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通用节能电气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82
决定日:2010-03-16
委内编号:5W115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300552.4
申请日:2008-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干小考
授权公告日:2009-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彭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R1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某权利要求相对于某项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一部分为另一项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在另一项现有技术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完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项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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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通用节能电气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820300552.4,申请日是2008年4月11日,专利权人是王彭。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通用节能电气接头,由接头接线端(1)、接头封线端(2)、接头紧固端(3)组成,其特征在于接线端(1)与封装端(2)为一体,接线端(1)设有一内圆盲孔,接线端(1)外侧设有一紧固螺栓(11)和一螺孔(12),用于紧固与其相连接的电缆;封装端(2)为一盲孔圆柱体,用于配装电缆,圆柱体的外圆设有一段螺纹(21)和一段锥面(22),用于连接紧固端(3),封装端(2)孔壁四周沿轴向设有四条收缩槽(23);紧固端(3)为一套筒,外设一螺帽(33),套筒内由一段内螺纹(31)和一段内锥面(32),用于将紧固端(3)套在封装端(2)上,通过旋紧螺帽将插在封装端(2)内的电缆锁紧。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节能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端(1)外形为六方柱体。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用节能电气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紧固端(3)的螺帽(33)设在端头。”
针对本专利,干小考(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2:00209864.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
附件3:99233870.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公告日为2000年6月21日;
附件4:03257322.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
附件5:00100390.9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20页,公开日为2000年8月30日。
经形式审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9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2月18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1月12日举行口审。
口头审理于2010年1月12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坚持其书面意见。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以上证据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瑕疵,且附件2-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4月11日,故附件2-5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节能电气接头,由接头接线端(1)、接头封线端(2)、接头紧固端(3)组成,其特征在于接线端(1)与封装端(2)为一体,接线端(1)设有一内圆盲孔,接线端(1)外侧设有一紧固螺栓(11)和一螺孔(12),用于紧固与其相连接的电缆;封装端(2)为一盲孔圆柱体,用于配装电缆,圆柱体的外圆设有一段螺纹(21)和一段锥面(22),用于连接紧固端(3),封装端(2)孔壁四周沿轴向设有四条收缩槽(23);紧固端(3)为一套筒,外设一螺帽(33),套筒内由一段内螺纹(31)和一段内锥面(32),用于将紧固端(3)套在封装端(2)上,通过旋紧螺帽将插在封装端(2)内的电缆锁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电气接头,根据其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的文字描述及附图1、5可知,其公开的电气接头具有如下结构:包括内套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形成一体的接头接线端和封装端),外帽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头紧固端);内套1为管状,其管壁上沿周向分布有四条狭缝4,管壁外表面上设置有一段锥面9和一段螺纹5,内套1一端为用于与外部电气设备连接的螺母形紧固装置,该螺母形紧固装置带有内螺纹10;外帽3为与内套1相配合的圆锥形管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筒状紧固端),其一端外表面为六角螺母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帽),外帽3内壁上设置有一段内螺纹7和一段内锥面,外帽3通过其内螺纹7与内套1上的螺纹5相配合套装在内套1上,并通过旋紧将插在内套1中的电缆锁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装配电缆的孔是盲孔,附件2中则是通孔;b、本专利接线端通过紧固螺栓来紧固电缆,附件2中则是通过内螺纹与外部电气设备连接。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无论是盲孔或是通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常规的选择,不能给权利要求的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附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一种电线接头,具有对接管和紧固螺栓,紧固螺栓2的下端进入对接管1的腔体3内,使得两个电线头固定联接于一起。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螺栓紧固电缆的结构以及作用完全一致。可见附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b,并且给出了与附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
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所述的接线端(1)外形为六方柱体;所述紧固端(3)的螺帽(33)设在端头。附件2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内套1的一端设有内螺纹10及紧固装置(如螺母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通常的螺母均为六角形,可见,附件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附件2图1中可以看出,外帽3外表面上的内六角螺母8设置在其端头,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第1-3项相对于附件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以上审查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30055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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