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贴胶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15
决定日:2010-03-11
委内编号:5W11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4865.4
申请日:2006-09-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李熙
国际分类号:H01M 10/38, H01M 10/40, H01M 4/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确定本专利的装置中各个组件的功能和位置关系,进而实现本专利,则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的装置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本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9日、名称为“自动贴胶布装置”的第20062001486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贴胶气缸、定位气缸两个气缸,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所述定位气缸通过活塞杆与所述滑块机构连接;所述贴胶气缸与所述滑块机构铰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拉伸机构包括线形导轨、气缸驱动的夹持机构、定位机构,所述夹持机构通过所述导轨安装在所述基板上,并可沿着所述导轨来回移动,所述定位机构对称设置在所述夹持机构的行程两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机构为机械手结构,通过与之刚性连接的连接块与气缸铰接;所述气缸安装在所述基板上,驱动所述连接块带动所述夹持机构沿着所述导轨做往复运动。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机构上装设有可调定位缓冲螺钉。
6、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压紧杠杆,所述压紧杠杆与垫在胶带下面的垫块配合夹紧。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压紧机构为弹簧压紧机构。
8、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定位机构包括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轮及胶带定位轮、导向轮,所述定位轮外表面有沟槽。
9、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基板的下部设有与极片配合的槽。
10、一种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完全对称布置;所述自动贴胶布装置包括基板及分别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的胶带定位机构、胶带压紧机构、胶带拉伸机构、贴胶机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且所述的胶带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下同)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7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下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此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ZL200520119750.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0页,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0日;
附件2:第ZL20042010535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4日;
附件3:第ZL200420028173.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1日。
请求人认为:(1)附件1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滑块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没有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应用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应用于自动贴胶布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附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完成单面贴胶,显然也可以对称设置两个这样的贴胶布装置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但说明书中未对“端部”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提高粘贴精度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解决提高粘贴精度的技术问题,更无法取得“采用两个气缸可以使得动作更为准确”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对什么对象起缓冲作用、缓冲作用是如何发生的,在说明书中都没有相关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可调螺钉16”在附图中没有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0-24行及附图2描述的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关的内容,铰链44和垫块45不能起到他们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关于铰链44和垫块45的内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弹簧压紧机构”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解释“前后“的具体方向,说明书中也没有披露沟槽51是如何起到导向作用的,胶带8为什么不会在移动中偏移,上述缺陷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2-10还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同的缺陷,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弹簧压紧机构”是上位概念,无法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但没有表达“端部”的位置,也没有描述该“端部”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或连接关系,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记载有“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含义不清;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所述气缸”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无法区分,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含义不清;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2-10还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10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9月1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且成立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9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对权利要求1中的“端部”和驱动滑块机构的气缸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并对应调整了之后的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对原权利要求5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作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中多余的“所述”;对原权利要求10中的“端部”也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中的“活塞杆”与本专利中的“导向结构”不对应,附件1中的“加持件”与本专利中的“滑块机构”不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2)附件1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3与本专利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用来评述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本专利满足创造性的要求;(3)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4行的记载和附图2,说明书已清楚充分地描述了“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2个气缸同时作用并不会产生负面作用,已经通过实际使用加以证明;同时,本专利中附图2的标号44和45所指引的位置有误,但这种失误不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专利原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产生歧义性的理解;本专利原权利要求7中的“弹簧压紧机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胶带压紧功能时常规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专利文献(即附件2)已有记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原权利要求5中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属于明显笔误,已修改;本专利原权利要求7中的“弹簧压紧机构” 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胶带压紧功能时常规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专利文献(即附件2)已有记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毫无歧义地推断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装设有真空吸盘的“端部”是指滑块机构的、对应于胶带的一端;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属于明显笔误,已修改;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述气缸”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分处不同机构中,且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2不发生相互引用关系,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一并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1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其方式不属于删除式修改或合并式修改,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不予接受,审查文本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同时,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是针对说明书的无效理由,而不是针对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基于附件1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和附件3,并放弃用附件2和附件3评述权利要求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此放弃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端部”和“弹簧压紧机构”这两个特征不清楚使得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存在不符合第26条第3款规定之处,具体为:根据说明书无法理解该技术方案如何提高粘贴精度的,说明书中没有解释如何采用两个气缸使动作准确,也没有清楚说明沟槽510的导向作用和为什么胶带8不偏移,可调螺钉的缓冲对象没有具体指明,铰链44和垫块45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对于坚持的无效理由,请求人重申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符合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机构安装在底板上”未被附件1公开;本专利中真空吸盘是用来贴胶布的,其应当面向胶布;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属于笔误,其中的“的”应当理解为“在”;权利要求4的气缸指向权利要求3,不会与权利要求2混淆;说明书中的可调螺钉16就是权利要求5的缓冲螺钉;弹簧压紧机构是现有技术,在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有说明;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5页有清楚描述;说明书附图2中上面的标号11应为可调螺钉16,其缓冲对象为气缸;说明书附图2中标号44和45相互标注反了,44指的应当是垫块,45指的应当是铰链;说明书图3中沟槽510所起的作用是胶带不能左右移动,说明书中的前后移动为笔误;专利权人还解释了两个气缸的工作过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根据《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版,下同)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针对本专利,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但是其修改方式既不属于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也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因此,对于本次修改合议组不予接受,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附件1是案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献,符合抵触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该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亦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有以下几处:根据说明书无法理解该技术方案如何提高粘贴精度的,说明书中没有解释如何采用两个气缸使动作准确,也没有清楚说明沟槽510的导向作用和为什么胶带8不偏移,可调螺钉的缓冲对象没有具体指明,铰链44和垫块45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描述了贴胶布过程是分2个阶段操作的,分两阶段操作可以带来定位精度更高的效果,两个气缸的调节很简便;说明书图3中沟槽510所起的作用是胶带不能左右移动,说明书中的前后移动为笔误;说明书附图2中上面的标号11应为可调螺钉16,其缓冲对象为气缸;说明书附图2中标号44和45相互标注反了,44指的应当是垫块,45指的应当是铰链。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关于本专利的自动贴胶布装置中的可调螺钉,在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和第4页第2段和说明书附图2),“在连接块14的形成两端对称设置有定位机构15,以此限定夹持机构12的运动位移,在胶带拉伸机构中,为了适应不同胶带长度,在定位机构15上装气缸定位缓冲的可调螺钉16,调节可调螺钉16的螺丝长度,可以调整夹持机构12左右移动的距离,即可调整胶带的拉伸长度,调整贴胶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这部分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调螺钉位于定位机构15上,其作用是为了气缸定位缓冲,通过调整其螺丝长度来调整夹持机构的移动距离,其缓冲对象为气缸定位的位置,也即连接块14和夹持机构12的移动距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已经明了了可调螺钉的缓冲对象、其安装位置和功能,说明书对于可调螺钉已经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②关于铰链44和垫块45,在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如下(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气缸41活塞杆向上运动,通过关节轴承42使压紧杠杆43沿着铰链44转动,由垫块45垫在胶带7下面,压紧杠杆43一端向下压,将胶带8压紧在垫块45上,实现胶带压紧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以上文字记载可以确定,垫在胶带下面的为垫块,压紧杠杆43可以将胶带压紧在垫块上,结合本专利附图2,应当能理解在标号为“7”的胶带下面标号为“44”的部件应为垫块,由于压紧杠杆43沿着铰链转动,所以附图2中标号为“43”的压紧杠杆中间标号为“45”的部件应为铰链,由此才能完成说明书中所述的功能。也就是说,本专利附图2中的标号“44”和“45”的标示位置属于明显笔误,44应为垫块且45应为铰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其他理解,它们在各自的位置上起到相应的作用:垫块支撑胶带并和压紧杠杆一起实现胶带压紧功能,而铰链作为压紧杠杆运动的轴。因此,说明书中对于铰链和垫块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③关于两个气缸--贴胶气缸21和定位气缸22的作用,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和说明书第5页第1-5段),“由贴胶气缸21产生的上下运动,推动滑块机构23沿着导向机构26上下移动;定位气缸22其活塞杆向下运动,推动滑块机构23向下移动一段较短的距离……实现吸取胶带功能”;“开始动作时……机械手12夹住胶带7向左拉伸一定长度,此时,定位气缸22开始运动,下压滑块机构23向下移动一段距离,使吸盘25下面的优力胶与胶带7的上面相接触,开始抽真空,吸盘25产生吸力,将胶带7吸住;……(胶带7被切断并吸附在吸盘25上之后)在气缸21的作用下,再次推动滑动机构23向下运动,被切下的胶带7被牢牢吸在吸盘25上,向下压在极片8上,即完成极片贴胶的动作”。根据上述记载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以确定,定位气缸22只需使滑块机构23向下移动一小段距离,接触到胶带7即可,贴胶气缸21则在胶带被切断之后需要使滑块机构23继续向下运动,直至压在极片8上,完成极片贴胶。两个气缸协作,每个气缸完成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则只需使用最基本功能的单行程气缸,控制仅具有最基本功能的单行程气缸显然较为简单,其控制精度也会更为准确;至于两个气缸一起使用可能在一个气缸工作时影响另一气缸的问题,由于空气是可压缩的,两个气缸之间的影响只是增加了气缸的下缸体及与下缸体连接的气管中的空气压力,则只需在设计时考虑这种问题,选用合适缸径和行程的气缸,将空气压力控制在气缸能够承受的规定压力范围内,即可有效消除该影响,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两个气缸如何使动作更为准确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采用两个互相协作的气缸即可准确地实现定位和贴胶。④关于“前后”的具体方向、沟槽510的导向作用和胶带8为何不会偏移的内容,根据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可以确定,在自动贴胶布装置的每个正常的贴胶操作中,胶带会被胶带拉伸机构拉出一定长度,胶带相对于安装在基板上的胶带轮53和胶带定位轮51会向前(即胶带拉伸机构方向)移动一定距离,当胶带粘在沟槽510上,由于该粘合作用所能产生的直接效果是胶布不会错位,即胶带不会在运动中偏移,沟槽510起到导向作用,从“当胶带移动时,胶带带动定位轮转动”也可以进一步证明胶带相对于定位轮在其拉伸方向上移动,明书中“使胶带不能前后移动”表述的是指胶带不会错位、偏移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产生其他理解,因此,说明书中对于沟槽510的导向作用和胶带为何不会偏移已经做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
综上,对于请求人所指出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由于结合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及附图,可以理解、澄清上述措词、标记的瑕疵,因此上述各处并不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的自动贴胶布装置、从而使得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4-1、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及基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10的引用部分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其包括有如下特征:所述贴胶机构包括气缸驱动的滑块机构,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
请求人认为,“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未表达“端部”在自动贴胶布装置中的位置或者是哪一个部件的端部,也没有描述该“端部”与其他部件之前的位置或连接关系,导致无法界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同时,基于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相同缺陷,权利要求2-10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权利要求1的上下文“所述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端部装设有真空吸盘”可以确定,“端部”指的是“滑块机构的端部”,而不会产生其他理解方式;因为权利要求1已明确限定了滑块机构属于贴胶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贴胶机构中的真空吸盘是为了吸住胶布以便将胶布贴到极片上,那么滑块机构的装设有真空吸盘的端部必定是面向自动贴胶布装置的胶布的;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中也都有相应的描述,“滑块机构23……下端部装置有真空吸盘25”,“使真空吸盘25……实现吸取胶带功能”,说明书附图2中也清楚指示了标号为25的真空吸盘位于标号为23的滑块机构下端部,面向标号为7的胶布和标号为8的极片。因此,根据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无论是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还是说明书的描述,均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装设有真空吸盘的“端部”是面向胶布的端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清楚知晓“端部”在自动贴胶布装置的位置,“端部”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也都是清楚的,因此,该特征并不能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也不能导致权利要求2-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2、关于权利要求2的限定部分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所述基板”含义不清,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语义可以确定,“所述气缸分别安装的”是对“所述基板”的限定,也就是说,所述基板上分别安装有所述气缸,该特征已经清楚表明了气缸和基板的位置关系,并无其他理解方式。因此,该特征不能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3、关于权利要求4的限定部分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气缸”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气缸”,导致无法界定权利要求2和4所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完整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3,而权利要求3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则权利要求3和4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完整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和4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述气缸”指的是贴胶气缸和定位气缸两个气缸;在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述气缸”指的是驱动夹持机构的气缸,上述指代关系均没有其他理解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和4中的“所述气缸”不会发生混淆,该特征不会使得权利要求2和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4、关于权利要求10的限定部分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含义不清,导致权利要求10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中有如下特征,“所述装置包括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极片通过的两侧”,根据该句的句意可以确定的是,极片通过的两侧有定语“分别安装的”,结合前半句应为“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的”,也就是说,极片通过的两侧分别安装有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同时,根据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的如下描述“如果实现双面贴胶,采用该装置为上下两套,完全对称布置于极片通过的两侧,即可”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要表述的是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分别安装在极片通过的两侧,“安装的”为“安装在”的笔误;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据句意还是说明书中的描述,均能确定“极片通过的两侧分别安装有两套自动贴胶布装置”的含义,而无其他理解方式,因此,上述缺陷并不能导致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1、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可调定位缓冲螺钉”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对定位机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述定位机构上装设有可调定位缓冲螺钉”,在说明书第4页第2段有相应的描述,“为了适应不同胶带长度,在定位机构15上装气缸定位缓冲的可调螺钉16”,说明书中的定位缓冲的可调螺钉16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二者是一致的,其功能是可以调整胶带的拉伸长度。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可调定位缓冲螺钉”以说明书为依据,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有相应记载,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5-2、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弹簧压紧机构”是上位概念,无法根据说明书概括得出,从而导致权利要求7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限定了“所述胶带压紧机构为弹簧压紧机构”,说明书第4页第5段记载了胶带压紧机构可以由压紧杠杆或者弹簧压紧来实现,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一种实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7的上述特征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出,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5-3、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有如下记载,“如果实现双面贴胶,采用该装置为上下两套,完全对称布置于极片通过的两侧,即可”,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已经公开了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的结构,即采用两套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公开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完全对称布置于极片通过的两侧;这与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双面自动贴胶布装置的结构对应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当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贴胶布装置。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6行-第5页第10行、图1-4)一种高精密自动贴胶布机(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自动贴胶布装置),其包括有底板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基板),安装在底板上的胶布支架和导向轮4(这二者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胶带定位机构)、压头3和压紧气缸20(这二者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胶带压紧机构)、牵引组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胶带拉伸机构)、移位组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贴胶机构)、刀具组(对应于本专利的切断机构);所述各部分的位置相匹配以完成贴胶布的工作,压头3和压紧气缸20的相对于胶布而言的出口端与牵引组件的接口端相匹配以便拉伸胶布(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交代压紧机构的出口端与胶带拉伸机构的接口端相匹配);移位组件包括在第二移位气缸9的竖直运动的活塞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竖直的导向结构)上固定的的加持件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滑块机构),加持件8由第一移位气缸21和第二移位气缸9所驱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滑块机构由气缸驱动),加持件8接触胶布的下端面开有连通真空泵的真空吸孔(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真空吸盘)。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二者均属于自动贴胶布装置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结构和滑块结构是相互配合关系,滑块在导向结构上是可以运动的,而附件1中公开的活塞杆和加持件是一并运动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滑块机构通过竖直的导向结构安装在所述基板上”,根据该特征并不能确定滑块机构和导向结构是相互配合还是一并运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了附件1中对应于导向结构的活塞杆和对应于滑块结构的加持件一并运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和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1486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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