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38
决定日:2010-03-16
委内编号:4W027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26696.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E04B 5/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126696.3,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 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1)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2)上口组拼,下底板(3)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2)组拼,形成上、中、下部件组拼构件,上板(1)和下底板(3)压盖周围侧壁(2)的上、下顶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嵌入下底板(3)的凹缝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板(3)从至少一周围侧壁(2)伸出构成挑板(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挑板(4)的至少一个基层中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5),叠合层(5)与基层叠合成整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6)。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有增强物(6)露出。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的增强物(6)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
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之间以胶结、粘合、咬合、焊合、压合、拉丝、板合、螺钉或者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11、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与下底板(3)叠合。
12、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13、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1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泡沫塑料层。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凹坑(10)、孔洞(11)、凸台模块(12)、凸条(13)或者阳角(14)中的至少一个。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或者凸条(13)自身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或者凸条(13)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中的加劲肋(15)、 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露出空腔体外。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
2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叠合有叠合层(5)。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8)。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壁为轻质材料(18)。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9)。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空腔体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20)。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20)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板(4)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33、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砼、或者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轻质砼或聚合物砼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5)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6)叠合而成。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37、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中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5)为一体成型的整体。
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0、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1、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2003年3月5日,公开号为CN14003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162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648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0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4-10(编号续前),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1相对于附件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补充提交的附件4-10如下:
附件4:授权公告号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248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6:申请日为2002年10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6393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7: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9514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771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10:申请日为200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4765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进行了简单的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16-32、35-4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在附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6、11、24、25、32、4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2-14、16-18、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6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5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8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8、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29-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36-4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放弃权利要求15、33、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4、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2、6、9、10的公开日期在本案的申请日之后,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6、9、10的公开文本并分别编号为附件2’、6’、9’、10’(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附件6’: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附件9’: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附件10’:公开日为2002年7月3日、公开号为CN13564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用于证明附件2、6、9、10所使用的部分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公开文本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但专利权人认为当庭无法核实附件2’、6’、9’、10’的真实性,而且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不应予以认可,因此拒绝核实附件2、6、9、10授权文本使用的部分是否与公开文本相应部分一致,并且明确表示庭后不再进行意见陈述。双方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5、8,专利权人对附件1、3、5、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由于附件1、3、5、8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2、6、9、10作为证据,在口头审理中又补充提交了以上附件的公开文本,即分别为附件2’、6’、9’、10’,用于证明附件2、6、9、10中所使用的部分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并声称上述附件仅使用所涉及到的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专利权人对附件2、6、9、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当庭无法核实附件2’、6’、9’、10’的真实性,口审后不再提交意见陈述。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2、6、9、10、2’、6’、9’、10’的真实性,并且附件2、6、9、10中请求人所使用的具体内容与附件2’、6’、9’、10’中涉及的相应内容相同,因此接受该公开文本作为证据使用;且由于附件2’、6’、9’、10’为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6’、9’、10’能够证明请求人用于评述本专利的附件2、6、9、10的具体内容部分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附件1第5页(说明书第2页)第2段结合附图9公开了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附件1中上模盒、下模盒对应的是本专利中的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由附件1中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模壳构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盒,其由底面面板、围板构成的一面开口的空腹多面体,该模盒可以采用装配式制作法,模盒的各板面分别预制或整板预制后切割成块,用粘接材料粘接或将板与板接缝处制成咬合企口后粘接成产品,同时,在附件1的附图9中公开了两个模盒组合使用于楼盖中的技术方案,即将上模盒和下模盒在开口面扣合在一起共同作为双向密肋叠合楼盖的内模,另外由附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中描述的模壳的具体制作方法可知,先预制围板,待浇注材料凝固后、将围板围成模盒形状后浇制底面面板(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9)。由此附件1公开了上、下模盒可以分别由各板面组拼到一起制成,然后将上下两个模盒组拼到一起,上模盒压盖下模盒,两个模盒的组合体围合成空腔体,作为内模用于双向密肋叠合楼盖,因此该两个模盒所围成的空腔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壳构件,下模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底板和周围侧壁。且由底板的形成过程可知,底面面板是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组拼而成的,并形成上模盒、周围侧壁、底面面板三部分组拼构件。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板”,并因此未公开“上板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上口组拼”,且附件1也中也未明确公开“上板和下底压盖周围侧壁的上、下顶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模壳构件的制作方法。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具体特征在附件1中均没有公开。就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上模盒与本专利中模壳构件的上板均能起到封闭模盒构件以形成空腔体的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的想到用现有技术中常用的上板替换上模盒来封闭模壳构件,并由附件1公开的作为独立部件的上模盒压盖下模盒以形成空腔体,容易想到使上板作为独立部件压盖模壳构件的周围侧壁来形成空腔体。此外,附件1还公开了模盒可以采用装配式制作法,即:模盒的各板面分别预制或整板预制后切割成块,用粘接材料粘接或将板与板接缝处制成咬合企口后粘接成产品,并使上模盒压盖下模盒,由此附件1还给出了将构成模盒的各板面分别预制然后组拼到一起围合成不开口的空腔体以及将围板与上下板组拼并压盖的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想到将模壳构件的上板、下底板分别作为独立部件压盖周围侧壁的上、下顶部,形成上、中、下部件组拼构件,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4、16-32、35-41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周围侧壁嵌入下底板的凹缝中”,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中公开了模盒构件的制作方法,其中公开了采用装配法制作模盒时将各板面分别预制或整板预制后切割成块,用粘接材料粘接或将板与板接缝处制成咬合企口后粘接成成产品。附件1公开的咬合企口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嵌入凹缝的连接方式,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板与板之间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在下底板上设置凹缝来实现周围侧壁与下底板的连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7(附件2’的权利要求7)公开了,附件2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薄壁模壳,在其权利要求7中公开了由上板、下底、周围侧壁构成的模壳,且下底从周围侧壁的至少一侧伸出有挑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模壳构件的组成板面的至少一个基层中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附件2的权利要求8(附件2’的权利要求8)中公开了模壳的组成板面可以是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层,一层纤维网或纤维布或金属网,再一层胶结料层,再一层纤维网或纤维布或金属网,再一层胶结料层,如此重叠胶结而成,且其起到的作用是增加模壳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组成模壳构件的各板面制成基层中叠合有叠合层、叠合层和基层叠合成整体,且起到相同的增加模壳构件强度的作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构成模壳构件的各板面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其已经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19(附件2’的权利要求19)中的加强筋公开,而且均能达到同样的增加模壳强度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构成模壳构件的各板面的至少一个中有增强物露出,其已经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11(附件2’的权利要求11)中的露杆、露肋、露筋、露网、露带公开,而且均能起到同样的增加模壳构件与现浇砼之间的粘接性的作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周围侧壁与下底板之间有增强物互相伸入基体内相互拉结已经被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以及附图6),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壳构件的其他组成部件也采用增强物伸入相邻基体中相互拉结,并起到同样的使模壳构件整体性更好、强度更高等作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基层与叠合层材质相同或不同、叠合层位于基层的内侧或外侧,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任意选择的,而且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叠合层与基层之间的连接方式,该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且附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空间结构楼盖用的空腔构件,其权利要求32中公开了空腔模壳与结构底板之间采用胶结、焊接、螺丝连接、铁丝连接、卡套连接的连接方式,在以上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叠合层和基层采用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种连接方式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叠合层与下底板叠合,如上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权利要求8(附件2’的权利要求8)的启示下,为了达到增加模壳强度的目的,容易想到在下底板上叠合有叠合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叠合层的三种材料,这三种材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6的权利要求25(附件6’的权利要求17)公开的树脂胶与水泥的混合物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2-14中限定的三种叠合层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空腔体上设置的各种结构及其设置方式,附件6的权利要求27(附件6’的权利要求19)中公开模壳构件表面上设置有凹槽、凹洞、凸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改善构件的力学性能以及与现浇砼的粘结强度,容易在附件6的基础上想到设置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其他结构,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7、18所限定的各种结构的设置方式也是在实际施工中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在封闭空腔内设置加劲肋、加劲杆已经被附件2权利要求10(附件2’的权利要求10)公开了,在其启示下,在封闭空腔内设置加强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加劲杆、加劲肋露出空腔体已经被附件6的权利要求16(附件6’的权利要求11)公开了,在附件6权利要求16公开的内容以及上述在封闭空腔内设置加强筋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模壳与现浇砼之间的粘结性,容易想到将封闭空腔内设置加强筋并露出空腔体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均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加强件上有增强物露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模壳构件与现浇砼之间的粘结性,容易想到在加强件上设置增强物并露出;此外,露杆和露肋上带有露筋的特征已经被附件6的权利要求17(附件6’的权利要求11)公开了,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模壳构件与现浇砼之间的粘结性,容易想到将加强筋中也设置增强物露出,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加劲肋、加劲杆或加强筋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如前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当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挑板的基层叠合有叠合层,当加劲肋、加劲杆或加强筋设置在空腔体内时,其必然与其中之一的基层叠合;另外,在对权利要求21的评述中可知在加劲肋、加劲杆等构件中设置增强物是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而露筋、露网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强物。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加劲肋、加劲杆或者加强筋叠合有叠合层。在前述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中可知在模壳构件的上板、下底板或挑板中设置与基层叠合的叠合层是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且其可以起到增强作用,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模壳构件的其他组件中也使用在基层上叠合有叠合层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22(附件2’的权利要求22)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2权利要求33(附件2’的权利要求33)公开的轻质实心凸模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5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的权利要求5公开;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8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的权利要求13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的权利要求20(附件9’的权利要求20)公开;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中的权利要求1(附件9’的权利要求1)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的摘要部分文字(附件9’的摘要部分文字)公开;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24(附件2’的权利要求24)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32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者叠合层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叠合而成。附件3的权利要求19中公开了空腔模壳和结构底板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网叠合而成,而在其启示下,为了增加模壳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模壳构件的各组件均设置成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叠合而成,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3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了叠合层为至少二层叠合或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为一体成型的整体。附件10的权利要求10(附件10’的权利要求7)中公开了空腔结构模壳的模板为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增强布或者网至少一层以上。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叠合层也设置成上述至少二层叠合或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形式。另外,在建筑领域将部件的各部分分别成型之后连接成整体或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38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9、4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上板、周围侧壁或者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附件10的权利要求10中公开了空腔结构模壳的盆状模板为层状结构,由于附件10中层状结构所起的作用是增加模壳结构强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模壳不同位置进行加强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的角部连接位置设置部分或全部叠合层并用叠合层将彼此之间相互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9、40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1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该特征已经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26(附件2’的权利要求26)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4、16-32、35-41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其他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不作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结论
宣告200510126696.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14、16-32、35-41无效,在权利要求15、33、3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