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滤水碗(单柄)
=070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81
决定日:2010-04-21
委内编号:6W09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355811.4
申请日:2007-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保税区莱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若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在先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滤水碗(单柄)”的20073035581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宁波保税区莱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及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公开号为CN1010577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产品在外型、材料和结构方面均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放弃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表示本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和证据1的产品的外形、轮廓、图案基本相同,区别在于:(1)本专利孔眼与证据1的孔眼排列方式不同,(2)本专利的底更突出一点,但这是由拍摄角度造成的,或与制作工艺有关,并且上述区别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请求人还明确本专利的后视图中的两圈孔眼之间的环形区域为证据1的增强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公开了一种滤器,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滤水碗,二者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如下相近似的对比。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俯视图及仰视图,由立体图和其它视图的对比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滤水碗是可以收缩的,立体图显示了该滤水碗的展开状态,其它视图显示了收缩状态。主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参照简要说明)显示,本专利的滤水碗由圆环形框架部、滤水部、手柄部和凸耳部组成,整体外形呈似球拍形。滤水部处于框架部内,滤水部从圆心径向向外依次排列有三个同心孔眼区域,每个孔眼区域均包括两圈同心孔眼,孔眼沿圆周均匀分布,并且相邻的孔眼不处于同一径向直线上,两个同心圆环分布在孔眼区域间,在收缩状态下滤水部的每个孔眼区域可沿径向弯折,在展开状态,滤水部形成碗状。左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显示在收缩状态下,滤水部的孔眼区域和圆心区域分别从框架部两侧伸出。主视图、左视图显示凸耳部位于框架部的上端,呈半圆弧形片状,从左视图可以看出凸耳部向孔眼区域从框架部伸出的一侧弯折。手柄部位于框架部的下端,与凸耳部相对,下端呈类圆柱状,上端与框架部弧形连接。后视图显示手柄部的上端的一侧内有三角形的凹槽,主视图、立体图显示手柄部的类圆柱部分上有“8”字形凹痕,最下端有一个孔洞。
证据1公开了一种“滤器”,包括八个视图,其中图1为透视图,图2为滤器在存储状态下的侧视图,图3为俯视图,图4为沿图3中的线4-4截取的剖视图,图5为使用状态下的侧视图,图6为该滤器的局部仰视图,图7为膜的增强环和铰接部的局部断开放大侧视图,图8为膜的周边以及支撑框的局部断开放大侧视图。由图5和其他视图的对比可以看出该滤器是可以收缩的,图5显示了该滤器的展开状态,其他视图显示了收缩状态。上述视图显示该滤器由圆环形框架部、滤水部、手柄部和凸耳部组成,整体外形呈似球拍形。其中图3 显示滤水部处于框架部内,滤水部从圆心径向向外依次排列有三个同心孔眼区域,最靠近圆心的孔眼区域内有三圈同心孔眼,中间孔眼区域内有8组孔眼,最外面的孔眼区域内有三圈孔眼,并且最远离圆心的一圈孔眼数较少,上述各孔眼区域内的相邻孔眼处于同一径向直线上。图3还显示两个同心圆环分布在孔眼区域间,图4显示在收缩状态,滤器的每个孔眼区域可沿径向弯折,孔眼区域从框架部一侧伸出,图5显示在展开状态,滤水部成碗状。图3还显示凸耳部位于框架部的上端,呈半圆弧形片状,图4显示凸耳部向孔眼区域从框架部伸出的一侧弯折。图1、2、3显示手柄部位于框架部的下端,与凸耳部相对,下端呈类圆柱状,上端与框架部弧形连接,图6显示手柄部与框架部连接的一端的一侧内有三角形的凹槽,图1、3显示手柄部的类圆柱部分上有“8”字形凹痕,最下端有一个孔洞(详见证据1的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整体外形轮廓基本相同,均呈似球拍形,均由四部分组成,四部分的位置关系、形状也相同,并且滤水部上均有同心圆环和同心孔眼,凸耳部均弯折,手柄部上也均有“8”字形凹痕、孔洞和三角形凹槽,而且上述部件的安装位置也是相同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1)两者的各个孔眼区域的孔眼的具体排列不同,本专利的孔眼区域中的孔眼沿圆周均匀分布,分别由两圈同心孔眼组成,并且相邻的孔眼不处于同一径向直线上,而证据1的最靠近圆心的孔眼区域内有三圈同心孔眼,中间孔眼区域内有8组孔眼,最外面的孔眼区域内有三圈孔眼,并且最远离圆心的一圈孔眼数较少,上述各孔眼区域内的相邻孔眼处于同一径向直线上,(2)在收缩状态下,本专利的滤水碗滤水部的圆心区域从框架部一侧伸出,而证据1的滤水部的圆心区域不从框架部一侧伸出。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只是局部的细微变化,这种变化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差别,对于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35581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