于本领域常识;说明书中有关“硬件检测”、“射频天线部分”、“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I/O相连”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识;说明书中对引脚的描述是引脚数可以为0或其它值,以及“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含义都是本领域常识。
(2)本专利权利要求1~8在说明书中均有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要求1~4的类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硬件检测”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缺陷。
(3)附件1的中文译文不准确,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7.关于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当事人出庭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4~17的原件,同时明确附件18和19用于证明权利要求书不清楚,进一步证明除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外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明确附件1~3、5、9和10作为现有技术证据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4~1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有关技术手段为本专利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不再提出异议,对附件4和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附件8、附件9~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9、10和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表示附件8与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一致。请求人进一步明确了以下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补充说明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将“共同作用”修改为“相互配合”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共同作用”不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三个开关和连接器是在主CPU控制下进行的;②放弃在先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款的规定的其它事实;③增加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有关“开关的切换”的内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事实。
(2)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补充说明说明书中对引脚的描述不清楚,未公开在电压输入引脚数为0时如何实现电压输入;②增加以下事实: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开关切换后启动系统还是在启动系统后切换开关未充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表明主通信模块在使用时如果执行选择主通信模块的操作,需要重新启动,不符合常理;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行未充分公开有关发射部分的内容;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用户卡和辅助通信模块之间如何进行数据交换。
(3)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补充说明权利要求1中关于“硬件检测”的特征不清楚,所谓硬件既可能是检测主体,也可能是检测的对象;②补充说明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自动提示的前提,也就是有关检测过程等的描述;③补充说明权利要求1中缺少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及连接关系的具体说明;④补充说明权利要求5中“实现数据交换”属于功能及工作状态的限定,没有描述具体的手段。
(4)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事实:①增加有关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UIM/SIM卡的连接、及有关卡的数据交换的步骤的事实;②补充说明权利要求5中缺少连接器与主CPU与主辅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
(5)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组合和具体事实:①以附件1第五实施例的方案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中第五实施例与第三和第一实施例相同的内容分别在第三和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的特征,和(b)有关GSM和CDMA双模式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3 公开;②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的特征,以及(b)有关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数据交换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和16,区别特征(b)被附件10公开;③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2的区别是(a)有关卡槽和连接器定义的特征,和(b)有关三个切换开关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5 公开。④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9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3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卡槽和连接器定义和数量的特征,和(b)有关音频切换开关、主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通信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9公开。⑤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
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创造性问题指出:附件3和10涉及的是自动启动,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和“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另外附件3中切换开关没有选择通信模式的作用,同时也未公开其它技术特征。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意见陈述书中未涉及到附件3和附件10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附件10不能作为结合的文件。
针对上述口头审理,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所述内容为口审代理词,即对口头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的总结内容。
至此,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理由、证据和事实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依据
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3号令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仍是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关于证据
附件1~6、9~13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其中外文专利文献附件1、4、6、9、10和13附有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采用这些文献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不提出异议,合议组予以确认,附件1~6、9~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附件1~6、9~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1、4、6、9、10和1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附件7和8分别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公开文本的复印件,请求人主张采用附件7和8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同时双方当事人确认附件8与本专利原始申请提交的文件的内容记载一致,合议组予以确认,由于记载内容一致,附件8可视为原始申请文件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附件14为教科书,附件15为维修手册、附件16为集成电路手册、附件17为手机使用手册,即附件15~17为技术手册,请求人主张采用这些文件来证明相关内容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合议组予以确认,附件14~17的印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附件18是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0953号生效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附件19是专利权人在针对本专利的侵权诉讼中的代理词,请求人主张采用附件18~19作为除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外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先决定对其它事实或理由的认定、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个人主张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先决定对有关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相同事实和理由的认定,本决定不应作出重复认定,因此附件18和19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2)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是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判断是否充分公开、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是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物记载和国内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与本段中第(1)部分相类似的理由,附件18~19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综上,因此附件18~19不能作为判断除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外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证据。
3.关于审理范围
首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因此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基于未曾主张过的证据或事实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增加了基于以下未曾主张的证据或事实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
(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开关的切换”的内容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开关切换后启动系统还是在启动系统后切换开关未表述清楚,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表明主通信模块在使用时选择主通信模块仍然需要重新启动,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行缺少有关发射的部分,说明书未公开用户卡和辅助通信模块之间如何进行数据交换,这些问题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基于上述公开不充分所导致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UIM/SIM卡的连接、及有关卡的数据交换的步骤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其次,对于请求人明确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事实和证据合议组将不予审理:①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有关“若…则…”的表述,减少了设备中不存在辅助通信模块的可能性,以及减少了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的必然性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②放弃在附件1的基础上,分别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附件4和公知常识、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附件4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2的基础上,分别结合附件11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1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9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再次,专利权人指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意见陈述书中未涉及到附件3和附件10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附件10不能作为结合的对比文件。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14~16页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3、附件10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因此可以结合附件10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确定的予以审理的范围如下:
(1)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款的规定,具体事实涉及: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将“共同作用”修改为“相互配合”是否超出了原始申请记载范围。
(2)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事实涉及:①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主CPU如何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②说明书附图4中连接器未与主通信模块相连接,是否无法实现连接器参与主CPU与主通信模块之间的数据交换;③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如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④是否能确定说明书中“硬件检测”的对象和手段,“射频天线部分”是否能与说明书附图4所示结构部件对应;⑤说明书中对引脚的描述是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引脚数可以为0或其它值,含义是否清楚,其次“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是否清楚和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充分公开在引脚数为0时如何实现电压输入;⑥参见附件19,专利权人曾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GSM和CDMA模块同时使用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是否充分公开GSM和CDMA模块的公用天线同时使用时如何克服严重干扰的技术问题。
(3)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事实涉及: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采用了大量的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限定,权利要求5~8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采用了方法、工作状态特征进行限定,是否导致权利要求2、3、6~8不清楚;②是否能确定权利要求1中“硬件检测”中硬件为检测主体,还是检测的对象;③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有关“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特征,权利要求1中CPU自动提示用户是否具有特定含义,是否缺少有关自动提示的前提或者说检测过程的描述,另外,说明书中也没有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有关“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的特征,是否能确定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含义;④在工作模块关闭时不需要音频切换开关就可以实现对音频的切换,那么权利要求1中“音频切换开关”是否具有其它特定功能,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导致其含义不清楚;⑤权利要求1中特征“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表明主CPU只能与一个通信模块通信,而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个技术特征“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表明主CPU与两个通信模块通信,二者是否相矛盾;⑥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⑦与上述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5~8限定的方案是否清楚;另外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采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是否导致其不清楚,例如“实现数据交换”属于功能及工作状态的限定;同时权利要求5是否清楚限定了连接器的连接关系,说明书未具体描述射频天线,是否导致权利要求5中的射频天线具体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具体含义是否清楚,“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是否清楚和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另外,权利要求3中连接器的“模块检测”引脚可以为0,此时主CPU是否能得知辅助模块的插入;⑧参见附件19,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主、辅通信模块既可能分别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是否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⑨参见附件19,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的含义可以为“电路导通”,与辅助通信模块是否为可分离部件无关,是否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⑩权利要求4中使用了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a)、b)、c)标号,是否导致权利要求4的特征逻辑混乱,权利要求4和6中分别记载的a)和b)两特征为相互排斥的两种情况,是否导致权利要求4和6的特征逻辑混乱。
(4)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事实涉及:①说明书中未公开两个模块同时通信的技术方案,是否导致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②是否因为上述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成立导致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5)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事实涉及:①权利要求1中是否缺少有关插入UIM/SIM卡的步骤;②权利要求5中是否缺少连接器与主CPU、主辅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
(6)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以下主张是否成立:①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的特征,和(b)有关GSM和CDMA双模式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3 公开;②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的特征,和(b)有关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数据交换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和16,区别特征(b)被附件10公开;③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2的区别是(a)有关卡槽和连接器定义的特征,和(b)有关三个切换开关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5 公开;④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9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3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卡槽和连接器定义和数量的特征,和(b)有关音频切换开关、主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通信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9公开。
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一般判断专利文件在申请过程中对术语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基于它们分别在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和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具体含义进行判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将“共同作用”修改为“相互配合”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共同作用”不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三个开关和连接器是在主CPU控制下进行的,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有关“共同作用”的内容,例如(参见附件8第9页第9~19行)“主CPU(5)通过三个切换选择开关(13)(14)(15)和连接器(1)的共同作用,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 或CDMA工作模式”、“当工作模式是主通信模式时,三个切换开关将公用部件、主CPU的数据线连到主通信模块;当工作模式是辅助通信模式时,三个切换开关、连接器将公用部件、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相连”。结合本专利附图4可以清楚确定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的共同作用是指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分工合作共同实现特定通信模式的电路连接,即在主通信模式时三个切换开关相互合作实现公用部件和主通信模块的连接,在辅助通信模式时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相互合作实现公用部件和辅助模块的连接。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共同作用”在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是指多个开关相互合作共同完成电路连接的任务,共同作用修改为相互配合后,相互配合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是指多个开关相互合作共同完成电路连接的任务,可见原始申请文件中“共同作用”的具体含义与“相互配合”在本专利中的具体含义是相同的,因此所述修改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如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知晓的和能够获知的该领域的现有技术能够实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1)请求人主张:说明书未具体公开主CPU如何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参见附件7)第8页第19~23行记载的“当‘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时,主CPU5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当‘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三个切换开关(的切换)和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结合本专利附图4所示,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公开了主CPU通过三个开关的切换,和连接器实现与辅助通信模块的数据交换,同时说明书也公开了主CPU直接与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具体公开了主CPU、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的连接关系,具体公开了主CPU对其它部件的控制和信息传输关系,主CPU直接与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借助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具体公开了主CPU借助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实现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的数据交换。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主张:说明书附图4中连接器未与主通信模块相连接,无法实现连接器参与主CPU与主通信模块之间的数据交换,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19~23行记载了:“当‘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时,主CPU5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即主CPU与主通信模块进行数据交换时不需要借助连接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中主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连接,因此有关上述内容的记载,附图4所绘与说明书文字记载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主张: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除非天线切换开关和连接器是普通的开关,否则无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附图4所示,在天线11与主CPU5、主通信模块2、连接器1之间设置有一个天线切换开关15;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5行记载了“由主CPU(5)根据‘模式选择’指令控制天线切换开关(15),将公用天线切换到指定模式的工作通信模块”。 另外说明书中还具体明确了切换开关为带有逻辑电路的开关(参见附件7第11页第7~8行)。可见本专利技术方案是通过设置切换开关来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切换开关是由主CPU来控制,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如何实现公用天线的切换。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硬件检测”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硬件检测的对象和手段,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5~9行记载了“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则主CPU自动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确定硬件检测是针对有没有插入辅助通信模块而言的,即所谓硬件检测对象是辅助通信模块,具体的检测手段为所属领域的现有检测手段,例如连接点电压检测等手段,其含义是清楚的,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关硬件检测的记载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射频天线部分”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射频天线部分对应于说明书附图4所示的哪个结构部件,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6行记载了“⑧射频天线部分:集成的无线电接收装置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天线输入部分、CDMA天线部分、GSM天线部分,由主CPU(5)根据‘模式选择’指令控制天线切换开关(15),将公用天线切换到指定模式的工作通信模块”,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射频天线部分是将CDMA的天线和GSM的天线集成在一起形成公用天线,供选择切换,因此射频天线部分就是公用的射频天线,其应当对应于附图4中的天线(1),其中无线电话接收装置是天线(1)的一部分,该天线通过切换开关实现选择,因此有关射频天线部分的记载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对引脚的描述是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引脚数可以为0或其它值,含义不清楚,没有具体描述辅助音频输入输出引脚的连接关系,其次“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区别不清楚,未公开在引脚数为0时如何实现电压输入,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结合附图4所示,可以确定电压输入引脚是指为连接器模块提供电源的引脚,而电源和电压引脚都是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即电源和电压引脚为电源管理单元供电,三者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另外引脚数为0表示该引脚可以不存在,例如电压输入引脚数为0时可以借助其它引脚为模块供电,而存在多个引脚时,多余的引脚可供备用。本专利附图4清楚显示了连接器与辅助音频输入输出部分的连接关系,其中外接设备的I/O即辅助音频输入输出部分接口,具体的音频输入输出方法与现有技术相同,在其引脚数为0时,则不进行与外界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模块检测引脚数为0或1,当其引脚数为0时,可以通过其它引脚进行硬件检测。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7)请求人主张:GSM和CDMA模块的公用天线,同时使用时会导致严重干扰,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两个模块同时使用时如何克服该问题,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由主CPU、主辅通信模块和公用部件组成的通信设备,其中主CPU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只能有一个通信模块是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上述内容表明本专利给出的解决的方案中给出的是一种双模式设备,工作时是选择其中一个模式工作的。因此不存在共用天线时产生严重干扰的问题,相应说明书不必记载相关的解决方案。其次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基于说明书进行判断的,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无关。因此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判断权利要求中一个技术特征或术语是否清楚,应当结合该权利要求中的其它技术特征是否对其构成了进一步限定,是否使其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不应孤立地判断其本身的一般含义是否清楚,同时其含义也不因当事人的主张而改变。
(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关于“硬件检测”的特征不清楚,硬件为何物不清楚,所谓硬件既可能是检测主体,也可能是检测的对象,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b)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其中所包含的“硬件检测”是本领域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1中就是指检测有没有辅助通信模块的插入,即检测辅助通信模块,其含义是清楚的,术语“硬件检测”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有关“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特征,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中主CPU自动提示用户是否具有特定含义,缺少有关自动提示的前提,也就是有关检测过程等的描述,另外说明书中也没有具体描述权利要求1中有关“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的特征,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若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该特征限定了该步骤的执行部件是主CPU,同时自动提示的前提是插入辅助通信模块,而对于是否插入辅助通信模块的检测步骤,已经记载在对该特征进行概括的特征中“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至于具体的检测过程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有关自动提示的特征不会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请求人主张:在工作模块关闭时不需要音频切换开关就可以实现对音频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中“音频切换开关”是否具有其它特定功能不清楚;说明书中未具体描述“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的结构和功能,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及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中相关特征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辅工作模块,结合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可以确定音频切换开关是用于切换有关音频的公用部件在两个模块之间的使用,有关“音频切换开关”的描述是清楚的,至于是否存在其它实现有关音频公用部件的共用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采用“音频切换开关”实现共用是否清楚无关。其次,切换开关、连接器是本领域术语,其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用于公用部件的切换,它们在主CPU控制下工作,在主通信模块工作时,在主CPU、主通信模块和公用部件之间形成连接,在辅助通信模块工作时,在连接器配合下,在主CPU、公用部件与辅助通信模块之间形成连接,有关切换开关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有关上述特征的记载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特征“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表明主CPU只能与一个通信模块通信,而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个技术特征“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表明主CPU与两个通信模块通信,二者相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特征“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是对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作用下操作的概括,明确的是相互之间的数据交换能力,该特征后面进一步具体描述了在键盘的“模式选择”指令分别为主通信模式或辅助通信模式时如何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上述特征同属于一个步骤c)的特征,后面两个模式选择指令的处理步骤明显是对前面数据交换能力概括的具体限定,结合在一起可以清楚确定,该特征中主CPU与两个通信模块的关系是清楚的,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两个特征之间相矛盾的主张不成立,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导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即进一步明确了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中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与GSM模式和CDMA模式的对应关系,以及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只有一个被选定作为工作模块的工作状态。上述的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清楚的,是能够清楚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因此不能因为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重复限定这种形式问题而导致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请求人主张: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5~8限定的方案也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采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导致不清楚,“实现数据交换”属于功能及工作状态的限定,同时未清楚限定连接器的连接关系,说明书未具体描述射频天线,导致权利要求5中的射频天线的具体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b)电压输入、c)模块检测、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三个引脚的具体含义不清楚,“电压输入”、“电源”、“电压”三个引脚的具体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区别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5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3中连接器的“模块检测”引脚可以为0,主CPU如何得知辅助模块的插入,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与上述有关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的分析相同,权利要求5~8限定的方案中涉及有关相同内容之处同样不会导致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次,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电压输入引脚用于电源输入,即为连接器模块提供电源的引脚,而电源和电压引脚都是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的引脚,即电源和电压引脚为通信模块的电源管理单元供电,三者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另外引脚数为0表示该引脚可以不存在,例如电压输入引脚数为0时可以借助电源管理单元等为模块供电,而存在多个相同引脚的,多余的引脚可供备用。因此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上述有关内容不会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当连接器的“模块检测”引脚为0时,主CPU可以借助其它连接引脚实现检测,同样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综上,请求人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会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请求人主张: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主、辅通信模块既可能分别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插入”的含义可以为“电路导通”,与辅助通信模块是否为一个可分离的部件无关,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基于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说明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受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过程中的主张所影响,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并不能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8)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2~3采用了大量的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限定,类似,权利要求5~8是产品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6~8采用了方法、工作状态特征进行限定,导致权利要求2~3、6~8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由于采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结构特征限定方法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说采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结构特征限定方法权利要求不能成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理由,因此在没有具体说明权利要求2~3、6~8的哪些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或哪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矛盾等理由的情况下,请求人的上述导致权利要求2~3、6~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9)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和6中记载的a)和b)两特征为相互排斥的两种情况,导致权利要求4和6的特征逻辑混乱。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和6中分别记载的a)和b)两个特征限定了主辅通信模块与GSM模式和CDMA模式的对应关系,其所表达的含义是清楚的,不存在其它含义的可能,逻辑清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并不能导致权利要求4和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会导致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关键是判断该技术特征在相应权利要求中的具体内涵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即具体到技术特征的判断不能脱离其所在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未公开两个模块同时通信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其主张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导致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
其次,在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分析部分(4)中已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的特征“c)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是对CPU与通信模块之间进行数据交换能力的一种概括,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可以确定该通信方法工作时是选择其中一种通信模式工作。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7~23行记载了只选择其中一种通信模式工作,因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特征的内涵与说明书记载的一致,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是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此该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插入UIM/SIM卡的步骤,否则无法实现在双模式下互换通信的目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手机,其能同时运行于GSM和CDMA两个网络上,同时其所设计的手机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公用零部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在现有GSM主通信模块或CDMA主通信模块的手机基础上,增设一个能够和GSM主通信模块或CDMA主通信模块转换工作的辅助通信模块,增设一组能把主CPU(包括全部公用部件)和主通信模块的交换数据并联到辅助通信模块的切换开关和连接器。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参见附件7第6页第1~2行)还记载了“①在图1和图2中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双模式下如何实现通信,SIM/UIM卡插槽为公用部件,,卡的插入与现有技术中在通信前插入卡的方式完全相同,即在使用前插入,就像使用前需要给通信设备的电源充上电一样。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插入UIM/SIM卡的步骤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缺少连接器与主CPU、主辅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a)“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5)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b)“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根据权利要求5的记载可以确定,主CPU通过三个切换开关和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主CPU直接与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即权利要求5中清楚限定了连接器与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而连接器不参与主CPU与主通信模块的数据交换。因此权利要求5缺少连接器与主CPU、主辅通信模块的连接关系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9.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当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时,或者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反之,或对比文件未公开相关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
9.1.关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
请求人主张:以附件1第五实施例的方案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1中第五实施例与第三和第一实施例相同的内容分别在第三和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的特征,和(b)有关GSM和CDMA双模式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第141页,区别特征(b)被附件3 公开。
9.1.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特征: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下称特征1-1);
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CPU(5)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2)还是辅助通信模块(3)(下称特征1-2);
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3),则主CPU(5)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6)上的主通信模块(2)(下称特征1-3);
若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设备,则主CPU(5)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和连接器(1)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下称特征1-4);
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下称特征1-5)。
9.1.2.关于附件1
附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用于卫星和地面通信二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系统大致分类为卫星和地面移动通信系统(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
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图2为本发明第一实施例,卫星通信天线1用于卫星通信系统,蜂窝天线2用于蜂窝通信系统(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第7~12行),在第一实施例中,在卫星模式下,语音编解码器8通过开关17接收语音信号,而在蜂窝模式下,调制器/解调器15通过开关17接收语音信号(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4页第19~21),操作按键控制器19用于向终端设备输入来自用户的命令,包括包含多个操作按键以及控制功能的面板,如果输入的控制信号指示从卫星模式交替到蜂窝模式或反之,则接收控制信号??控制器9或16向开关17提供控制信号,从而开关17将接收机10或5连接到手持机4(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6行~第15页第2行)。显示控制器18显示依赖于来自控制器9或16的控制信号的必要信息,例如所述信息可以包括信号接收状态、系统的操作状态、所选模式、以及其它数据(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5页第3行)。
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图7为本发明的第三实施例,其包括手持机24和独立的收发机5A,分别具有第一实施例中手持机4的功能和卫星无线通信处理功能,第三实施例进一步包括代替开关17的开关26和27(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页第17~26行),控制器9在卫星模式下执行系统控制,而控制器16在蜂窝模式下执行该控制,开关26和27提供连接器,通过操作按键控制器19可以在卫星模式和蜂窝模式之间切换,操作按键控制器19提供将蜂窝模式切换到卫星模式的命令时,控制器16将开关26和27分别切换到控制器9侧,当处于卫星模式下连接器28和29断开时,控制器16例如通过检测连接器28和29的开路信息而得知,控制器16响应于该检测将开关26和27分别切换到调制器/解调器15和控制器16侧,如果连接器28和29断开,则无法将蜂窝模式改变为卫星模式,但可以在蜂窝模式下执行通信(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7页第1~23行)。第三实施例中可以依赖于来自操作按键控制器19的命令而执行从卫星模式到蜂窝模式或反之的模式改变,可以极大地改善易用性,通过检测连接器28和29的断开以实现模式的自动改变,可以进一步改善易用性(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页第2~4行)。
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图13为本发明的第五实施例,在第五实施例中,除了第三实施例的配置之外,进一步提供蜂窝天线2和开关30,收发机5B和手持机24B的结构和功能分别与收发机5A和手持机24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收发机5B连接到蜂窝天线2,手持机24B包括开关30,开关30是用于将共用器11选择性地连接到天线25和2其中之一的开关,开关30由控制器16控制(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页第10~21行),检测到连接器28的与连接器29的接地端子对应的端子的电势为开路时,可以得知连接器28和29相连,响应于该检测,控制器9产生制动开关30的命令并通过连接器28和29将其交与控制器16,控制器16促使开关30改变到天线2的一侧,当连接器28和29彼此断开时,由控制器16检测到,控制器16将开关30改变到天线25侧(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页第22行~第19页第8行)
根据附件1的第三和第五实施例的描述可以确定,第三实施例中手持机24和独立的收发机5A的功能分别与第一实施例中手持机4的功能和卫星无线通信处理功能相同,第五实施例是在第三实施例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即除了涉及蜂窝天线2和开关30外的内容,其它结构和处理方式与第三实施例一致,因此可以确定第三实施例与第一实施例相同的功能的内容可以参见第一实施例中涉及相同功能的描述,第五实施例与第三实施例相同配置的内容可以参见第三实施例中涉及相同内容的描述。
9.1.3.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1)附件1也涉及一种移动通信方法,具体运行在卫星和地面两种通信系统中,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运行在GSM和CDMA两种通信系统中,因此附件1未公开特征1-1。
(2)将附件1中的手持机24B、控制器16和收发机5B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通信模块、主CPU和辅助通信模块;附件1仅公开了控制器9和控制器16分别根据检测将天线连接到蜂窝天线2或蜂窝天线25,即选择蜂窝通信模式,或采用操作按键控制器19来选择通信模式,而显示控制器18所显示的是诸如信号接收状态、系统的操作状态、所选模式的信息,也不是供选择通信模式的用户菜单。通过比较可以确定本专利中硬件检测和系统控制都是由主CPU完成的,而附件1中两个控制器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执行检测和系统控制,控制器16也执行系统控制、断开收发机5B时执行检测决定启动蜂窝模式,控制器9也执行系统控制,收发机5B连接时执行检测也是决定启动蜂窝模式,只有通过操作按键控制器19才能选择通信模式,因此本专利特征1-2步骤中执行的主体、执行的结果与附件1均不同;另外附件1中当收发机5B连接时,通过操作按键控制器19可选择启用两个模块之一,对应于该选择是控制器9进行控制处理的,而不是控制器16执行处理,附件1未公开根据用户菜单选择的执行条件;因此本专利特征1-2的步骤与附件1公开的完全不同,因此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的特征1-2。
(3)由于附件1中连接器28和29断开连接时,是由控制器16执行检测和系统控制,此时通过切换开关运行在手持机24B上的蜂窝通信模式下,主CPU和主通信模块在同一手持机24B上,所以附件1公开了特征1-3。
(4)附件1中连接器28和29连接时相当于插入另一通信模块,此时控制器9检测到连接,指示启动蜂窝通信模式,附件1还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操作按键控制器19来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可见附件1仅公开了通过键盘按键选择通信模式的操作,未公开另一模块插入时,主CPU自动提示用户操作的具体处理步骤;另外结合附件1的图13可以确定控制器9和16通过连接器28和29、天线切换开关30、话筒和扬声器开关26、操作按键控制器19和显示控制器开关27的配合,同时利用诸如显示控制器、话筒的公用部件,在卫星通信模式和蜂窝通信模式间切换,可见附件1未公开通过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入选定的工作模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步骤仅由主CPU来控制操作,而附件1中是由控制器9完成的;综上附件1未公开特征1-4中若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主CPU进行系统控制,自动提示用户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和切换时借助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入GSM或CDMA工作模式。
(5)结合附件1的图13可以确定在操作按键控制器19的指令作用下,要通过音频切换开关26、天线切换开关30、连接器28和29的配合实现控制器9或16与两个通信模块5B和24B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即切换到蜂窝模式时,控制器16将开关26和27分别切换到调制器/解调器15和控制器16侧,即连接器28和29断开,控制器16不经连接器与手持机上的蜂窝模块进行数据交换,即公开了本专利特征1-5中模式选择为主通信模块时,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的特征;附件1中模式选择指令为卫星通信模式时,控制器9进行系统控制,此时控制器仅利用连接器28和29与公用部件数据交换,而不是经过连接器与作为辅助通信模块的收发机5B进行数据交换,即附件1未公开特征1-5中的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主CPU进行操作步骤的控制,同时未公开在辅助通信模式下主CPU通过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以及借助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行模式切换。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确定,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特征:(1)特征1-1;(2)特征1-2;(3)特征1-4中若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主CPU进行系统控制,自动提示用户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和切换时借助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入GSM或CDMA工作模式;(4)特征1-5中的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主CPU进行操作步骤的控制,在辅助通信模式下主CPU通过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以及借助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行模式切换。上述特征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GSM和CDMA双模式通信方法。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通信装置,可插入/可移出的模块116和118图示在手机100的外部,每个模块包含无线电控制器和与单独通信规程系统相关的射频(RF)功能,这些模块116和118通过孔114能插入到手机100以便与在机壳102内的电子电路联接,处在每个模块116和118内的互连线126、128提供与手机100的内部电路联接的电气互连,当一个以上的模块插进手机100内时,在手机100内规定了主缝隙122和次缝隙124,在图1中主缝隙122用于容纳模块116,而次缝隙124容纳第二模块118(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8~19行);处在每个模块116和118内的互连线126、128提供与手机100的内部电路联接的电气互连(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当插入PACS-TDMA模块和AMPS模块时,用户专用信息自动地被下载或者自动地使两个模块变为可用的,存在PACS-TDMA系统时,利用PACS-TDMA模块建立初始通信,当该系统不起作用时,AMPS模块自动接替(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第11-16行);另一种可替的方案是,用户可使用一个键盘命令,以从一个通信规程改变到另一个通信规程,以建立一条通信链路(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如果用户移动到利用完全不同规程系统的区域,则他能人工地改变模块适应另一个模块或模块组,例如1900MHz码分多址(CDMA)模块能被插入并用以作为主模块和800MHzTDMA模块能被插入并用以作为次模块(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第20~25行);电路200最好置于称为公共板的印刷电路板上,包括微处理器202(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5~6行),有关插入模块116、118的通信状态的信息经总线210还发送到微处理器202,以便微处理器能控制两个模块116、118之间的转换,微处理器202最好地保持一个模块处于睡眠模式,而另一个模块连接通信链路(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16~19行)。手机通过键盘106和显示器104提供一个公共的用户接口(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不管构成手机100的规程如何,都可使用一个共用的电池充电器和共用的电池组件(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第4~6行),模块接口212最好地是双头多接点或多脚的连接器,以与模块116和118连接(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21~24行),RF通路218、220在微处理器202的控制下最好耦合到RF开关216,仅一个RF通路使电气互连到手机100的RF迹线214(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5页第2~7行)。 控制线312转移从公共板200产生的用户专用信息到微处理器304(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5页第12~13行),图2中双向线210连接至接口212,图3中双向线312连接至模块接口302,模块接口302包括用于提供电路200的模块和接口212之间互连的相异地的配对接点(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5页第10~11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1)附件3公开了CDMA和TDMA双模式通信,同时其背景技术部分也涉及到GSM通信系统,因此附件3给出了采用特征1-1的手段的技术启示。
(2)附件1仅公开了控制器16在连接器断开时进行检测并启动蜂窝通信模式,附件1给出了根据硬件检测启动特定通信模式的技术启示;另外附件3仅公开了用户可使用键盘命令改变通信规程的技术手段,以及当模块插入时,用户信息被自动下载并使两个模块都可用,附件1和3均未公开根据用户菜单来决定启动主还是辅通信模块的相关技术手段,因此附件1和3均未给出特征1-2中根据用户菜单选择启动通信模式的技术启示。
(3)附件3中仅公开了模块116、118都插入后可通过键盘改变通信规程,微处理器202通过RF开关216、连接器、显示接口等公用部件和通信模块进入工作模式,因此附件3仍未公开的若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相关技术手段;附件1也未公开有关自动提示用户通过专用开关选择通信模式的相关技术手段,因此附件1和3均未给出采用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另外采用切换开关使多个模块共用电源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4)附件3仅公开了模式选择指令分别为主和次模块时,主CPU都通过RF开关和连接器分别与主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即附件3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给出了在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采用主CPU进行操作步骤的控制、主CPU通过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综上可见,附件1和附件3都没有公开或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中有关主CPU根据用户菜单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有关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时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附件14记载的是摩托罗拉168型手机功能与使用,其中168型手机模式适合的是900MHz TACS/ETACS蜂窝无线电话系统,附件15公开的是有关射频单元、电源单元的有关原理的内容,附件16公开的是有关于模拟开关阵列芯片MT8815的特点及其引脚、功能和测试的内容,附件17公开的是有关选择网络菜单、通话计费菜单、SIM卡的概念及其使用方法、电池信息、进入码的有关内容,因此附件14~17也不能证明这些技术特征为本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这些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以下技术效果:①简洁地实现了双模式通信;②增强了通信设备的可选择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1.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包含以下特征:一种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设备(下称特征5-1);
两种模式公用的部件为:SIM/UIM卡插槽(4)、扬声器(7)、液晶显示器(8)、麦克风(9)、和电池板(10)、射频天线(11)、按键盘(12)(下称特征5-2);
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主通信模块(2)和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2)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5)通过电源切换开关(13)、音频切换开关(14)、天线切换开关(15)、连接器(1)与辅助通信模块(3)实现数据交换(下称特征5-3);
连接器引脚定义和引脚数量为:a)串行线(12C总线),为主CPU(5)和通信模块(2)中从CPU(16)间的通信总线,引脚数为4,b)电压输入,引脚数0或1,c)模块检测,用于检测是否有辅助通信模块(3)插入,引脚数0或1,d)电池电量检测,用于检测电池剩余电量,引脚数1,e)麦克风,引脚数2,f)扬声器,引脚数2,g)辅助音频输入输出,用于和外接设备的I/O口相连,引脚数0或3,i)电源,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j)电压,用于和电源管理单元相连,引脚数1或4;k)天线接头,用于两个模块公用的天线信号输入,引脚数1(下称特征5-4)。
9.1.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存在部分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参照9.1.3节的相关分析,可以确定:(1)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5-1;(2)结合附件1的图13可以确定显示装置、话筒、扬声器和接受用户输入的操作按键为两个模块的公用部件,但未公开特征5-2中SIM/UIM卡插槽、电池板、射频天线为公用部件;(3)附件1未公开特征5-3中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主CPU进行操作步骤的控制,在辅助通信模式下主CPU通过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以及借助电源切换开关的配合进行模式切换;(4)附件1也未公开特征5-4的相关内容。上述特征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GSM和CDMA双模式通信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样参照第9.1.3节的分析可以确定:(1)附件3给出了采用特征5-1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2)结合附件3的图1和图2,可以确定天线112为两个模块116和118的公用部件,另外根据附件3公开的电池室120向手机100的内部电路以及那些模块116、118供电,以及每个模块的通信规程接通一种通信系统,当插入两个模块时,用户专用信息被上载,可以确定附件3中的电池也可以是公用部件,由于附件3中每个模块分别具有独立的操作规程,因此应当分别具有容纳诸如UIM卡之类的卡槽,附件1中未公开有关公用SIM/UIM卡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和3仍未公开或给出特征5-2中的SIM/UIM卡插槽为公用部件的技术启示;(3)附件3公开了模式选择指令分别为主和次模块时,主CPU都通过RF开关和连接器分别与主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即附件3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给出了在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时,采用主CPU进行操作步骤的控制、主CPU通过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其次采用电源切换开关使多个模块共用电源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4)附件1和3均未公开特征5-4的相关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附件1和附件3均未公开或给出采用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5-2中SIM/UIM卡插槽为公用部件,和特征5-4的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附件15第141页公开的是有关电源单元的内容,同样参见第9.1.3节关于附件14~17公开内容分析,可以确定附件14~17也不能证明这些技术特征为本属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以下技术效果:①简洁地实现了双模式通信;②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存的公用零部件而降低了手机成本;③增强了通信设备的可选择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1.6.权利要求2~4、6~8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2.附件3、附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
请求人主张: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是(a)有关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的特征,以及(b)有关CPU与主通信模块直接数据交换的特征,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5和16,区别特征(b)被附件10公开。
9.2.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1)虽然附件3公开了CDMA和TDMA双模式通信装置,但仍未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1;(2)附件3中的微处理器202作为主CPU,当模块插入时,用户信息被自动下载并使两个模块都可用,另外还公开了根据模块116、118的通信状态信息,微处理器能控制在两个模块之间进行转换,但未公开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因此特征1-2未被附件3公开;(3)附件3公开了在主系统不起作用时,例如如果手机在主系统的范围之外,次缝隙自动变为可用于接替,由于附件3未明确指出主系统不起作用可以为未插入的状态,因此附件3未公开特征1-3;(4)附件3中仅公开了模块116、118都插入后可通过键盘改变通信规程,微处理器202通过RF开关216、接口212、显示接口206等公用部件和通信模块进入工作模式,因此附件3公开了通过按键选择通信模式的特征,未公开特征1-4中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以及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的相互配合进入选定的GSM或CDMA工作模式;(5)附件3仅公开了模式选择指令分别为主和次模块时,主CPU都通过RF开关和连接器接口212分别与主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而未公开特征1-5中的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确定,附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特征:(1)特征1-1;(2)特征1-2;(3)特征1-3;(4)特征1-4中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通过专用开关选择期望的通信模式,以及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的相互配合进入选定的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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