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65
决定日:2010-01-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4353.1
申请日:2005-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单汝淦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侯增鸿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H02H 7/09 H02H 7/0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被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24353.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申请日为2005年6月24日,专利权人是侯增鸿,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有断相、过流检测电路、断相保护触发电路、过流保护触发电路、可控硅主回路及执行电路;断相检测电路中的三个电流互感器的初级按常规连接方法分别与电源的A相、B相、C相相连接,三个电流互感器的次级线圈依次串联组成开口三角形;断相检测电路的一路输出接断相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入端,其另一路输出接过流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入端,断相保护触发电路和过流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出端均接可控硅主回路及执行电路中的可控硅的控制极,可控硅主回路及执行电路中的电磁脱扣器控制A相、B相、C相的通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漏电检测电路和漏电保护触发电路;漏电检测电路中的零序电流互感器按常规连接方法与电源的A、B、C三相相连接,漏电检测电路的输出端接漏电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入端,漏电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出端接可控硅主回路及执行电路中的可控硅的控制极。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断相、过流检测电路由电流互感器B1-B3、整流二极管D1-D3、滤波电容C1、C2、电阻R1-R3组成,A相电流互感器B1的次级线圈LA、B相电流互感器B2的次级线圈LB、C相电流互感器B3的次级线圈LC三个次级线圈首尾相连接,次级线圈LC的非同名端接地,次级线圈LA的同名端依次经整流二极管D1、滤波电容C1接地,其中,二极管D1的负极接次级线圈LA的同名端,滤波电容C1的正极接地,电阻R1与R3串联后与电容C1并联;次级线圈LB的同名端依次经整流二极管D2、滤波电容C2接地,电阻R2与R3串联后与滤波电容C2并联;次级线圈LC的同名端依次经整流二极管D3、滤波电容C2接地。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断相保护触发电路由电阻R4、R5、电容C3、C4、二极管D4、D5组成;电阻R4、二极管D4、电容C3依次串联后接在g点与地之间,二极管D5接在电容C3的正极与可控硅SCR的控制极之间,电容C4与电阻R5并联后接在可控硅SCR的控制极与地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过流保护触发电路由电阻R7-R10、电位器W、电容C5、二极管D10、D11、稳压二极管WD组成;电阻R7、电位器W、电阻R8依次串联后与电容C2并联,二极管D10与电阻R9串联后接在电位器W的动臂与地之间,电阻R10与电容C5串联后与电阻R9并联,稳压二极管WD与二极管D11串联后接在电容C5的正极与可控硅SCR的控制极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漏电检测电路由零序电流互感器LD、抗干扰电容C6、整流二极管D12、滤波电容C7组成;整流二极管D12与滤波电容C7串联后与零序电流互感器LD并联,抗干扰电容C6与零序电流互感器LD并联。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漏电保护触发电路由滤波电容C7、电阻R11、二极管D13组成,电阻R11与滤波电容C7并联,二极管D13接在滤波电容C7的正极与可控硅SCR的控制极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可控硅主回路及执行电路由可控硅SCR、整流桥D6-D9、电磁脱扣器的脱扣线圈LX组成,整流桥D6-D9的交流输入端的一端经脱扣线圈LX接A相,其另一输入端接C相,整流桥D6-D9的输出端接可控硅SCR,电磁脱扣器的动触点控制A、B、C相的通断。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自检电路,自检电路由电阻R6、按钮开关S和二极管D13组成,电阻R6、按钮开关S、二极管D13依次串联后接在整流桥D6-D9的输出端的正极与可控硅SCR的控制极之间。”



针对上述专利权,单汝淦(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CN2775826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复印件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请求人声称是对比文件1“断相过载漏电断路器”相应产品的外观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是本专利“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相应产品的外观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范围是: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提出更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自检电路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64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将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i、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由于未陈述任何具体意见,不再转文。ii、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并不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内,所以请求人提出的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本次口头审理中将不再调查,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本身并不是无效理由。iii、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判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范围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并且在此基础上放弃有关所有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放弃有关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3外观照片复印件对应的产品实物;

(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外观照片上面的标贴是后期合成的,并且上面没有生产厂家和日期,有作假嫌疑,对证据3外观照片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CN2775826Y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专利权人为单汝淦、单晓慧;该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判本专利的新颖性。合议组将在评价本专利新颖性时使用该篇对比文件。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声称分别为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对应产品的外观照片,并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2、3照片对应的产品实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证据2、3均仅显示了产品的外观,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内部结构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证明力,即与本案件事实之间无证明关系,不具备关联性,因此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证据2、3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专利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并记载在专利日以后(含专利日)公布的专利专利文件中。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断相过载漏电断路器(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断路器(1)电流脱扣器(2)与绝缘外壳中接线柱间连接线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6)、信号源电流互感器(9)、电源电流互感器(10)、试验电阻(4)与试验按钮(5)串连与电流脱扣器(2)绝缘外壳中接线柱电连接,电压脱扣器(3)一端与电流脱扣器(2)电连接,电子漏电控制电路(7)与电流脱扣器(2)、电压脱扣器(3)另一端、零序电流互感器(6)、电子断相过载控制电路(8)电连接,信号源电流互感器(9)、电源电流互感器(10)与电子断相过载控制电路(8)电连接,绝缘外壳中接线柱与用电器(电动机)(11)电连接”。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还可以看出:信号源电流互感器(9)分别与电源的A相、B相、C相相连接,信号源电流互感器(9)的三个电流互感器依次串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还可以看出:该断相过载漏电断路器通过双可控硅控制电流脱扣器(2)和电压脱扣器(3),从而控制A相、B相、C相得通断。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i、本专利中公开的电流互感器具有初级和次级线圈;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电流互感器,并未公开有关初级和次级线圈的技术内容;ii、本专利中限定了三个电流互感器的次级线圈依次串联形成开口三角形,并具有两路输出分别接断相保护触发电路和过流保护触发电路;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三个电流互感器依次串联,但并未公开有关具有两路输出、并分别接入断相保护触发电路和过流保护触发电路的技术内容;iii、本专利中限定了断相保护触发电路和过流保护触发电路的输出端均接可控硅主回路及控制电路中可控硅的控制级,而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断相过载控制电路(8)与电子漏电控制电路(7)电连接;iv、本专利中采用的是电磁脱扣器控制A相、B相、C相的通断,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电流脱扣器(2)和电压脱扣器(3)。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虽然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但由于两者在技术方案上存在上述4点差异,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而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具备新颖性,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5部分指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针对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8均涉及一种潜水电泵、电动机断相、过流自动保护开关,首先,从其主题名称看,其限定的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其次,从其限定的具体技术内容看,其包括了对所述保护开关的各部分电路构成以及各部分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8均是对产品的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合议组已在本决定第二部分第1点中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具备新颖性,不再根据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进行审查。



基于以上全部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本专利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52002435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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